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名词解释1. 国际商法的概念:又名国际商事法,它是指调节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3.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4. 大陆法系 :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5.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6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7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8、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要约: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10、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11、对价:英美法中特有的概念,就是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相交换的代价。 (相互给付)12、约因:是法国法中概念,是指订约当事
3、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直接或最接近的目的。13、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所作的关于既存事实或法律,做出的不正确的假定。14、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做的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15、胁迫: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使人感到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16、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17、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主要针对格式合同而言。18、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9
4、、违约: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20、提前违约: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届时他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以用行动或口头或书面表示。21、重大违约:指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严重的缺陷,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交易的主要利益。22、轻微违约:尽管债务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缺陷,但债权人已经从中得到了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23、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对方有届时不能履约的危险,意识和预见到对方将违约。24、根本性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
5、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5、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若履行会显示公平,而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它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表现。26、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 广义的落空原则包括“履约不可能”和“目的落空”27、不可抗力:
6、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28、合同的让与:又称合同的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从而使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发生变化,由第三方替代转让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29、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30、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31、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
7、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32、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3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34,抗辩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35 特定物:指在订约时已经验明和同意的货物。36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7 留置:广义: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互付债务,在相对方的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受偿前,自己得已拒绝给付的权利。狭义: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在债权清偿届满前而未受清偿债权人得留置该物以作为担保的一种物权
8、.38 抵押: a 大陆法:一般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占有的财产上锁设定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将抵押物变价并从变价款中国有限受偿的权利。b 英美法:抵押是指抵押人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偿还,而将其不动产或者产权上的利益交付抵押权人的行为。3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转移货物 所有权的协议。40 产品责任 :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有缺陷的产品给销费者、使用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41 缺陷:1 美国指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安全性) 。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确定的法律概念。其产品责
9、任的重心完全建立在缺陷制度上,从而使缺陷成为受害人要求任何权利的基础。2,欧盟是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3,中国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42 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说):是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并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就应承担赔偿责任。43 代理: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的权力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44 显名代理: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 )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这种代
10、理与大陆法系中的直接代理相同。 45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46 委托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47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根本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更不公开本人的姓名,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代理。 48 不容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
11、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表见代理。49 仲裁:根据争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按一定程序作出裁决,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50 国际商事仲裁: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某临时仲裁庭或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51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在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52 商事组织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 动,并具有一
12、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基本的商事组织形式。53 公司法概述: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4 个人独资企业:又称为个人企业,由一人出资,独自经营,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55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人以上的股东共同投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社团法人。56 有限合伙企业 :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责任、共同享受利益的一种契约关系。57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定程序登记成立通常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58 有限责任公司:由
13、两人以上的股东共同投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社团法人。59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人或七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若干股份,股东仅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60 商标: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识别他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一种标志。 61 专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期间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专有权。62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63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14、。一、问答题1、 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的基本条件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例如 FOB、CIF;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2、 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如下:第一,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第二, 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第三, 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第四,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约束力。3、 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15、商人习惯法的特点如下(1)它的跨国性和统一性;(2)它的普遍性(3)处理问题的程序比较简单和公平合理、4、 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2)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3)都主张法典的编撰;(4)司法判决不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而是对法律的注释。5、 大陆法的渊源(1)法律(宪法、条约、法典、条例等)(2)习惯(3)判例(影响有限,它属于不稳定的规范)(4)学说/学理6、 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1)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法典是其主要表现形式。法院判决只对受理的案件有效,对以后的同类案件不具有约束力。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重视判例的作用,遵循“维持先例”的原则。(
16、2)虽然都有成文法,但是法院对待成文法的态度不同。大陆法采用的是“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而英美法采用的是“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创造先例,“法官可以造法” 。7、 中国法律的渊源(1)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5.特别行政区法规。(2)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3)判例8 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合法行为。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条件)9 合同的基本原则(1)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2)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
17、3)诚实信用原则10 构成要约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所提条件订立合同的意向(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4)要约需向受要约人发出(5)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11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要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要约的撤销,则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即使一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12 构成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18、13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是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是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在程序、后果等方面,是不完全一样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的是:第一,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可以选择。第二,提出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是否是重大误解,是否显失公平,对方是否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请求人要举证。第三,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四,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
19、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14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一致的情况有哪些?其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一致的情况有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一、对于因为错误而签订的合同,它在法律上的效果,不同国家法律有不同规定:1、 中国法中没有错误的概念,而是误解,产生误解的后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2、 法国法,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能构成合同无效,其他情况的错误,可以请求撤销。3、 德国法,产生错误时可以撤销的两种情况为关于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和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错误。4、 英国法,分为单方面错误和共同错误,单方面错误,按
20、一般原则是合同有效。但是,如果相当方知道对方认识上发生了错误,但将错就错订约,合同无效或撤消。再者,如果一方的错误是另一方诱使的结果,则合同不能约束错误方。需要注意的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的自知无知而依然行事的愚昧行为/判断上发生错误等,原则不能撤消合同。5、 美国法,和英国大同小异。二、欺诈的法律后果,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消合同或者主张合同无效。三、胁迫的法律后果,受胁迫情形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意思表示的效果。1、中国合同法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无效;2、法国法,胁迫导致合同的相对无效;3、德国法,因被不法胁迫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表
21、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但必须在自胁迫终止之时一年内提出。4、英美法,当合同基于胁迫而成立时,被胁迫方可以撤销合同,但是当胁迫表现为人身方面时,合同不成立。四、显示公平的后果1、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2、德国法和法国法,规定显失公平时合同无效3、英国法规定,已订立的合同不能以合同条件不公平为由不执行,当显失公平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接济。4、美国法中,当显失公平时可以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15 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1)首先应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图解释合同 。(2)如果不能确定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合同应根据一个与各方当事人
22、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时,对该合同所应有的理解来解释;以上两点也适用于对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和其他行为。(3)在解释合同时,特别是在确定当事人的意图和通情达理的人的可能的理解时,应当至少考虑到以下情况;当事人之间的初期谈判;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行为;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在所涉及的交易中,通常赋予合同条款和表述的含义;(4)合同条款和表述应根据所属的整个合同或全部陈述予以解释。(5)对合同各项条款的解释应以使它们全部有效为宗旨,而不是排除其中一些条款的效力。同时,应按使合同及条款有效的原则解释合同,而不是将合同及其条款解释为无效。(6)合同条款应解
23、释为对起草或提出该(些)条款的一方不利。也就是说条款的提出人要承担条款含义不清的风险。 (7)如果合同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相同效力的文字起草的,若这些文本之间存在差异,则应优先根据合同最初起草的文字于以解释。另外,如果合同已肯定成立,但合同缺少某项重要条款,在解释合时不得不补充一项条款,补充的条款应是适当的,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以及合理性,以便做出通情达理的补充。16 两大法系在违约认定上得差别1,是否以当事人存在过失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1)大陆法国家:大陆法以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着可以归责于他的责任时,才承
24、担责任。 (2)英美法: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2,是否要经过催告程序才能使履约方承担责任(1)大陆法(德国法国)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履约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须首先向债务人发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2)英美法合同无规定履约日期的,可认为是合理的期限,无须催告。17 违约的接济方法主要有哪些?接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侵害一方的补偿方法。违约的接济方法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禁令、违约金和定金。18 不同国家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1)法国 在实践中,必须满足其条件:A:相对方有过错;B:而且行为性质严重(指相对方未履行其基本
25、义务) 。(2)德国 A,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包括延迟履行经催告后转化的不履行) ;B,部分不履行;C,延迟履行;(3)英国 违反要件才能解除合同;(4)美国 重大违约才能解除合同;(5)中国法 解除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93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94 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2)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约定情形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19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接济方法卖方违约包括:不交货
26、,延迟交货,交货不符合同规定。接济方法:1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损害赔偿不能弥补损失以及不使用其他相抵触的救济方法情况下)2 交付替代货物(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提出交付替代物必须在告知卖方货物与合同不符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3 修补货物(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情况不严重,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之处稍加修改即可符合合同要求;若该要求对卖方具有不合理性,买方不得使用这一救济方法)4 给予宽限期(针对延迟交货,卖方不能因卖方不按时交货而撤销合同,但是延迟交货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交货,则可撤销合同, )5 卖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未撤销合同,卖方承担补救费用,
27、不能给买方造成不便或延迟)6 撤销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交货)7 要求减价(买方愿意收取货物不愿撤销合同,不采用请求损害赔偿救济方法) (按减低价金按交货时实际货物的价值与同时间符合合同货物的价值比例计算)8 卖方部分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买方只能对短交的货物或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那一部分货物,采取补交货物、退货、减价及要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9 卖方提前交货的救济方法(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收货物,等到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临到时再次向买方提交货物,则买方须收取这批货物。 )10 溢交货物的救济方法(买方至少必须收取合同规定数量,而不能拒收全部货物;对溢交部分 1 拒收全部溢交货物;
28、收取全部溢交货物;就溢交部分,买方可以任意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 )11 请求损害赔偿 ( 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其它补救方法而丧失。 )20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接济方法(一) 实际履行合同 (二)给予宽限期(三)撤销合同(四)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五)请求损害赔偿(六)要求支付利息21 论卖方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也就是说在货物的所有权上不存在任何的瑕疵。上述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即使合同中未作出规定,卖方也应承担。品质担保:1 大陆法国家的有关规定:卖方应对
29、他交付的货物有品质担保义务,即应保证他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2 英美法的规定比大陆法更加具体,出卖人的责任更大。22 熟练地掌握公约中 16 条和 19 条的内容和实践中的应用。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
30、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大纲货物买卖合同定义 (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定义 货物定义(确定于合同前的可移动的物品)关于买卖合同的公约以及国际贸易惯例公约的适用范围:主体范围:营业地在不同国家,不考虑国籍客体范
31、围:不适用私人使用,拍卖,公债,股票,船舶,电力等实体范围: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方和卖方由此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公约的重要性质: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选择不使用公约公约的总则: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当事人的解释原则惯例与习惯做法的效力(若同意惯例条款及任何习惯做法,则有约束力)营业地的确定(不看国籍) (与合同密切相关的营业地,若无,以惯常居住地)合同订立的形式与保留(比较宽松,不限于书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适用于国际公约) (书面包括电传,电报)合同的成立发盘(发价)发价的有效,撤销,失效接受:必须声明或其他行为表示接受(接受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来表示,例如在发盘有效期开立信用证或者
32、付定金)(缄默或不行动不等于接受)逾期接受问题:权利赋予发盘人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转移单据,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交货时间和地点的确定大陆法:地点: 特定物在订约时特定物所在地非特定物在卖方营业地时间: 合同规定,没有规定(卖方有权在合同成立后即时交货,方有权要求立即交货买方不能要求在履行期前交货,但卖方有权提前交货并通知买方,不能要求买方提前付款)英国法:地点: 合同规定,否则卖方营业地;特定物在订约时特定物所在地时间: 合同规定,否则在合理的时间内。美国法:地点: 合同规定,若无则营业地,若无则居住地。特定物在订约时定物所在地。时间: 合同规定,否则在合理的时间内。中国法:地点: 需要运输
33、,货交承运人,不需要运输,在双方订约时知道的地点交货,不知道的在卖方营业地时间: 合同规定,否则在合理的时间内。货物特定化问题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大陆法:卖方对其所交货物的品质有担保义务,保证出售的货物无瑕疵。德国法:卖方保证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前货物不存在价值减少,损害,不存在适用于通常用途或合同规定用途的瑕疵。出卖人仍应担保风险转移时所允诺的质量,购买人知道存在瑕疵,出卖人不负责。法国法:隐蔽缺陷卖方负有担保责任明显缺陷买方能够发现的,不负担保责任中国法:交付按照合同质量要求的货物,不符的,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英美法:规定比大陆法具体,出卖人责任更大。英国法:卖方出售的货物符合默示条件美国法:明
34、示担保和默示担保(适销性和适合特定用途)公约:货物质量,数量,规格,包装与合同规定相符。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定义大陆法:法国:卖方担保标的物的安全占有。德国:交付货物时转移所有权(不存在对抗第三人权利)中国:出卖人有权处分或出卖人所有,不对抗第三人权利英美法:英国:卖方保证他享有出售货物的权利,使买方安全占有货物,不受第三人干扰。卖方若拥有部分货物所有权,应保证告知买方他知道而买方不知道的有关货物的负担或债务。美国:保证转让的所有权完好,转让方式适当,不存在买方不知道的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公约: 第三方不得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货物检验时间和地点买方在最短时间内检验,涉及运输可推
35、迟至到达目的地。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重新发货,卖方知道这种改运可能性,推至新目的地。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受领货物。大陆法:法国:合同规定时间,地点支付。若无规定,在交付货物的地点与时间支付。德国:若合同无规定价金,按清偿时清偿地的市场价合同无规定付款地,卖方所在地付款。中国:按合同规定价款支付,若无规定按市场价。按合同规定地点支付,若无规定在卖方营业地。约定以提交标的物或单据的,在提取标的物或单据时支付。英美法:英国法:按合同规定,除合同规定外,交货付款同时进行。卖方提交货物时,买方有权要求在合理时间检验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美国法:买方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前,按合同规定进行检验,若无规定在目的
36、地检验。相符,费用由买方承担;不符,卖方承担。公约:支付货款,收取货物。货物价格确定:合同订立时的通常销售价格;按货物重量规定的,应按净价;支付货款的地点:卖方营业地移交单据或货物的地点违约的接济办法:上文中的简答题有介绍23 责任主体的免责或减责的情况有哪些?A 美国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3 自担风险;4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5 擅自改动产品;6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B 欧共体1 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产品的缺陷并不存在或产品说明投入流通后缺陷才出现;3 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用于经济目的销售或经销;4 该缺陷是由于
37、遵守公共当局公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5 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技知识水平,该缺陷是不可能被发现的。6 零件的制造者如果能证明该缺陷是由于该产品的设计所致,而不是零件本身的缺陷,亦可不承担责任。C 中国 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责任: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3 产品投入流通时,由于科技知识水平的限制,该缺陷是不可能被发现的。24 缺陷的分类和认定标准1 分类:A 产品制造缺陷(产品设计结构 /产品材料选择/产品没附加安全装置)B 设计缺陷(指生产或制造中产生的不安全因素)C 指示缺陷(指产品未充分标示而使消费者在所有过程中受
38、到侵害而出现的缺陷;产品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未作出有效的预先告知)。2 认定标准:A 消费者预见标准(危险超过一般消费者可能预见的程度) 。 B 制造商标准(如果制造商明知潜在危险但仍然制造产品) 。C 危险与效益标准(以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危险与产品带来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来证明缺陷是否存在)。25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A 属于强制性法律。B 它是一种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C 具有制裁性(经济制裁/行政责任/刑事犯罪) 。大纲产品责任的性质: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不同于买卖法中的品质担保,保护的是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合理期待;规定大多强制性,不得排除或更改,而买卖法中品质担保属于任意性的规范;补偿
39、方法不仅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甚至精神痛苦或创伤的补偿;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畴,任意性。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范畴,强制性。产品责任主体:美国: 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 ;欧共体:产品的生产者; 中国: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归责主体:美国: 疏忽说、违反担保说、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国: 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欧共体:无过错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受害人按照疏忽责任起诉时,要承担举证责任)(担保责任是由契约责任发展而来,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举证责任仅限于: 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危险; 由于产品缺陷给消
40、费者造成损害; 产品缺陷是投入市场时就存在的责任主体的免责或减责:美国:担保的排除或限制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自担风险非正常使用、误用、滥用擅自改动产品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欧共体: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使用缺陷在投入流通后发现并非用于经济目的的经销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公布的有关强制性规章引起的按投入市场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该缺陷的不是零件本身的缺陷中国:产品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缺陷上不存在科技水平的局限未发现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诉讼时效: 美国: 各州不一,建议 2 年,损害赔偿请求权满 10 年丧失欧共体:3 年,损害赔偿请求权 1 年中国: 2 年 ,损害赔偿请求权 10 年2
41、6 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人需自己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直接或间接承担。 27 无权代理产生的几种形式?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28 表见代理必须具备的过程要件表见代理的成立还应具备几个条件:1 须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 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事。 3 第三人主观上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 须被代理人对
42、代理权表象的形成有过失29 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和作用第一,它是特定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同意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第二,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特定案件管辖权的主要依据。第三,仲裁协议还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重要依据。第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使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基本前提。30 仲裁与诉讼的异同。答:相同处理争议的主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机构。都遵循一定的程序;某些规划和制度是一致的;仲裁裁决和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不同:1,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2,受理范围不同
43、(例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3,裁决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诉讼一般是二审)4,审理方式不同5,审理期限不同31 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答:(1)订立协议的当事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构成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一个实质性要件)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项;这些法律通常都涉及仲裁地或裁决执行地国的法律。协议内容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与该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32 简述决定可仲裁事项的机构和法律的适用选择。机构包括(1)
44、仲裁机构或仲裁庭 (2)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法院(3)仲裁地所在国的法院(4)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院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当事人所选择适用的法律仲裁地法33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是什么?(4)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
45、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但企业只是以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34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7)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1)合伙人数不同:普通合伙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合伙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不同: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出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合伙人
46、的权利义务不同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5)竞业禁止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是否允许合伙人同合伙组织交易不同。普通合伙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7)对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的
47、要求不同。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5 合伙企业的利弊?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更多的资金和更广泛的业务联系;(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4)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毋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利后纳税”原则。而公司除股东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
48、须交纳公司所得税,采取“先纳税后分利原则”,属于“双重纳税”;(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企业账目和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有限,难于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投资风险较大;(3)每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一般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36 公司的法律特征?一 营利性 1、公司是以营利为日的从事经营活动的 2、公司必须连续地
49、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二 社团性 指公司应为人的集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 三 法人性 1、依法设立 2、有独立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7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 两种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同2 两种公司股东都只有有限责任,但是对公司负责的方式不同3 就股东权利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原则安人计算,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上是按股计算4 从募集方式看,有限责任公司有封闭性质,而股份有限公司有开放性质5 从募集工具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采取内部认购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股票和债券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6 发行主体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并不分离,股份有限公司则相反。38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1, 两者权利不同。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则不同,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拥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2, 两者目的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