1、此为从国际法院网站上下载的此案介绍的英文的翻译版。此文是在庄琼娇文章中翻译的基础之上,经过我后续翻译而来。由于我英语水平和法学知识有限,此文中的专业术语尤其是英美法中的一些术语和地名,甚至一些当时的习惯或者常识我都没有很大把握,并且由于时间原因,我没有进一步校对此文,所以其中应该有不少错误,也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之处。此文仅供参考,如果发现有不妥之处请与原文对照,仔细核实,并通知我,相信集合大家的智慧,完善整个案情就应该容易多了。此外国际法院的中文概要文档和图书馆中的案例简介及其他材料都可以帮助大家进一步梳理案件。大家应在所有这些材料的基础之上,追查案件材料、梳理双方证据、查找各方逻辑直至把握法
2、理依据。此文中有两处我没有弄清原文的意思,只是按照我的理解翻译。为了不误导大家,我在此文中用加粗和下划线将其标注出来了,如果你们发现有问题的话请通知我改正。此文中如“47”的一些数字是标明的页码,其与英文原文相照应,即与英文原文左上角(非左下角)编排页码一致。并且此译文的段落安排与原文也大体一致,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大家在遇到疑惑时及时与原文对照求证。为了打字方便我将 Ecrehos 简称为艾岛,将Minqiuers 简称为敏岛,此外 Minqiuers 又被翻译成敏基埃岛、明基艾尔岛、曼基耶岛等多种说法,这只是翻译上的不同,大家稍加留心便可。各位,加油哈(付海剑)47国际法院1953 年 11
3、月 17 日敏基埃岛与艾克利荷斯岛案英/法特别协议有关敏岛和艾岛排他性主权问题此协议排除这两组小岛为两国共有或者无主土地的情形举证责任:各方有义务证明其权利争议来源初期领土的分离,源于封建时期的双重管辖,即英国国王诺曼底公爵和作为宗主的法国国王封建时期关系纽带的断裂13、14、15 世纪的一系列条约缺乏有关争议群岛的直接条款;根据一些条约内容推测海峡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为英国所拥有决定性证据:对每组小岛的占有行为。1839 年条约:仅对相关渔场作出安排,没有规定任何主权问题与可接受证据有关的关键日期问题。有关每组小岛主权的证据英王将艾岛作为封邑(赐予某人) ;中世纪一些文件中的证据敏岛:泽西岛在
4、17 世纪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在 19 世纪和 20 世纪,泽西岛对这两组小岛实施司法管辖权以及行政管理外交换文中的证据法国缺乏有效的权利。判决书介绍:副庭长:某某 (同时为代理厅长) 庭长:某某法官:某某 某某。 。 。 。 。书记员:某某48此案中法国方面:。 。 。 。此页主要介绍双方当事人,在此略过49作出如下判决:根据英国驻荷兰大使 1951 年 12 月 5 日的信件,其代表英国政府提交英国和法国于 1950 年 12 月 29 日签署的特别协议的副本。并且,1951 年 9 月 24 日,双方代表已在巴黎正式表示了英法两国政府对该协议的首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相关的程序规定,法国政府
5、应按照法院的通知,及时提交其与英国签署的授予法院管辖权的特别协议的副本。该特别协议的序言以及第一、二条的内容具体如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因双方于明基艾尔和艾克里荷斯这两群小岛及礁石的主权问题上意见相悖,特达成协议请求国际法院解决该争议,判定这两群小岛及礁石分别的主权。现双方已达成以下共识:第一条请求法院判定,明基艾尔和艾克里荷斯群岛及礁石的主权(在可占用的范围内)应分别属于英国还是法国。第二条根据国际法规约第 37 条,协议双方同意公正地论证事实。且双方应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诉状:50(1 ) 根据该协议下述的第三条,英国应在协议通过的 3 个月内向法院提交
6、起诉状;(2 ) 法国应于英国提交起诉状的三个月内向法院提交其答辩状;(3 ) 英国对于法国的辩护意见,应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做出回应。 ”双方的诉状应在法院的要求及特别协议确定的时间内提交。于 1953 年 3 月 28 日,该案件即已开始进入审查阶段。公开聆讯于 19539 月 17 日开始,至 10 月 8 日全部告终。法庭辩论环节分别于 10 月 6 日和 10 月 8 日结束。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分别提出以下主张:英国政府一方:“请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及原则,英国对明基艾尔及艾克里荷斯群岛拥有完全的、不可分割的主权:(1 ) 根据我国长久以来对这两个群岛及礁石的所作出的
7、主权行为,证实了该两群岛及礁石一直处于英国的有效占领下。并且,英国对其拥有古代权利;或是,(2 ) 长久以来只有英国独自对其行使有效占领的行为,可证明我国对其拥有主权。”法国政府一方“希望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 无论是明基艾尔群岛,还是艾克里荷斯群岛及礁石,法国拥有其原始权利。51(2 ) 法国一直以来都对其作出实际有效的主权行为,以确定法国的原始权利(3 ) 根据 1925 年的巴黎条约以及随后的历史进程,英国不可能对其建立有效占领(4 ) 根据 1839 年的英法渔业专约,专约中只规定了分别留给英法两国渔民专门使用的区域以外设立一个共同渔区,而该两群岛恰恰在这个共同渔区的范围内(5 )
8、 专约中从未提及该共同渔区的陆地的主权问题。(6 ) 在 1839 年 8 月 2 日以后,一方针对这两个岛屿的主权所作出的种种行为不得对抗另一方对其作出的主权声明。因此,其现在的主权应归属于 1839 年 8 月2 日前拥有其的一方。(7) 1839 年 8 月 2 日应当视为关键日期,即使法国对巴黎公约的解释与原文不一致,此关键日期也应该是正确的,因为英国政府能够认识到这种解释,而且英法双方政府都能够从这种对岛屿共同使用的安排中获取渔业利益。(8) 即使关键日期被定为 1839 年 8 月 2 日之后的某个日期,根据国际法对领取主权取得或保有的条件,英国政府所主张的占有行为不能满足这些条件
9、。(9) 再者,于 19 世纪和 20 世纪,法国已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并对其作出国际法所要求的主权行为和承担起了相应的义务,确认了岛屿的地位(10) 因此,明基艾尔及艾克里荷斯群岛及礁石目前的主权应归属于法国,这是无可争议的。* *52 英国向法院提交的意见,由三个段落组成,最后两个段落则是其主张的论据。法国政府向法院提交的意见由 9 个段落组成,并且前 8 段具体阐述了其理由,以得出第 9 段所声明的结论。这将是原被告双方作出的最后一次反驳意见。双方向法院递交如下声明:英国政府一方“根据国际法,英国对明基艾尔及艾克里荷斯群岛及礁石拥有完全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法国政府一方“因此,明基艾尔及艾
10、克里荷斯群岛及礁石目前的主权应归属于法国,这是无可争议的。”根据 1950 年 12 月 29 日双方签署的特别协议,法院被请求“请求法院判定该明基艾尔和艾克里荷斯群岛及礁石的主权(在可占用的范围内)应分别属于英国还是法国” 。根据双方请求判定这两群岛屿及礁石的主权归属,法院必须视哪一方能提出更有利的证据,证明其拥有一个或两个群岛的主权。而根据特别协议的第一条,双方已排除该俩群岛及礁石为无主地或双方共同管理的可能性。故法院应双方请求将不会作出如此判决。协议的第二条中,双方已表示其将公正地陈述事实,提交真实证据,以便法院据此公正地解决争议。据协议的第一条以及第二条的内容,且因双方对同一地域都主张
11、其拥有权利,法院要求双方都必须提供事实证据以论证其主张。53 这两个群岛位于英吉利海峡的泽西岛和法国海岸之间。每组群岛都包括两到三个可居住的小岛以及更小的小岛和大量的岩礁。艾克里荷斯距泽西岛东北部 3.9 海里,距法国海岸 6.6 海里。明基艾尔距泽西岛南部 9.8 海里,距法国大陆 16.2 海里,距法国的索西岛8 海里。双方都分别提出他们对明基艾尔和艾克里荷斯群岛拥有古代权利和原始权利,而且他们的权利一直持续到现在,从未丧失其权利。此案件不涉及对无主土地占有争议。英国主张对其享有古代权利。而这可以追溯到 1066 年,即诺曼底公爵威廉加冕为英格兰国王的那一年。通过诺曼征服,英格兰被并入诺曼
12、底公国。而海峡群岛早在 933 年就被并入了诺曼底公国。自此,英格兰和海峡群岛一并成为诺曼底公国的领域。虽然于 1204,法国国王菲利普奥古斯都征服并收复诺曼底,将诺曼底公国逐出欧洲大陆。但是,随后法国并未成功侵占海峡群岛,法军当时只不过是曾经短暂地武装控制过该岛而已。该群岛事实上一直为英王所控制。根据这一历史背景,英国政府提出不仅是明基艾尔和艾克里荷斯群岛,甚至于整个海峡群岛都是属于英国的,与英国是不可分离的。再者,中世纪以来英王和法王所签署的众多条约也为该事实赋予了法律基础。法国对海峡群岛中的泽西岛、格恩西岛、奥尔德尼岛、萨克岛、赫姆岛、热图岛的主权仍归属英王所有没有异议。但是其对于明基艾
13、尔和艾克里荷斯群岛的主权仍然为英王所有这一主张,并不赞同。其认为 1204 年,法王征服诺曼底后,诺曼底公国便已解体,故自此,明基艾尔及艾克里荷斯群岛连同靠近法国海岸的其他的一些岛屿和礁石便已为法王所拥有。 54 且法国也将英国援引作为证据的那些中世纪的条约作为论据。因此,法院必须判断这些条约的内容能否阐明明基艾尔和艾克里荷斯群岛的主权归属。1217 年的兰贝斯条约并未包含任何能阐明该争议方面的内容。作为双方主要援引的证据,1259 年的巴黎条约的第四条中明确英王必须以法国公爵的名义拥有法国的加斯科尼和一部分阿奎丹。其根本未提及到英王拥有海峡群岛这一方面的内容。即使,其涉及到海峡群岛,但海峡群
14、岛当时究竟包含了哪些岛屿,也是难以辨清的。因此巴黎条约并未能说明当时的英王拥有明基艾尔和艾克里荷斯群岛。而该条约的第六条也只是说明英王放弃了其原拥有的属于法国的领土。并不能就此判断明基艾尔和艾克里荷斯群岛自此便属于法王,脱离英王的所有。1360 年的加来条约的第六条虽声明法国同意将英王爱德华三世“现占有”的岛屿割让给英王,但其并未显示这些岛屿是指海峡群岛的哪些岛屿,不能就此推断出当时法国同意割让的部分包括明基艾尔和艾克里荷斯群岛。1420 年的特罗伊斯条约并未提及任何关于该争议的实质内容。由于这些中世纪条约并未能直接具体地说明哪些群岛为英国国王所有,哪些为法国国王所有;因此,法院不能直接从此推
15、断出明基艾尔或艾克里荷斯群岛究竟属于英王还是属于法王。法院要解决该争议必须需要能直接得出结论的条约。因此,双方提供了一些能证明争议中的岛屿的所有权问题的文件卷宗。55 根据 1200 年 1 月 14 日的宪章,英王约翰王将泽西岛、根西岛、奥尔德尼岛,赐予其中一个男爵。而 3 年后,该男爵又将整个艾克里荷斯赐给 Abbey of Val-Richer,并声明这是英王“赐予我的封地” 。由此可说明,男爵将艾克里荷斯群岛视作英王赐予的封邑的一部分。在 1258 年 7 月 5 日,岛屿上的长官接到来自于英王的命令, “必须守护好 Gernere岛和 Gersey 岛,以及他掌控中的其他王土。 ”在
16、 1360 年英王一封公开的信件中,表示“根西岛、泽西岛、萨克岛等及与之毗邻的其他岛屿的掌管者”也许会继续由其长时间管理岛中的事务。1471 年的伦敦和约中约定法王将不再侵占英国的领土,尤其是以下特别提及的岛屿,其中包括“根西岛、泽西岛、奥尔德尼岛等等由尊贵的英格兰国王所拥有并受其支配的地域、岛屿、领土和封邑。 ”在 1500 年 1 月 20 日的教皇诏书中,将海峡群岛从Coutances 行政区转为温切斯特区,其中提及到“泽西岛和根西岛、Chausey 岛、奥尔德尼岛、赫姆岛和萨克岛” 。而 1606 年及 1655 年的商贸条约则只提及泽西岛和根西岛。根据以上事实,英国政府提出,中世纪时
17、期群岛的各个岛屿就一直被视为构成了完整的海峡群岛,且该群岛是不属于诺曼底大陆的一部分的。因此,一切相关的文件和条约所提及的海峡群岛应包括根西岛、泽西岛等,以及明基艾尔和艾克里荷斯等小群岛。由以上条约、文件内容及 1200 年、1203 年的宪章,可表明,毫无疑问的是,于 1066 年至 1204年英王作为诺曼底公爵时期管辖的整个诺曼底公国的领域包括了海峡群岛在内。而这一事实则是英方观点强有力的证据。上述所列条文之所以没有特别将明基艾尔和艾克里荷斯群岛列出,只是因为其岛屿当时不属于重要群岛。甚至,像萨克岛、赫姆岛等被视为英王管辖下的三大重要岛屿有时都未在这些条约中列明。但法院认为不能只根据这些中
18、世纪的条约就判定明基艾尔和艾克里荷斯群岛的主权归属,该争议必须需要一些直接控制该岛的实际史实作为论据。56 而法国政府提出的原始权利的根据则是,诺曼底公爵是法王的臣子,而 1066 年后英国国王则作为诺曼底公爵享有法王的封邑。法国政府提出,海峡群岛是在 933 年法王赐予诺曼底公爵长剑威廉的封地。由此,其及其爵位继承者都必须以法王为君,向法王致敬,以保有其诺曼底大陆,其中包括海峡群岛。并且,曾在 1202 年,法国法院就作出判决,剥夺当时的英王约翰王所有的法王赐予的封地,包括整个诺曼底大陆。根据这些历史渊源以及法国法院 1202 年的判决,法院应当支持法国政府的主张,将这两个群岛及礁石现在的主
19、权判定归法国所有。英国则反驳法国的说法,认为封建时期的法王对诺曼底大陆的权利是有名无实。而且,它否认“海峡群岛是法王赐予威廉的封邑”这一说法,并认为长剑威廉及其继承者是不需为了海峡群岛的权利而向法王进贡、致敬的。再者,英国政府认为 1202 年的判决是不生效的、不起作用的,否则英王也不会在 1204 年后还拥有这些岛屿,并导致就该俩小群岛的主权问题争议不休的现状。这些相悖的观点都无外于不能确定远古的封建时期的实际情况。因此,法院认为,解决这些历史遗留的争议是没有必要的。法院还认为,即使法国曾经拥有过海峡群岛的原始权利,但其也应于 1204 年及之后发生的种种历史事件,而早已丧失了对这些群岛的权
20、利了。法国提出的所谓的原始权利根本就不能对现在的争议起到法律上的作用,除非法国能证明其一直处于法国的实际支配下。因此,重要的是,法国接下来如何证明其已被法国有效占领。而法院也会稍后对双方提交的关于有效占领群岛的事实作出审查。根据法国援引的 1202 年的判决,法院认为无论其是否生效、时效及生效范围如何、其法律后果怎样,都与海峡群岛的权利问题无关。因为法王于 1204 年就没有成功占领海峡群岛,他只不过在短暂时期武力控制过该群岛罢了。因此,即使法国法院真的颁布了该判决,其也生效了,57 但这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法国根本就不能强制实现该判决书,从英王手里夺走海峡群岛。而时隔 7 世纪后,若主张要重
21、新恢复该判决的效力,这似乎无任何合法理据支撑。法国政府提出的, “自法王于 1204 年收复诺曼底,即诺曼底解体后,明基艾尔和艾克里荷斯群岛及礁石应归法王所有”这一主张,表示一定程度上的认可,但这要建立在英国自此不再对该群岛主张权利这一大前提下。而事实是,在接着的几个世纪里,两国之间频繁地爆发战争并签署了一系列的和约,导致海峡群岛的全部或部分岛屿在紧接的两个世纪内被法军短暂控制后,又因英王为夺回诺曼底大陆而使其又于 15 世纪长期处于英王控制下。据此,法院认为诺曼底解体并不能对这一案件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并认为具有决定性的证据不应是这些中世纪时期的间接证据,而应是双方对艾克里荷斯和明基艾尔群岛直
22、接行使主权的情况。在考虑这些实质证据之前,法院还要就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作出审查。于 1839 年 8 月 2 日,双方签署了英法渔业专约 ,此共同渔业区特指泽西岛和法国沿海地区的牡蛎采集区。专约中只规定了在分别留给英法两国渔民专门使用的区域以外设立一个共同渔区,而争议中的两群小岛恰恰在这个共同渔区的范围内。专约中并未提及关于艾克里荷斯和明基艾尔群岛的主权问题。但法国政府提出,该专约对此问题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于 1953 年 10 月 8 日的公众听证会上提出该专约有“冻结”本案情势的作用,应当排除双方以后对这些岛屿宣告主权的效果。其主张如下:在 1839 年 8 月 2 日英法渔业专约中,英
23、法政府同意在泽西岛与法国沿海地区之间建立一个共同捕鱼区,两国渔民均可在此捕鱼。58 艾岛和敏岛位于位于此捕鱼区中,虽然并未规定两组群岛的主权归属,但是足以对主权产生影响。在 1839 年 8 月 2 日之后的行为不能作为证明群岛主权的依据,群岛的主权属于 1839年 8 月 2 之前拥有小岛的一方。上述内容基于英法渔业专业前三条作出,尤其是第三条。第一条指出在共同渔业区边界与法国海岸之间的海域为专属法国的渔业区。第二条指出泽西岛浅水线三英里范围内海域专属于英国。第三条为:在上述第一条第二条限制之外的牡蛎采集区(渔业区)英法两国均可在此捕鱼。英国政府否定法国政府主张的此两组群岛在共同捕鱼区范围内
24、。英国基于第九条指出,英国在所有英国岛屿的三英里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利,此“所有岛屿”包括敏岛和艾岛。法院认为,就解决当前案件的争议而言,判定艾岛和敏岛是否属于共同捕鱼区没有必要。即使认为这些小岛位于共同捕鱼区内,法院也不认为此共同捕鱼区与群岛的主权有关,因为此专约仅仅为了划分捕鱼区,而不是划分主权领土。法院也不认为,此共同捕鱼区能够排除任何一方此后有关证明小岛主权归属的行为的效力。无论英法双方是否建立了一个包括群岛水域的共同捕鱼区,还是(甚至)在 1839 年时双方对群岛主权属于一方没有争议,他们都可以依据 1839 年之后的行为证明其取得群岛的排他主权。59 此共同捕鱼区不应作为判断主权纠纷的
25、依据,当然它的效力也不因主权争议而削弱。 上述关于排除 1839 年之后行为效力的内容也与法国政府此后采取的态度相悖。法国政府不仅在 1886 年和 1888 年对敏岛和艾岛分别提出主权要求,而且为了实现这种主权,她在 1839 年之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可以由 1888 年 8 月 27 日和 1903 年 7 月 15 日外交部的一些通信和当前的一些程序中予以佐证。本法院根据 1950 年的特别协议判定当今群岛主权归属,为了与此协议保持一致,法院不会仅根据 1839 年的情形判定小岛主权归属。因此,法院不接受法国关于“关键日期”的主张。英法双方进一步讨论了有关可采证据的“关键日期”问
26、题。英国提出,尽管双方长期以来对群岛的主权存在争议,然而此种争议在 1950 年的特别协议之前并未“固化” ,因此1950 年 12 月 29 日应该视为“关键日期”在此之前的所有行为均应被法庭参考。但是法国却指出 1839 年应为关键日期,此后行为不应考虑。在 1839 年签订英法渔业专约时,双方并未提出有关群岛主权的争议。当时,双方花费大量时间讨论有关专属捕鱼权的分歧,但是却没有提及相关小岛的主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英法渔业专约对主权问题有影响并据此排除此后行为的效力是没有依据的。在 1886 年和 1888 年法国分别首次对艾岛和敏岛提出主权要求以前,双方并未产生主权争议。但是考虑到
27、当前案件的特殊情形,此后的行为也应考虑在内,除非有关此争议的措施明显提高一方的法律地位。 60 在主权争议形成之前,英法两国在许多方面长期进行着有关小岛的行为,争议形成之后,英法也一直没能够达成和解。在这种情况下,分别排除 1886 年和 1888 年之后的事件就显得没有依据。在解决群岛的归属之前,法庭又提出了另外一个有关群岛的争论点。英国政府试图说明这两组小岛应被视为泽西岛的附属岛屿,依据是 1867 年英法渔业条约的第 38 条,这个条约已经被批准但是没有实施。该条款规定,本条约中的“英属岛屿”和“大英王国”应该包括泽西岛,根西岛,奥尔德尼岛,萨克岛,曼恩岛以及它们的附属岛屿。英国政府同时
28、应用了 1895 年英法海底电报公约和 1843 年英国海洋渔业条例中的相似条款。法院认为这些条款表明上述列举的海峡群岛中的确存在一些附属岛屿,但是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在条约的意图中已经将艾岛和敏岛涵盖在“英属岛屿”或者“附属岛屿”或者,将这两组群岛从这些术语中排除。* *接下来,法庭将要讨论双方对艾岛主权提供的依据。首先从英国政府提出的证据开始。前文中已经提到在 1200 年英格兰国王宪章中,英格兰国王将海峡群岛赐予 Piers des Preaux 作为封邑。其后的 1203 年宪章又将艾岛赐予 ValRicher 修道院。这些表明艾岛一直被视为海峡群岛的一部分。对艾岛的授予采用的是 fra
29、nkalmoin 形式。法国反驳道,这种形式的授予有割断 Piers des Preaux 与修道院之间联系的效力,因此艾岛不再是海峡群岛的一部分。法国政府认为,通过位于法国大陆的 ValRicher 修道院为中介,艾岛成为诺曼底公国的一部分。61 并且,1204 年征服诺曼底之后,法国国王继承了诺曼底公国的权利。修道院以及它所拥有的领土归于法国国王。双反的争论使得法院有必要详细考究 1203 年宪章内容,它有如下规定:感谢上帝的仁慈以及授予我土地的英明的约翰国王的慷慨大义,本宪章规定,艾岛的全部将被授予建造教堂,传播慈善的人。从十三世纪 grand coutumier de normandi
30、e 第三十三章和第三十二章可以看出对宗教组织以 frankalmoin 形式授予土地,没有切断封建纽带联系的效果。第三十二章第一部分由如下内容:只有忠于上帝的人才能够拥有这份土地,否则他们自己或者继承人均不能享有这份土地。没有人能够为了自己的利益将土地分离出去。任何公国,男爵以及其他人都不应该认可将此土地分离出去的行为。君王应当行使正当权利保证这片土地受上帝恩泽。62 上述表明,让与土地者仍然保有这片土地。根据这项古老的诺曼底习俗,Piers des Preaux 并不能切断艾岛的封建纽带联系。艾岛仍然是海峡群岛封邑的一部分 ,Val-Richer 仍然是其领主,英格兰国王仍然是其国王,他仍然
31、可以行使税收和司法权力。法国政府认为 Piers des Preaux 没有按照宪章的规定履行义务,所以没有产生宗主联系。然而,根据当时诺曼底习惯,似乎宗主联系似乎并不需要这种条件。即使假设法国的说法成立,宪章中也规定被授予土地者要在艾岛上建立教堂,受英王约翰的泽被。卷宗中记录到,艾岛上曾建成过一个小教堂,建造这个教堂的人以及里面的僧侣赞美英王及其祖先。这些记录都显示,艾岛与英国的封建纽带联系并没有断裂。在 1203 年之后不久,Piers des Preaux 丧失了海峡群岛的封邑,海峡群岛又回到了英王的手中,并处在英王任命的官员的管理之下。除了在十三世纪及十四世纪初的特定时期外,直到 13
32、09 年艾岛和海峡群岛的联系基本没有改变。631309 年示令状是为了调查英王的财产和税收。它包含的程序表现为要求财产所有人说明其财产的正当性。Val-Richer 也被要求说明有关艾岛上小修道院(the advocatio of the priory of Ecrehos)的一些内容。质询程序主要针对位于泽西岛的磨坊和租金,没有涉及艾岛的地位问题。但是有关 advocatio 的问题却有非一般的意义。这种领主对宗教当局的赠与行为,根据诺曼底习惯,被视为不动产(行为) ,是属于领主领地的一部分。因此当 Val-Richer 修道院院长在英国皇家法院针对 advocatio 接受质询时,前提就是
33、艾岛被认为是英国领土的一部分。当艾岛的小修道院院长作为大修道院院长的顾问接受质询时,法院就对其实施了司法管辖权。这被视为艾岛的小修道院院长接受了英王的许可。此外,1323 年以及 1331 年另外三个法律文件也涉及了艾岛的小修道院院长。 这些法律文件与泽西岛上发生的一些事件有关,但是没有注明艾岛的法律地位。 然而,它们却证明了在那个时候,艾岛与泽西岛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在英法百年战争之前,英于 1337年 8 月 18 颁布的保护信件 (letter of protection)进一步证明了艾岛与泽西岛的密切联系。此信件是由英王颁布给位于泽西岛和奥赛德萨岛等的十个修道院院长,其中也包括了位于艾
34、岛上的小修道院院长。艾岛上的修道院位于英王管理之下,当然要适用于信件中的“保护”条款。在 1203 年宪章中,Piers des Preaux 所要授予的土地,事实上授予了艾岛上的修道院。这在一些文件中可以得到佐证。例如,1382-1383 年海峡群岛长官的一份说明,一份 15 世纪泽西岛的收租清单中涉及到了艾岛。64 这份清单表明,本应属于艾岛上小修道院的麦祖金,被英王以抵制“外来修道院” (alien priories)的名义剥夺。英法双方均试图从此事实上论证艾岛的法律地位。法国政府认为艾岛的小修道院被被英王以“外来修道”(alien priories)名义抵制,故应认为是此修道院为外国的
35、(foreign) ,进而表明艾岛不属于英国。英国反驳道, “外来修道院” (alien priories )仅表明虽然此修道院位于英国近内,但是其上级修道院却位于外国的修道院。法院认为双方都未能找出足够充分的理由。事实证明,正是由于这些敌意措施,艾岛上的小修道院逐渐变为了废墟。自此,泽西岛与艾岛的密切联系终止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此后只有在极少的场合下泽西岛上的居民才回到艾岛附近捕鱼或者收集海藻。1706 年,泽西岛上的某渔民在艾岛上遇到了一个因收到法国当局追诉而逃离的法国人。在法国人的请求下,他被带到了泽西岛,并接受了当地政府的调查。英国政府试图以此证明其对艾岛实施了司法管辖权,但是并未得到法
36、院认可,法院认为这只是对逃亡到泽西岛的外国人采取的一般措施。1754 年法国鲁昂爆发瘟疫,泽西岛颁布了一个法令以采取了相应卫生措施,应对瘟疫。其特别规定了以下几点:(法文,不懂。 。 。 。 )英法均引用了此法案,但是它的内容却含糊不清。此法案可能表明禁止相关岛屿与法国之间的往来,这表明英国在相关岛屿确立了管辖权。但是此法案还有可能是表明禁止泽西岛与包括法国和其他岛屿的往来的禁令。 (其 1720 年曾采取过此种做法) 。根据事实,这项禁令(第二种情况)可以这样理解,在泽西岛和艾岛之间不可能创设一条卫生屏障,所以将泽西岛与其他岛屿隔绝起来就显得非常必要。但是即使是这样,也不能断定这些岛屿属于英
37、国之外的领土。从十九世纪初开始,由于群岛水域的牡蛎采集区越来越重要,65 泽西岛当局在这一时期进行了有关这些岛屿的多种行为,艾岛与泽西岛之间的联系又变得密切起来。根据英国提出的多重证据,法院认为这些有关实施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行为具有证明价值。1826 年,在泽西岛的皇家法庭对在艾岛上发生的枪击案的提起了刑事审查。在1881,1883,1913 和 1921 年,泽西岛法庭提起了相似的刑事审查,这些刑事案件均发生在艾岛上。如果类似的案子发生在泽西岛辖域外,泽西岛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甚至是泽西岛的人在泽西岛外犯罪,泽西岛法院仍无管辖权。然而,泽西岛却实实在在地行驶了在艾岛上发生的案件的管辖权,
38、这表明,他们认为艾岛是泽西岛的一部分。上述事实表明,在近一百年的时间里,泽西岛对艾岛行驶了刑事管辖权。有证据表明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里,泽西岛法律负责在其领域内对因自然灾害死亡的身份不明的尸体的调查。由于在艾岛上发现了不明尸体,这种类似的调查曾在1859,1917,1948 年进行。这又是英国对艾岛实施司法管辖的依据。大约从 1820 年或者更早开始,泽西岛渔民在艾岛上建造了一些房屋,以便他们在捕鱼期来临时居住。由于征税的原因,这些房屋被泽西岛当局登记在册,这种登记从 1889 年延续至今。1889 年至 1950 年的税务登记表同样是证据。泽西岛港口渔船登记表显示有一位泽西岛渔民曾在艾岛上居
39、住过超过四十年。它的船舶的泊位名为“艾岛岩礁” (Ecrehos Rocks),这位渔民首次登记是在 1872 年,1882 年注销。根据 1876 年的一封信件,泽西岛海关署的一名官员偶尔会来到艾岛上为这位渔民办法相应的证书。有证据表明,在艾岛上的不动产的交易合同被泽西岛当局批准并登记。这种合同登记发生在 1863,1881,1884 年及其以后。66 在 1884 年,泽西岛当局在艾岛上建立了海关建筑。泽西岛当局的人口普查范围包括艾岛群岛,在 1901 年,政府官员曾来到艾岛进行普查。上述大量证据表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泽西岛当局通过了各种途径对艾岛实施有效管辖。根据英国 1875 年国
40、库支付命令书 ,英国将泽西岛建成海峡群岛的港口, “艾岛岩礁”被包括在港口范围之内。在主权争端尚未产生之时,这个法令是英国对艾岛拥有主权的有力证明。1876 年,法国当局以此条令与 1839 年英法渔业专约相抵触为由,向英国政府提出抗议。但是这种抗议并不能减损此条令作为主权证明的资格。根据其他事实,从 1885 年开始,泽西岛定期对艾岛进行官方访问。泽西岛当局在艾岛上进行了大量的建设,比如在 1895 年建设了一个船舶下水滑道,1910 年建成了信号杆,1939 年建成了航标。*法国政府除了上述的原始封建权利之外,又提出了如下事实。1646 年泽西岛地方政府禁止泽西岛居民在没有特别许可的情况下
41、在艾岛和 Chausey 岛捕鱼。1692 年,由于英法战争的原因,他们又限制居民去艾岛。法国认为这表明艾岛不是英国领土的一部分。然而法院认为,这个结论不是必然的且不符合自然推理。在十九世纪初,英法两国关于科唐坦半岛附近捕鱼区的外交换文中,法国驻伦敦大使向英国外交部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 1820 年 6 月 12 日的照会,且附上两张法国海事局送往法国外交部的图表,声明为了划定两国专属捕鱼区。这幅图分别用蓝线和红线划定了两国专属的捕鱼区,67 艾岛群岛的一部分被划在英国区域内,而另一部分则被视为无主土地。在 1876 年法国就英国 1875 年国库支付命令书向其对艾岛主权提出抗议的时候,法国并
42、没有提出主权要求,而是仍然把艾岛作为无主土地。1884 年 3 月 26 日,在法国外交部给法国海事局的一封信中指出,英国并没有放弃艾岛是海峡群岛的附属岛屿的主张,信中建议法国应当禁止渔民前往艾岛。但是法国并未采取信中的措施,而是随后在 1886 年 12月 15 日与英国外交部的一个外交照会中提出了对艾岛的主权要求。*本法院根据以上事实,通过评价双方关于艾岛主权的质证,认为在十三世纪初艾岛群岛是英王所属的海峡群岛的一部分,英王在十四世纪初对艾岛行驶了其司法管辖权。本院进一步指出在十九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和二十世纪中,英国地方当局一直对艾岛行驶着政府职能,与此相反,法国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其
43、对艾岛的权利。综上,艾岛主权属于英国。* *法院将审查双方对敏岛的主权要求,并首先从英国的证据着手。泽西岛诺艾尔蒙特采邑法院文件分别登记了 1615,1616,1617 年在敏岛的船舶失事事件。前两次登记显示,一个属于 Honfleur 的船舶在敏岛群岛丢失,被某人偷走。诺艾尔蒙特采邑法院命(自认为敏岛使其封邑)警卫士官(Serjeant )管理这件事直到作出其他安排。第三个登记显示,某人在敏岛群岛附近偷窃船锚将其带到法国的布列塔尼。68 诺艾尔蒙特采邑法院命令某些人在临近的法院保管残骸或者在情况要求时接受上级法院质询。英国提出这些登记显示敏岛是诺艾尔蒙特采邑的一部分,但是法国不同意此说法。法
44、国政府提出的大诺曼底习惯法第十七章规定了失事船舶残骸,并对其保管和所有有详细规定。此残骸应当由其当地海警看管查验,并交给当地领主保管,在一年零一天之内,真正的所有人应当前来主张权利要求。此习惯法列举了所有诺曼底公国有权保管的事项:除了此残骸是在其他领主领邑发现的之外的所有物品。法院认为,诺艾尔蒙特采邑法院依据上述古老的诺曼底习惯审理了这两起案件。他们正是依据“残骸所在领邑的领主”即诺艾尔蒙特领主审理的此案。在第一起案件中法院要求警卫士官(Serjeant )管理这些残骸,第二起案件中法院也作出了上述指令。由于领主的司法管辖权严格限定在其领土范围内,所以只有敏岛被视为诺艾尔蒙特采邑的一部分时才会
45、发生上述案件。 (上述两段有一些英国的常识我不懂,所以可能与原义有一定误差,大概意思可参照国际法院的中文摘要)英国政府进一步引用了 1692 年在泽西岛皇家法院审理的在英王与泽西岛某庄园主之间的诉讼,这起诉讼涉及在敏岛发现的失事船舶货物。此皇家法庭认定此货物应当由施救者与诉讼当事人均分。此法院判决的依据是 1620 年皇家枢密院信函以及 1632 年某法令。但是由于这些文件没有流传下来,所以不能从中支持英国对敏岛的权利要求。1779 年泽西岛码头港口委员会发布了一条指令,资助某船舶所有人和其实施的对救助在敏岛发生的失事船舶的行为。69 这表明此委员会试图加强在敏岛地区的服务,但是法院认为这还不
46、能认定泽西岛已经把敏岛视为其领地的一部分。英国政府又提出了泽西岛皇家法院在 1811 年和 1817 年审理泽西岛渔民救助发生在敏岛的船舶失事案件。但是法院认为这应该被视为一般的救助行为,因为如果救助发生在敏岛之外,泽西岛皇家法院也可能会审理相关案件。英国政府又进一步提出的证据与上述有关艾岛的证据相似。即泽西岛法律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里要求调查在其领域内发现的不明身份的尸体。其中发生在 1850,1938,1948 年的三起调查中,不明身份的尸体是在敏岛发现的。这表明泽西岛已对敏岛实施司法管辖。从 1815 年甚至更早,泽西岛渔民就在敏岛上建造了一些房屋以供渔期来临时居住。由于税收的原因,其中
47、一些房屋已经在泽西岛当局进行登记,并且房屋所有者确实缴纳了相应税款。1939 年到 1950 年的纳税表保存了下来。有证据表明,同艾岛一样,敏岛上的不动产交易合同应当由泽西岛地方当局批准并登记。这些合同登记可以从 1896 年,1909 年及其后一些年份中得到印证。在 1909 年,泽西岛当局在艾岛上建立了海关建筑。泽西岛当局的人口普查范围包括敏岛群岛,在 1901 年,政府官员曾来到敏岛进行普查。上述大量证据表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泽西岛当局通过了各种途径对艾岛实施有效管辖。根据其他事实,从 1888 年开始,泽西岛定期对艾岛进行官方访问。泽西岛当局在艾岛上进行了大量的建设,比如在 190
48、7 年建设了一个船舶下水滑道,1913 年建成了航标,1931 年建成了大量灯塔和航标,1933 建成了一个绞车。70 法院认为上述英国证据证明了从十七世纪初开始敏岛就被视为泽西岛诺艾尔蒙特采邑的一部分。在是十九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以及二十世纪至今英国地方当局一直对敏岛发挥着政府职能。*法国政府除了提出前述的封建宗主关系外,又引用了以下事实。她提出,当时的法国政府认为敏岛群岛是 Chausey 群岛的附属岛屿,一直被认为属于法国,它们随后又被诺曼底公爵授予了 Mont-Saint-Michel 修道院。法国政府认为 1179 年的教皇诏书确认了此修道院的领地,诏书的原文是“totam insul
49、am de cause cum pertinentiis suis”。但是在这个关于Chausey 群岛附属岛屿的泛泛条款中并不能推断出敏岛的地位。另一方面,英国政府反驳道,在 1764 年之前,Chausey 群岛一直属于英国。法院认为,就目前的案件来讲,没有必要考虑何时法国拥有了 Chausey 群岛。1784 年法国一位国民曾向法国海事局提交一份有关敏岛的特许权,但是没有被批准。法院认为法国当局处理此事的行为丝毫不能支持法国对敏岛的主权要求,反而暴露出其与英王发生争执的担心。1831 年,一位法国国民对敏岛群岛作了水文调查,但是早在 1813-1815 年,一位英国海军军官按照英国海军部的指示对敏岛群岛和艾岛群岛均作了水文调查。法国政府进一步指出,1861 年,法国独自在敏岛群岛上设立灯塔和航标,这种行为持续了超过 75 年,并且没有遭到英国政府的反对。航标被安置在群岛暗礁之外,并且法国声称是为了帮助法国港口船舶航海的方便,防止船舶在敏岛触礁。1888 年,法国派遣一个代表团对敏岛群岛水域进行水文调查,为了方便调查,在部分岛屿上设立了临时灯塔。法国政府还提出,1938 年法国首相和航空部长曾到敏岛视察航标,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