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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宪政制度浅析.doc

1、瑞士宪政制度浅析摘要:瑞士是世界上第二个联邦制国家,自 1848 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改,1999 年 4 月瑞士通过了新宪法。经过长期宪政实践,瑞士的联邦制度、直接民权制度、委员会制的联邦委员会制度等日趋完善。这些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得益于瑞士公民较好的公民权意识,反过来也较好的保护了公民的权力。近年瑞士宪政制度的发展有了一些新趋势,如公民要求强化直接民权、改义务兵役制为自愿兵役制和加入联合国等就是其体现。关键词:瑞士;宪政制度; 直接民权;委员会制政府Swiss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alysisAbstract: Switzerland is th

2、e worlds second federal state, on the Constitution was amended several times since to develop the first constitution in 1848, Switzerland in April 1999 adopted a new constitution. After long-term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the Swiss federal system, the system of direct democracy, the committee system

3、of the Federal Council system is maturing.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se systems thanks to Swiss citizens a better sense of citizenship, in turn, better protect citizens power. In recent year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in Switzerland has some new trends, such as citize

4、ns to dem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direct democracy, change the compulsory military service for voluntary military service and joined the United Nations is embodied.Keywords: Switzerland; constitutional system; direct democracy; Committees system of government瑞士国土面积为 41293 平方公里,人口 730 万,由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

5、曼语四种不同语言的民族组成。由于瑞士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状况和中立国地位,众多国际机构选址于此。瑞士不仅以经济发达、人民生活富裕和风景优美闻名于世,也以其独特的政治制度闻名于世。一、瑞士宪政制度基本原则瑞士于 1848 年制定第一部联邦宪法,1874 年对宪法进行了重要修正,随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正,形成了瑞士现在的宪政制度。1999 年 4 月 18 日瑞士通过新宪法,该宪法于 2000 年 1 月 1 日生效,新宪法对原来的宪政制度进行了确认,并根据形势发展作了一些补充和完善。根据瑞士宪法的规定和宪政实践可以看出其宪政制度具有以下基本原则:(一)联邦制原则瑞士是世界上 23 个联

6、邦制国家之一,也是除美国外第二个最早采用联邦制的国家。瑞士原由 23 个州组成,由于历史、语言和地理原因有三个州分为六个“半州”独立行使权力,所以瑞士实际上有 26 个州独立行使权力。州原本是独立的国家,1848 年这些州放弃了自己的部分主权,联合在一起形成瑞士联邦。每个州和“半州”均有自己独立的宪法、议会、政府和法院。瑞士联邦制的雏形可以追溯到 1291 年的“永久同盟” 。在 1291 年之前,瑞士一直处于封建割据,各自为政的状态。为了反对奥地利的统治,卢塞恩湖周围的三个州结成联盟并订立“永久同盟” 。盟约规定三个州中任何一个州受到侵犯时,三个州互相援助;均不承认委任的官员,也不承认非本地

7、人或者非缔约区居民的官员;在三个州间发生争执时应选出仲裁人进行仲裁并尊重其裁定。由于三个州的成功,吸引了其它一些州加人,但此时的瑞士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联邦,而是邦联,加盟各州有绝对的自主权,各州体制互异。邦联仅管理少数共同事务,如外交和州际纠纷的仲裁与调解等,这些事务由邦联会议来处理。1789 年,法国军队占领瑞士,将瑞士改名为海尔维第共和国,法军占领使瑞士原先的政治传统受到破坏。由于法国统治者喜欢整齐划一的制度,占领军依据法国的传统为瑞士重新划分疆界,并将邻近的几个法语和意大利语区划人共和国,每个州采用相同的代议制度,并充实中央政府权力。这种在外人压迫下形成的制度为瑞士人所不喜,但对他们却又

8、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瑞士人知道了统一的利益。法国统治结束后,瑞士的多数政治家不希望恢复旧日的邦联制,主张模仿美国的联邦制。在 1848 年制订宪法时,瑞士采用了联邦制,确定了联邦有中央政府,宪法授予联邦一系列权力。(二)直接民权原则很少有国家的人民拥有像瑞士人民这样的与政府联合决策的权力。直接民权是瑞士宪法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瑞士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瑞士长期的民主传统、地域和人口相对较小、居民较高的文化素养、新闻自由等对确保瑞士这种独特的政治体制得以延续和发挥作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直接民权其核心是强调人民通过各种形式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定与管理。有学者认为,瑞士的直接民权仅指复决权和创制权两项。

9、川实际上瑞士人民的直接民权包括联邦层次和地方层次。在联邦层次,人民拥有复决权和创制权两种直接权力;在地方层次,人民还拥有直接决定权等权力。1.复决权瑞士人民被赋予了在议会决定通过后对其发表意见的权力,这就是复决权。复决权分为强制复决权和非强制复决权。强制复决权是指宪法全部或部分修改、政府或议会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和瑞士加人国际组织等,均需要付诸公民表决,由人民行使复决权。只有征得有投票权的公民多数和多数州同意,议案才能成立。非强制复决权指联邦法律、在联邦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无固定期限的国际条约等属于可提起全民复决的范围,如果有 5 万以上公民签名要求对此类问题举行复决,由应当举行投票

10、进行全民公决。公民签名要求复决应当在该法令公布后的 100 天内完成。非强制复决只需多数公民投票赞成,无需多数州同时赞成。人民的复决类似于否决,通过复决阻止议会和政府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法令和决定生效,达到延缓的效果和保护政治秩序。因此人民的复决通常被描绘为人民拥有的“制动器” 。2创制权瑞士宪法修改有两条途径提出,一是联邦议会两院一致同意并提出修正案,二是由人民提出修宪倡议,即人民的创制权。人民想修改宪法,可以就修宪形成一个倡议,该倡议在 18 个月内获得 ro 万有投票权的人签名同意就成为创制案,国会接到创制案的请愿书后须于一年内采取行动,不得拖延。人民的倡议可能是要求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也

11、可能是要求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如系全面修宪的倡议,联邦办公厅须于 6 个月内提交公民表决,征求人民对全面修宪的意见,如获多数同意,就解散议会,举行大选,由新国会进行修宪工作。如系部分修宪的倡议,则区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公民只提出一个原则性的修宪建议,未拟定具体条文,国会两院如赞同此原则,即根据此原则起草正式条文,然后交公民强制复决,国会如不赞同倡议,则直接将倡议交由公民复决,公民否决时取消倡议案,公民赞同时国会必须依据倡议原则起草条文,然后交付公民进行强制复决;第二种情况是公民提出具有正式条文的倡议,这种倡议在文字上不能被议会和政府修改。国会如赞同此倡议则直接交由公民复决,如不赞同此倡议

12、,则提出相对方案连同公民倡议案提交公民复决。自 1987 年开始,双投票赞同的形式被用来处理人民的倡议,投票者可以投票赞同人民的倡议和权力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人民倡议要转化为法律需要较长的过程,公民提出的要求推动直接民主、妇女在联邦国会的平等代表权等的倡议被否决川。但人民的倡议不是来自于议会和政府,而是来自于人民,因此被看着是直接民主的推动力量。3直接决定权瑞士大约有五分之四的市镇无议会,它们通过在本地集会时的直接民主形式形成决议,处理市镇的有关事务。即使在州一级,有的州仍把公民大会作为立法与行政合一的机构,每年最后一个星期日或 5 月第一个星期日举行公民集会。公民大会相当于本州的权力机关,

13、公民可以在大会上登台发言,提出动议。公民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本州宪法、法律,通过本州预决算,确定本州机构设置和官员薪筹,审议本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议案等。(三)权力分立原则权力分立原则是瑞士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联邦议会是瑞士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联邦委员会是最高行政机关,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保险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三类机关间独立行使权力,并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在联邦层次的权力结构中,联邦议会对政府进行监督,但不能提出对联邦政府的不信任案,也不能罢免政府,与此相对应,政府不能解散议会。联邦法院成员由政府提名,由联邦议会任命。联邦法院无权审查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对联邦政府的法令也无权干预,但可

14、以通过行政诉讼审查政府的一般行为。依据联邦宪法规定,联邦议会高于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无解散议会的权力,当议会坚持其主张时,联邦委员会只有放弃自己的主张与议会合作;联邦委员会无独立的决策权,联邦委员会的主张只不过是向议会提出建议权;参议院可以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询问,答复不能使参议院满意时,议会可以命令联邦委员会改变其执行途径,因此,议会对联邦委员会有命令权;联邦委员会成员列席议会会议,报告并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但在瑞士宪政实践中几乎是联邦委员会领导议会,原因在于:联邦委员会的成员选择时考虑了政党、语言、地区等多种因素,是议会在政府中的一个缩影;联邦委员会成员都是老政治家,他们的人

15、望、经验、成绩等,无一不引起议会的尊敬,他们对议会固然只能提建议,但议会言听计从时,建议也就等于提议了,他们固然只能在议会发言,但发言受到极度重视,其发言的作用就等于或有过于表决权了。瑞士权力分立原则还体现在联邦、州和市镇的权力分立上。联邦、州和市镇都有自己法定的权力范围,不得逾越。另外,公民直接民主对议会立法起牵制作用,对政府产生监督,也是权力分立原则的体现。(四)中立国原则瑞士与德国、意大利、法国等交界,在地理位置上是欧洲的交通要道,极具战略意义,因此在历史上深受战争之苦。中立国原则是瑞士近现代以来所采取的一项外交政策,也是其重要的宪政制度原则。瑞士中立国原则起源于 18 巧年拿破仑失败后

16、的维也纳会议,该会议确定瑞士为永久中立国,这是瑞士中立国的开端。维也纳会议确定瑞士的中立和不可侵犯,承认瑞士不依附于任何外国的影响,从此,瑞士的中立变成欧洲公法的一个原则。瑞士联邦宪法也确定了中立国原则。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无权设置常备军,任何一个州或“半州” ,非经联邦政府同意,不得拥有超过 300 人的常设部队。正是由于瑞士的中立政策,使其幸免陷人第二次世界大战,保全了领土完整和国家的独立,并使其经济迅速发展起来。由于担心损害中立国的地位,瑞士在 1 叫 5 年没有加入联合国,也没有在 1959 年参加欧洲经济共同体。1986 年瑞士全民公决投票否决了加人联合国的议案。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国际

17、合作的增多,瑞士认识到了参与国际事务的重要性,从务实的角度来解释中立国原则,积极参加国际组织并发展各种合作关系。瑞士于 2002 年 9 月成为联合国成员,2001 年 6 月 10 日瑞士以全民公决的形式对武装部队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改原来的义务兵役制度为自愿兵役制度。瑞士广泛的参与各种国际活动会带来其中立国原则的一些变化,但作为一项宪政制度原则,其中立国政策并未发生改变。三、瑞士联邦行政机构瑞士联邦行政机构由联邦委员会(FederalCoun-cil)和联邦各部组成。联邦委员会是联邦的最高执行与管理机构,行使最高行政权。(一)联邦委员会瑞士宪政制度中最具特色的是其合议制的联邦委员会制度。联

18、邦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委员同时担任政府一部的部长。从瑞士宪政实践看,委员的产生要考虑政党在议会的议席情况、委员的地区分布和语言情况。按照惯例,激进自由民主党、基督教民主党和社会民主党各选出二名委员,瑞士人民党选出一名委员组成联邦委员会;瑞士每一语言区至少应有一名委员,一般情况是德、法、意三大语言区按 4:2:1 的比例产生联邦委员会委员。同时,联邦委员会委员分配时不能有两名委员同出一州。联邦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委员之间权力平等。每年由议会联席会议在委员中选举一人任联邦主席。联邦主席任期一年,联邦主席名义上是最高行政首长,相当于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但其权力

19、与其它委员相等。联邦主席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并承担对外礼仪职责。在主席缺席的情况下由副主席主持。结语瑞士虽为欧洲小国但是其宪政制度有很多先进之处,可谓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虽然我国这种地域大国和瑞士有很大的不同,但是瑞士很的成功的制度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参考文献 1 何渊. 瑞士的委员会制度J. 人大研究. 2006(03) 2 李林. 瑞士民主立法体制及存在的问题J. 人大研究. 2006(05) 3 谭融,郝丽芳. 论瑞士 “共识民主”模型J.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6) 4 瑞士模式:平民政治 直接民主J. 公民导刊. 2008(10) 5 韩世奇 . 浅论瑞士的“共识民主制”J. 中国校外教育(理论). 2008(S1) 6 徐继敏 . 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J. 中国法学. 2003(02) 7 王闻翔 . 瑞士议会的委员会制度J. 吉林人大. 2005(12) 8 徐继敏 . 证据制度在行政程序法中的地位探析J. 河北法学. 2004( 9 徐继敏 . 行政复议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探析J.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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