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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释义.doc

1、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释义2018-01-18 教育部网站 职教人社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 学校学生实习工作, 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 规定。(一)制定目的。2007 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文件对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2、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职业教育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快速变化,实习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亟需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一是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近年来,实习管理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在实习组织、过程管理、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方面加以规范。二是进一步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是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内在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实习工作涉及到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晰各方的责权利,为维护实习相关各方权益提供依据。(二

3、)制定依据。职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制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 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 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 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 观、观摩

4、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 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 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职业 学校学生实习概念的界定。(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对象是全日制学 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根据规定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等教育类型学生的实习管理可参照执行。(二)明确了实习的定 义、形式。规定对实习 作为“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进行了明

5、确的界定。同时,对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三种主要形式,从目标、内涵、途径等方面进行了阐释。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 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 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 学校学生实习的功能定位和 实施原则的规定。(一)功能定位。职业 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 环节和核心部分,与课堂教学等其他

6、环节和部分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职业学校不可随意组织实习,不可随意取消或不安排实习。实习计划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系统设计、统筹安排、整体推进。(二)实施原则。一是遵循学生成 长规律和职业 能力形成规律,精心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岗位,严格过程管理,科学考核评价。二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促进知识、技能与职业精神的有机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应高度重视职业 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 职能部门在学生实习 方面应

7、履行职责的规定。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第二章 实习组织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 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 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 门和学校主管部 门在实习工作中职责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度建 设、平台搭建、组织协调 等,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统筹指导;学校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监测、

8、检查等,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于学生实习前,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实习计划及具体安排等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 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 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释义】本条是关于确定 实习单位程序及基本条件的 规定。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 学校须对该单位进行实 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

9、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八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方可确定为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单位也应承诺满足以上要求。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 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 施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 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 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 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 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

10、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 标要求,与学生所学 专业对口或相近。【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 实习具体组织实施的规 定。(一)明确了具体组织实 施学生实习的两个责任主体。(二)学生实习开始前,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并对学生开展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等方面的专门培训。(三)指导实习的教师 、实习单位负责指导实习 的专门人员应当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规定强调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定的专门人员要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四)学生实习岗位应 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是指学生实习岗位与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专业

11、对应的职业(工种)相符。“与学生所学 专业相近 ”是指学生实习岗位与教育部 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专业所属的专业类对应的职业类别相符。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 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 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 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 选择。【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自行 选择实习单位的规 定。顶岗实习一般由学校统 一组织安排,若学生有实际 需求,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自主选择的实习单位须满足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自行选择的顶岗

12、实习单 位应安排专人指导学生顶岗实习 ,学校也应安排指导教师及时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准确把握学生实习动态,指导学生认真完成顶岗实习。学校指导教师、企业专门人员也应满足规定第七条的相关条件。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学生不得自行 选择,应由学校 统一组织安排,确保教学目标有效落实。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 顶岗实习学生占在 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 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 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释义】本条是关于顶岗实习单 位接收学生占

13、比和 职业学校安排实习计划自主权的规定。(一)关于顶岗实习单 位接收学生占比。实习单 位应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同期在该单位顶岗实习学生总数不超过在岗职工总数的 10%,二是同期在该单位某一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总数不超过该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二)关于职业学校安排学生 实习计划的自主权 。本条强调,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不得强制学生到不符合实习单位资质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与所学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指定单位实习。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 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顶岗实习一般为 6

14、 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时间 及具体安排的相关 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 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 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 号)“顶岗实习累计时间原则上以半年为主,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6 个月”为 学生累计参加顶岗实习时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入学的学生 应执行“一般为 6 个月” 的顶岗实习时长要求。第三章 实习管理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 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 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

15、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 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 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释义】本条是对实习过 程管理的总体要求。职业学校应切实加强制度建 设,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 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须充分征求、吸纳实习单位意见。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实习 工作的监管。监管应覆盖 实习全过程,实施动态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实习管理的精细化。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 岗实习、顶岗

16、实习前,职业 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 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 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释义】本条是对实习协议 的规定。本条强调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必须签订三方协议 ,“无协议不实习”。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应在完全知晓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于实习正式开始前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文本一式三份,当事方各执一份。不得以任何两方协议或其它形式的协议替代三方协议。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也须签订三方协议。顶岗实习协议可参考教育部提供的 职业学校学生 顶岗实习协议(范本)或教育部印发的各专业顶岗实习标准中

17、实习协议模板,各学校和实习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拟定。认识实习参照一般校外活 动管理,学校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协议。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 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 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四)实习期间劳动保 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 病危害防护条件;(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 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 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六)实习考核方式;(七)违约责任;(八)其他事项。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 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

18、付方式。【释义】本条是关于三方 协议具体内容的基本规 定。(一)本条明确了实习协议 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即 应兼顾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利益,明确各方在实习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所有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二)本条所规定的实习协议 内容为必备条款,各学校可在此基 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关条款。(三)学生参加顶岗实习 的,应当根据规定 第十七条的要求,享有合理报酬。实习协议须明确学生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第十四条 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 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 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 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 18

19、周岁学生 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 书。【释义】本条是对未满 18 周岁学生参加跟岗实习 和顶岗实习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相关精神,职业 学校在组织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应事前充分告知其监护人,在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后,方可组织实施。未满 18 周岁且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学生,向学校提交三方 协议的同时,还应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 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 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 安排、接收一年 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二) 安排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

20、事 未成年工特殊保 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 女职工劳动保 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 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 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 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 实习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 实习的禁止性条款。为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 权益,本条对不适宜学生 实习的情况作出禁止,提出“六不得 ”,即任何情况下,学生 实习中皆不得出 现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一)不得安排、接收一年 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根据禁止使用童工 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

21、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安排和接收学生实习时,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须核查学生身份和年龄信息,不得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参加跟 岗实习和顶岗实习 。(三)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 护规定,因其生理及心理特点,用人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 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 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 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 业;3.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 冷水作业 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 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 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 标准中第三级

22、以上的低温作 业;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 矿 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 业;10.工作场 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17.

23、锅炉司炉。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 高处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2.低温作业分 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 业;3.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 接触铅、苯、汞、甲 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四)根据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号),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 矿山井下作 业;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 每小 时负重 6 次以上、

24、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 过 25 公斤的作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范围:1. 冷水作 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 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 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 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 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 级高处作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范围:1. 作业场 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5、;2.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 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 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 应急处置;4.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 冷水作业分 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 定的低温作业;7. 高温作 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 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 级、第四级的作业;9.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范围:1. 孕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

26、项、第九项;2.作业场 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五)职业学校在安排学生 实习时,实习环境应 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职业学校必须切 实履行学生实习管理的主体 责任,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 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

27、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 节假日实习;(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 实习禁止性条款的例外性 规定。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 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 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对于部分有特殊要求的 专业和实习岗位(如护理 专业的夜班实习、导游专业的节假日实习、煤炭专业的井下实习等),经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受此条规定的限制。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 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 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

28、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 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 实习报酬的规定。本条提出了实习报酬的最低 标准,即参考实习单 位相同岗位报酬标准、工作量、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学生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 80%。学生实习报酬须按月足 额发放,不得拖欠;报酬以 货币方式发放,不得以代金券、实物等其他形式替代。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 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释义】本条是关

29、于实习单 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 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 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1419 号)精神,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实习期间,与学生实习活动直接相关的、实际发生的如实习报酬、实习耗材、实习保险等各项合理费用支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 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 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学校或 实习单位收取实习费 用等的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以方便管理等 为由,收取学生 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

30、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扣押学生居民身份证、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等情况。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 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 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 学生的相关要求。本条明确要求,学生在 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纪律、完成学 习任务、接受实习考核等。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 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 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 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同开展学生德育等的 规定。职业学校和实

31、习单位要加 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通 报制度。在学生实习中,要将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贯穿始终,强化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 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 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释义】本条是关于学校指 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专门 人员日常工作的要求。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 位专门人员应加强学生实习 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并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 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

32、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外地 实习住宿管理的规 定。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 实习,应当统一安排住宿,具 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由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确保学生住宿安全。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 强实习学生住宿管理,建立 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不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须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签字同意,学校备案。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 学校依法

33、组织学生赴国(境)外 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 学生赴国(境)外实习 的规定。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赴国(境)外 实习之前,应先通 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该国(境)外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相关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赴该国(境)外实习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学校组织学生赴国(境)外 实习,应选派指导教 师全程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 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 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

34、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释义】本条是关于主管部 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 务信息平台的规定鼓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 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 协调相关力量,整合资源,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 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 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 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 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 学校和实习单位违规追 责的规定。对违规的职业学

35、校,学校主管部 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 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改正不及时、不彻底、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不到位、人员不到岗、指导不及时等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违规或违约的实习单 位,职业学校有权依据相 应规定,调整实习安排,直至终止协议。因违规或违约带来的后果,职业学校可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 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 满 16 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对

36、 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 16 周岁学生实习行为追责的规定。(一)对违反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 和顶岗实习的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七条进行查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 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

37、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 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 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 绍就业的,并

38、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 定第十一条:拐骗童工, 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 14 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 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实习考核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 为目标的实习 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 实习考核评价制度的规 定。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实习 考核评价制度,突出育人目

39、 标。对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应会同实习单位明确考核标准,细化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工作。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 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 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 考核办法的规定。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 结果应计入学生学业 成绩。实习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根据考核综合成绩,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实习等次。达到合格以上等次者,方可毕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 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 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

40、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 学生违规处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 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 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 实习协议;( 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 )实习日志;( 6)实习检查记录等;( 7)实习总结。【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 材料归档管理的规定。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协议 等 7 个方面实习材料立卷归档,做到材料齐全、准确、规范,手续完备,归档及时。第五章 安全职责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 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

41、原 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 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 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 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习岗位,落细落小落实。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平安校园整体工作中,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实习安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 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 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单 位落实安全职责的具体要求。实习单位落实安全职责应 采取六项措施,实现一个目 标。其中,“六项措施”包括: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一个目标”是指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 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 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

43、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实习 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 规定。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 实习强制保险制度。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 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 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 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 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释

44、义】本条是关于学生 实习保险相关问题的规 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 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29 号)第八条提出: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此,各地应探索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 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1419 号 )提出的“健全学生 实习责任保 险制度” ,职业学校和 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

45、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其中,“被保险人” 一般 为职业学校,“受益人”为实习学生。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不可增加学生负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 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 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 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

46、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 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 赔付的规定。本条明确了学校、实习单 位和保险公司在学生实习 安全保障中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赔付分两种情况: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行政部 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释义】

47、本条是关于地方制定 实施细则的规定。规定为底线要求,各地 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 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 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 对象的补充规定。规定适用对象是全日制学 历教育的中等职业 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 号)同时废止。【释义】本条是关于实 施日期的规定。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发布实施,教育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教职成2007 4 号)同时废止。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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