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 产买卖 合同 卖 方: 黄仲 翘 身份 证 号 码 (营业执 照号 码 ): 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 证 号 码 : 地 址: 买 方: 刘 龙 威 身份 证 号 码 (营业执 照号 码 ):440231196410040019 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 证 号 码 : 地 址: (本合同履行 过 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 专递 或挂号信的形式 邮 寄至 买卖 双方确 认 之地址即 视为 送达 ,收件人拒收或未 签 收 导 致退回的 ,仍 视为 送达)合同双方 兹 同意 转让 条款如下:一、 买卖 双方出售及 购 入位于深圳市 福田 区 天安 创 新科技广 场 (二期) 花园 /大厦 东 栋
2、/阁 /座 05层 01单 位(以下 简 称 该 物 业 )。建筑面 积约为 496.27 平方米(以房地 产证 或相关法律文件 上 记载为 准),房地 产证 号 码为 。二、 该 物 业 之 转让 成交价 为 港 币 /人民 币 捌佰肆拾 叁 万 陆 仟伍佰玖拾 元(小写: HKD/¥ 8436590.00 ),定金 为 港 币 /人民 币 壹佰万 元(小写: HKD/¥ 1000000.00)。三、 买 方按下述方式付款:1、定金支付:买 方在 签 署本合同 时 向 卖 方支付定金港 币 /人民 币 壹佰万 元(小写: HKD/¥ 1000000.00)。买方在 签 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
3、含当日)内再向 卖 方支付定金港 币 /人民 币 元(小写: HKD/¥ )。本条所 约 定的的定金交由 买卖 双方所指定的第三方 监 管, 买 方将定金支付 给监 管方或存入 监 管 帐 号,即 视为卖 方收 讫 定金 ,卖 方 应 向 买 方出具定金收据 ,卖 方拒 绝 向 买 方出具定金收据的 ,不影响定金 已交付的 认 定 .2、港 币 /人民 币 柒佰肆拾 叁 万 陆 仟伍佰玖拾 元(小写: HKD/¥ 7436590.00)为 第二部分楼款。(1)付款方式如下( 买 方只可 选择 一种):()一次性付款: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港 币 /人民 币 柒佰肆拾 叁 万 陆 仟伍佰玖拾 元(小写
4、: HKD/¥ 7436590.00),买 方 须 在 签 署本合同之日起 四十五 日(含当日)内全部付清, 买卖 双方 须 于 该 期限届 满 日(若 卖 方需 办 理 赎 楼手 续 的, 则 在 卖 方 赎 出房地 产证 原件并注 销 抵押登 记 之日)起 叁 日(含当日)内 签 署深圳市二手房 买卖 合同 ,并 办 理 过户递 件手 续 ,且 递 件回 执 由 买卖 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担保公司代 为 托管。在 递 件回 执载 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 贰 个工作日(含当日)内 ,买 卖 双方 须 到国土局等相关部 门领 取房地 产证 并按 约 定交 纳 税 费 。()银 行按揭付款:A、买 方
5、需 办 理 银 行按揭, 则 第二部分楼款中之部分款 项 可由 买 方 负责 向 银 行 贷 款支付 给卖方, 银 行按揭所 发 生的 费 用概由 买 方自理,否 则视为买 方 违约 。B、买 方 应 于 签 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 (含当日 )内付清首期房款港 币 人民 币 元(不含已付定金)(上述第二部分楼款 总额 减去 银 行承 诺贷 款金 额 。前述房款 为 大概数目,在 银行出具 贷 款承 诺书 后三个工作日内, 买 方 须 按 银 行承 诺贷 款的金 额 ,多退或少 补应 付的首期房款,卖 方 应 无条件配合 办 理相关手 续 )。买 方 应 于首期房款交付之日起 日(含当日)内 办
6、 理完 毕 全部银 行按揭申 请 手 续 ,卖 方 须 无条件配合 买 方提交并 签 署申 请贷 款所需的 资 料,双方均不得拖延,否 则视为违约 。C、买卖 双方 须 于 银 行出具 贷 款承 诺书 之日(若 卖 方需 办 理 赎 楼手 续 的, 则 在 卖 方 赎 出房地 产证 原件并注 销 抵押登 记 之日)起 日(含当日)内 签 署 深圳市二手房 买卖 合同 ,并 办 理 过户递 件手 续 ,且 递 件回 执 由 买卖 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担保公司代 为 托管。在 递 件回 执载 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 个工作日(含当日)内 ,买卖 双方 须 到国土局等相关部 门领 取房地 产证 并按 约
7、定交 纳 税 费 。领 取房地 产证 当日(如 评 估 报 告需要送 审 的, 则办 理抵押登 记 手 续 的 时间为领 取房地 产证 且送 审报 告通 过 后两个工作日内 ,买卖 双方均需配合 办 理送 审 手 续 ,如因送 审 报 告未 获 批准 导 致 买 方申请 按揭 银 行无法 贷 出 预 先承 诺 款 项 ,则买 方 应 在两个工作日 补 足 银 行未能 贷 到的款 项 )买 方 须 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及 银 行人 员 到相关部 门办 理按揭 贷 款的抵押登 记 手 续 。D、办 理 银 行按揭所 产 生的按揭服 务费 、律 师费 、保 险费 、抵押公 证费 、评 估 费 、抵押登
8、 记费 、贷 款合同印花税等, 买 方 应 于 签 署申 请 按揭文件前交 纳 ,并 应 依 时领 取房地 产证 及 办 理抵押登 记等相关手 续 ,否 则视为买 方 违约 。(2)买卖 双方同意,上述一次性付款 买 房的第二部分楼款(不含定金、交房保 证 金)或 银 行按揭付款 买 房的首期款(不含定金、交房保 证 金)指定 银 行 监 管 ,买 方 须 在上述付款期限内将需 监 管的 资金存入 监 管 帐户 ,买卖 双方 须 在 该 期限内与 监 管机构 签 署 资 金 监 管 协议 ,该 款 项 按 监 管方之 监 管 协议规 定的程序操作。如因 卖 方不配合 办 理相关手 续 ,则买
9、方有 权 待 卖 方 办 理完 监 管手 续 后 贰 个工作日内付款。四、 卖 方的房地 产产权现 状 为 :( 2),买卖 双方均清楚 该 物 业 的 产权 状况,各方不得以此 为 由拒 绝 履行合同 义务 。1、该 物 业 没有 设 定抵押, 卖 方 对该 物 业 享有完全的 处 分 权 ,卖 方保 证 于 签 署本合同后 日内(含当日)将房地 产证 原件交予替双方托管交房保 证 金的第三方 处 。2、该 物 业处 于抵押状 态 ,卖 方同意于 签 署本合同之日起 四十五 日内(含当日)自行筹 资还 清按揭银 行 贷 款、 办 妥注 销 抵押登 记 手 续 ,并将房地 产证 原件交予替双方
10、托管交房保 证 金的第三方 处 。3、该 物 业处 于抵押状 态 ,买 方同意 卖 方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 资赎 楼, 卖 方 须 于 签 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含当日)出具公 证 委托 书给 替双方托管交房保 证 金的第三方及(或) 该 第三方指定担保公司,同 时买 方 须协 助 卖 方 办 理 赎 楼手 续 配合 签 署一切相关文件, 卖 方不得通知欠款 银 行停止 赎 楼,否 则视为 根本 违约 。卖 方撤 销该 公 证 委托又不在撤 销 之日起 日(含当日)内自行筹 资还 清 银 行贷 款、注 销 抵押登 记 的, 视为 根本 违约 ;卖 方 虽 有担保公司担保 赎 楼仍不能 获 得 赎
11、 楼 贷 款的, 须 在签 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含当日)内自行 赎 楼、注 销 抵押登 记 ,并将房地 产证 原件交予替双方托管交房保 证 金的第三方 处 。五、 买卖 双方 协 商同意在一次性付款 买 房的第二部分楼款或 银 行按揭付款 买 房的首期房款中 预 留港币 人民 币 贰 拾万 元作 为该 物 业 之交房保 证 金。此款在完成 产权转 移登 记 及 卖 方 实际 交付房地产时进 行 结 算。此交房保 证 金由 买卖 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托管。托管方在 买卖 双方 办 妥房地 产 交接手 续 、扣除 卖 方 结 欠 杂费 及擅自 转 移、 损毁 装修、家私之市 值 后多退少 补 。六、放
12、款 时间 、方式:1、房地 产过户转让 手 续 全部 办 理完 毕 ,即 买 方 领 取 买 方名下的新房地 产 后,由 监 管 银 行或 监 管方按 监 管 协议 的 约 定支付 给卖 方。2、如 买 方 办 理 银 行按揭, 则银 行 贷 款承 诺 之金 额 由 银 行按照 约 定 时间 支付予 卖 方。七、按有关 规 定, 买卖 双方需付 费 用: 营业 税; 城建 维护 税; 教育附加 费 ; 个人(企 业 )所得税; 土地增 值 税; 契税; 产权 登 记费 及 贴 花; 印花税; 交易手 续费 ; 土地使用 费 ; 买卖合同公 证费 (交易双方一方是境外人士需);抵押合同公 证费
13、(买 方是境外人士按揭付款需); 委托公 证费 ; 赎 楼担保 费 和手 续费 ; 赎 楼 贷 款短期利息 ; 过户 、按揭服 务费 ; 查证费 ; 因提前 还贷卖 方按揭 银 行征收的 罚 息及相关 费 用; (18)其他 ;其中 买 方支付上述6、7、8、9、15、16项 ,卖 方支付上述 8、9、10、11、13、14、17项 。本合同 签订 后,因政府原因, 发 生税 费 或税率等的 调 整,如有新增, 则 新增部分由 买卖 双方各自按政府 规 定承担;如有减少, 则 减少部分由本合同 约 定的支付方相 应 减付 。买卖 双方不得以此拒 绝 履行合同 义务 。八、交易物 业 租 赁现
14、状 为 下述第 1 项 (只能 选择 其中一 项 ):1、交易物 业现 不附有租 赁 合同。2、交易物 业 附有租 赁 合同,租 赁 期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押金 元。 卖 方保 证承租人已放弃 对该 物 业 在同等条件下的 优 先 购买权 。买卖 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B 种方式 处 置租 赁 合同(只能 选择 其中一种) :A、继续 履行。 该 物 业产权转 移后,原租 赁 合同在有效期内 对买 方仍然有效。 买 方自物 业 交付其使用之日起享有 卖 方在原租 赁 合同 项 下之 权 利 义务 。卖 方 须 于物 业 交付 买 方使用之当日或之前 协 助 买 方与承租方 签订 新的租
15、赁 合同,并于 签订 新的租 赁 合同当日将其已收取的原租 赁 合同 项 下之租 赁 押金交付 买 方。如之前的租 约 在租 赁 所已 备 案 则卖 方 还 需配合 办 理撤 销 备 案的相关手 续 。B、解除合同。 卖 方 须 于物 业 交付 买 方使用前解除原租 赁 合同,将物 业 按本合同第九条 约 定的 时间 交付 买 方使用。 买 方 对 因原租 赁 合同而 产 生之 纠纷 不承担任何 责 任。 卖 方在 签 署本合同后,擅自与承租方另行 签 署租 赁 合同延 长 租期 损 害 买 方利益的,或者原租 赁 合同无法解除的, 买 方有 权 要求 卖 方支付 转让 成交价百分之十五的 违
16、约 金 赔偿 。九、 买卖 双方 约 定交楼日期 为卖 方收 齐 全部房款( 不含 交房保 证 金、 赎 楼余款)当天或另 约 定 为 。交付前 卖 方 须 付清一切有关 该 物 业 之 杂费 (包括但不限于水、 电 、煤气、 电话 、有 线 或数字 电视 、上网、管理 费 等 费 用), 买 方收楼后代 卖 方 缴纳 的,有 权 向 卖 方追索。十、 卖 方 须 将 该 物 业 按下列第 1 项 (只能 选 其中一 项 )之 标 准交付 买 方使用:1、以空置状 态 交付。 卖 方 须 于交付使用前将物 业 内家私 电 器搬出,但不得破坏或更 换该 物 业 既有的 门 窗、壁橱、橱柜、 洁
17、具、水 电 、煤气、灯 饰 、通 讯 等装修及固定 设 施,否 则须赔偿买 方之 损失。2、附 带 家私 电 器交付,家私 电 器 详见买卖 双方 签 字确 认 的清 单 。买 方 给 付之楼款已涵盖家私 电器, 买 方无 须 再另行付款。 经 双方 验 收 书 面确 认 收楼后, 该 物 业设 施、装修 产 生 问题 与 卖 方无关,买 方可 对该 物 业进 行装修及 设 施安装。十一、 卖 方在交房 时 将 该 物 业 内的 电话 、煤气、有 线 或数字 电视 、宽频 网 络 等 :()无 偿过户给买 方;()买 方 办 理 过户 后将相 应 的开 户费 、押金等退 还给卖 方,相关 转
18、名 费 用由 买 方支付。未开通之设 施由 买 方自行开通。十二、 该 物 业 是以 现 状售予 买 方 ,而 买 方曾被邀 检查 或已 检查 或已授 权 代表代 为检查该 物 业 ,故 买 方不得借此拒 绝 交易。十三、 卖 方 须 保 证对该 物 业 享有完整所有 权 ,能完全支配及 处 理。有关 该 物 业 在本次 转让 之前已 产生的 产权纠纷 、债务 、税 项 及租 赁 清 还 抵押等事宜, 卖 方 应 在 签 署 深圳市二手房 买卖 合同 前清理完 毕 ,并保 证转让 后 买 方无需 负责 ,否 则卖 方必 须 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 责 任。十四、如 买 方未按照本合同 约 定的
19、期限履行 义务 ,卖 方有 权 要求 买 方以 转让 成交价 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 四 支付 违约 金并 继续 履行合同,如 买 方逾期履行 义务 超 过 柒 日, 卖 方可解除合同并 选择要求 买 方支付 转让 成交价百份之 二十 的 违约 金承担 违约责 任或没收 买 方已支付的定金。十五、如 卖 方未按照本合同 约 定的期限履行 义务 ,买 方有 权 要求 卖 方以 转让 成交价 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 四 支付 违约 金并 继续 履行合同,如 卖 方逾期履行 义务 超 过 柒 日, 买 方可解除合同并 选择要求 卖 方支付 转让 成交价百份之 二十 的 违约 金承担 违约责 任或双倍返 还买
20、 方已支付的定金。十六、 买卖 双 方此后 签订 深圳市二手房 预约买卖 及居 间 服 务 合同 、深圳市二手房 买卖 合同 (以下 统称 “两示范合同 ”)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要求 为办 理房地 产转 移登 记 而 为 ,双方 签订 两示范合同的性 质 属于履行本合同的 约 定的 过户 登 记义务 之一部份。 买卖 双方 签订 两示范合同 时 ,对 于本合同已有 约 定的事 项 ,两示范合同 约 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 为 准; 对 于本合同未 约 定的事 项 ,两示范合同的 约 定 视为 本合同相 应 的 补 充。 买卖 双方均知悉房地 产 成交 总价 为 本三方合同 约 定的价
21、格, 过户时签 署的两示范合同 约 定 的价格 仅 提供 给 登 记 机关登 记 使用。如 买卖 双方任何一方要求以本合同 约 定的价格作 为过户时 的登 记 价格, 则 由提出 该 要求的一方来承担相关税 费 。十七、合同双方在 谈 判中的声称、理解、口 头 承 诺 以及 协议 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 准。十八、本合同一式 叁 份, 买卖 双方各 执 壹份, 买卖 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保存一份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 签 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九、如本合同 产 生争 议 ,双方 协 商无法解决 时 ,可向本合同交易房 产 的房 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二十、 备
22、注 (前述各条 约 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 为 准): 1、该 物 业现 使用人 为卖 方关 联 公司,卖 方需保 证 在收到 买 方之全部房款后交楼 给买 方,如延期交楼 卖 方的关 联 公司需与 买 方 签 定租赁 合同并支付租 赁 押金 ,租金按市 场 价交于 买 方,最 迟须 于 2009年 10月 31日将 该 物 业 交付与买 方使用。 2、卖 方保 证现 使用人已放弃 对该 物 业 在同等条件下的 优 先 购买权 并出具迁出 该 物 业的承 诺书 。3、本合同第十条的第一点中应添加空调及固定设施保留,其他可移动物品搬走。 卖 方 : 买 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