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百科名片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四年一月一日 发布实施,共计第十四条。发 改 运 行 20032116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计 委 ( 发 展改 革 委 ) , 经 贸 委 ( 经 委 ) , 建 设 厅 ( 建
2、委 ) 、 质 检 局 、 工 商 局 , 各 直 属 检验 检 疫 局 : 为 加 强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的 生 产 、 流 通 、 使 用 和 安 装 管 理 , 提 高 建 筑 工 程质 量 , 特 制 定 了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管 理 规 定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按 照 执 行 。附 :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管 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3、 管 理 总 局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附 :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的 生 产 、 流 通 、 使 用 和 安 装 管 理 , 保 障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规 范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应 用 , 提 高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 制 定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安 全 玻 璃 , 是 指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4、准 的 钢 化 玻 璃 、夹 层 玻 璃 及 由 钢 化 玻 璃 或 夹 层 玻 璃 组 合 加 工 而 成 的 其 他 玻 璃 制 品 , 如 安 全 中空 玻 璃 等 。 单 片 半 钢 化 玻 璃 ( 热 增 强 玻 璃 ) 、 单 片 夹 丝 玻 璃 不 属 于 安 全 玻 璃 。 第 三 条 国 内 所 有 从 事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 进 口 、 销 售 和 建 筑 物 建 设 、设 计 、 安 装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 应 执 行 本 规 定 要 求 。 地 市 级 以 上 ( 含 地 市 级 ) 城 市 自 本 规 定 实 施 之 日 起 的 新 建
5、 、 扩 建 、改 造 、 装 修 及 维 修 工 程 等 构 筑 物 , 应 按 本 规 定 要 求 使 用 安 装 安 全 玻 璃 。 第 四 条 国 家 质 检 部 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分 别 负 责 对 建 筑 安 全 玻 璃生 产 和 流 通 领 域 的 产 品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 国 家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负 责 进 口 安 全 玻璃 检 验 监 督 管 理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建 筑 物 使 用 、 安 装 建 筑 安 全 玻璃 的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 中 国 建 筑 玻 璃 与 工 业 玻 璃 协 会
6、 应 通 过 引 导 企 业 遵 守 行 规行 约 , 实 行 自 律 , 协 助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督 促 企 业 执 行 本 规 定 。 第 五 条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企 业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组 织 生 产 , 所 有 出 厂 的安 全 玻 璃 产 品 应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 对 进 口 安 全 玻 璃 按 照 国 内 同 类 产 品 的 强 制 性 技 术 规 范 实 施 检 验 , 不 合 格的 不 得 进 口 。 建 设 、 施 工 单 位 采 购 用 于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玻 璃 必 须 具 有 强 制 性 认 证 标 志 且提
7、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 对 国 产 安 全 玻 璃 提 供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 对 进 口 产 品 提 供 检验 检 疫 证 明 。 以 上 资 料 作 为 工 程 技 术 资 料 存 档 , 资 料 不 全 的 产 品 不 得 使 用 。 第 六 条 建 筑 物 需 要 以 玻 璃 作 为 建 筑 材 料 的 下 列 部 位 必 须 使 用 安 全 玻璃 : ( 一 ) 7 层 及 7 层 以 上 建 筑 物 外 开 窗 ; ( 二 ) 面 积 大 于 1.5m2 的 窗 玻 璃 或 玻 璃 底 边 离 最 终 装 修 面 小 于500mm 的 落 地 窗 ; ( 三 )
8、幕 墙 ( 全 玻 幕 除 外 ) ; ( 四 ) 倾 斜 装 配 窗 、 各 类 天 棚 ( 含 天 窗 、 采 光 顶 ) 、 吊 顶 ; ( 五 ) 观 光 电 梯 及 其 外 围 护 ; ( 六 ) 室 内 隔 断 、 浴 室 围 护 和 屏 风 ; ( 七 ) 楼 梯 、 阳 台 、 平 台 走 廊 的 栏 板 和 中 庭 内 拦 板 ; ( 八 ) 用 于 承 受 行 人 行 走 的 地 面 板 ; ( 九 ) 水 族 馆 和 游 泳 池 的 观 察 窗 、 观 察 孔 ; ( 十 ) 公 共 建 筑 物 的 出 入 口 、 门 厅 等 部 位 ; ( 十 一 ) 易 遭 受 撞
9、击 、 冲 击 而 造 成 人 体 伤 害 的 其 他 部 位 。 本 款 第 十 一 项 是 指 建 筑 玻 璃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JGJll3 和 玻 璃 幕 墙工 程 技 术 规 范 JGJ102 所 称 的 部 位 。 第 七 条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企 业 应 能 够 独 立 组 织 生 产 , 应 有 完 整 的 工 艺 装备 , 有 完 善 的 生 产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严 格 的 规 章 制 度 ; 应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检 验制 度 、 必 备 的 检 验 设 备 和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企 业 应 取 得 国 家
10、 指 定 的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机 构 颁 发 的 强 制 性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未 取 得 认 证 的 企 业 生 产 的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不 得 出 厂 、 销 售 和 在其 他 经 营 性 活 动 中 使 用 。 第 八 条 建 筑 物 按 规 定 应 使 用 安 全 玻 璃 的 部 位 ,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要 求 设计 单 位 在 设 计 方 案 中 设 计 非 安 全 玻 璃 , 也 不 得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安 装 非 安 全 玻 璃 。第 九 条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 在 建
11、 筑 物按 规 定 应 使 用 安 全 玻 璃 的 部 位 , 应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标 明 。 第 十 条 施 工 单 位 对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玻 璃 , 应 核 查 本 规 定 第 五 条所 要 求 的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材 料 , 安 装 施 工 过 程 中 , 应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设 计 方 案 和安 装 技 术 标 准 。 对 建 筑 施 工 人 员 的 培 训 , 应 包 含 安 全 玻 璃 安 装 操 作 的 内 容 。 监 理 单 位 应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 第 十 一
12、条 在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 三 ) 、 ( 四 ) 、 ( 五 ) 项 所 列 部 位 的安 全 玻 璃 安 装 施 工 完 成 后 ,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进行 中 间 验 收 , 未 经 中 间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施 工 。 第 十 二 条 处 罚 ( 一 ) 因 安 全 玻 璃 本 身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的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企 业 负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应 对
13、 其 产 品 质 量 进 行 监 督检 查 , 对 其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处 罚 , 强 制 性 认 证 机构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撤 销 其 认 证 证 书 。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认 证 机 构 应 负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 ( 二 )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销 售 不 合 格 安 全 玻 璃 的 单 位 , 其 销 售 的 产 品 造 成 重大 经 济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的 , 销 售 单 位 应 负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 三 )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进 口 不
14、合 格 安 全 玻 璃 的 贸 易 关 系 人 , 其 进 口 产 品 造成 重 大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的 , 应 负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 四 )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建 设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 对 违 反 规 定 销 售 不 合 格 安 全 玻 璃 的 单 位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 第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 第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