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净素蔬果纤维咀嚼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蔬果纤维咀嚼片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合于以综合蔬果纤维素为主要原料,经食用酵母发酵、稀释、分散、浓缩、低温干燥、粉碎,再加入水果粉、甘草、乳糖、麦芽糊精、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木糖醇、乳酸、薄荷脑、大茴香脑) ,经调配、混合、造粒、整粒、打锭、包装等工艺制成的 果蔬纤维咀嚼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GB 2023 食品添加剂 乳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3862 食品添加剂 天然薄荷脑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3、/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88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T 16919 食用螺旋藻粉GB/T 19618 甘草GB/T 20884 麦芽糊精G
4、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GB 23489 食品添加剂 大茴香脑(天然)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3.1 原辅料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综合蔬果纤维素:以蔬菜、水果及可食用植物为主要原料,经相应工
5、艺提炼而成,应符合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要求。3.1.3 食用酵母:应符合 GB/T 20886 的规定3.1.4 水果粉:包括菠萝粉和木瓜粉,应符合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要求。3.1.5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3.1.6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规定3.1.7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20884 的规定3.1.8 螺旋藻粉:应符合 GB/T 16919 的规定3.1.9 麦芽糖醇:应符合 GB 28307 的规定3.1.10 木糖醇:应符合 GB 13509 的规定3.1.11 乳酸:应符合 GB 2023 的规定3.1.12 薄荷脑:应符合 GB 3862 的规定3.1.
6、13 大茴香脑:应符合 GB 23489 的规定3.2 感光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光要求项目 指标色泽 呈均匀淡黄色货产品本身应有的色泽,或带有添加辅料的相应色泽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 坚硬,剖面紧密,不粘连,不粘牙形态 块形完整,花纹清晰,边缘整齐,大小一致,厚薄均匀,无缺角、裂缝,无明显变形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水分/(g/100g) 5.0总膳食纤维/(g/100g) 15总砷(以 As 计) (mg/kg) 0.5铅(Pb)/(mg/kg) 1.0铜(以 Cu 计) (mg/k
7、g) 10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 指标菌落总数/(CPU/g) 750大肠菌群/(MPN/g) 0.3霉菌/(CPU/g ) 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25g)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其中,麦芽糖醇、木糖醇、乳酸、薄荷脑、大茴香脑根据生产需要适量添加。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实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
8、 白瓷盘终,在自然光线下检查色泽、形态、组织、杂质,并口尝其滋味气味。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砷: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膳食纤维:按 GB/T 5009.8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铜:按 GB/T 5009.1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
9、定。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6.1.1 组批规则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同一班次的产量为一批,批量及样品以“瓶、盒、包罐”为单位。6.1.2 抽样方法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包装,抽样以“批”为单位。每种产品随机抽取 18 个包装。样品应分装于 2 罐货样袋中,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样罐或样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能防潮、避光。样品运送过程中
10、,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检验净含量所需的样品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6.2 检验分类6.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6.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停产半年,恢复生产时;b) 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3 判定规则6.3.1
1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6.3.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3 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7.1 标识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中的有关规定。7.1.2 运输包装外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地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规格、保质期、运输贮存要求等。产品的包
12、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7.1.3 出口产品按照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7.2 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PET 瓶包装形式。其中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PET 瓶应符合 GB 13113 的要求。产品封口应严密。外包装应整洁,无明显破损,封口严密,标签端正,图案清晰。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相应要求。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洁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7.3.2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挤压、抛物,防止日晒雨淋。7.4 贮存产品应在清洁、避光、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贮存,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放。7.5 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