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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条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列.doc

1、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 的通知粤人发2003172 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二三年七月七日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一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一级作家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学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

2、作成就卓著,在全国有广泛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具有良好的取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专业或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1 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评审后,如发现有

3、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第三条 资历条件参加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门组织的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 5 年以上。2、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未达到上述年限,但创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之一项。(2)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国家级文学奖项 1 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国家级文学奖项 2 个。(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省级文学常

4、设性奖项 2 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 3 个。(4)创作成绩卓著,在全省文学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国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如文学讲习班),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一)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写作技巧、很深的艺术造诣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二)独立或合作创作正式出版文学新作品 3 部(文学评论著作 2部)以上,并至少有 1 部受

5、到国内文学界的高度评价,在全国有广泛影响,并享有较高知名度。(三)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学刊物(含文学评论刊物)发表3 篇(含 3 篇)以上,或在省级文学刊物发表 6 篇(含 6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国文学界产生影响。(四)圆满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中国作协主办的各项文学奖(含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儿童文学奖等)1 个。(二)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的各项文学奖 1 个。(

6、三)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项文学奖 2 个。(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l、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字介绍到国外,并产生一定影响。2、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国家出版社收入全国权威性选集出版,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3、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全国性文学刊物转载并评价,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4、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第七条 附则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一级作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文

7、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二级作家必须具有较好的思想水平、较高的文学修养、较深的文学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已大体具备一个成熟作家的思想、艺术素养,初步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在全省有较大的影响和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文学事业有一定的贡献。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专业或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

8、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1 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评审后,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第三条 资历条件(一)参加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门组织的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l、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 5 年以上。2、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虽未达到以上年限,但创作成绩突出,有明显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1)获地市级以上批准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

9、青年专家称号。(2)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获得国家级文学奖项 1 个;(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 1 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积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 2 个。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如文学讲习班),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写作技巧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二)独立或合作创作正式出版文学新作品 2 部(文学评论著作 l部)以上,并至少

10、有 1 部受到省内文学界的高度评价,在全省有较大的影响和知名度。(三)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学刊物(含文学评论刊物)发表2 篇(含 2 篇)以上,或在省级文学刊物发表 4 篇(含 4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省文学界产生影响。(四)比较圆满地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一定的贡献。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省作协主办文学常设性奖项1 个;或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组织的各项文学奖 1 个。(二)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项文学奖 1 个。(三)

11、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1、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省级出版社收入全省权威性的选集出版,并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2、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重要的文学刊物转载并评价,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3、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第七条 附则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三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三级作家必须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文学修养、文学专业知识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过质量

12、较高的文学(评论)作品,在本地区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文学创作上取得一定的成绩。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专业或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1 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评审后,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的

13、,一律撤销所取得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第三条 资历条件(一)参加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门组织的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 5 年以上。2、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虽未达到上述年限,但取得一定的创作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1)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获得国家部门颁发的文学奖项 1 个。(2)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 1 个。(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地市级文学奖项 2 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积获得地市级文学奖项 3 个。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14、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如文学讲习班),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创作技巧,有一定的创作经验。(二)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创作正式出版文学新作品 1 部含文学评论)以上,并受到地市级文学界的较高评价,在全地区有一定影响。(三)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学刊物(含文学评论刊物)发表1 篇(含 1 篇)以上,或在省级文学刊物发表 2 篇(含 2 篇)以上,或在地市级文学刊物发表 3 篇(含 3

1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地区文学界产生影响。(三)较好地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的文学(含文学评论)作品,获得地市级各项文学奖;或获省级文学刊物组织的文学奖。(二)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区内产生一定影响。第七条 附则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三级作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四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评定标准:文学创作四级作家必须具有先进的文学意识、一定的文学

16、修养,掌握文学专业基础知识和创作技巧,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的文学(评论)作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文学创作上取得了初步成绩。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专业或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1 年申报。评审后,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资格,1年内不得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

17、。(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第三条 资历条件(一)参加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门组织的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二)从公开报刊上发表第一篇作品算起,从事文学创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文学素养和生活积累,并有初步的创作成绩。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如文学讲习班),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一)努力深入生活,掌握基本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的能力,并有初步的创作成绩。(二)独立或合作创作正式发表文学(含文学评论)作品一定数量。(三)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或合作创作的文学作品,受到区内文学界较好的评价。第七条 附则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学创作四级作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以上资料由广东学习网免费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广东学习网,广东最权威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一站式服务平台。学习考核学分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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