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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工作规范.doc

1、- 4 -附件 1: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 号)及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 1 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 1011 号)及 附件 1 的补充

2、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 号)中所列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表)中 HS 商品编码前四位为 4412 项下的胶合板、多层板等。第三条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 5 -口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备案登记要求,考核出口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基本出口条件的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对出口生产企业的现场评审和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等。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登记,按规定对出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暂停出口、限期整改不允许加工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第四条 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

3、称省局检鉴处)负责全省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的申请受理、备案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局技术中心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专项检测实验室,负责承担全省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中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第二章 备案登记申请条件第五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诚信守法经营,近期无出口生产企业责任引起的产品质量国外召回、通报或退货;- 6 -(二)拥有较为规范的生产场地,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管理人员;(三)熟悉

4、国内外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能够按照出口产品输入国家和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四)建立较为完善的从原辅材料进厂,到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出口产品出厂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 (五)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具有一定的自检自控能力或委托具有 CNAS 认 可资质实验室进行检验,能够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和地区技术法规、标准或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检测合格报告。(六)符合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评审表中核查项目的要求。(七)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 号)的有关要求。第三章 备案登记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出口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分支局主管部门提

5、出备案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附表 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 7 -公章);(三)出口企业概况介绍(包括出口生产企业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说明、生产规模等);(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 ;(五)主要原辅材料(如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等)明细及其供货商名录清单;(六)企业实验室情况说明(包括实验室获得认证情况、人员构成、配备的检测仪器、执行的检验标准、能独立完成的检验项目等,以及企业委托检测实验室的上述信息);注:企业委托检测实验室是指企业为确保其出口

6、产品的质量,在自我检测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主动委托第三方具备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对其产品进行检测,以全面了解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不包括各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产品抽查检验时指定的检测实验室。(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附表 2);(八)工业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承诺书(附表 3);(九)其他相关资料(如企业及产品获得的各项证书、奖励等)。第七条 各分支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出口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 8 -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经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登记申请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受理其申请。(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进一

7、步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如果申请人逾期未能补正,视为自动撤销申请。(三)对经初步审查不符合备案登记申请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签发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表 4),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第四章 备案登记及样品检测第八条 对受理申请的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包括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测三方面。文件审查由各分支局主管部门负责;现场评审由评审组组长负责;产品检测由现场评审组组长指定检验检疫人员在出口生产企业现场抽取代表性样品,封样后由出口生产企业送样到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备案登记应根据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测情况综合

8、评定。第九条 分支局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登记申请后,应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审查即文件审查。对经审- 9 -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口生产企业,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申请材料,补正时间最长为 15 个工作日,如果申请人逾期未能补正,视为自动撤销申请。第十条 对经文件审查符合要求(含经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口生产企业,分支局应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计划书面告知企业。现场评审应在文件审查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不含抽样检测及企业整改时间)完成。第十一条 评审组一般由 2-3 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长对评审工作质量负总责,评审成员对所承担的评审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评

9、审组应按照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记录(附表 5,以下简称评审记录)中评审表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现场评审,如实填写评审记录,准确做出现场评审结论。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合格需纠正、不合格三种情况。合格需纠正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在现场评审后1 个月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毕后将整改书面材料报评审组长,评审组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书面验证或现场跟踪验证。经验证符合要求的,视为现场评审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第十四条 评审组 在现场评审的同时,应结合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的产品种类,按不同工艺、材质分别抽取- 10 -样品并封样,封样后送省局

10、技术中心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若现场评审时无法抽封检测样品,可另行约定时间抽封检测样品。第十五条 省局技术中心应按照出口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输入国家或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并在规定的检测时限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第十六条 出口生 产企业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检测报告报送评审组长。对样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合格的,评审组应及时告知出口生产企业进行改进。出口生产企业改进后可重新申请抽样检测,如重新抽样检测仍不合格,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出口生产企业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全部完成后, 评审组长应在申请表中“ 评审组评审意见 ”栏填写评审结

11、论,并将 评审记录、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报告(附表 6,以下简称评审报告)报分支局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对经文件审查、现场评审符合备案审查要求,且样品安全卫生项目经检测合格的出口生产企业,分支局主管部门应在申请表中“ 分支局主管部门 推荐意见” 栏填写推荐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11 -第五章 备案登记审批与发证第十九条 分支局分管局领导在收到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后,应及时对有关申请材料、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做出拟准予备案登记或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批。第二十条 分支局 应在初步审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评审记录、

12、评审报告一并报省局检鉴处。第二十一条 省局检鉴处在收到材料 5 个工作日内, 对分支局拟准予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按 5%10%比例,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抽查验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分支局。 专家组按评审记录中评审表的要求进行现场抽查验证工作,填写评审记录,作出现场验证评审结论,书面报省局检鉴处。备案登记结论以省局现场抽查验证结论为准。经现场抽查验证符合条件的,省局检鉴处签发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书(附表 7,一正两副,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书);经现场抽查验证不符合条件的,省局检鉴处签发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不予备案登记决定书(附表 8,

13、一正两副,以下简称不予备案登记决定书),并追究分支局的责任。- 12 -对不进行现场抽查验证的,由省局检鉴处根据分支局初步审批意见签发备案登记证书或不予备案登记决定书。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二十二条 备案登 记证书、不予备案登记决定书由省局检鉴处统一印制。备案登记证书编号规则为:木制品代码(MZP)+ 分支局机构代码(前四位码)+ 辖区内备案登记 出口生产企业顺序号(三位码),如 MZP 3701001 表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青岛地区第 1 家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不予备案登记决定书编号规则为:木制品代码(MZP)+不予备案代码(BB) +分支局机构代码(前四位码)+辖区内不予备案登记出

14、口生产企业顺序号(三位码),如 MZPBB 3701001 表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青岛地区第 1 家不予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注:原则上一个出口生产企业一个备案登记号。若一个企业同时生产出口胶合板、多层板、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时,应按照一个企业总体进行评审。予以备案登记的,应在备案登记证书上注明不同的产品。第二十三条 对不予 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自告知之日起 6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第二十四条 分支局应做好对辖区内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统计工作,并于每年的 7 月 10 日、次年的 1 月 10 日- 13 -前,将辖区内年度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统计表(见附表 9)

15、上报省局检鉴处。第六章 备案登记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省局对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对在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出口生产企业,应根据其申请给予换发备案登记证书:(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持更名申请、更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换发备案登记证书;(二)企业增加产品种类的,应申请对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持换证申请、检测合格报告申请换发备案登记证书。第二十七条 对在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出口生产企业,应视为其备案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一)企业一年内无出口的;(二)企业停止生产出口备案登记产品的;(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注销

16、的。第二十八条 对在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出口生产企业,经核查属实,应暂停其备案登记证书,暂停期为三个月:- 14 -不能持续符合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管理要求的;未按规定使用备案登记证书的;(三) 出口产品因出口生产企业责任造成国外通报、退货,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第二十九条对在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出口生产企业,经核查属实,应吊销其备案登记证书:(一)出口产品因出口生产企业责任造成国外通报、召回、退货,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拒绝接受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备案登记证书,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备案登记证书的,或收购非

17、备案登记生产企业成品代为出口的;(四)对省局监督抽查或分支局日常监管发现重大问题,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五)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第三十条 分支局对在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内有上述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情况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局检鉴处,由省局检鉴处给予相应处理。第三十一条 已获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在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满 6 个月前,依据本工作规范第三章之规定,- 15 -向辖区内分支局重新申请备案登记。出口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结构、工艺流程、车间仓库、生产设备等发生重大调整时,应重新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由省局检鉴处负责解

18、释。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后,国家质检总局另有新规定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新规定执行。附表:1.出 口 木 制 品 及 木 制 家 具 生 产 企 业 备 案 登 记 申 请 表2.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3.工业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承诺书4.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5.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记录6.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报告7.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 16 -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书8.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不予备案登记决定书9.年度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

19、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统计表- 17 -附表 1: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申请形式:初次申请换证申请企业名称:(盖章)企业地址:联系人:电话:产品名称:申请日期:- 18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编制申请须知一、请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二、在封面“ 申请形式”的“”中,根据企 业情况选择涂黑。三、申请备案企业应按照规定,逐 项如实填写,申 请书 一式三份。四、申请备案企业提交申请书时, 应同时随附以下资料:1、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出口生产企业现行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清单;3、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原

20、辅材料等安全卫生情况的说明材料;4、生产工艺流程及说明;5、企业实验室情况说明(包括实验室认证情况、人 员构成、 检测仪器、检验标准、 检验项目等,以及委托检测实验室的上述情况)注:企业委托检测实验室是指企业为确保其出口产品的质量,在自我检测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主动 委托第三方具备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对其产品进行检测,以全面了解其产品的质 量安全情况。不包括各政府机构、行 业协会组织产品抽查检验时指定的检测实验室。6、出口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声明(附表 2);7、工业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承诺书(附表 3);8、出口企业平面图;9、出口企业概况介绍;10、其

21、他相关资料(如企业及产品获得的各项证书、奖励等)。五、“企业地址”应为企业法定地址,如果企业法定地址与生产车间或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时,应同时 注明其所在地。六“企业认证 情况” 系指企 业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及产 品认证的情况。七、企业可提供电子版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八、在“备案受理部门受理意见”中,如同意接受申请,则选择第 1 项, 签字日期视为受理日期;如不符合申请要求,则选择第 2 项,不同意接受申请,并 简要说明理由。九、评审组长代表评审组在“评审组评审意见”栏填写“评审结论” 及整改验证结论。- 19 -十、分支局主管部门与分支局分管局领导分别在相应栏中,填写有关审查、审批意见。企业基本

22、情况中企业名称(中英文) 英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万元)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企业网址企业电子邮箱何 时 由 何 工 商 部门 核 发 营 业 执 照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总人数企业占地面积 m2 企业地址企业简介出口质量总体- 20 -情况(三年内)企业体系认证情况认证名称 认证机构/人员 首次颁证日期 有效期 证书号企业获得的荣誉及奖励荣誉及奖励名称 授予单位 授予日期 有效期企业出口产品认证情况产品名称 HS 编码 出口国别/地区获认证名称获证日期有效期(截 至 日 期 )型式试验检测机构名称检验标准名称企业产品出口情况- 21 -出口情况 出口不合格/退

23、货 情况产品名称 HS 编码 出 口 国 别/地 区 批次 数/重量 货 值(万 美 元 ) 批次 数/重量 货 值(万 美 元 ) 原 因 处 理 方 式注: 1、已获国内外 认证的出口产 品, 应附认证证明影印件。2、已做型式试验 的出口产品, 应附型式 试验报告封面及检验结论页 影印件。企业自检自控情况(一)企业自有实验室情况负责人 人员构成主要检测仪器实验室情况介绍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情况- 22 -认可/认证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认可/认证时间 有效期(截止日期)自有实验室检测能力信息类别 主要检测项目 检测标准 主要检测设备自有实验室是否满足出口产品检验需要 是 否 企业委托检测实验

24、室名称委托实验室检测能力信息类别 主要检测项目 检测标准 委托实验室名称 认可/认证 信息注:类别是指检测类别,包括:安全卫生(如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几何尺寸、外观等。企业自检自控情况(二)企业采购原料/物料情况采购部门负责人 人员构成主要检测仪器采购原料(出口产品用)及供应商信息- 23 -序号 主要原/辅料名称入厂时是否检验供应商名称合格评定结果及变动情况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企业自检自控情况(三)企业生产工序情况生产部门负责人 人员构成- 24 -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关键工序信息序号 关键工序点名称 关键生

25、产设备 设备状态 技术要求 操作人员备注:设备状态为“完好”“停用”“报废”- 25 -申请人声明我公司(厂)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备案登记结论,并保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本企业进行审查、验证及检验检疫监管。随附资料包括:1、2、3、4、5、6、7、8、9、10、11、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年 月 日- 26 -分支局受理意见申 请 材料齐全,同意接受该企业提交的申请。 申 请 材料不齐全, 请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以下申请材料,如果逾期未能补正,

26、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不同意接受该企业提交的申请,不受理理由:。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评审 组审查意见一、备案登记现场评审结论:经评审组现场评审,合格; 不合格;合格需纠正,存在个不符合项,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日。评审组组长签名:年 月 日二、不符合项整改跟踪情况:已整改,整改后合格;未 进 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不合格。评审组组长签名:年 月 日- 27 -分支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经文件审查、现场评审,我部门认为该企业符合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条件要求,且经山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检测,其申请备案登记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安全卫生项目符合输入国法律法规、技

27、术标准/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测合格,请局领导同意备案登记。 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分支局局领导初步审批意见经审查申请材料及评审材料: 拟同意发证 拟同意换证 拟不同意 发证(换证)。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满 6 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企业代码 发证人领证人 领证时间备 注- 28 -附表 2: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本单位生产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自我检验检疫,符合 输入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我

28、单位郑重承诺: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发生问题,愿承担全部责任。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生产企业(盖章)年 月 日- 28 -附表 3:工业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承诺书为落实好国家质检总局和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出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等要求,切实抓好本企业出口产品质量,我企业本着诚信原则,对我企业出口产品质量与管理要求承诺如下: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对我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质量负总责,保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从事生产。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自检自控体系,确保本企业出口产品不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三、生产的出口

29、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辅料等符合输入国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建立原材料、辅料进厂检验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建立供货商台帐和评价记录。四、做好出口产品生产加工质量管理,增强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 证出口报检货物与生产实际相符,保证经厂检符合输入国要求的合格产品报检出口,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保证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排查隐患,尽快消除不良影响,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五、对本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停止相关产品出口,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对不

30、符合相关规定,造成出口产品质量事故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本企业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理与处罚。法定代表人(签字):生产企业(盖章)年 月 日附表 4:- 29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检未受字 第 号:经对你厂(公司) 提交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你厂(公司)申请备案登记事项不属于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管理范围;你厂(公司)不符合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具体原因为:。因此,决定不予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盖章)年 月 日 - 30 -附表 5:出口木制品及

31、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记录初次申请评审审查形式:换证复核评审定期监督评审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编制- 31 -填 写 须 知一、本评审记录适用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的审查。二、请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三、根据本次审查的形式,将封面审查形式的“”涂黑。四、审查依据:1、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规范(试行);2、企业现行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3、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评审组对企业的审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文件审查;2、见面会;3、现场审查;4、评审组内部会议;5、总结会,

32、向企业反馈情况。(本记录用于定期监督时可省略 1、4 等步骤)。六、文件审查应按照有关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文件规定和本审查记录中有关备案审查要求进行。七、在本评审记录中,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 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表共设立了40 个审查项目,其中标有 “*”的核查项目共 13 个;其评审合格判定标准为:发现不符合项(包括整改项)累计不得超过 8 个,标有“*”的核查项目不得出现不符合项。八、本评审记录评审表中“评定”栏内根据情况填写“是、否、有、无、不适用” 等内容;“评审记录 ”栏中记录观 察到的具体情况或理由。九、本评审记录根据评审组分工,由 评审人员分别审查、填写完成, 审

33、查不符合项及审查论由评审组长签字。十、本记录作为备案评审过程的原始凭证, 评审人员不得随意漏项、漏填。十一、评审组对审查结论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十二、评审记录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分支局存档管理。- 32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评审表类别 核查内容 序号 核查项目 评审记录 评定 不符合或整改项验证*1 企业应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 负责其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含安全卫生项目和疫情防控)。2该机构负责人应由工厂最高管理者或其代表担任,机构成员应由相关技术、采购、检验、生产、 储运等部门的人员组成。1.1 机构的建立和 组成3 企业应明确该机构与技术、采 购、 检验、生产、 储运等部门的相互关系。*4 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机构涉及安全卫生质量控制和疫情防控方面的责任及权限。1.2 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5 企业应明确各部门(技术、采购 、检验、生产、 储运等部门)涉及质量安全控制和疫情防控方面的责任和权限。1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机构1.3 机构的质量目标 *6该机构应制定质量目标(含安全卫生和疫情防控的内容),确保工厂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输入国及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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