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 100 表)杨 雄()绪 论一、命题的重点近五年来的考点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列(前四名)2010 年 (1)证据制度;(2)一审程序;(3)执行程序;(4)审判概述2009 年 (1)一审程序;(2)二审与再审程序;(3)证据制度;(4)执行程序2008 年 (1)附带民事诉讼;(2)一审程序;(3)证据制度;(4)强制措施2007 年 (1)一审程序;(2)立案与侦查程序;(3)强制措施;(4)二审与再审程序2006 年 (1)一审程序;(2)证据制度;(3)立案与侦查程序;(4)审查起诉程序2010 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明细表章节 共计分值 考查细目基本原则 0刑事诉讼主体
2、 0管辖 4 立案管辖(1 分);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2 分);交叉管辖(1 分);回避 1 回避的程序(1 分)辩护与代理 1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1 分)证据 24 证据的法定种类(1 分);证据的理论分类(1 分);证明对象(1 分);证明标准、 证 据的运用 规则(21 分)强制措施 3 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2 分);强制措施的变更(1 分)附带民诉 2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2 分)期间、送达 1 审理期限的计算(1 分)立案 0侦查程序 4 鉴定与鉴定人(2 分);通缉(1 分);辨认(1 分)审查起诉程序 5 刑事起诉制度(2 分);审查起诉程序(1 分);侦查监督
3、(2 分)审判概述 5 公开审判原则(1 分);集中审理原则(2 分);合议庭(2 分)一审程序 8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2 分);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1 分);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2 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2 分);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1 分)二审程序 3 上诉不加刑原则(1 分+2 分)死刑复核程序 1 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复核程序(1 分)审判监督程序 1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权限(1 分)执行程序 6 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2 分)、无期徒刑和剥 夺政治权利的执行(2分);财产刑的执行(2 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程序
4、(2 分)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2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2 分)二、刑事诉讼流程图涉嫌犯罪行为2第一章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自首、报案、举报、控告不予立案自诉 立案侦查聘请诉讼代理人 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审查起诉起诉聘请辩护人辩护驳回 和解 撤回自诉提起公诉 不起诉被害人起诉被害人申诉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被不起诉人申诉第一审上诉检察院抗诉程序终结第二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程序核准程序程序终结申诉检察院抗诉判决、裁定法定刑以下核准的程序核准程序程序倒流3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核心考点:刑事诉讼法与法
5、治国家的关系【2011 新增】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法治国家的关系(表1)区别刑法( 实体法 )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事 诉讼法( 程序法) 追诉犯罪的程序、追 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 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 联系 两者有共同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 权、 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有其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 诉讼法在 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 宪法的关系之中。刑事 诉讼法 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成 为保障公民基本人 权和自由的基
6、石。而国家权力得以 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 现为 其在宪法中的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一方面体 现为 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其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 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其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 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发生冲突时, 应当侧重保障人 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
7、,具体内容包括:程序参与、程序遵守、程序救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 。诉讼效率严格控制 审 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 带到 审判官面前;对羁 押的期 间进行严格限定;庭审 中奉行不中断 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 简 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职能(表3)审判4控诉 辩护(二)刑事诉讼主体(表4)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
8、责任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 3、4 条)(表5)权力类型 权力主体 职权内容侦查权 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权 人民法院 审判特别注意: 除法律特 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 权行使这些权力。世界上 许多国家的 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 3 条第 2 款) (表6)含 义 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
9、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体现(程序违法的后果)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非法 证据的排除 规则(并非所有)(参见表33、35);二审对 于程序 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刑诉法第 191条);死刑立即 执 行案件复核后,最高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 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 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高检规则第30条)。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主体诉讼主体 当事人: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
10、人:一般诉讼主体般诉讼主体5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 5 条、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 3、6、710 条【2011 年新增】 ) (表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谁独立?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独立于谁?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的程度? 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检察一体,集体独立。 上下级监督关系,不能“ 请示、汇报”,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基层、中级法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 型案件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发回重
11、审第一 审法院 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 审法院原则上不得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 审法院作出 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 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第二 审法院因原 审判决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 审的, 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 一次 。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 发布 指导性 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 正。高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 参考性 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中级法
12、院的监督指导方式 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 8 条) (表8)监督种类 监督方式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监督通 过 审 查 批 捕 和 审 查 起 诉 监 督 侦 查 工 作 ;对 侦 查 过 程 中 的 违 法 情 况 提 出 纠 正 意 见 。审判监督对审 判过程的 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高法解释185条)对审 判结果的 监督:抗诉。执行监督 对刑 罚执行活 动的监督;对刑 罚变更活 动进行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五、未经人民法
13、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 12 条)(表9)含义确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权 力 由 人 民 法 院 统 一 行 使 ,其 他 任何机 关 、团 体 和 个 人 都 无 权 行 使 。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6体现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明确由控 诉 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 义务;疑案作无罪处理:证据不足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 15 条)(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表10)阶段情形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立案/不受理 撤
14、销案件 不起诉 宣告无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经特赦令赦免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不受理 终止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或者 宣告无罪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二)程序倒流(高检规则第 262、263 条) (表11)案件类型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
15、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主要内容: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心考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 (表12) (刑诉法第 82 条)二、当事人(表13)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提出控告;(刑诉法第 14 条)有权 使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 (刑诉法第 9 条)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提出控告;(刑诉法第14条)有权 使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刑诉法第9条)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
16、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7申请 回避;(刑 诉法第28条)委托 诉讼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参加法庭 调查 、辩论,提供 证据;上诉 (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被害人 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 对 判决 提起抗诉自诉人 有刑事上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接受调解。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被告人 最后陈述权;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附带 民事诉讼 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附带 民事诉
17、讼 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进行反诉。每种当事人享有的特殊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进行和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调解。三、其他诉讼参与人(表14)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类型 特别提示产生 被代理人或者委托人 代理人 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 法律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尤其注意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诉讼代理人 委托公诉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 ;自诉
18、 案件的自 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 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诉法第40条)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辩护人 注意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参 见“ 辩护与代理”一章主体 对象 是否回避 特点 权利证人(刑诉法第48 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注: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注意:见证人不是证人。)一般性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否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鉴定人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注:自 专
19、门性事实 是 8 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 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翻译人员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 翻译的人员。翻译 人员应 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 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第四章 管 辖主要内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核心考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交叉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特殊地域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一、立案管辖(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5) 高检规则第 8 条)种类(四种) 具体罪名和特征贪污贿赂 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
20、他罪均 为特殊主体。渎职 罪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 种)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 特征:利用 职权程序:省 级以上人民 检察院决定(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6)(高法解释第 1 条)种类(三种) 具体罪名和特征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21、);侵占案 。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 种,高法解释第1条2 款)故意 伤害案 (轻伤害)(刑法第234 条第1 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 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 条规定);重婚案 (刑法第 258 条规定);遗弃案 (刑法第 261 条规定);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 识产权 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 严 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能判 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 既可公诉
22、又可自 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 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9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转自诉被害人有 证 据证明;侵犯 人身权 利、财产权利;公检 作出不予追究的 书面决定。(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7)(六机关规定第 14 条)分工 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 门、 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的分工特殊案件的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涉税案件(并非全部);伪证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由公安机关管辖。(四)交叉管辖(表18)分别管辖
23、: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交叉案件的管辖主罪原则: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 检察院管 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六机关规定第6条)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对于属于 告 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
24、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时,随同公 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法院审理 自诉 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法院审理 公诉 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变 更起诉(高法解释第178条)。二、级别管辖(表19)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刑诉法第1922条)法 院 管辖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 可能判处 死刑、无期徒刑的;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
25、管辖的以外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上可审下上级 法院在必要的 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 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刑诉法第 23 条)检察院 认为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 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10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高法解 释第4 条)下不可审上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 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
26、管辖的, 全案 由上 级法院管辖。( 高法解释 第5 条)三、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表20)(刑诉法第 2425 条)(高法解释第 2 条)原 则 注意事项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 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包括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 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民事 诉讼(最先立案)行政 诉讼(最先收到起 诉状)(二)指定管辖(表21)(高法解释第 1719 条)情 形 管辖不明、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 辖权程 序 管辖 不明:协 商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有管 辖权但客 观上不能行
27、使管辖权: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指定后的案卷的移送公诉 案件(退回 检察院);自诉 案件(直接移送有管 辖权的法院)。(三)特殊地域管辖(表22)(高法解释第 714 条)情 形 管辖的法院国际 公约规 定的罪行 抓获地中级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入境地中级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最初停靠地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最初降落地国际 列车上的犯罪 按协议最初停靠站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漏罪 :原则上 为原审法院;如果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管辖更
28、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新罪: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 的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若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 辖;若被缉捕押解回监狱 后发现的,由罪犯 服刑地的法院管辖。四、专门管辖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表23) (高法解释第 20、21 条)分别管辖现役 军人(含 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 分别 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目前为铁路法院);涉及国家 军 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非军 人、随 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军人在 办理退役手 续后犯罪的;现役 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
29、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11的案件 退役 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第五章 回 避主要内容: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回避的种类与程序核心考点: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表24) (刑诉法第28、29、 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回避对象 审判人 员、 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书记员、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回避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 过本案的 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
30、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违反规定会见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法解释第27条)凡在本 诉讼阶 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高法解释第31条)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表25) (刑诉法第28、30条)种 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决定主体院长 :审判人 员、法院书记员、翻 译人员、鉴定人;检察 长:检察人 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 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 鉴定人、翻译人员;侦查 机关负责 人: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机关决定: 审 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
31、检察长和侦查机关 负责人。申请的效果非法定情况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 议。(高法解释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申请 复议一次的主体:被 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恢复庭审前);(高法解释第28条)审查 期间原 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例外;复议 期间, 诉讼活动不停止。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 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 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高检规则第30条)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主要内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辩护
32、人的诉讼权利;辩护的种类;拒绝辩护;刑事诉讼代理12核心考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指定辩护;拒绝辩护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表26)(刑诉法第 35 条)依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独立 的诉讼 参与人 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 。所维护 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而不是非法权益。诉讼地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 专门维护者 。二、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表27) (刑诉法第 32 条、高法解释第 33 条)正面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监护人、 亲友。绝对禁止被宣告 缓刑和 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 剥夺
33、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行 为能力的人;禁止范围 相对禁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 的人民陪 审员;与本案 审理 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第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 近亲属或者 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 许。此处近亲属的范围(刑诉法第82 条6款)人数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 (高法解释第35 条)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 辩护。 (高法解释第35条)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一)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之比较(表28)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
34、非律师辩护人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法、检,其他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查阅的范围:刑事 诉讼法的 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刑诉法第36条)律师 法的规 定:审查起诉阶段(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审判阶段(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法第34条)阅卷权(刑诉法第36条)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6条)审查 起诉阶 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六机关规定第12条
35、)受委托的律师凭“三证”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即可行使会见权。 (律师法第33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第33条)调查取证权 主体: 只有辩护 律师才能享有 。(刑诉法第37条)13调取的方式: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亲自取 证:A、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过两关;B、向辩方证人取证,需过一关。(刑 诉 法第37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两证” (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法第35条)提出意见权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
36、辩护人的意见(刑诉法第139条)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刑诉法第151条)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 发问、 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 证,申 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 利。经授权的上诉权 近亲属也需获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刑诉法第180条)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均享有此权利(刑诉法第75 条)。拒绝辩护权 条件: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委托从事 违法活动、 隐瞒事实真相。(律师法第32条)庭审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 意见不受法律
37、追究。(例外: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37条)人身保障权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 时内通知该律师 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 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法第37 条)注意: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1)会见权 (2)阅卷权 (3)无调查取证权(二)辩护权与侦查阶段法律帮助权的区别(刑诉法第96条)(表29)辩护权 侦查阶段法律帮助权时间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随时。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也可由其
38、 亲属代为聘请。若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请求的, (提出具体对象的) 侦查机关应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律所转达该请求;(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应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身份 参见(表27) 必须是律师权利 参见(表28)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 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罪名;会见并了解案情注意 律师会见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要双批准(聘请律师、律 师会见 )(刑诉法第96条)。侦查阶 段会 见的安排:48 小时;5 天(黑社会、恐怖活 动 、走私、毒品、贪污贿赂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六机关 规定第11条)。会见 的在场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
39、以派员 在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刑 诉法第96条)。14受委托的律师凭“三证”即可行使会见权,但不被监听。(律师法第33条)四、辩护的种类、拒绝辩护(表30)种类 特点自行辩护 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都存在,但是有不同的 时间限制指定辩护(高法解释第36、37条)(1)前提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2)存在的阶段审判阶段;(3)指定的主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4)被指定的对象:“应当”指定(四种情形:死刑;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指定拒绝辩护:一般两次(无需理由),结果是自行辩护 ;应当指定 辩护 的案件只能一
40、次(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结果必须有辩护人辩护(高法解释第38、165条)五、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表31)区别点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地位 非独立诉讼参与人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代理的依据 被代理人的意思 事实和法律职能 控诉 辩护资格 三类(注意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人员)(参见表27)委托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产生的时间 公诉 案件:审查 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诉讼权利 二者基本相同(参见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第七章 刑事证据主要内容:证据的基本特征;
41、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死刑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核心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死刑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一、证据的基本特征、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表32)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 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人的主 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关联性 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类似行为、品格事 实、表情)合法性 证据的 形式 应合法(刑诉法第42条);证据提供、收集和审查的程序应合法。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2011新增】15含义 是指对于案件事实
42、的认定,必 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 实。证据裁判原则 体现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 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 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用于定案的 证据必须是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含义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 证明力 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 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 定的一项证据原则。自由心证原则体现 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 自由判断,二是 内心确信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阶段(表33)
4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 年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 陈述排除的范围物 证、书证 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 审判, 且不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排除的阶段 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出主体 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明 证明主体 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二)法院排除非法供述的程序(表34)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 年新增】法庭调查开始被告人及其辩护
44、人提出异议(书面或者口头;庭审前或庭审中,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先行调查不存疑 存疑宣读、出示 结合其他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控诉方举证(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双方质证、辩论一审未审查,并将其作为定案根据的,二审应审查法庭调查核实延期审理16(三)死刑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表35)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 年新增】排除方式种类强制排除 可补正(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的排除物证、书证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45、 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书证 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经勘 验、 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 书证,未附有相关笔录和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对物 证、 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收集 调取的物 证、书证,在相关笔录、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 、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收集 调取物 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物证 照片、 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
46、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存在其他瑕疵的。证人证言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处于明 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 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证人的 猜测 性、评论性、推断性 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根据一般生活 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意见证据规则)询问证 人没有个 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没有 经证人 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没有填写 询问 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询问 地点不符合 规定的;询问 笔录没有 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询问 笔录反映出
47、在同一时间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证明到确实、充分宣读、出示 结合其他证据作为定案根据 排除不宣读、出示 不作为定案根据17印的书面证言;询问 特殊证 人时未提供手势辅助或翻译辅助。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采用 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讯问 笔录没有 经 被告人 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询问 特殊被告人 时未提供手势辅助或者翻译辅助。笔录 填写的 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讯问 人没有 签名的;首次 讯问笔 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 不具 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
48、,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 不具 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 程序、方法有错误的;鉴定意 见与 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鉴定 对象与送 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送检 材料、 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违反有关 鉴 定特定标准的;鉴定文 书缺少 签名、盖章的;其他 违反有关 规定的情形。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视听资料真伪 不明:经审查 或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来源不明 :对视 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辨认结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 格审查, 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辨认 不是在 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 前使辨 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 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