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评价成果更新总则(一)工作目标对依法审批的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统一更新或修订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二)评价对象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四至范围没有调整的,按原四至范围进行评价;四至范围有所调整的,按开发区新批准后的四至范围进行评价。(三)评价时点2011 年 12 月 31 日二、 土地利用状况更新调查土地利用状况更新调查应在上轮已有的调查成果资料基础上进行补充或更新调查,包括基本信息调查、用地状况调查、用地数据调查、用地效益调查、管理绩效调查、典型工业企业调查等内容。(一)数据更新调查要点1、 用地数据更新调查主要包括新开发、新供应、新建成的建设用地需更新用地范围的情况
2、,原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新征地情况以及原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情况等。2、 建筑状况数据更新调查各类用地新建建筑情况,包括新增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和原有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内新建等;以及原有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内改建。3、 经济数据更新调查应根据更新后的评价时点,在原有评价成果数据基础上补充调查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并重新调查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以及典型企业的经济数据。4、 管理绩效数据更新调查包括闲置土地数据的更新调查,累计实际有偿使用土地数据的更新、累计应有偿使用土地数据的补充调查或更新,累计实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数据的更新、累计应通过
3、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数据的补充调查或更新。(二)外业调查1、 开发区基本信息补充调查将开发区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开发区名称、级别、类型、成立时间、审批单位、地址、管理机构、批准土地总面积等调查结果统计汇总后填入表 E.1 中。调查表中增加了“开发区主导产业”一项,可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填写。注意:开发区典型企业的选择应体现主导产业。2、 土地利用状况更新调查(1) 按建设状况调查 土地建设情况调查按照“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表()-按建设状况划分” ,查清开发区没一宗地的土地利用类型,将调查结果填入“外业调查记录表”的“用地类型”中。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表()按建设状况划分一级类 二级类
4、 三级类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A1 住宅用地 - -A2 工矿仓储用地 - -A31 街巷用地A3 交通运输用地A32 其他交通运输用地A4 商服用地 - -A51 公园与绿地A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52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A6 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 -B11 已建成农村工矿仓储用地B1 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B12 其他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B21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B 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B2 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B22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C1 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 -C2 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 -C 不可建设土地C3 其他
5、不可建设土地 - -C.1.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的定义C.1.2.1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A)截至评价时点,已经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已建成的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及其他城镇建设用地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包括现状围网范围内已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及开发区四至范围与围网范围间的海关专属办公用地。C.1.2.1.1 住宅用地(A1 )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71)城镇住宅用地。C.1.2.1.2
6、工矿仓储用地(A2 )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6)工矿仓储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工矿仓储用地。C.1.2.1.3 交通运输用地(A3 )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等。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10)交通运输用地。a)街巷用地(A31 ):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103)街巷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
7、中的街巷用地。b)其他交通运输用地(A32):除街巷用地以外其他的交通运输用地。C.1.2.1.4 商服用地(A4 )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5)商服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商服用地。C.1.2.1.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5)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公园与绿地(A51
8、 ):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87 )公园与绿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公园与绿地。b)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52):指除公园与绿地以外其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C.1.2.1.6 其他城镇建设用地(A6)除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以外的其他已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C.1.2.2 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B)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土地(见本规程C.1.2.3条款)以外的
9、土地。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建成土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包括现状围网范围内未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开发区四至范围与围网范围间除海关专属办公用地、不可建设土地外的其他土地。C.1.2.2.1 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B1)包括截至评价时点已建成的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居民点所属的街巷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a)已建成农村工矿仓储用地(B11):指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工矿仓储用地。b)其他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B12):指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除工矿仓储用地外的其他土地。C.1.2.2.2 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B2)除已建成城镇建设
10、用地、不可建设土地和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和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供地条件是指已经办理征地手续,至少达到“三通一平”的配套程度。“三通一平”即通常所说的通上水、通路、通电和场地平整。各开发区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操作中的供地条件设置配套程度,如“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a)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B21 ):指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已经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b)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B22):指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尚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C.1.2.3 不可建设土地(C)按照规划要求,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不可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主要包括河
11、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和其他不可建设土地。不可建设土地确认时,需要以有关文件或规划为依据,必要时需提交专家论证材料。C.1.2.3.1 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C1)属于河湖及其蓄滞洪区范围内的土地。C.1.2.3.2 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C2)属于自然、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C.1.2.3.3 其他不可建设土地(C3)除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和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外,经论证不可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 建筑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调查对于土地利用类型属于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A )的,还应根据有关城建资料,查清每一宗土地的建筑物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对于属于已建成城镇建设用的的“工业仓储
12、用地”,需调查工业仓储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基地、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面积,并将调查结果填入“外业调查记录表”的“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基地、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总面积“内。(2) 按土地供应状况调查 土地供应方式调查按照表“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表()按供应状况划分”执行,查清开发区每一宗地的土地利用类型,将结果填入“外业调查记录表”的“用地类型”中。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表()按供应状况划分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D1 划拨土地 - -D21 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D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D2 有偿使用土地D22
13、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E1 尚可划拨土地 - -E21 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E 尚可供应土地E2 尚可有偿使用土地E22 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F 不可供应土地 - - - -C.2.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定义C.2.2.1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D)通过划拨和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包括现状围网范围内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及开发区四至范围与围网范围间的海关专属办公用地。C.2.2.1.1 划拨土地(D1 )以划拨方式供应,并已办理划拨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C.2.2.1.2 有偿使用土地(D2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并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国有
14、建设用地。包括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有偿使用的土地,以及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的土地。a)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D21 ):已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尚未到期的土地。b)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D22):已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已到期、但尚未进行处置的土地。C.2.2.2 尚可供应土地(E)除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外,按照规划要求可以供应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的已达到供地条件未供应土地和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尚可供应土地包括现状围网范围内可以供应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及开发区四至范围与
15、围网范围间除海关专属办公用地、不可建设土地外的其他土地。C.2.2.2.1 尚可划拨土地(E1)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C.2.2.2.2 尚可有偿使用土地(E2)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土地。包括尚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有偿使用的土地。a)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E21):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土地。b)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E22):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规划用途为除工矿仓储用地以外的土地。C.2.2.3 不可供应土地(F)按照规划要求,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不可供应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对应不可建
16、设土地(C)。 有偿使用土地调查对于有偿使用土地D2,还应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有偿使用是否到期,及到期后的处置情况(已处置和未处置),数据相应填入“外业调查记录表”中的“其他情况”中,对于有偿使用已到期的土地,查明有偿使用起始时间、到期时间、处置时间以及处置面积等,将调查结果填入E.9中。(3) 闲置土地更新调查补充调查开发区每一宗闲置土地的闲置类型,并将调查结果填入“外业调查记录表”中“闲置情况”的“闲置代码”列,同时查清每一宗闲置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时间、应收回的时间与处置情况(已处置、未处置),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表E.11中。表 C.3 开发区闲置土地分类表一级类 二级类类别编码
17、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G1 应收回闲置土地G 闲置土地G2未达到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C.3.2 开发区闲置土地分类定义C.3.2.1 闲置土地(G)截至评价时点,依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中的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项目用地。C.3.2.1.1 应收回闲置土地(G1 )截至评价时点,已经认定为闲置土地、并已闲置两年以上、按规定应收回的项目用地。C.3.2.1.2 未达到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G2)截至评价时点,已经认定为闲置土地、未达到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4) 高新技术产业更新调查此项调查只针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表一级类 二级类类别编
18、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H1 一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2 二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C.4.2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定义C.4.2.1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及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用地之和。C.4.2.1.1 一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1)宗地完全为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土地或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用地。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用地需经当地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部门确认。C.4.2.1.2 二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2)宗地为高新技术产业与非高新技术产业或非产业用途混合使用的土地。3、 典型企业更新调查结合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优先在主导产业类型,按总收入或总产值前三名企业选取。注意:典型企业的各项数据应与外业调查表一致,保持逻辑一致。典型企业内部道路不能为0,容积率要大于或等于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