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我市生育保险启动的时间和参保的范围是什么? 回到顶部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市政府2005第 43 号令)规定:我市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包括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等人员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二、我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 回到顶部按照市政府2005第 43 号令规定, 我市生育保险以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 6。 三、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是什么? 回到顶部沈阳市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是:在符合计划生
2、育政策的基础上,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政策规定标准给予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四、参保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回到顶部(1)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 (2)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 (4)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 (5)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 五、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回到顶部(1)妊娠 3 个月(12 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
3、补贴标准为 300 元; (2)妊娠 3 个月(12 周)及以上,7 个月(28 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 600 元; (3)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 2300 元(含产前检查) ; (4)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 3200 元(含产前检查费) ;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 300 元; (6)用人单位决定破产关闭或者其它原因解体、撤销前已参保的,在实施破产关闭或者其它原因解体、撤销前已怀孕但未分娩的女职工,只给予破产关闭或者其它原因解体、撤销前的产前检查费补贴,按妊娠时间给予 40100 元
4、生育医疗费补贴: 妊娠 3 个月(12 周)及以下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 40 元; 妊娠 6 个月(24 周)及以下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 80 元; 妊娠 8 个月(32 周)及以下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 100 元。 (7)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 120 元; (8)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 120 元; (9)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 400 元; (10)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 630 元。 (11)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
5、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 500 元。 (12)妊娠 7 个月( 28 周)及以上引产的,按正常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参保人员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回到顶部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1)妊娠 7 个月(28 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 7 个月(28 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享受3 个月的生育津贴。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 15 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 23 周岁以,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 2 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 3 个月(12 周)及以上、7 个月(28 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 1 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 3 个月(12 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 15 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日 15 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 15 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日15 日)计发护理假工资。 (5)妊娠 7 个月(28 周)及以上引产的,按正常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