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三、公司产生和发展历史 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性质 二、公司法的特征 三、我国公司法的概况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或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 营利性是公司最本质特征之一,主要有两层含义: 其一,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利润 其二,公司应该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
2、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必须依法设立 2) 必须有独立的财产 新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是一次历史的进步:体现真正意义上法人财产独立。原公司法第四条三款,“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存在缺陷: 1 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在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排他性的权利。 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4 公司是一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种类公司的种类(一)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 大陆法系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英美法系 合伙 封闭式公司 公众式公司 有限合伙公司的种类(二)以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 母公司
3、子公司 控股公司 从属公司公司的种类(三)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 本公司 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3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的种类(四)以国籍为标准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公司的种类(五)以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 人合公司(企业):无限公司、合伙。 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企
4、业):有限公司。 三、公司历史沿革(一)萌芽时期 萌芽时期(中世纪到15世纪中叶) 背景:意大利及其他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空前繁荣的商业及发达的水上交通是其诱因与条件。 典型的组织形式是: 1.康枚达commenda。资本所有者不参加历险,将资本托付给船舶所有者或其他人,由其经营管理。 2.索塞特societas。由经营者拥有代理权,资本所有者负无限责任。公司出现的原因 1.分担风险的需要。海上贸易需巨额资本,承担巨大风险,导致多人共同投资、船舶共有、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合伙或合营公司大量出现。 2.共同经营的需要。繁荣的商业造就了许多个体商人,他们将商号传给众多子女,为将商号继续下去,需要众
5、多子女共同经营(类似股东)。 3.战争的需要。由于战争需要,政府与一些营利组织签订了大量合同,允许他们以出售类似现在的股票的形式筹集为履行政府合同所需的资金。 4.规避限制。1176 年亚力山大三世禁止发放高利贷,放款人为掩盖身份采取团体名义成立组织来达到营利目的,如圣而治银行,是类似股份公司。萌芽时期公司的特征 具有明显的原始性,表现为: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组织合伙性浓厚、不稳定; 投资短期性; 规模局限性; 责任无限性; 数量有限(自发、政府限制所致)(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背景:欧洲经济制度由封建主义向资本注义过渡,经济空前繁荣,以大生产为特征的产业革命促进了公司的飞速发展。 公司得到
6、长足发展,表现为: 1、开始有了公司法律规范 17世纪上半叶,英国詹姆士一世首次确认“公司” 为独立法人; 1673年,法国颁布商事条例,确认家族营业团体为公司制度; 1826年英国从法律上认可股份银行; 1862年,英国颁布股份公司法。 1870年,法国商法典对公司有了规定;(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2 各类公司组织纷纷设立 1600年,英国皇家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 ,主要与中国和印度进行掠夺性贸易,首次募集航海资本3万英镑,股东101人,定期分红,不退还股本,利润率达500% 1500%; 1602年,经特许由经营马来群岛的几家公司合并成立荷兰东印度公司,这是首家永久性股份公司,1610年在
7、其投资公告中首次使用“股份” 、“股东”概念,根据宪法制订选举办法,由出资5000基尔特以上的股东召集股东会等,1612年公司股票在股票交易所公开出售,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先驱。 这一时期英国发展很快,为殖民扩张而成立了许多公司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公司具有很大的垄断权,成为血腥原始积累的帮凶。(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3 股份集资成为主流,投资倾向长期化 1657年以后,新型公司开始出现,组织比较稳定,股本倾向长期投资,姑息定期发放,出现股票出售市场,依法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已有分离,只领息不退股等,但一般仍需特许。(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4 公司在金融、运输业得到长足发展 经济繁荣使资金来源、市场扩大
8、成为迫切需要,催生了金融业与运输业,这两个行业均需巨额启动资本,个人力量难成其事,利用股份集资得以大行其道。 金融业。 1694年,英格兰银行以股份募集的方式成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家银行,到19世纪末,英国的银行基本上都是股份银行了。 1790年合众美国银行以股份募集方式成立,这是美国第一家国家银行,当时发股25000股,每股400美元,其中4/5为私人资本。 运输业 马克思说过,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18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20年代,英国通过股份公司修建运河2200公里;
9、1828-1842年,美国通过股份公司修建铁路2800公里。(二)近代公司的的发展 5 公司规模、数量大大增加 规模: 1873年波士顿纺织制造公司成立时,股金30万美元,20 年后股本增长到100 万美元; 1902年,美国钢铁公司成立时,股金达到14亿美元。 数量: 186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348家; 188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1600家。 到19世纪下半叶,公司达到其发展的高潮期,到20世纪初,公司以成为居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三)现代公司的发展 公司已成为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立法趋于完善,跨国公司大量出现,公司之间竞争加剧,大公司甚至逐渐控制国家的政治生活 我国公
10、司的发展 我国以农立国、以商为末的思想极大地阻碍了公司的发展。 (一)萌芽时期 萌芽于明末,出现各种形式的合伙经营组织,类似康枚达。 (二)早期: 我国公司主要有三类: 外国资本创办的公司。主要集中在航运、金融、制造业、公用事业。 清朝、北洋政府、国民党官僚资本创办的公司。清洋务运动在“自强先求富” 的号召下推动商业的发展,出现了政府官办、官商合办、官商督办三种形式的公司,如1872年的轮船招商局(官办);北洋政府创办如华新纺织公司;国民党四大家族创办的公司。 民族资本创办的公司,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我国逐渐颁布有关法令鼓励创办公司,出现较为规范的公司如广州造纸厂、上海源记公司、达生纱厂等
11、民族资本创办的公司。 史料载,民国成立前我国经注册的工业公司有360家, 1920年大1167 家; 国民党政府时期发展较快,至1949年经其核准登记的公司共11298家,占当时企业总数不到1% ,其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8108家,无限责任公司1250家,有限责任公司1195家,两合公司158 家,股份两合公司36家。 国民党迁往台湾后,台湾公司发展很快,公司成为当地的主要组织形式 80年公司数为25.84万家,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183053家,有限责任公司75313家,另无限责任公司22家,两合公司12家。 86年,公司数28.8 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 214044家,无限责任公司73118;
12、 88年,公司数323398 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 235563家,无限责任公司87778家。 台湾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很快,家族色彩浓厚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的五个阶段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一 1. 经济恢复期 没收官僚资本进行改组,组建了一些钢铁、纺织等工业公司,如鞍山钢铁公司,及一些国营公司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国营外贸专业公司。保留了原存民族资本创办的私营企业包括1万余家各种公司。 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独资、合伙及公司的五种形式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二 2. 公司合营时期 将没收的官僚资本转为公股结合原有的民族资本、国家投资于发生财务困难的私营企业,采取
13、公司组织形式。一般公股占50%以上。如一些服装、鞋帽等专业公司。 颁布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 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毕,私营、公司合营企业完全消失,传统意义的公司不复存在,部分国企号称公司但非公司实质。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三 3. 工业、交通托拉斯63-65年 原为减少行政干预试办。63年第一个全国性的托拉斯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成立,接管了全国62个卷烟厂、1个复烤厂、1个机械厂、1 个印刷厂。64年8月又试办11 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到文化大革命停办。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四 4. 78年90年代 公司得到一定发展,途径有三: 开放吸引外资。外商投资公司即三资企业。79-91年达 37
14、189家,其中合资22791家,独资5901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合作8492家,采取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改革放权以后,企业规模扩大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三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如成立了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丝绸总公司及汽车工业、船舶、有色等全国性专业公司。 颁布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 这一时期的公司大多是行政性公司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即是原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 80年代中期的股份制试点。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五 5. 90年代以后 为提高国企效率,从政府简政放权让利到承包经营责任制到股份制,特别是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改革
15、的重点,并制定、颁布了公司法之后,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组织形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 设立、活动、解散以及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时间点看包括三方面内容: 设立过程中 存续期间 终止过程中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属于私法 公法: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关于私人生活的法律规范。 2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法 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组织法二、公司法的特征 (一)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二)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三)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 (四)公司
16、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三、我国公司法概况 (一)我国公司法的发展 1、1949 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2、1949-1956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3、1956 年-1979年 4、1979 年以后 5、公司法的制定与修改 (二)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2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原则 (1)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2)确认股东的广泛权利 (3)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4)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股东平等原则 4有限责任原则 5权力制衡原则第二章 公司设立制度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
17、建成立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行为。 、设立主体为设立人; 、设立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 、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 、公司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不尽相同。 5、设立包括一系列法律行为二、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公司成立是指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并由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公司的成立与设立的差异表现为: 、发生阶段不同; 、行为性质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参与主体不同 、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 三、公司设立的原则 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 一、自由设立。 二、特许设立。 三、审批设立。 四、准则设立。 第七十七条 股份
18、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批设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严格准则主义四、公司的设立方式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节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设立登记的含义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由申请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在法定登记事
19、项的行为。二、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提出申请 3审查核准三、设立登记的效力 1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始得进行经营活动 3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第三节公司的设立的条件公司设立的条件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
20、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条件一:投资者的数量要求一人公司的探讨1、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的概念和特征;2、一人公司与公司的社团性;3、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差异;4、一人公司的产生:设立;股权变动导致。5、立法态度的演变:禁止设立及存续;禁止设立但允许有条件地存续;允许设立及存续。6、我国目前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1)国有独资公司。(2)外商独资企业。 可能的修改要点: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名自然人或者1 个法人投资设
21、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1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条件二:资本(一)一、资本制度1、法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债权安全,资本低效)2、授权
22、资本制(英美法系)(资本高效,债权危虞)3、折中资本制(大陆法系,一战后由法定制演变而来)(兼顾债权与资本)二、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设立环节)2、资本维持原则(存续期间)3、资本不变原则(存续期间)三、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国内外不同;人合资合不同)1、公司法:有限公司(50、30、10);股份有限公司(1000 、5000);2、其他法律: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3、我国“一元钱可当老板”;香港的两块钱公司 修改要点 1、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例如,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 本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但是,投
23、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数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但是,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降低设立门槛。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条件二:资本(二)关于股权出资的问题 1、股权出资的实质:基于股权流通性的股权置换 2、允许股权出资的益处 3、股权出资需要注意的问题 (1)依法被禁止转让的股权 (2)被质押的股权 (3)隐名股权 (
24、4)其它消极条件(例如,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需要一些特别条件) 案例:阳光股份:股东以所持公司股权出资组建新公司 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企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拟组建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首创阳光出资包括其所持公司26.5%的国有法人股股份。 上述股权划拨后,首创置业将持有公司55285020 股的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5%,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首创阳光仍将持有公司7295040股的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 。关于债权出资的问题 一、我国债权出资的实践: 1、“债转股”;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 二、债权出资的本质:债权转让。 三、债
25、权出资的益处; 四、债权出资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有限公司设立阶段出资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设立协议)章程;2、出资;
26、3、验资;4、申请设立登记;5、审查;6、核准并签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章 公司章程 第一节公司章程概述 第二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节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二、公司章程的特征一、法定性1、制定的法
27、定性;2、内容的法定性;3、效力的法定性;4、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5、公司章程须经登记。二、自治性1、公司经营自由的体现;2、公司治理特色的体现;3、与公司法的互补。三、公开性1、须经登记;2、股东有权查阅;3、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之一。三、公司章程的性质一、一般认识契约说(英美法系)自治法说(德日国家)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比较相同点:都以成立公司为目标;内容上也多有相同,且设立协议的内容多为章程吸收;不同点:在我国,设立协议非为法定文件;章程为法定必备文件;公司章程为要式文件;章程不仅约束章程的制定者;章程效力及于公司的整个存续期间,设立协议终于公司的成立。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
28、修改一、 公司章程的制定(创制)(一)章程的制定针对公司设立而言,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二)公司形式不同,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73.4)1、发起设立:(发起人= 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设立:制订=制定2、募集设立:(发起人+ 认股人=全体股东)制订=通过=制定二、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根据内容的强制性程度的分类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
29、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根据法律依据的分类公司法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章程的内容及比较第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议事规则;7.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82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
30、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零四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
31、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节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主体效力 (一)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二)章程对公司股东的效力 (三)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生效公司成立后生效? 失效公司终止时失效。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 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四章 公司人格制度 第一节公司人格概述 第二节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四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节公司人格概述 一、公司人格的法律内涵 “人格” 一词中的“ 人”是指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32、格”是指主体资格。人格作为法律上主体资格的一种称谓。 公司人格是法人人格的典型形式,支队公司在法律上主体资格的一种抽象地称谓。二、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人格的法定性 1公司只有通过法律认可才能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2公司是一种组织体,不想自然人那样具有生理机能,其内部的组成与自然人不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制定。 (二)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主要体现: 1财产独立 2责任独立 3存续独立 4诉讼主体资格独立 (三)公司人格的平等性 公司人格的平等性是指公司之间、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都具有平等的人格。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一、公司的名称 (一)公司的名称的含义及特征 1公司名称的概念 公司的名称是
33、公司依法专有的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一种文字标志。 2特征 标示性 依附性 排他性二、公司名称的构成 我国基本采用的是商号真实原则 公司法第8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字样。 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 (1)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注册事项之一。 (2) 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予以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3) 公司的名称的构成包括:公司类型、公司的具体名称、公司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4) 公司设立分支
34、机构时,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得含有的文字 (三)公司名称的核准与登记 (四)公司的名称权 1权力内容上的双重性 2权力效力上的专有性 3可转让性二、公司的住所 (一)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1 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前提 2 确定诉讼中地域管辖和诉讼文书送达地的依据 3 确定债务履行地的重要标志 4 在涉外经济及民事诉讼中确定法律的适用问题 (二)公司住所的确定标准 主要有三种: 管理中心地 营业中心地 由公司章程决定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
35、担义务的资格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3.01.PURPOSES Every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under this Act has the purpose of engaging in any lawful business unless a more limited purpose is set forth in 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A corporation engaging in a business that is s
36、ubject to regulation under another statute of this state may incorporate under this Act only if permitted by, and subject to all limitations of , the other statute.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区的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7、 如何界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为公司行为 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 2以公司的名义 3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三)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 1法定代表人签章 2公司印章二、公司的行为能力第四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ion personality)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券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因为该制度将掩盖在公司身上的法人面纱曲调,责令其背后的股东承担责任,因而又称“刺破公司面纱”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
38、适用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人格的形骸化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 2)财产混同 3)业务混同 4)组织机构混同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 2行为要件 3结果要件我国公司法的新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39、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公司机关的功能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组成和性质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的组成和性质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
40、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
41、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种类股东会的种类 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 临时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4.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股东大会的种类 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0以上股份的股东
42、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有限公司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公司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
43、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限公司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公司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44、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表决权的分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45、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决议的种类 一、普通决议 1、有限公司: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特别决议 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
46、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议记录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份公司第一百
47、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 董事会是股东(大)决议的执行机关。 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关。 董事会的构成有限公司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8、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的任期及改选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