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B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B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B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
2、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B1-1资质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B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B1-2承揽业务 B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2B1-2-03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
3、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B1-2-0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B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
4、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B1-3质量安全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3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