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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5修订).doc

1、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51 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 年 4 月 3 日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5 年 3 月 26 日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第三届三次全体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

3、重困难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 50 周岁、女性已满 45 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六)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三章提取申请第六条 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第七条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职工租赁

4、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第八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第九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第十一条 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 12 个月(含)

5、以上。第四章提取时间第十二条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后申请。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 12 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 6 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 6 个月后,12 个月以内申请。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 12 个月以内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

6、据后 12 个月以内申请;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 12 个月以内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当自取得购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应间隔 12 个月(含)以上。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第五章提取金额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 (二)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购买商品住房,可办理一次提取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

7、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 12 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结清购房贷款的,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

8、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承租商品住房的,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公布。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实际住房损失金额。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

9、并注销个人账户。第六章提取材料第十九条 身份证明:(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三)委托办理的,代办人应当有委托人的有效委托,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当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

10、按揭贷款发放凭证;(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 发票或收据。第二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经市住房维修

11、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鉴定报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 C 级或 D 级)、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第二十二条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 银 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第二十三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亲属关系证明。第二十四条 遭遇突发重

12、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应当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第二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第二十七条 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第二十八条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

13、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 (五)款规定的,应当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第三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第七章提取审核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未实行实时结算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取行为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第三十三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

14、适用房,应当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第三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工作,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参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并可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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