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科研产出奖励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不断提高我所科研水平,提高科技产出效率,促进我所科技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研产出包括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著)、科技成果奖、植物新品种、国家和部省颁标准、专利、药品保健品证书等。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人员是指我所科研岗位的在职职工。其它岗位人员、离退休职工(含在职出国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客座研究人员参照科研岗位人员执行。第四条 科研产出奖励授予所内第一完成人,并由该获奖人主持分配,其中论文奖励中,若有通讯作者,奖励授予通讯作者。本所研究
2、生在读期间所获成果奖励由其导师主持分配。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奖励资金由我所科技成果奖励基金支付。基本任务量的确定按照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科研人员基本任务量确定办法执行。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科研产出均指以我所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科研产出。单位排名第二及以后的,依次递减50%予以奖 励。可标识单位而未标识单位的不予奖励。科技成果奖第七条 国家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根据个人排名按照下述标准予以奖励:1、国家科技成果一等奖:本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 20 万元,其他根据第六条规定予以奖励。2、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本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 10 万元,其他根据第六条规定
3、予以奖励。3、国家科技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本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 5 万元,其他根据第六条规定予以奖励。4、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本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 1 万元,其他根据第六条规定予以奖励。第八条 副省级城市颁布的奖项,比照省级奖励相应降低一个等级,如南京市科技成果一等奖按照省科技成果二等奖给予奖励。本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 0.5 万元。专 利第九条 我所个人为第一完成人申请受理与获得授权专利按照下述标准予以奖励:1、申请受理国家专利:500 元/项;2、获得授权发明专利:6000 元/项; 3、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30
4、00 元/项。审定品种第十条 我所个人为第一完成人,通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审定、认定的植物新品种,按照下述标准予以奖励:1、国家级审定的新品种:30000 元/个;2、国家新品种保护权:10000 元/个;3、省级审定的新品种:5000 元/个;新药及保健品等第十一条 通过国家卫生部批准的新药和相关产品按下述标准给予奖励:1、获得新药证书:一类 10 万元/件,五类(原二类)5 万元/件,其他 2 万元/件;2、获得新药临床批件:一类 3 万元/件,五类(原二类)2 万元/ 件,其他 1 万元/ 件;3、保健品、化妆品、农药等:2 万元/件。标 准第十二条 主持编写国家或部、省颁标准,并正式颁布,
5、按下述标准给予奖励:1、国家标准:5000 元/部;2、部颁标准:3000 元/部;3、省颁标准:1000 元/部。研究论文、著作、建议第十三条 科技论文按照该论文发表刊物的类别和影响因子给予奖励:1、SCI 源和外文期刊的科技论文:(1)SCI 源影响因子 2.0 以下(包括 2.0):5000 元/ 篇;(2)SCI 源影响因子 2.0-6.0(包括 6.0):10000 元/篇;(3)SCI 源影响因子 6.0 以上:20000 元/ 篇;(4)EI、EIE、SCIE、ISTP 源论文和 SCI 源论文简报按上述标准的 50%给予奖励。(5)在外文期刊发表的非 SCI、SCIE、EI、E
6、IE 和 ISTP 源论文 1000 元/篇。2、中文学术期刊的科技论文:(1)核心期刊:600 元/篇;(2)非核心期刊、正式出版的会议或研究论文集:200 元/篇;(3)在国家或省级报刊上发表的学术性署名文章:200 元/篇。第十四条 著作按照作者署名排序和编写字数予以奖励: 1、专著: (1)第一作者奖励 500 元/万字;(2)第二作者奖励 250 元/万字;(3)参编者,编写部分的字数奖励 125 元/万字。2、编译著:(1)第一作者奖励 100 元/万字;(2)第二作者奖励 50 元/万字;(3)参编者(其中的部分章节),编写部分的字数奖励25 元/万字。第十五条 发表论文(著)著
7、作权单位必须以“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标注。同时,必须署名依托我所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国家与地方经济建设,特对提出并被政府采纳的建议和意见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国家各部委、中科院: 5000 元/项省委省政府: 3000 元/项省辖市委市政府: 2000 元/项项目申报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科研项目申报,依据项目合同或协议,对获得纵向与横向项目支持的项目负责人给予奖励。国家级项目: 1000 元/项省级以下项目: 500 元/项成果转化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以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项目合同和用户应用证明,对我所科研成果转化后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的项目负责人予以 500 元/ 项的奖励。奖励的申报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的科研产出,由第一完成人凭相关材料原件在每年的 12 月份到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审核。论文有通讯作者的由通讯作者到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审核。第二十条 所有科研产出登记完毕后,在发放奖励前两周张榜公示。如有异议,可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以便审核后修正。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江苏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科研项目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和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