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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分娩补助.doc

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 )内卫妇字2012390 号 关于印发 2012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局:在全区各级妇幼卫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自治区圆满完成了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任务。三年间,共下达2.06 亿元中央住院分娩补助资金、900 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全区累计 48.2 万名农村牧区孕产妇得到人均 400 元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占全区农村牧区孕产妇总数的 98%,共发放补助资金 1.94 亿元。全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从 2007 年的 94.80%提高到 2011 年的 99.59%。其中,农村牧区住院分娩率从 2007 年通知1的

2、92.91%提高到 2011 年的 99.41%。今年开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继续执行,为了进一步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做好全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现将2012 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主题词:卫生 妇幼保健 方案 通知抄送:自治区妇幼保健院。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12 年 4 月 20 日印发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校对:曲维红 共印 13份32012 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落实 2012 年全区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

3、依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 200912 号,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36 号, 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和 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9 52 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的要求,2012 年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一、项目目标各盟市的住院分娩率以 2011 年为基础,稳步增长,保持在99%以上;完成 2012

4、 年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任务(原则上以各盟市上报的预估 2012 年农村牧区产妇数为准);对贫困和危重症孕产妇进行救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二、项目对象1.住院分娩补助对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户籍,符合4国家有关政策,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在当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非内蒙古户籍的农牧业户籍孕产妇。 2.贫困、危重症救助对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1)的所有孕产妇。三、项目范围和内容(一)项目范围全区 12 个盟市 101 个旗、县、市、区。(二)项目内容1.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农村牧区孕产妇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贫困、危重

5、症孕产妇给予救助。地方财政应当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保障项目实施所需经费,并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各地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提出的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参照实施意见提出的限价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盟市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和限价标准,争取达到平产免费住院分娩目标。确定的人均补助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办法(试行)开展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工作。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牧区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

6、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5予补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补助、新农合报销总金额累计不得超出本盟市限价标准;获得救助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新农合报销与救助总金额累计不得超出住院总费用。4.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系统管理。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产妇出院时现场结算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定期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算垫付资金。贫困和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由各盟市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设立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各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要对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和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坚持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孕产妇直接受益;并且每季度向盟市级卫生

7、行政部门上报县级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使用统计表(附件 2)。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盟市级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使用统计表(附件 3)。5.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农村牧区孕产妇选择适合自己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6.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农村牧区孕产妇提供安全、规范、便捷的助产技术服务。四、项目组织实施6(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根 据 实 际 情

8、 况 ,成 立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及 办公 室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推动农村牧区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职责1.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全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救助资金的分配及监督检查。 2.各盟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住院分娩补助实施办法,对所辖旗县市区补助、救助资金的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督导,落实本级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救助资金,定期收集汇总工作情况。 3.各旗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及补助、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落实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经费。各旗县市区住院分

9、娩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定期公示住院分娩救助情况名单。4.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确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和本盟市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和限价标准,如收取基本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7认真填写母子保健手册中孕产妇基本情况和分娩记录,规范提供孕期检查、高危孕产妇管理、分娩期保健服务和规范实施剖宫产等母婴保健服务;出院结算时,按人均补助标准免收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定期公示住院分娩补助情况名单。指导贫困、危重症孕产妇到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申请救助。

10、(三)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流程1.宣传动员:在广泛宣传、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动员农村牧区孕产妇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2.住院分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核实补助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减免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3.报销:由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核结果,将补助资金定期支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4.本盟市外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和未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住院分娩孕产妇,分娩后6个月内凭有关凭证(结算发票、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明等)回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领取住院分娩补助手续;住院分娩费用未达到本地补助

11、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助,超过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助。5.符合救助办法条件的孕产妇,在住院分娩前、中、后6个月内,凭结算发票、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8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贫困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申请救助资金,经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要求报盟市卫生局,经盟市卫生局审核后,拨付资金到相应的住院分娩医院或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由所在的住院分娩医院直接核减医疗费用或由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发给救助对象。(四)信息管理旗县市区卫生局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按月、季度向盟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查询本旗县市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相关信息,做好

12、住院分娩基础信息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于每月 2 日前完成上月报表网络直报录入、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5 日前完成上一季度报表网络直报录入(节假日顺延 2 天),同时填写纸质县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进度月报表(见附件 4)和县级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季度统计表(附件 5),报盟市妇幼保健机构。盟市妇幼保健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月 3 日前完成上月报表网络直报审核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8 日前完成上一季度报表网络直报审核工作,同时填写纸质盟市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进度月报表(见附件 6)和盟市级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季度统计表(见附件 7)报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

13、幼保健院于每月 5 日前完成上月报表网络直报审核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25 日前完成上一季度报表网络直报审核工作,并9将报表相关情况反馈卫生厅妇幼卫生处。盟市卫生局审核后,于每月 5 日前、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日前,将上述盟市级报表报自治区卫生厅妇幼卫生处。五、资金的筹集与管理(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商财政部门做好农村牧区孕产妇分娩补助资金预算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 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 结算、差额 多退少补” 的原则下达,用于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自

14、治区财政安排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用于对全区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盟市和旗县按照 1:1:1 配套安排补 助经费,用于落实本地区农村牧区孕产妇平产免费住院分娩补助和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三)本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人均400元拨付,各地要全部纳入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系统管理;自治区财政拨付补助资金433万元,用于对全区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由盟市卫生局按照救助办法统筹管理使用,各盟市救助金额见2012年全区住院分娩补助任务和贫困危重救助资金分配表(附件8)。2012年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按照各盟市活产数比例,已于2011年11月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10于

15、安排2012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111815号)文件形式下达,具体核定的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另发通知。(四)各盟市要加强对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享受补助、救助的孕产妇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五)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 2008-2011 年住院分娩补助资

16、金仍有结余的盟市,要全部纳入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系统管理,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办法,本年度将结余资金全部用于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原则上今年不再结余资金。六、项目监督与评估(一)卫生厅制订督导评估办法,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二)项目实行逐级监督指导与评估,自治区级督导评估每年至少进行1次,覆盖1/3项目旗县市区。盟市级督导评估每年至少进行2次,覆盖所有项目旗县市区。11(三)督导评估主要内容。1.了解全旗县市区产妇数(包括农牧业户籍产妇数、非农牧业户籍产妇数、)、活产数、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情况,孕产

17、妇住院分娩负担(是否达到平产免费),剖宫产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2.了解补助资金使用及运转情况,重点查看全旗(县、市、区)补助对象名单、补助资金数额明细表等。3.了解并反馈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管理办法(试行)2.县级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使用统计表3.盟市级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使用统计表4.县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进度月报表5.县级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季度统计表6.盟市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进度月报表7.盟市级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季度统计表8.2012年全区住院分娩补助任务和贫

18、困危重救助资金分配表1213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管理办法(试 行)为了提高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确保城乡贫困、危重症孕产妇能够住院分娩或在妊娠期间发生危及生命并发症、合并症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妇 社发200912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社2009 36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救助条件及范围满足下列条件的孕产妇均可申请住院分娩救助资金:1.在妊娠期间至妊娠终止 42 天之内的妇女,由于妊娠或分娩发生产科合并症或并发症,病情较重、危及生命,却因家庭生

19、活困难无经济能力住院系统治疗或住院分娩的孕产妇;2.持有旗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持有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经济收入接近城乡低保对象的证明的贫困孕产妇;或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14二、救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孕产妇的住院抢救治疗费用,在扣除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和各项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大病医疗救助后,按剩余费用的 50%-70%给予救助。三、救助方式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实行住院治疗救助,采取就诊前、住院中、出院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四、救助资金来源与管理(一)救助资金主要由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自

20、治区配套资金和各盟市、旗县市区地方财政筹措资金共同解决。 (二)各盟市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由盟市卫生局管理与发放。要严肃救助纪律,严禁弄虚作假,杜绝在资格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既要防止救助资金超支,又要避免过多结余,造成资金闲置,确保救助资金的及时拨付和合理使用。(三)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四)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服务资质的监督管理,完善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体系,强化产科质量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对城乡贫困孕产妇的相关优惠政策。15(五)

21、各盟市卫生局和各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要将救助申请、证明和审核及救助资金拨付凭证等材料完整留存、归档备查。五、救助程序(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或诊疗服务过程中,对因病情危重而住院诊疗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应指导其及时办理申请救助,提交贫困、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申请表(见附表)及救助对象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相关证明。由孕产妇家属直接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至所在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二)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填写贫困、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根据需

22、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在救助对象所在社区(嘎查村委会)张榜公示 3 天,群众无异议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贫困、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审核表和符合救助条件孕产妇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上报所在盟市卫生局,另一份留档。盟市卫生局审批,在 5 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同时把签署意见的贫困、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原件留存。16(三)盟市卫生局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予以救助, 7 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提供诊治的医疗保健机构。 (四)转至盟市以外的医疗保健机构住

23、院治疗的,出院后 1个月内持相关凭证到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办理救助手续。经盟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救助资金在 1 个月内拨付到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由旗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发给救助对象。六、其他事项(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救助的宣传工作。(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本着对孕产妇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及时救助的原则,在做好孕产妇保健和孕产妇疾病治疗的同时,帮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办理救助事宜。(三)各盟市卫生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附表:贫困、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申请表17附表贫困、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申请表孕产妇姓名 年龄 民族

24、 预产期配偶姓名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元)家庭详细住址 户籍所在地是否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劳动力 (人) 家庭人口数 (人)诊断治疗总费用:申请救助理由: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旗县市区住院分娩办公室初审意见:救助金额: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盟市卫生局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18附件 2县级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使用统计表旗(县、市、区)(盖章)填表人: 填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孕产妇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分娩机构 分娩时间分娩方式(阴道产/剖宫产)产科并发症名称产科合并症名称住院总费用(元)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

25、分娩补助金额(元)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元)获得大病医疗救助金额(元)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金额(元)合计19附件 3盟市级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市(盟)(盖章)正常产救助情况 产科并发症、合并症救助情况 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 情况汇总 获得大病医疗救助 情况阴道产 剖宫产 并发症 合并症旗县名称人数 金额(万元) 人数 金额(万元) 人数 金额(万元) 人数 金额(万元)救助总人数其中:农村牧区孕产妇人数救助总金额(万元)住院总费用(万元)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万元) 人数 金额(万元)合计节余救助资金/ / / / / / / / / / / / / /填表人: 填表机构: 填

26、表日期: 年 月 日20附件 4县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进度月报表( 年 月)旗(县、市、区)(盖章)旗(县、市、区) 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人数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新增服用人数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人数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人数填表人: 填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21附件 5 县级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季度统计表( 年 季度)旗(县、市、区) (盖章)本县户籍产妇数(人) 本县农村户籍产妇数(人)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其他 项目补助人数(人) 项目补助经费(万元)合 计填表人: 填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22附件 6盟市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进度月报表(

27、 年 月)市(盟)(盖章)县(市、区)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人数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新增服用人数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人数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人数合 计填表人: 填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23附件 7盟市级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季度统计表( 年 季度)市(盟)(盖章)旗(县、市、区) 本县户籍产妇数(人) 本县农村户籍产妇数(人)项目补助人数(人)项目补助经费(万元)汇总人: 汇总机构: 汇总日期: 年 月 日24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季度统计表填表说明一、指标解释(一)本县户籍产妇数:指具有本县户籍的产妇数。(二)本县农村户籍产妇数:指具有本县农村户籍的产妇数。二、相关说明定点

28、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户籍在县辖区内的农村孕产妇在本县域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的,均在定点医疗统计范围内。户籍在县辖区内的农村孕产妇在本县域之外住院分娩的,均在指定机构统计范围内。季度报表分为:一季度(1-3 月)、二季度(4-6 月)、三季度(7-9月)、四季度(10-12 月)。三、逻辑关系本县户籍产妇数本县农村户籍产妇数25附件82012年农村牧区孕产妇补助任务和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分配表盟市名称2012 年农村牧区孕产妇补助任务数(人)自治区财政下拨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万元) 呼和浩特市 9900 37包头市 5750 37呼伦贝尔市 10658 40兴安盟 10710 40通辽市 24607 45赤峰市 31281 50锡林郭勒盟 3896 38乌兰察布市 11570 38鄂尔多斯市 11970 38巴彦淖尔市 6650 40乌海市 180 15阿拉善盟 537 15合计 127709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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