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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代理词.doc

1、1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青岛塑料薄板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所指派吴振义律师办理该案。在接受我所指派后,我们会见了委托人,积极进行沟通,整理证据和法律依据。通过庭审,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现在就争议焦点,提出我们的代理意见,仅供仲裁庭参考。一、青岛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的是合法的、公平、公正的;鉴定依据是申请人与被申请的共同提交的证据,是有效的、是真实的。青岛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被委托单位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同意指定的,是双方授权的,且在鉴定过程中,一直是有双方代表参加的,对于争议的部分是在公平、公正的基

2、础上,充分考虑双方代表的观点和意见,在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独立作出的鉴定结论。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部分和主张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没有证据支持的,是极其荒谬的。1、关于“移位 补桩”加固费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补桩加固的责任方在于申请人,他们唯一的依据是提供了 9 张设计变更通知单,被申请人偷梁换柱,避重就轻,推卸责任。虽然有 9 张设计变更通知单,但是该9 张通知单,仅仅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的事实,不能证明补桩加固的责任方在于申请人,然而申请人提供的2003 年 7 月 20 日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方、建设单位、监2理单位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图,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于秉琪签收的函件及

3、实际竣工图都证明了进行补桩加固的 5 根桩中综合楼 2 根是由于地质原因,原设计桩长度不够,不够到持力层长度,设计院变更设计及被申请,A 厂房三根是被申请人要求增加 5T 航 车,因基础承载力不够而导致的,综上完全可以看出,被申请人的证据是靠不住的,是没有证据效力的,被申请人为了达到逃避责任,故意出具没有证明事项和效力的证据,截取证据链部分,扰乱仲裁庭,以便达到少付工程款的目的。2、关 于 被 申 请 人 不 予 承 认 室 外 地 面 工 程 的 价 款 问 题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供由董事长吴大平先生在 XX 三建于 2003 年 6 月 20 日上报的“材料报价表 “上签题意见的书面材料,我

4、们在对其质证的过程中,提出我们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弄虚作假。其理由有四条:、2003 年 6 月 20 日“XX 三建”上报的这份是“ 水泥、模板材报价单”而非是室外水泥地面每平方米包干价,且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将此份“材料报价单” 返 还给“XX 三建”。、由于“ 非典”原因, 2003 年 6 月该工程尚未正式开工,正处在临时设施搭建和开工前的工作准备阶段。根本谈不上室外地面施工,且该工程的室外地面工程是 XX 三建按施工图纸在 2005 年 6 月才组织施工完成。事实上室外地面工程的施工与吴大平先生的签字相隔了近 2 年时间,另外,该份“材料报价 单” 上也没有建 设单位授权的 现场代表签字

5、,不符合工程施工的基本常规。、在 该 工 程 的 所 有 的 报 价 单 审 批 上 ,吴 大 平 先 生 从 来 不 签3字 的 ,只 有 这 份 “报 价 单 ”他 签 字 ,不 符 合 双 方 约 定 的 规 定 。、“XX 三建” 对水泥、模板材、钢板的报价又分别在2003 年 10 月 10 日和 2004 年 7 月 20 日完善了报批价确认工作,参见证据 2009 年 11 月 17 日庭审证据第五、六、七、八。特别是报价签证明确说明上次标价为 3700 元每吨,现在价格上涨报价为 4700 每吨,且被申请人举证的 2003 年 6月 28 的报价单也显示为 3700 每吨,用量

6、不超过 1 吨,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是没有效力的,是因为当时报价没有批复给申请人,他们事后做的假,是利用该报价单的空白做的文章,其用意路人皆知,再说,手写的内容也与申请人的报价题目不符,与施工惯例不符,逻辑也存在矛盾,申请人不会傻到在物价飞涨的年代,提前两年确认两年后材料的价格,故请仲裁庭依法不予采信被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3、关于总包服务费的问题申请人是该的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除了申请人没有资质不能施工的外,非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不得直接任何项目。虽然在该工程中,被申请人强行分包了一些在总包范围内的项目,事后申请人也同意其发包的工程项目。但是双方对于被申请人分包的项目,明确约定了

7、记取总包服务费。具体内容参见 2009 年 11 月 17 日庭审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十-十二。由于被申请人不按要求向申请人提供分包合同的内容,在竣工中也没有依约定和惯例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材料,且申请人记取总包服务费是双方签证同意的,记取的办法依照约定的汇编进行的;若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依据工程量记取的费用总额,而又故意不进行举证的情况下,4理应按照申请人的记取办法记取。4、关于停工损失问题鉴定报告明确指出,鉴定部门是按照双方的签证进行计取。被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供施工日志,认为施工日志记载每天都在施工,来否认双方的签证。我们认为,一是我们请求的停工损失并不是所有的施工人员都离开施工现场,被申请

8、人比较幼稚的想法就是既然停工就是工地绝无一人,那不是天大的笑话,起码也应该有看工地的,一个若大的工程,不可能一个项目停工,个个项目都停工;我们也明确的指出,该日志也的确记载了停工的人数。施工日志记载施工,不代表没有停工,停工不等于整个工程没有任何人施工,停工是部分。二是签证时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的,双方代表是各自的委托代理人,他们的代理行为后果,理所当然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三是我们对于停工损失的证据在第一次庭审中,被申请人已经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至于庭审中被申请人说出的所谓签证是双方代表“合作” 的 产物,纯属无稽之谈,任意揣度,不负法律责任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故请求仲裁庭依法采纳鉴定部门

9、意见,支持申请人的停工损失。5、商砼数量问题被申请人庭审中,拿出申请人与荣昌公司的仲裁裁决书,青仲裁字(2006)第 1705 号,认为此裁决的数量是千真万确的,该裁决也应当采用。被申请人的说法及其可笑,一是青仲裁字(2006)第 1705 号裁决的纠纷是申请人与荣昌之间的纠纷,合同关系的独立性、相对性,纠纷相对人不同,没有任何借5鉴的意义和理由,如果向被申请人主张的那样,贵庭不就是去的独立裁决的权利了?二是青仲裁字(2006)第 1705 号裁决的数额是 13739.6947 多立方米,不是被申请人所说的13536.645 立方米,申请人再次撒谎,对补裁的内容视而不见,我们觉得,被申请人的话

10、实在是没有任何可信度,白纸黑字的东西,都信口雌黄。三是该裁决仅仅是对鉴定报告中的部分进行了认定,不代表没有认定的商砼使用量就不存在,也不代表申请人与荣昌的协商解决的结果就一定要适用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试想,如果申请人与荣昌是一家公司,不进行结算,那么按照被申请人的思路,岂不是被申请人的建设工程就没有使用商砼?四是不论是青仲裁字(2006)第1705 号使用的鉴定报告还是现在的青岛国信工程咨询公司的鉴定报告,都是依照图纸,进行鉴定,且申请人与荣昌之间纠纷的鉴定报告的数据是大于现在报告的数据的。五是申请人与荣昌的结算方式和方法不同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方法。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套用

11、 96 定额,据此结算,故我们提请仲裁庭采信国信报告的数量和单价,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数额。6、基础梁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汇编及相应定额(详见补充合同),鉴定部门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鉴定,公平、公正,任何第三方都没有义务和权力去干涉合同双方当事人意志自由6表示(只要该约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权利和自由是民法和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7、室外管网问题室外管网的记取是按照施工图(同时也是竣工图),该图纸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代表签字盖章,合法有效。由于室外管网是隐蔽工程,且竣工达 5 年之久,其间的变化,申请人不知,申请人认为也不符合现场勘验的情形,也不同意现场勘验。若被申

12、请人在施工时不同意以此图纸记取,就应该按照地面施工图一样,明确标注,据实测计算取费。在此没有明确标注,很显然是对该施工图的认可。8、关于被申请人否认竹胶板的意见申请人依据三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居然为了迟付款,少付款的目的,在竣工验收近 5 年后,提出进行实地勘验,实在没有任何道理。近 5年的时间,世事变化,申请人认为根本没有实地勘验的必要和依据。故请求仲裁庭依据工程质量合格的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该项付款请求。9、关于 B 厂房室内墙面乳胶漆的意见申请人依据三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设

13、计进行施工,且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居然为了迟延付款,以各种理由否认我们当时涂刷的乳胶漆我们不仅是涂刷了乳胶漆,而且我们对该墙面还抹了三遍的腻子。既采用了新工艺增加了我们的成本,也增加了我们的施工劳动量,最为关键的是我们的施工工艺得到被申请人的认7可,且工程的质量合格达到验收的标准,若被申请人认为我们不是涂刷的乳胶漆,那么在竣工验收时就应该提出异议或者保留意见,这个也是正常思维的人都会进行的,所以被申请人现在否认我们当时的施工,在时至今日,竣工验收 5 年后,提出否定意见,要求现场勘验,实在是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依据。故请求仲裁庭依据工程质量合格的事实,按照竹胶板与钢模板的差

14、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该项付款请求。10、税金问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十三,足以证明证明 2005 年以前工程的税金为 3.41%,2005 年以后的税金为 3.44%。被申请人应当以此办理。11、社保费用问题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社保费的缴纳是强制的,被申请人是建设单位,被申请人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厅的“ 鲁财综 (2003)25 号文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应该按照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 2.6%向青岛市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然后由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返还给“XX 三建”。故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保费,以保护申请人职工的利益。12、关于违约金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

15、33.3 的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已与 2005年 送达给被申请 人结算报告,但是过了 天后,被申请人才以 为由,明 显具有迟延支付的恶意,如被申请人的8如此行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惩罚,将助长行业的不正之风,将使施工单位处于弱势的地位,将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竣工验收后的 4-5 年时间内,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申请人的建设工程施工款,于情于理都难以让申请人接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了工程鉴定单位,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在双方代表参加鉴定的情况,该份鉴定报告才出世,然而,被申请人现在却以各种理由,极力想否决该报告,真是让人匪夷所思,那唯一的解释,就是被申请人想继续不支付剩余款项。江苏 XX 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二 00 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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