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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规定.doc

1、0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宁建规字20119 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供水、用水单位(企业):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供水条例和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巩固提高我市“节水型城市” 创建成果, 现将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公用事业 规定 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 年 8 月 3 日 (共印 3000 份)1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2、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非居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的特种行业用户主要包括从事桑拿洗浴、洗车、船舶、建筑施工等业务的用户,以及冷饮、饮料、直饮水等以城市供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用户。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创建节水型工业园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节

3、水型小区等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予以表彰。第五条 月用水 300 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户应及时、准确地向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报送单月或双月实际用水量(次月 5 日前按2抄表周期报)、季度节水报表(每季度初 5 日前报上一季度),提供城市节水管理所需要的用水、节水数据资料。需要同时提供电子格式的,应提供电子格式数据、资料、报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户用水信息档案和节水管理台账。第六条 供水单位和用户应当配合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每月 10 日前供水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联网方式或其它安全有效的数据传输方式向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提供

4、用户上月实际用水量电子数据,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需要抄读水表或安装计量装置对用水量进行核对的,供水单位和用户应予配合。第七条 对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根据用户的历史用水数据于每年 6 月份和 12 月份分别下达下一个半年的月度用水计划。第八条 月度用水计划的计算方式为:月度用水计划=月度用水量 3 年加权平均值(1+ 增减系数),其中月度用水量 3 年加权平均值= (3去年同月用水量 +2前年同月用水量 +大前年同月用水量)/6。增减系数初始值为 0,根据下列情况设定:(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增加,但增加累计后,增减系数最高不超过+0.3:获得 节水型企业

5、(单位)称号的,3增减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0.2;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报经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备案的,增减系数+0.1;投用节水技改项目并报经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备案的,自备案之月起 1 年内,增减系数+0.1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降低,但降低累计后,增减系数最低不低于0.3;未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增减系数0.05;现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增减系数0.05;总表内仍实行包费制用水的,自查实之月起增减系数0.05;不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增减系数0.1;虚报、瞒报、谎报用水、节水相关信息的,自查实之月起增减系数0.15。(三)欠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6、的,增减系数值不大于 0。第九条 用户用水未满 3 年或 3 年内用水数据因故出现同月用水量较大悬殊的,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由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计价收费的,按上述协商比例计算非居民用水量、确定用水计划。第十条 用户当年如因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提出申请。4第十一条 用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二)有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三)用户节

7、约用水管理的相关说明材料(节水计划,用水记录、用水统计分析、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等);(四)户内用水设施完好,采用节水型器具、设备、工艺的相关说明;(五)已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按期足额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相关证明材料;(七)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等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超计划用水的用户,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正常水费外,还应当按期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标准为:月用水量超过计划 10(含 10

8、)以内的,超用水量按照水价的 l 倍加收;月用水量超过计划 10以上 20(含20) 以下的,超用水量按照水价的 2 倍加收;月用水量超过计5划 20以上的,超用水量按照水价的 3 倍加收。第十四条 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未缴纳部分 5的滞纳金。第十五条 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收取,用户应当提供缴费账号。征收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开展下列工作:(一)城市节水规划、节水定额的编制。(二)节水科研;节水器具、工艺、产品的研究、推广及应用。(三)节水培训、节水宣传、

9、节水表彰奖励;节水型单位(企业)、节水型小区、节水型工业园区创建。(四)水平衡测试;节水项目方案审查。(五)节水设施改造、建设补助;再生水、中水、雨水利用等节水示范项目建设等的投入。 (六)节水信息管理系统、超计划加价收费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改造。(七)城市节水管理的其它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用户如对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产生异议,经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核实,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办理加价水费退款,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应当于 3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于每年上、下半年分别办理一次退款手续。 6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用户具备条件的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一 户 一表 ”用水手续 ,并按特种行业用水收 费标准实行单独计

10、量缴费,不得接用非特种行业用水。第十八条 用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器具,实施流量控制措施。从事游泳池、水上娱乐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净化循环用水设施;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设施或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施;冷饮、饮料、直饮水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用户,其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 70%。第十九条 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年用水量 10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至少每 4 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用水量2 万立方米及以上不足 100 万立方米的用水单位应当至少每 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用水量 4 千立方及以上不足 2 万立方米的用

11、水单位应当至少每 2 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鼓励年用水量不足 4 千立方米的用户开展水量平衡测试。第二十条 水平衡测试完成后,用户应当按照测试报告进行整改,经验收后报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符合节水型企业( 单位)目标导则(国家建设7部建城 199745 号文)的非居民用户,可以申报 “节水型企业(单位)”。工业园区应当加强节水管理,开展节水宣传,创建节水型企业,推广节水型器具设备,建设节水设施,减少管网漏失率。园区内供水管网漏失率低于 12%,且 80%以上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企业创成节水型企业的,可以申报南京市“节水型工业园区” 称号。第二十二条 年用水量在 100 万立方米及以

12、上的企业(单位),应当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活动,鼓励其他企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 :(一)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二)间接冷却水有直排的;(三)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四)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等相关费用的;(五)本年度累计三个月超计划用水的;(六)未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第二十四条 用户拒绝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由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8责令其整改,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责令其整改,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二)从事游泳池、水上娱乐业务,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用水设施的;(三)从事洗车业务的,未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或未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施的;(四)非居民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的。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企业(单位)计划与定额用水考核办法(宁公用字20084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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