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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林业局保留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目录表.doc

1、- 1 -罗平县林业局保留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目录表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原审核(审批)制度改革后审核(审批)制度承办机构1 罗平县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审核审批 保留 林政科2 罗平县林业局 森林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审批 保留 林检站3 罗平县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 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 139 号)审核审批 保留 资源站4 罗平县林业局 换发出省运输

2、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审批 保留 林政科5 罗平县林业局 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 审批 保留 林政科6 罗平县林业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审批 保留 资源站7 罗平县林业局 采挖移植树木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 号 )规定和云南省森林条例审批 保留 资源站8 罗平县林业局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审核审批 保留 林工站9 罗平县林业局 林内计划烧除 森林防火条例云

3、南省森林消防条例 审批 保留 防火办10 罗平县林业局 保护树种的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审核 保留 资源站11 罗平县林业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 审核 保留 防火办- 2 -罗平县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征占用林地第一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 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 号)。第二条 审批权限:县 林业局对需占用或征用的林地进行审核后报市林业局审批。第三条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需要征用或

4、者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申报所需材料:1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第五条 办事程序(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林业局提出申- 3 -请; (二)县林业局经审查受理用地申请的,通知申请人聘请有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做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按照规定

5、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并上报市林业局;(三)罗平县林业局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转市林业局审查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六条 承办科室:资 源站。第七条 办理时限:市林 业局审核同意的,2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转报省林业厅。第八条 收费依据以及具体收 费标准: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 号)。2收费标准: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 6 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4 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6、,每平方米收取 8 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10 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3 元。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 2 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 2 倍收取。- 4 -第九条 申请表格: 使用林地申请表,由 县林业局统一提供。(二)临时占用林地第一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 审批权限:本 县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 2 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局审批,2 公顷以上 10 公顷以下,由县林业局审查后报市林业局审批。第三条

7、 申请人资格和条件:需 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申报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 申请人的书面用地申请;2.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单位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单位法人证明(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个人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 使用林地申请表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5 -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4. 项目批准文件(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

8、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 被临时 占用林地的 权属证明材料(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的复印件和相关说明材料;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并明确不存在林权争议);6. 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7.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被用地的林权所有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

9、,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8. 其他证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 6 -(2)采矿、采石、采砂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第五条 办理程序1. 申请者携有关材料到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由县林业局派出专业人员到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3经县林业局审核后在使用林地申请表签署意见,同时通知用地单位,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4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属于市、县(市)

10、区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六条 承办科室:资源站。第七条 收费依据以及具体收费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 号)。2收费标准: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 6 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4 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8 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10 元。疏林地、灌木林- 7 -地,每平方米收取 3 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 2 元。城市及城市规划

11、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 2 倍收取。 第八条 行政许可凭证:关于 XXX 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第九条 申请表格: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2、 使用林地申请表,由林业局统一提供。(三)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一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条 申请人条件:需要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申报所需材料:(1)林木权属证书;(2)林木采伐申请书;(3)林木采伐调查设计书(包括:地点、面积、蓄积、树种、采伐方式、四至范围的文字说明以及更新措施等内容)。第四条 办事程序。1申请采伐非商品材的单位或个人先向乡(镇)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林业站受理申请后安排技术人员到实地做伐区调查,由 设计人员和申请人

12、共同填写采伐申请表,填写好后由林业站签署意见并签章;经林业站签署意见后的林木采伐申请表及伐区调查材料报县林业局审批。2申请采伐商品材的先向乡(镇)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由林业局委托有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做伐区作业设计报告, 县级初审后报市林业局审批。- 8 -3需采伐列入保护树种的林木,按程序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4农民房前屋后、零星林木采伐,自用的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非自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 承办科室:资源站。(四)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第一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条 受理条件: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

13、或其他组织。第三条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表;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相应的从业人员;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木材检验员资格证。第四条 核发数量:有数量限制,即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第五条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县林业局申请;2县林业局审核后上报市林业局;3审查合格的,由市林业局批准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9 -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第六条 办理期限: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七条 承办科室:林政科。(五)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第一条 办理依

1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森林条例、 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第二条 受理条件:需要运输木材出省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2、植物检疫证;3、木材检尺单等木材数量证明;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第四条 办理程序1需要运输木材出省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到罗平县林业服务中心办证厅提出申请;2罗平县服务中心办证业务员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当场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同意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第五条 办理期限:1 个工作日内。第六条 承办科室:林政科。- 10

15、-(六)核发苗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第一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 申请人资格条件:需要从事主要苗木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须提交的材料: 1. 当事人的书面申请;2. 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书面材料一式 3 份,电子版本 1 份);实地考察情况登记表;申请材料登记表。3. 苗木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和聘用合同(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4. 注册资金证明;5大田育苗小于 50 亩的农户、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育苗熟练人员;6. 生产经营主要苗木的树种(品种)名称。第四条 办理程序 1申请从事主要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向罗平县林业局提出申

16、请;2罗平县林业局林木种苗质检员实地考察、县林业局审查后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报市林业局审批。- 11 -第五条 办理期限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市林业局审批。第六条 数量:无数量限制。第七条 收费标准和依据:审核环节不收费。第八条 承办机构:林工站。(七)审核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一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 申请人:需要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须提交的材料: 1. 当事人的书面申请;2. 林木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书面材料一式 3份,电 子版本 1 份);3.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合法使用证明;4. 林木种子加工、包装、储藏设

17、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 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工作年限证明复印件;- 12 -6. 注册资金证明;7. 申请领取选育、生 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第四条 办理程序:1申请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罗平县林业局提出申请;2罗平县林业局审核后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报市林业局审核, 转报云南省林业厅;3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批准文件并颁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4实行

18、选育、生产、 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第五条 办理期限:县林业局审核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六条 数量:无数量限制。第七条 审核环节不收费。第八条 承办机构:林工站。- 13 -(八)森林植物检疫第一条 主管部 门:罗平县林业局第二条 承办机构:罗平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检疫站第三条 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办理程序1. 跨省调入(1)调入单位到调入所在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提调入申请。(2)由所在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进行检疫的对

19、象名录,并出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3)调入单位持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到调出地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2. 省内调出(1)调出方向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提出检疫申请。(2)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到实地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专职检验员签发省内植物检疫证。(3)发现有检疫对象的限期除害处理,除害处理费用由调出方承担,除害处理合格后专职检验员签发省内植物检疫证;无法处理的禁止调运。- 14 -3. 跨省调出(1)调出方持有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到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办理出省检疫证。(2)出省检疫证在规定时间(一个月)内没有办理调运而需要重新换证的,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

20、疫站进行复检,重新办理出省检疫证。(3)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办理出省检疫证属省级委托,检疫费的收取按省级规定办理。第五条 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完成。第六条 注意事项1. 办理检疫证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办理;2. 森林植物检疫证必须由专职检验员签发;3. 疫区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必须进行复检;(九)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第一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 提供的材料:可行性研究 报告;土地使用说明;资金证明;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书、申请表、种类;引种协议;防逃逸设施。- 15 -第三条 审批权限: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21、;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厅审批;“ 三有” 陆生野生动 物驯养繁殖由市林业局审批。第四条 办理程序1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人向县(市)区林业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证明、资金证明、兽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书、申请表、种类、引种协议、防逃逸设施等材料,经县(市)区林业局审核,上报市林业局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复审,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2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人向县(市)区林业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证明、资金证明、兽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书、申请表、种类、引种协议、防逃逸设施等材料,经县(市)区林业局审核后,上报市林业局审核转报省林

22、业厅审批。3“三有”陆生野生动 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 请人向县(市)区林业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证明、资金证明、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书、申请表、种类等材料,由县(市)区林业局审核,上报市林业局审批。第五条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 5 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审核、审批意见。第六条 承办科室:林政科。- 16 -(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第一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 提供的材料:申 请、经营种类;供货协议;供货方有效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第三条 审批权限: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由省

23、林业厅审批;“ 三有” 陆生野生动 物经营利用由市林业局审批。第四条 办理程序1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人向县(市)区林业局提交申请、供货协议和供货方有效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经县(市)区林业局审核,报市林业局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复审,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2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人向县(市)区林业局提交申请、供货协议和供货方有效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经县(市)区林业局审核,报市林业局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审批。3“三有”陆生野生动 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 请人向县(市)区林业局提交申请、供货协议和供货方有效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由县(市)区林业局审核,上报市林业局审批。第五

24、条 办理期限- 17 -自受理之日 5 个工作日作出审核、审批意见。第六条 承办科室:林政科。罗平县林业局行政审批办理流程图- 18 -(一)苗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到所在地县林业局领取申请表并据实填写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县林业局进行现场勘验、审核具备条件的,报市林业局审批,办理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申请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林业局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报市林业局审核,之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不同意的,退回,并说

25、明理由审批同意的,核发省林业厅批准文件,并颁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 资本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19 -(三)省内木材运输证办理流程图需要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 20 -(四)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流程图提交材料:1、林木采伐许可证;2、植物检疫证;3、检尺单;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证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同意的当场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许可证审查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1 -(五)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流程图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

26、动物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交申请、供货协议和供货方有效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报市林业局审核市林业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批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交申请、供货协议和供货方有效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审批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交申请、供货协议和供货方有效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审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2 -(六)林木采伐审批流程图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交 1

27、、可行性研究报告2、土地使用证明 3、资金证明 4、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书、申请表、种类 6、引种协议 7、防逃逸设施,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批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交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土地使用证明 3、资金证明4、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书、申请表、种类 6、引种协议 7、防逃逸设施,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审批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交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土地使用证明 3、资金证明 4、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书、申请表、种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林业局市林

28、业局审批需要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向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提交采伐申请书和林权证明等材料- 23 -(七)建 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流程图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规范填写现场调查非天保工程区商品林采伐,提交规范作业设计和请示文件市林业局审批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作业设计,通过市级试点领导小组审查后,提交规范设计和请示文件市林业局审批非商品材采伐,提交规范采伐申请表和调查报告县林业局审批需要进入流通的灾害木清理,保护树种采伐,提交规范设计和请示文件市林业局审核省林业厅审批用地单位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1、 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林地权属证明;4、与

29、被占用或征用的林地、林木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6、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7、植被恢复费缴纳收据等其它证明。- 24 -(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流程图县级林业局初审现场勘验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 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 公顷以上的市林业局审核省林业厅复审国家林业局审批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 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 70 公顷以下的市林业

30、局审核省林业厅审批用地单位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1、 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林地权属证明;4、与被占用或征用的林地、林木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6、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7、植被恢复费缴纳收据等其它证明。- 25 -(九)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县林业局初审现场勘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面积 5 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 公顷以上市林业局审核省林业厅复审国家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面积 5 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 公顷以上 20公顷以下的市林业

31、局审核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的其他林地面积2 公顷以上 10公顷以下的县林业局审核市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的其他林地面积 2 公顷以下的县林业局审批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 1、木材 经营(加工)申请表;2、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3、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4、相应的从业人员;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县林业 局审核后上报市林业局;- 26 -(十一)森林植物检疫流程图审查合格的,由市林业局批准同意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审 查 不 合 格 的 ,通 知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告 知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申请人需要对其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 27 -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当场进行消毒处理。没有发现检疫对象的出具检疫证明到县林业局林检站提出检疫申请办理检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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