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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业病管理控制程序.doc

1、 山西昊通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工 伤 、 职 业 病 管 理 控 制 程 序 .Q/HT CX23 -2011(第 A 版,第 0 次修订)2011-06-19 发布 2011-06-19 执行山西昊通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发布1前 言本程序根据 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和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对文件控制过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本程序是 24 个程序文件中的一个。本程序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其它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一起,构成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系统。本程序于 20

2、11 年 06 月 19 日发布,2011 年 06 月 19 执行,自执行之日起所进行的与本程序有关的活动,均应符合本程序的规定。本程序由质量安全部提出。本程序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本程序起草人: 本程序会签人: 本程序审核人: 更 改 记 录更改标识 更改页号 更改处数 更改单号 更改人 更改日期2企业标准 编 号 Q/HT CX23 -2011代 替山西昊通电网工 程有限公司 工 伤 、 职 业 病 管 理 控 制 程 序修订状态 A/01 目 的为 控 制 和 消 除 工 伤 、 职 业 病 危 害 , 加 强 工 伤 、 职 业 病 管 理 , 保 护 劳 动 者身 体 健 康 ,

3、维 护 劳 动 者 权 益 , 特 制 定 本 程 序 。2 范 围本 程 序 适 用 于 公 司 工 伤 的 确 认 、 职 业 病 检 查 、 诊 断 、 工 伤 、 职 业 病 劳 动鉴 定 , 评 残 及 待 遇 的 执 行 。3 职 责3.1 质 量 安 全 部 负 责 工 伤 事 故 的 复 核 和 最 终 认 定 及 档 案 的 建 立 , 并 发 放 工 伤证 件 。3.2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职 业 病 的 预 防 、 检 查 和 诊 断 。3.3 质 量 安 全 部 负 责 组 织 工 伤 、 职 业 病 的 劳 动 鉴 定 和 评 残 , 并 对 工 伤 、 职

4、业病 职 工 进 行 管 理 。3.4 财 务 部 负 责 工 伤 、 职 业 病 保 险 待 遇 的 执 行 。3.5 办 公 室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工 伤 、 职 业 病 职 工 的 待 遇 落 实 情 况 , 确 保 职 工 的 合法 权 益 。4 程 序 文 件4.1 工 伤 、 职 业 病 范 围 及 其 认 定4.1.1 职 工 由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负 伤 、 致 残 、 死 亡 的 , 原 则 上 可 以 认 定 为 工 伤 :4.1.1.1 从 事 本 单 位 日 常 生 产 、 工 作 或 者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临 时 指 定 工 作 的 , 在紧 急

5、 情 况 下 , 是 未 经 本 单 位 指 定 , 但 从 事 直 接 关 系 本 单 位 重 大 利 益 的 工 作 的 ;4.1.1.2 经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安 排 或 者 同 意 , 从 事 与 本 单 位 有 关 的 科 学 试 验 , 发明 创 造 和 技 术 改 进 工 作 ;34.1.1.3 在 生 产 工 作 环 境 中 接 触 职 业 性 有 害 因 素 造 成 职 业 病 的 ;4.1.1.4 在 生 产 工 作 的 时 间 或 区 域 内 , 由 于 不 安 全 因 素 造 成 意 外 伤 害 的 , 或者 由 于 工 作 紧 张 突 发 疾 病 造 成 死 亡

6、 或 经 第 一 次 抢 救 治 疗 后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的 ;4.1.1.5 因 履 行 职 责 遭 致 人 身 伤 害 的 ;4.1.1.6 从 事 抢 险 、 救 灾 、 救 人 等 维 护 国 家 、 社 会 和 公 众 利 益 活 动 的 ;4.1.1.7 因 公 、 因 战 致 残 的 军 人 复 员 转 业 于 公 司 工 作 后 旧 伤 复 发 的 ;4.1.1.8 因 公 外 出 期 间 ,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 遭 受 交 通 事 故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造 成伤 害 或 者 失 踪 的 , 或 因 突 发 疾 病 造 成 死 亡 或 者 第 一

7、 次 抢 救 治 疗 后 全 部 丧 失 劳动 能 力 的 ;4.1.1.9 在 上 下 班 的 规 定 时 间 和 必 经 路 线 上 , 发 生 无 本 人 责 任 或 者 非 本 人 主要 责 任 的 道 路 交 通 机 动 车 事 故 的 ;4.1.1.10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1.2 职 工 由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负 伤 、 致 残 、 死 亡 的 不 应 认 定 为 工 伤 。a、 犯 罪 或 违 法 ;b、 自 杀 或 自 残 ;c、 斗 欧 ;d、 酗 酒 ;e、 蓄 意 违 章 ;f、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8、 情 形 。4.1.3 本 规 定 所 称 职 业 病 , 其 范 围 、 名 称 按 照 职 业 病 范 围 和 职 业 病 患 者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4.1.4 认 定 工 伤 、 职 业 病 应 当 根 据 以 下 资 料 :4.1.4.1 职 工 工 伤 登 记 表 ;4.1.4.2 医 院 或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初 次 治 疗 工 伤 的 诊 断 书 和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职 业 病 诊 断 必 须 经 二 级 以 上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44.1.4.3 工 伤 事 故 和 职 业 病 分 析 报 告 ;4.1.4.4 根 据 职 工

9、的 申 请 进 行 调 查 的 工 伤 、 职 业 病 报 告 。4.2 工 伤 、 职 业 病 的 预 防4.2.1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4.2.2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制度,严格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4.2.3 运 用 先 进 技 术 或 采 取 有 效 治 理 措 施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 达 到 国 家 要 求 标 准 ,配 备 必 要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设 施 和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4.2.4 必 须 组 织

10、 劳 动 者 进 行 上 岗 前 和 定 期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 经 培 训 考试 合 格 后 , 方 可 上 岗 , 执 行 能 力 、 培 训 和 意 识 控 制 程 序 。4.3 工 伤 管 理4.3.1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后 , 执 行 不符合、事故、事件控制程序 的 同 时 , 由质 量 安 全 部 建 立 工 伤 事 故 台 帐 。4.3.2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后 , 按 关 于 办 理 工 伤 证 件 的 规 定 办 理 工 伤 证 件 ,职 工 因 工 死 亡 , 不 再 办 理 工 伤 证 件 , 但 应 出 具 死 亡 证 明 。4.4

11、职 业 病 的 管 理4.4.1 职 业 病 检 查4.4.1.1 每 年 由 企 管 办 制 定 职 业 病 检 查 计 划 , 并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4.4.1.2 新 职 工 入 厂 前 , 必 须 进 行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 接 尘 职 工 必 须 拍 照 胸 大 片 ,接 触 粉 尘 、 毒 物 及 物 理 因 素 等 有 害 作 业 的 职 工 应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4.4.1.3 定 期 检 查 时 间 间 隔a、 对 直 接 接 触 粉 尘 5 年 , 间 断 接 触 粉 尘 7 年 以 上 的 职 工 , 尘 肺 病患 者 每 两 年 拍 片

12、检 查 1 次 。b、 接 触 毒 物 及 有 害 物 理 因 素 的 职 工 , 根 据 职 业 病 诊 断 标 准 及 处5理 原 则 进 行 定 期 体 检 。4.4.2 职 业 病 诊 断 报 告 。 职 业 病 诊 断 按 职 业 病 诊 断 管 理 办 法 和 职业 病 诊 断 标 准 及 处 理 原 则 执 行 , 职 业 病 报 告 按 职 业 病 报 告 办 法 执行 。4.4.3 职 业 卫 生 档 案4.4.3.1 办 公 室 分 别 为 各 单 位 接 触 粉 尘 职 工 建 立 接 触 粉 尘 职 工 档 案 ,用 于 记 录 职 业 史 , 职 业 危 害 接 触

13、史 , 职 业 性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和 职 业 病 诊 断 结 果等 个 人 健 康 资 料 。4.4.3.2 接 尘 职 工 档 案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 认 真 、 细 致 的 填 定 , 内 容 准 确 、 完 整 、使 其 规 范 化 、 科 学 化 。4.5 工 伤 、 职 业 病 劳 动 鉴 定 和 评 残 时 性 执 行 关 于 伤 病 职 工 劳 动 鉴 定 暂 行规 定 。4.6 工 伤 、 职 业 病 待 遇4.6.1 财 务 部 负 责 工 伤 、 职 业 病 待 遇 的 执 行 。 办 公 室 、 办 公 室 、 企 管 办 、财 务 处 负 责 工 伤 、 职 业 病 的 治 疗 和 疗 养 。4.6.2 伤 残 待 遇 的 确 定 和 工 伤 、 职 业 病 职 工 的 安 置 以 评 定 的 伤 残 等 级 为 主 要依 据 。4.6.3 工 伤 、 职 业 病 待 遇 按 企 业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职 业 病 范 围和 职 业 病 患 者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5 相 关 、 支 持 性 文 件 不符合、事故、事件控制程序 能 力 、 培 训 和 意 识 控 制 程 序 6 记 录工 伤 事 故 台 帐职 业 病 职 工 台 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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