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1、一房二卖案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 150 万元,逾期未还。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 120 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 120 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 200 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 120 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陈某拒绝。提问
2、:其一,请分析此时的房产的权属状态。李明、张小林、陈某各对此房产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其二,李明对张小林、李明对陈某都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其三,李明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房款?其四,李明能否主张张小林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具有恶意串通而无效?其五,李明能否主张债之保全的撤销权?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款优先偿还张小林对自己的债务?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9 条,第 15 条,合同法第 52 条,第 74 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19 条2、物债之分案情:原告贾某向王某买西瓜。当地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而王某因为其产品质量优异,素来享誉并自夸为“当地头牌” ,坚持概不赊账。贾某虽然不悦,但是仍
3、然与王某达成购买一千公斤西瓜的协议,约定三天后由王某送货上门。三天后王某如约送达,然而贾某发现两个西瓜熟透腐烂,提出受到欺诈,拒绝付款,要求退货。提问:其一,赊账与现付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卖方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其二,王某是否构成欺诈?其三,王某能否以两个西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其四,王某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2 条,合同法第 66 条,第 94 条3、动产的物权变动(种类物与特定物)2案情:原告与被告 2 月签订了一份购买 300 吨小站大米的合同,价款 45 万元,同年 8月底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定金 4.5 万元。在此合同之前,被告曾经与第三人订立了购销
4、 50 吨大米的合同,交货时间也是在同年 8 月底。当年因为虫害,水稻减产,被告只收获了 250 吨大米。被告提出:因为还要向第三人交付 50 吨,因此只能向原告交付 200 吨,其余 100 吨以普通大米代替。被告拒绝替代方案,并且认为,应当将预备交付第三人的 50 吨大米也必须交付于自己,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提问:其一,该合同签订时所针对的小站大米属于物的何种类型?此类型的划分,对于其物权变动是否有所不同?请分析该 50 吨大米上的权属关系。其二,与原告、与第三人的这两份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原告主张了给付要求而第三人并未主张,被告对于该 50 吨大米应当如何履行?其三,被告能否以不
5、可抗力主由主张免责?其四,原告在要求履行 250 吨大米之后,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23 条,合同法第 114 条,115 条,117 条4、动产的物权变动(动态交易过程中)案情:泰安公司(第三人)租船“长虹 901”号给龙江公司使用,但是,后者拖欠船舶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 500 万元,始终拒不支付。在此期间,泰安公司得知:龙江公司从某油田购买了一船原油,其协议中约定:“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 901 号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 ”泰安公司以追索租金为由,向海事法院起诉龙江公司。由于原油不宜长期保存,海事法院拍卖了长虹 901 号油轮上的原油。所得款项 300 余万元,海事
6、法院判决龙江公司将此款支付泰安公司租金。龙江公司服判。某油田得知后认为:原油非系龙江公司所有,因为油款并未到账,其所有权并未转让,仍然归于自己。拍卖价款应当归于自己。为此而起诉泰安公司。提问:其一,如何理解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如何理解 “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 901 号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 ”这一约定的含义与法律效力?其二,对于龙江公司而言,泰安公司、某油田居于何种法律地位?其三,某油田是否有权要求与泰安公司平分拍卖款?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6 条,合同法第 133 条,134 条,海商法第 141 条5、特殊动产(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案情:被告造船公司以一艘在建船舶“破浪 2 号”为抵押物,向
7、建设银行贷款。双方3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于当年年底办理完结抵押登记。但是在银行发放贷款之后,造船公司始终未办理抵押登记。次年,该船舶建造完成,造船公司办理了所有权登记。不久,又将此船舶售于第三人渔业公司。货款清结后,渔业公司尚未不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就被银行得知其事,过户受阻。此时,因为造船公司无力偿还建设银行的贷款,银行遂起诉要求行使对破浪 2 号的船舶抵押权。渔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对建设银行的抵押权提出异议:该抵押权因为未能登记,不得对抗之后的买受人。建设银行则认为,渔业公司的所有权未予过户,而且抵押权设立在行使,应当优先于后者。提问:其一,船舶一类的物,有何特殊法律属性?其物权变动与不动产
8、、动产有何差异?其二,本案中船舶上的权属状态有哪些类型?这些权利是否产生冲突?化解权利冲突的基本思路是什么?其三,建设银行、渔业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吗?其四,渔业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船舶所有权?其五,建设银行能否主张船舶转让行为无效?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23 条,24 条,108 条,191 条,239 条6、不动产的二重买卖案情:被告李张系夫妇,计划出售其房产一套。某年初,张某去外地出差。在此期间,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就房产转让达成协议,计价 100 万元。遂后陈某如约转账 50万元给李某,李某也将钥匙交给陈某,陈某于次日即搬入并进行了价值 20 万元的装修。因为房产证在张某办公室里,双方约定
9、在年中张某返回后再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支付另 50 万元。然而在张某返回后,因为房价上涨,张某要求应当增加 20 万元才能过户。陈某拒绝。于是张某以 120 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了王某,并与之办理了过户手续。陈、王、张李遂起争议。提问:其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有何特点?其二,请分析本案中陈某对房产的占有状态。此占有能否对抗王某的权利主张?其三,陈某对房产的装修属于何种类型的法律事实?如何维护陈某对此的利益?其四,本案中张某一房二卖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其五,张王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陈某债权的行为?其六,陈某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陈某能否主张解除张王的合同?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15 条,第
10、20 条,第 34 条,民通意见第 86 条,合同法第 94 条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商业性)案情:谐和商业城系一大型商场,共计商铺业主 120 户,经营不同的业务种类。受金4融危机影响,经营业绩每况愈下,数振不厥。不少业主遂建议:将商场统一出租给著名的洪瑞集团。未几,后者与共计 83 户业主达成协议:委托经营合同 。业主委员会随后即与洪瑞集团签订统一经营协议 ,其中规定:“将谐和商城整体出租给洪瑞集团,全体业主在瑞集团的统一安排下从事经营活动。 ”并将此通知诸业主。然而,约有 16 户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损害了他们的自主经营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撤销该决定。双方遂起争议。提问:其一,何谓商
11、铺的独立性?该物的独特性何在?商铺业主对于各自的商铺享有怎样的权利?该权利的权能包括哪些内容?它与普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权能具体内容有何区别?其二,16 户业主的专有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业主委员会的限制是否合理?其三,异议业主的权益如何保护?如何理解多数决原则与异议维护原则之间的关系?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71 条、76 条、78 条8、集体所有权的物权变动案情:稻香湖公司受原告稻香湖村委托,与京北公司于 6 月 1 日签订一份合作合同。约定:稻香湖公司在以某幅土地作价 600 万元投入后只获得利润,但是不承担任何风险及亏损,也不拥有投资后所形成的物业的任何产权。京北公司在对物业经营后分 6期逐
12、步偿还 600 万元。但是,4 个月后,该幅争议土地经过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京北公司遂与某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取得了该幅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该土地的出让金是 700 万元。京北公司向被用地单位稻香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 50 万元,由稻香村公司从京北公司交付的首期土地“投入偿还”费用 50 万元中支付。京北公司正式通知稻香湖村,原投资合同宣告作废。稻香湖村主张对方违约。提问:其一,如何分析合作合同的内容?其二,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其三,集体土地的物权变动有什么特殊规则?如何评价这一规则?参考条文:合同法第 52 条,第 36 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9 条,物权法第 42
13、条9、物权的确认案情:原告水产公司因为政策原因,由其办公室主任李保国(被告)出面,以其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辆名牌轿车。车辆登记在李保国名下。不久,李保国下海经商,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自用,一辆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章某(被告)并办理了过5户登记手续。在转让时,李明确表示该车是系个人购买,并出示了有关的权利凭证。水产公司得知后,主张二车的物权,并要求二被告返还两车。提问:其一,车辆登记的效力是绝对的吗?其二,章某可否主张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章某可否主张登记公信原则而取得所有权?其三,李保国自用的车辆的物权权属状态?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24 条,第 33 条10、物权的保护案情:被告房地产
14、公司在与原告印刷厂相邻 30 米处建造一座大厦。施工期间,因施工大量抽取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开裂。导致印刷机位移,机器转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印刷质量下降。因此受到损失 14 万元。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停止抽取地下水,并给予赔偿,均被拒绝。双方争议产生。提问:其一,相邻关系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主张?其二,原告可以享有哪些请求权?其三,请求权竞合时原告如何行使权利最为有利?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34 条,第 35 条,第 92 条,民法通则第 135 条,第 136 条1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情:程某于 1994 年 8 月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魏某(被告) ,每月租金 400 元。
15、1995 年 1 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好友丁某(原告)雪中送炭借其 2 万余元。半年后程妻再度患病,程某经济陷入困境,遂决定将其出租给魏某的房屋卖给丁某。同时考虑到当时借款时丁某未要求利息,因此,售价较为优惠。同年 8 月,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丁某找到魏某,要求腾空房屋。魏某提出:自己是承租人,也愿意以4 万元价格购买此房,并认为程丁二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因而是无效的。提问:其一,魏某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此权利的性质具有怎样的特殊性?结合本案,如何理解“同等条件”?其二,程丁二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魏某的优先购买权?其三,魏某可否主张程丁二人的买卖行为无效?其四,承租人的
16、优先购买权与买卖不破租赁之间是否产生了权利冲突?参考条文:合同法第 230 条,物权法第 101 条,612、不动产善意取得案情:张焕登报广告欲出售其 200 平方米住宅,某日,一位自称是刘金龙的男士前来与张焕商洽。在第三次见面商洽之际,刘金龙将事先准备好的假房产证与真房产证“调包” 。随后,刘金龙提出先租用一个月,张焕未与刘金龙签订租赁合同便把钥匙交给刘。未几,李大庆根据张焕发布的信息中的地址和看房时间,直接来到此房了解情况。刘金龙自称张焕,与李大庆就购房事宜进行了磋商。双方约定以每平方米 11000元价格交易,并约定于同年 7 月 23 日一起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是日,刘金
17、龙携其妻子前往登记机关,冒充张焕夫妇与李大庆共同现场办理登记手续。刘金龙出示了被调包的真实的房产证。但是,在刘金龙出示伪造的张焕的身份证(名字为张焕、照片为刘金龙,高仿真)以后,尽管该身份证与登记部门存档的张焕的身份证复印件明显不符,且刘金龙冒充张焕的签字也与存档资料中的张焕签字也不符,但登记部门对此均未审核。登记机关认为过户手续齐全,随即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大庆于次日按照刘金龙提供的帐户汇付了 220 万元房款。10 天后,李大庆前往房屋与“张焕”商洽交房事宜,才知道骗局深陷。公安机关至今未能破案。张焕起诉要求撤销房屋移转登记,或者登记部门按照市价赔偿全部房款。提问:其一,刘金龙的假冒行为是否
18、属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处分?其二,登记机关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其三,请分析张焕(原所有人)与李大庆(新所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参考条文:合同法第 49 条,50 条,物权法第 9 条、第 12 条、第 21 条,第 106 条、1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案情:某村村民孙家立(被告)一家 15 人曾于 2000 年翻盖瓦房 9 间,2007 年全家分家析产后,孙家立现其二个弟弟孙家谋、孙家虎各分得三间瓦房。2008 年 4 月,孙家立因其子在本村另外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准备盖新房,但是因为资金不够,遂决定将其三间瓦房卖给本村村民李洪国(原告) 。双方合同约定:“一旦新房盖成,就交旧房
19、”。李洪国预付了 1000 元定金。同年六月,孙家立之子突患重病,花费至巨。孙家立无力再盖新房,遂找李洪国解除合同,退回定金。李洪国则认为:双方合同已签,即使不能交旧房,也应当将孙家立申请到的宅基地转让给自己。双方成讼。同时,孙家兄弟主张,在孙家立出售房产时,没有通知自己,侵害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提问:其一,其子突患重病,属于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孙家立可否依法主张变更或7解除合同?其二,合同中的 “一旦新房盖成,就交旧房”条款属于何种性质?其三,原告能否主张直接获得被告申请的宅基地?其四,物权法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何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客体是共有物吗?其五,本案是否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20、参考条文:合同法第 117 条,合同法解释二第 26 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20 条,物权法第 153 条,第 101 条14、异议登记案情:钱某与李某因遗赠纠纷就某一房产发生争议,该房产现在登记在钱某名下,但是李某为了防止钱某转让该房产,于 2008 年 8 月 3 日申请办理异议登记。8 月 13 日,李某起诉至法院。该法院在立案后立即派人去登记机构了解登记情况,并告知登记机构有关李某已经起诉的情况。登记机关认为,既然李某已起诉,就不必再记载异议登记,因此,在异议登记超过 15 日期限后,于 8 月 20 日,登记机构注销了李某的异议登记。同年 8 月 30 日,钱某迅速将房屋卖给第三人
21、张某,张某查阅登记簿时,没有发现异议登记记载,且明确属于钱某所有。钱某利用熟人关系很快为张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三个月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属于李某所有。在上诉期限内,钱某未上诉,李某在判决生效后,持判决书要求登记机构变更登记。未果。于是李某起诉登记机构。提问:其一,起诉后,异议登记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其二,登记机关能否依法在起诉后主动注销异议登记?其三,张某可否主张善意取得?其四,法院判决对登记机关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其五,物权登记机关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19 条,第 21 条,第 28 条15、房地关系案情:被告石长福与诉争宅基地使用人石长珍系同胞姐弟。1989 年 9
22、 月,石长珍夫妇在 147 团基建科统建的商品街购买了一间商品房,面积约 24 平方米,房后场院宅基地约 13.5 平方米。石长福经过其妹一家的同意,在房后场院空地处自盖房屋两间。1990年 9 月由团土地管理科颁发了正式房产证,载明房屋宅基地 24 平方米,屋后场院宅基地 13.5 平方米。不久以后,石长珍因迁居内地,将所购商品房转卖给郑根(原告) ,合同约定:“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场院)13.5 平方米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转给卖方使用。 ”随后,该团土地管理科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迁出,遭到拒绝。双方为此成讼。8提问:其一,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之间是何种关系?
23、其二,被告是否对于 13.5平方米宅基地拥有使用权?被告对于自建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其三,如何理解原告与石长珍对于 13.5 平方米宅基地的转让约定?其四,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原则在本案是否产生了权利冲突?如何化解这一可能的冲突?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30 条,第 147 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16、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地基的权利案情:被告秦某自有房屋一栋三层楼房。2007 年将一层转让给原告郑某。在登记时注明房屋为双方共有,其中,一层为郑某所有,二、三层为秦某所有。2008 年洪水淹没一层,双方商议拆屋新建。秦某出资 15 万元,郑某出资 10 万元。此际,某公司看中了该块地基,遂与秦某
24、达成协议,以 18 万元转让该地基。价款交付秦某后,秦某告诉了郑某,郑某并未提出异议,但是认为:因该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而且其所有原房屋的一层,对地基享有全部的使用权,因此,卖地基的价款应当由双方平分。而秦某则认为,自己应当得到三分之二,郑某只能得到三分之一。双方为此成讼。提问:其一,登记簿的共有记载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其二,双方对地其享有什么类型的共有权利?其三,秦某转让地其的行为是否有效?其四,旧房拆除后,双方之间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提问:物权法第 70 条,第 147 条17、车位车库的物权关系案情:大胜房地产公司(被告)按照建设规划,在所建 15 层楼房的地下一、二层建设车位、车库。2
25、008 年 12 月原告张某购买了该楼一套房屋,但是,因为当时自己尚未买车,希望入住后再购买或租赁车位。2009 年 4 月,张某要求车位服务时,才发现大胜公司已经将大楼 50 多套房屋连同地下车库,卖给了新光集团(第三人) 。该集团明确表示:因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楼的本单位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果要停车,必须按一天 25 小时的标准交费。张某等十余人为此要求大胜公司提供车位。提问:其一,物权法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如何理解其规范性质、义务主体、履行期限、实现方式?其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车位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74 条918、空间利用权案情:被告吴丙坤
26、得到城建部门批准后,预备盖三层楼房。但是因为资金困难,只盖到二层便封顶了。随后,将二层卖给了钱国庆(原告) 。双方正式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吴丙坤并未提及将来盖三层的问题。数月之后,因为吴丙坤生意亏损,于是与林某商议,由林某加盖第三层归其所有,同时补偿吴丙坤一万元。钱国庆认为二人之举妨碍了对二层平台的利用,以及自己的生活,为此起诉主张吴林的行为无效。提问:其一,加盖第三层的权利,其主体、客体是什么?其二,吴丙坤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如何?参考条文:合同法第 50 条,第 52 条,物权法第 142 条19、占有保护案情:村民牛某在其父遗留下的宅基地上,违章建起 1000 平方
27、米的仓库。2008 年 2 月,牛某与顺美公司签定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牛某将仓库每年以 5 万元的价格出租给顺美公司存放家俱,租期三年。第八条规定:不得用于存储其他物资,否则,出租人有权出回房屋,并加收一年的租金。2008 年 10 月,顺美公司将仓库转租于天香公司用于存放油漆,由于油漆强烈异味引发邻居不满。2009 年 2 月,牛某因与顺美公司协商未果,牛某要求顺美公司和天香公司搬出仓库,并额外支付一年的租金。天香公司提出,该仓库系违章建筑,牛某并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其搬出,否则即向相关部门举报,牛某为此起诉二公司,要求腾空并交付一年的租金。提问:其一,牛某对该仓库是否享有权益?
28、享有何种利益?牛某对房屋能否享有所有权?其二,违章建筑能否出租?擅自转租能否导致合同无效?其三,牛某能否以及如何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其四,牛某享有哪些违约请求权?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30 条,第 241 至 245 条,合同法第 97 条,第 114 条,第 224条。20、涤除权案情:2006 年 7 月金城公司(原告)与建设银行(被告)签订了一份协作合同 ,合同第 2 条约定:双方共同建造 AB 双星连体大厦,其中 A 大厦主要用作建设银行的职10工公寓(约 1.25 万平方米) ,B 大厦由金城公司对外销售。由金城公司将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建设银行负责 AB 大厦资金的全部投入,
29、约人民币 1.5 亿元左右。金城公司除了应当向建设银行交付 A 大厦之外,还应当按照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算利息。 协作合同第 3 条约定:建设银行需要根据工程建设的总体进度,向金城公司提供资金借贷便利。同年 12 月,金城公司又向建设银行要求贷款 1.8 亿元,并以 B 大厦的产权设立抵押。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对 1.8 亿元贷款事宜进行了约定。随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 年 3 月,金城公司因为缺乏资金,欲将 B大厦出售给大成贸易公司(原告) ,每平方米价格为 9580 元,双方签订了AB 连体大厦B 楼销售合同 ,但是因为该房屋已经抵押,无法办理预售登记手续。一年后,
30、房屋建成,金城公司向被告交付了 A 大厦。同时请求解除 B 大厦的抵押,以便向大成公司出售。大成公司也主动向银行提出:代替金城公司偿还 1.8 亿元贷款,以解除抵押。银行予以拒绝,同时要求:只有在金城公司还清 1.8 亿元贷款,并支付此前的1.5 亿元利息后,才能够解除抵押。而金城公司认为:既然已经将 A 厦交付给被告,就不能再支付 1.5 亿元利息。三方因此成讼。提问:其一,请分析协作合同的性质与实质内容,它是合伙合同或联营合同吗?。其二, 协作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什么关系?其三,1.5 亿贷款的本质是什么?对其利息约定是否符合民法原理?其四,大成公司是否具备抵押权的涤除权行使条件?参考条文
31、:商业银行法第 2 条;物权法第 191 条;合同法买卖合同条款21、先抵后租案情:2007 年 10 月,杨某(被告)因向周某(原告)借款 30 万元,将自己的一套二室一厅住房抵押给周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期一年。同年 11 月,杨某将此房出租给力宝公司,每月租金 10000 元,租期二年。合同订立后,杨某并未告诉周某房屋出租情况。2008 年 11 月,杨某无力还款,周某同意以此房作价 30 万元转归其所有,以冲抵债务,条件是力宝公司必须尽快搬出。双方于 2009 年 3 月初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同年 3 月 10 日,杨某通知力宝公司该房产权已经移转,原租赁合同要解除。周某也通知承
32、租人,原租金过低,需要上调至 20000 元,还需交纳押金 50000 元,否则要解除租赁合同。杨周二人因此成讼。提问:其一,抵押物能否出租?如何出租?如果租赁期长于抵押物实现期,其效力应11当如何认定?其二,本案中杨某能否解除租赁合同?如何解除?能否以“租金过抵”为由解除合同?其三,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物先抵后租,这二类法律关系中的买受人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是否产生法律冲突?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190 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66 条22、法定抵押权案情:建筑公司(原告)承包新安公司(被告)开发的湖滨花园工程,共 5 栋住宅商品房,面积约 12 万平方米。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尚欠 5
33、000 余万元。建筑公司遂行使法定优先权,将已经峻工的 5 栋房屋予以留置。新安公司多次与之协商,均被拒绝。不久,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将湖滨花园 1 至 5 号楼地下 2 层先予执行,而新安公司则起诉请求以其中 1 栋折抵工程款,另外四栋则返还给新安公司,并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因非法留置 4 栋楼房五个月之久,给其造成的损失 600万元。由于此工程的 2 号、3 号楼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也要求实现抵押权。三方因此成讼。提问:其一,本案是否符合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条件?其二,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是否产生了权利冲突?民法原理中如何化解权利冲突?其三,建筑公司能否依法主张先予执行?参考条文:合
34、同法第 286 条,担保法第 54 条23、保证类型与范围案情:林某(被告)从某财务公司(原告)借款 100 万元,请利康酒店(被告) 、保利商行(被告)二家企业共同作保。在合同书中,利唐酒店与保利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林某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 ,并签字盖章。后林某到期无力还债,财务公司鉴于林某和保利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告利康酒店,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利康酒店提出,原告应当先找林某要求其还债,即使林某不能还债,也应当将保利商行列为被告,因为利康酒店与保利商行曾经达成协议,若林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 50%。而且保证书写明“代为履行” ,因此即使有责任,也仅限于
35、偿还本金,不能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和违约责任。提问:其一, “若林某不能还款”这一约定,能否表明二保证人属于一般保证人?其二,本案中利康酒店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其三,本案二保证人属于共同12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其四,共同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属于同一概念?其五,对于保证人而言, “代为履行”的含义是什么?它与“承担责任”有何区别?参考条文:民法通则第 89 条,担保法第 19 条,第 21 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9 条,第 24 条24、保证的类型案情:虹光公司(被告)于某年 10 月向农业银行(原告)申请贷款 800 万元,由信托投资公司(被告)作保证人。该信托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
36、合同签字处写道:“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 ,并加盖公章。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 5月 1 日。同年 12 月 1 日,虹光公司更名为虹光集团。次年届期虹光集团无力还款。农业银行发现虹光集团无足够资产清偿债务,遂请求信托公司偿还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信托公司提出,本公司与虹光公司达成协议,在信托公司作保后,虹光公司应当为其提供反担保,但虹光公司并未提供反担保,并且更名后也未通知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不能承担任何责任。况且,即使要负责任,农业银行也应当也执行虹光公司的财产。提问:其一,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同一的法律关系主体?反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的
37、关系是同一的吗?其二,虹光公司更名是否属于主合同的变更?其三, “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 ,该约定可以解释为一般保证吗?参考条文:担保法第 4 条,第 19 条,第 23 条,第 24 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25 条25、物保与人保案情:环宇公司向建设银行银行(原告)贷款 2000 万元,以其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是建设银行认为该土地使用权不值 2000 万元,又要求提供其他担保。环宇公司商请投资公司(被告)作保。在借款合同上,投资公司负责人张某代表公司在保证人一栏中写下了“愿与环宇公司负连带责任” ,并签字盖章。尔后,环宇公司届期不能偿还
38、债务。尽管有抵押物,但是建设银行为避免实现抵押权的麻烦,遂直接请求投资公司偿还欠款并利息。投资公司请求银行先实现抵押权。双方成讼。提问:其一,物保与人保可能存在哪些类型?其二,本案中银行是否有义务先实现抵13押权?参考条文:担保法第 28 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38 条,物权法第 176 条26、债务人变更与担保责任案情:经济贸易公司于 1999 年 10 月 5 日与工商银行(原告)订立借款合同,由国力公司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签字盖章。由于体制改革的政策,经济贸易公司必须与其主办方市政府经贸委脱钩,市政府经贸委遂将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成功公司(乙方) 、兴隆公司(丙方) 、兴发公司(丁方)
39、、和华盛公司(戊方) 。五方于 1999 年12 月 30 日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在合同第 2 条明确规定:“甲方以 1.02 亿的价格将其拥有的百分之百的股权转让给乙、丙、丁、戊四方,各占 80%、6%、4%、10%。 ”合同第 4 条规定:“乙、丙、丁、戊四方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甲方的所有的债权、债务。 ”在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成立了新的公司,名为“四方联合公司” (被告) ,但是在变更登记项目中注明是名称变更。合同签订后,经贸公司正式通知了债权人工商银行。后者发函称:只有将成功公司与兴隆公司的大厦设立抵押,方可同意他们的收购行为,并函称:“在满足以上条件时,我行同意
40、此项收购方案。 ”此后,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后来四方公司无力还款,工商银行要求保证人国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提问:其一,经贸公司是股权转让、名称变更、还是主体变更?其二,银行是否已经许可债务人将债务转移?其三,抵押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它与抵押登记是什么关系?其四,债务转移是否应当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参考条文:物权法第 15 条,担保法第 23 条,合同法第 8890 条27、保证合同的独立性案情:君合软件公司欲向原告招商实业公司借款,双方于 1995 年 1 月 5 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利率为 20%(月利率) ,借款期为半年。应原告的要求,君合公司商
41、请被告洪安集团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 ,担保书中规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所欠上列款项贷款本息为止。 ”君合公司届期无力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于 1996 年 3 月 5 日请求被告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被告提出担保书中没有规定担保期限,原告在还款期限到来后超过六个月才向被告提出14请求,被告不应当负保证责任。而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此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应当承担责任。提问:其一,保证合同的效力是否完全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其二,独立保证合同能否特别约定保证人
42、的代为履行义务?其三,本案中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否向债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参考条文:担保法第 5 条28、保证合同的从属性案情:被告李某与张某于 1994 年 12 月 5 日合伙创办“美食娱乐中心” ,向原告信用合作社贷款 20 万元,借期为一年,并由纺织品公司与物资供应站(被告)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书上已经签字盖章。1995 年 4 月,张某鉴于美食中心经营不善,提出退伙,李某表示同意。当年 12 月 6 日,原告催促李某还款,李某提出因为尚有外帐几笔未予收回,请求原告宽限一些时候,原告表示同意。到 1995 年 12 月底,原告催促还款,但是李某表示经营亏损严重
43、,无力偿还。原告遂请求李某、张某、纺织品中心、物资供应站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张某提出,自己已经退伙,不再负责。纺织品公司、物资供应站则认为,原告同意李某等迟延还款,未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不再负保证责任。提问:其一,是否主合同的任何变化都可以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其二,合伙人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参考法条:担保法第 24 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30 条29、保证人的权利案情:原告进出口集团与盛兴服装厂于 1 月 30 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进出口集团售给服装厂 10 万米坯布,单价为 2.90 元,5 月 30 日交货,货到付款。由于是货到付款,进出口集团要求服装厂提供
44、担保。同年 2 月 5 日,储运公司(被告)在合同书中的保证人一栏签字盖章。同年 2 月 10 日进出口集团又与服装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由服装厂给进出口集团 100 套男西装,每套 400 元。同年 4 月 15 日,进出口集团向服装厂发来 10 米坯布,同时取走 100 套西装。服装厂经验收发现坯布质量不合格,遂于 4 月 20 日向原告发函请求退货。同年 4 月底,进出口集团来函催要 29 万元货款,服装厂厂长提出,该厂已经承包给个人经营,承包人对承包以前的债务不能负15责。进出口集团遂于 5 月起诉请求保证人储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责任。储运公司提出,进出口集团属于提前履行,坯布质量不合格,100 套西装也未付款,因此原告也应当承担责任。提问:保证人能否主张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主张哪些抗辩权?参考条文:合同法第 71 条,第 73 条,第 111 条,第 157 条,担保法第 2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