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钟夏瑜 200916709140 09 工商管理 1 班 【摘要】还未被淡忘的亚洲经济危机,以及不断涌现的诸如摩根斯坦利和高盛“欺诈门” 等公司丑闻使公司治理成为了当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何提高公司治理问题备受关注。下面我将在分析国内外公司治理问题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对完善公司治理的一些建议。【关键词】完善公司治理、存在问题、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众所周知,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我国上市公司缺乏形成权利制衡的产权基础,主要表现是股权结构的不合理;缺乏良好的问责机制;缺乏与市场接轨的股东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形同虚设。因此如何
2、有效地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成为我们刻不容缓的事情,下面,我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一、我国公司治理研究的发展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所有者对经营者党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制衡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以及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维护公司各利益主体的权益。我国关于公司治理的理论探讨开始于 1993 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1994 年我国正式实施了公司法 ,对公司组织机构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责、权利作出了规定。2
3、002 年,中国证监会颁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上市公司行为,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进入制度性建设阶段。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国第一个上市公司治理状况 “晴雨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有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正式推出,是一次企业制度层面的“入世” 。2005 年 4 月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以解决大小股东利益冲突,以及资本市场无法实现其定价功能,无法形成科学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等问题。2005 年 10 月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 ,证券法 ,针对近几年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对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
4、法律依据。二、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上市公司缺乏形成权利制衡的产权基础,主要表现是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有国企改制而成,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高达 40%,有些上市公司甚至高达 80%以上,股权高度集中,使得第一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大股东和控股上市公司之间通过关联交易、 、商标租赁使用、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及上市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提供资金或资金担保,形成不对等得资金交易关系,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与经营风险,也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缺乏良好的问责机制。单个董事在观念和行为上往往更多的是代表和追
5、求本身作为单个个人或代表特定的股东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整个公司的利益和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不能对全体股东出色地履行诚信责任和勤勉尽责。在内部人控制模式或控股股东模式下,整个公司的运作为个人或单个股东所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分工不明,往往成为橡皮图章,形同虚设。在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常常出现明显的利润操控和股市市场的内幕交易现象。此外监事会的运作效率低下且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不全。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导致部分上市公司由于监督乏力,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有些上市公司只圈钱,把股东回报放一边,中介机构如果再不负责,信息披露不充分,中小股东常受蒙蔽。这些
6、现象,既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原因,也有监督无力造成的恶果。第三,缺乏与市场接轨的股东激励机制。我国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总体上看,上市公司经理的激励机制缺乏动态化,强度太弱,个人收入和公司业绩未建立规范的联系。不少企业经理人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往往在决策时不采取回避的做法,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决策,为自己谋取私利,明显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业绩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经理人员的素质和“良心发现” 。或者依赖于控股股东的开明程度。此外,公司缺乏良好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缺乏规范化的授权和约束机制,内部盛行的是“人治” ,不是
7、法治,内部管理还未真正程序化、透明化。第四,独立董事形同虚设。自 2001 年 8 月,证监会颁布 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越来越多。设立独立董事目的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潜在内部控制风险而引入的公司治理制度之一,旨在强化董事会的独立地位,从而可以起到约束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地位作出不利于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的行为,同时也可以强化董事会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督,减弱内部控制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独立董事未能实现上述目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上的不独立;二是我国上市公司中 90%的独立董事是有第一大股东提名的。三、如何完善我国上市
8、公司的治理1)优化股权结构,切实保障股东大会有效行使职责。尽管目前对股权分置改革还有相当的争论,但主流经济学家和股民中的大部分还是支持股权分置改革的。因为这一改革有利于国有股的减持。虽然有人认为,按目前的比例方式进行对价造成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但实际上,这只是国有股长期以来对流通股东的一种补偿。因为长期以来,正是非流通股东的支持,才使国有资产不断在二级市场上得到增值。另一方面,股份分置的改革中“对价”也是国有股进入流通市场的必要成本。这一成本与股民长期贡献与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造成的影响相比,依然是微不足道的。国有股减持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客观要求。因为“一股独大”不解决,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公
9、司内部股权均衡的问题。另外,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构造新的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保障股东大会有效行使职责,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股东大会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注意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2)健全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功能通过明确职工和中小股东代表的董事地位等措施优化董事会结构,切实有效地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董事会的选举可采用累计投票制,使相对控股股东难以把持董事会,进而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在董事会内设置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治理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以此有效地履行董事会职责、增加任命的透明度,强化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强
10、化董事会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并给予相应报酬。另外,监事会的成员应该要大多数由与公司无利益关系的人士担任,并制定一定的制度来制衡监事的一举一动。合理分配监事会成员组成比例,引入独立监事制度。每一监事都代表着各自选任主体的利益,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保证监事会有中小股东代表外,在上市公司股份按不同利益主体划分为多种类别(如国有股、法人股和普通股)时,不妨允许每类股份的股东选出一定比例的监事。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但把具体比例交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制定,容易造成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过低,不能充分保护职工利益,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比例做出明
11、确规定,笔者认为,1/3 的比例应该是合理和可行的。3)严格监管和有效激励相结合。我们必须看到,再完善的组织形式也是会有漏洞 的,作为现代企业典范的股份公司也存在先天的不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股份制最大的制度漏洞在于:它使一部分人获得了支配他人或社会的资产权利却又可以逃避责任的可能。针对制度上的漏洞,应从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提高监事的权利。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权利的弱化,可以借鉴德国的办法,强化监事的权力。德国公司的监事会,其权力和地位在董事之上。德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应以一定比例的代表参加监事会。实践证明,德国的上市公司是很少有腐败、丑闻出现的,监事的强大权力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二是
12、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把公司高管的业绩与激励相挂钩。为了克服短期行为,使公司高管与公司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同时让经营者交纳押金。作为外部成员,独立董事也应该参照此办法执行,不能只用简单的津贴。 。对于外部董事,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把外部董事自身利益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捆绑在一起。四是完善和加大惩戒力度。在加大对经营者事后的惩戒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大对监事成员失职的惩戒力度。因为对监事不作为所造成的结果没有惩戒就是对经营者违法乱纪的一种默许和对兼职者失职袒护,所以独立董事也应该加大惩戒力度,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也必须对等。4)切断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经济来源。经济上的不独立是无法有真正独立的监督的。
13、首先应该把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改由第三方支付。其次是改变独立董事由公司大股东提名和委派制,这就从行政上和经济上切断了与公司的联系,独立董事才有可能真正独立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达到监督目的。最后给予独立董事必要的先例职权的条件。包括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制等。建立独立董事的适当标准,扩大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可适时建立独立董事的自律性机构,使其在独立董事资格培训、业务交流、自我管理方面发挥作用。强化监管,使独立董事名符其实。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都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避免形成“一轰而上”的问题。5)建立和完善法律和法规制度。06 年的公司法虽然对
14、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但是同样存在实际操作困难的问题,一是独董由管理层物色,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二是报酬由公司支付,这就决定独董的尴尬处境。一方面要行使法定责任,对董事会实施独立监督;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又会触及管理层的利害关系。这种法规上的缺陷,使我国在某种程度上还缺乏独董真正发挥作用的平台。虽然公司法加强了对高管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监事会可以再股东大会上提出罢免不称职的董事或高管;如果董事会不决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可以召集;董事、高管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失,特别是违法犯罪造成损失,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上诉。但是,由于体制上监事对董事的依附性没有改变,所以,监事会的权利依然无法实施。
15、虽然现行证券法 ,对上市公司报说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长期报告、临时报告,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都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但对于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应当承担的有关责任还不够具体,处罚还轻,也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对受损失的股民的赔偿和诉讼还没有进入法律体系中,这对广大股民显然是不公平的。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完善治理成为我们唯一的出路。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和把有效的途径落实是我们国家和每一个公司的责任。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才能吸引更多的外资以及更多的股民,才能使我们的上市公司真正地发展起来。而我们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1】 大家论坛网【2】 维普网【3】 道客巴巴网【4】 马克.克雷默 企业复兴人民出版社【5】 伯顿 G 马尔基尔、帕特里夏 A.泰勒 梅建平 杨锐 从华尔街到长城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