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管理制度审批意见栏不符合项:审核意见:签字:时间:要求:在 12 月 27 日之前将审核意见上传矿建公司网神华大雁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 质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资 料( 管理制度汇编 ).神华大雁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12 月发 布 令为加快我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建设步伐,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公司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原有体系文件进行了复审修订,制定出了一套符合我公司实际需要的本质安全管理系统。实施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是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我们要充分认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重要意义
2、,积极推进本质安全矿井建设。本安体系文件是指导我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指南,经复审、修订,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相关标准以及本质安全管理的要求,现批准发布,自 2013年 12 月 20 日起开始实施,体系覆盖的各级组织、各单位务必认真贯彻和严格实施。签 发: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目 录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3、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4、风险管理制度-65、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86、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矿建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10(神华大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137、安全文化建设制度-348、安全技术审批制度-369、安全监测监控制度-3810、安
3、全操作管理制度-3911、安全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4112、安全管理公开制度-44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451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4615、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481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5017、主要灾害预防制度-5218、入井人员管理制度-5519、安全举报制度-5620、班组建设制度-582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92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6023、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224、矿建公司工作规则-6325、神华大雁集团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7126、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8027、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8328、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8529、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
4、度-8630、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8731、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88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所有单位 (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拟定安全管理目标。 第四条 安委会负责审定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第五条 公司每年初,要结合上年度
5、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本年度安全工作总体目标和实际目标的管理方案。第六条 根据公司总体目标,结合实际进行分解,细化到各项目部施工单位,并以文件形式下发。第七条 每年初公司总经理与各项目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和责任状,项目部经理与施工队长签订安全责任状,施工队长与施工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第八条 管理方案制定时,必须包含安全目标的实现所需要的措施及人力、物力支持条件。第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各项目部的安全目标管理进行考核。第十条 每年末公司总经理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本年度安全目标的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下年度安全目标管理方案。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生效。第十二条
6、本本法解释权为安全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每位员工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相应的职责,员工出现失职时安全管理部及相关业务科室要根据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二条 为实现公司经营的安全目标管理,必须进行过程控制,强化责任约束机制,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要明确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按照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四条 员工出现失职时,公司安全管理部及相关业务科室要根据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三章 附则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
7、行之日起执行。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安全管理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时有效,不断改善生产与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质安全投入保障资金,按照公司统一规定提取,列专项资金管理帐户。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小组:组 长: 总经理、党委书记副组长: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财务副总经理成 员: 安全副总、经营副总、各部门主管第四条 安全投入保障资金,列专项资金管理账户,按照公司统一规定提取。第五条 安全投入费用包括:1、安全生产管理费用;2、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印、安全标
8、志牌、宣传栏的购置、书刊、报纸、标准的购置费用;3、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包括从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的考察、培训等)4、从业人员配备劳动用品费用;5、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费用;6、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包括的费用;7、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投入、维护、保养费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费用;8、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购置、维护、保养费用;9、保健、急救措施费用;10、安全科技投入;11、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提取与使用:1、安全费用按全年的工程费用的 1%提取;2、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上级公司的相关规定实施;3、对所批报的资金使
9、用不当或未按时实施而导致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安全管理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驻矿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第四章 附则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安全管理部。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识别本岗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在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否则不能进行操作。第二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时,必须首先做到风险评估,把该工程存在的危险源一一进行辨识、评价,把风险管理表钉在规程和措施的前页,与规程、措施同时上报审批,并与规程、措施一同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贯彻。第三条 当作业场所、
10、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工作任务等发生变化时,各单位技术员必须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制订通过审批人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第二章 风险管理职责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外包队)必须成立以经理(队长)为核心的各自的风险管理小组(危险源辨识评估小组) ,负责本单位生产活动中的风险管理。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负责风险管理知识培训方面的指导和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审核。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必须熟悉本部门监管的所有危险源,并负责各危险源的监测,监督各单位时对危险源进行完善管理。第七条 每年年初安全管理部必须组织各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正式评估) ,建立风险管理手册
11、,抓好培训考试(包括现场抽查) 。第八条 公司本安体系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对基层进行一次考核验收,达不到计划标准的要对被检单位一把手进行问责。第九条 公司每半年对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审,每年进行一次评审。第三章 工作前风险评估制度第十条 各班组班前会要根据当班的工作任务、工作环境、设备设施、所用的工器具、个人技能及防护等,评定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第十一条 根据班前会中的危险源辨识,在施工现场工作前要进行风险评估,认真填写风险评估记录。对评估后的危险源进行预警,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十二条 经评估有危害人员生命及设备运行的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经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
12、进行作业。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管理部。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不安全行为管理方法,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抓好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紧紧围绕“杜绝碰手碰脚事故” 安全奋斗目标,狠抓落实,持之以恒的落实好不安全行为人员管理,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员工不安全行为检查第三条 各项目部施工队组时刻对岗位员工进行行为监督,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全公司所有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全公司上下施工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
13、效监督检查管理。公司、项目部等各级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施工作业人员对其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偏的义务。第四条 各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现场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负责单位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处理,建立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分析改进计划(矫正培训档案) 。第三章 员工不安全行为的识别与预警第五条 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针对不安全行为痕迹的特点,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控制必须要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有痕不去行为管
14、理,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的行为痕迹后,要立即通知当班安检员,跟班人员到现场进行责任认定。第六条 对于一般的不安全行为,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机电运输事故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要建立不安全行为及事故管理台帐,划分类别,找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规律,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第四章 员工不安全行为评审第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每月对各单位员工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汇总,分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规律,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第九条 安全管理部每年底对全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管理制
15、度、措施、检查考核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完善和改进。第十条 日常员工安全行为按照员工岗位行为规范执行,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补充完善。第九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管理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矿建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神华大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建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员工。第二章 奖惩原则及考核方式第三条 奖惩原则及考核方式。(一)按照安全责任大小和人员职责分工,实行“月度考核、月度兑现”。对事故、过程同时考核,对业务部
16、室职责考核。(二)安全奖励资金在工资项下列支,不计入年基薪收入,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第四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各单位无因工轻伤及以上事故;无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对其单位各级人员进行奖励。安全奖励考核及奖励标准如下:职务 党政正职 副职副总工程师正科级副科级一般管理人员队长 段(班) 长 副班 长 井下工人地面一线工人地面辅助工人金额(元/700 550 400 300 280 250 200 150 100 50月)第四章 处罚考核条件及标准第五条 处罚考核条件及标准(一)事故考核1、根据公司月度内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的级别,
17、扣除相关人员相应比例的安全奖。事故类别 行政正职党委书记、责任分管副职其他副职相关人员事故区队党政正职事故区队分管副职事故区队其他人员其他人员考核指标内每发生一起轻伤 1 人事故或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罚款1000元罚款1000 元罚款500 元扣当月安全奖50%取消当月安全奖取消当月安全奖扣当月安全奖50%考核指标内发生 1起重伤 1 人事故或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罚款1500元罚款1500 元罚款1000元取消当月安全奖取消当月安全奖取消当月安全奖取消当月安全奖取消当月安全奖考核指标外发生 1起轻伤 1 人事故或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罚款1500元罚款1500 元罚款1000元取消当季安全奖取消当季安
18、全奖取消当季安全奖取消当季安全奖取消当季安全奖考核指标外发生 1起重伤 1 人事故或罚款2000元罚款2000 元罚款1500元取消半年安全取消半年安全取消半年安全取消半年安全取消半年安全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奖 奖 奖 奖 奖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外,同时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分工,给与相关人员行政处分(见“神华大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附件 6) 。3、根据公司月度内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的级别,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安全协议外) 。(1)每发生 1 起因工死亡事故(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罚事故单位 20 万元;(2)指标内每出现 1 人因工重伤事故(二级非人身伤亡事
19、故) ,罚事故单位 5 万元;每出现 1 人因工轻伤事故(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罚事故单位 2 万元;(3)指标外每出现 1 人因工重伤事故(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罚事故单位 10 万元;每出现 1 人因工轻伤事故(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罚事故单位 4 万元;(4)每出现 1 起未遂事故,罚事故单位 5-10 万元;(5)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单位,每发生 1 起,取消当季安全奖,罚款 10000 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导分别罚款 2000-3000 元;(6)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的单位,每发生 1 起,罚款 5000 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导分别罚款
20、 500-1000 元;(7)根据月度内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的级别,依据事故原因、性质及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见“神华大雁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附件 7) 。(二)过程考核(严格执行“神华大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的相关规定。第五章 附 则 第六条 公司机关综合部主任、安全管理部主任、团委书记比照副总工程师标准奖罚;公司女工部主任比照正科级标准奖罚;各单位专职安检员、机关调度(不包括副科以上人员)奖罚标准与安全管理部一般管理人员相同。第七条 对“三违”行为及人员的处罚执行神华大雁集团公司“三违 ”人员及行为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因“ 三违” 行为导致事故的执行本办法。
21、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同时废止矿建安字【2009】7 号文件矿建公司 2009 年安全奖罚办法及处分规定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矿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神华大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各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部门、生产区队梯次责任管理网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调动各级人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 、 神华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 神华集团公司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奖惩实施方案及大雁公司企业职工奖
22、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岗员工。第三条 奖惩原则及考核方式(一)按照安全责任大小和人员职责分工,实行“月度考核、月度兑现” 。对事故、过程同时考核,对业务部室联责考核。(二)安全奖励资金在工资项下列支,不计入年基薪收入,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第四条 考核类别(一)对基层单位安全工作实行分类考核,具体分为四个类别(见附件 1) 。(二)公司机关部室分为生产部室和其他部室(工程建设集团机关比照公司机关执行)1.生产部室:安监局、生产部、总调度室、机电部、通救中心、质监站、敏东项目部、车队。2.机关其余部室为其他部室。第五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一)类单位不出现因工死亡事故;
23、无 1 次因工重伤 3 人及以上事故;无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及以上) 。对矿(处)副总师及以下人员进行奖励(见附件 2) 。矿(处)班子成员按神华集团公司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奖惩实施方案 ,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兑现(见附件 3) 。(二)类单位无因工重伤及以上事故;无 1 次因工轻伤 3 人及以上事故;无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在 5 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对单位各级人员进行奖励(见附件 2) 。(三)类单位无因工轻伤及以上事故;无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在 1 万元及以上, 5 万元以下) 。对单位各级人员进行奖励(见附件 2) 。(四)类单位无因工轻伤以上
24、事故发生;无列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对单位各级人员进行奖励(见附件 2) 。(五)公司无因工死亡事故、无 1 次重伤 3 人及以上事故、无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业务范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对公司副总师(助理)及以下公司机关各级人员进行奖励(见附件 4) 。第六条 处罚考核条件及标准(一)事故考核1.根据公司月度内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的级别,扣除相关人员相应比例的安全奖(见附件 5)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外,同时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分工,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见附件 6) 。上级或地方相关部门处罚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执行上级处罚标准;低于本办法的,执行本办法。3.根据公司
25、月度内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的级别,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1)每发生 1 起因工死亡事故(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罚事故单位 20 万元;(2)指标内每出现 1 人因工重伤事故(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罚事故单位 5 万元;每出现 1 人因工轻伤事故(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罚事故单位 2 万元;(3)指标外每出现 1 人因工重伤事故(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罚事故单位 10 万元;每出现 1 人因工轻伤事故(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 ,罚事故单位 4 万元;(4)每出现 1 起未遂事故,罚事故单位 510 万元。(5)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单位,每发生 1 起,取消当季安全奖,罚款 1
26、0000 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导分别罚款 20003000 元。(6)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的单位,每发生 1 起,罚款 5000 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导分别罚款500 1000 元。4.根据月度内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的级别,依据事故原因、性质及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见附件 7)(二)过程考核对安全管理严格进行过程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和相关部室进行相应处罚。1.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到位的落实公司安全决策部署、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罚款 5001000 元;对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室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
27、 200300 元。2.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职责不清,或者安全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 5001000 元;对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室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300 元。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本单位、本部门安全规章制度不到位的,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 5001000 元;对公司机关相关专业职能部室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300 元。4.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不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其
28、他物品替代的,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与使用管理不到位的,对单位罚款 10000 元,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分管负责人分别罚款 5001000 元;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提交不及时或进货质量不合格,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责任人罚款 5001000 元。5.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全,对单位罚款 5000 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分管领导分别罚款5001000 元;对公司机关相关专业职能部室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200300 元。6.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未能及时排查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的,对单位罚款 1000
29、0 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分别罚款 5001000 元,对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 10002000 元;对公司机关相关专业职能部室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 300500 元。隐患未按计划整改治理到位或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力的,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未超前分析评估或未及时采取超前预防措施的,对单位罚款 10000 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 5001000 元;对公司机关相关专业职能部室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 300500 元。同类安全隐患和问题重复出现,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分别罚款
30、5001000 元。7.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的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规程、措施等未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批签字,或内容存在安全技术缺陷没有审查出来,对单位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员及编制人员分别罚款 300500 元;对公司机关相关专业职能部室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 100200 元。规程、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或因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相关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别罚款 300500 元;对公司机关相关专业职能部室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 100200 元。8.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未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跟踪监督的,未对
31、查出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未按规定对特殊时段、重点单位、重点工程、薄弱环节和关键工序进行安全专盯的,或因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业务保安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罚款 300500 元;对安监局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300 元。9.安全培训不到位的安全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岗证不符的或证件过期的,对单位罚款 50000 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培训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分别罚款 5001000 元。10.安全教育不到位的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因安全教育不到位,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薄弱的,对单位
32、安全教育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教育负责人、分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罚款 300500 元。11.安全信息管理不到位的安全信息工作重视不够,上报不及时、质量不高,对相关单位罚款 2000 元,对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分管负责人、分管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 300500 元。12.应急管理不到位的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未进行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未按预案要求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 5001000 元。13.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到位的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对单位给予 10000 元罚款,对单位行政
33、主要负责人、责任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责任人分别罚款 300500 元;对公司相关部门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300 元。14.安全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发现严重“三违”1 人次,对单位罚款 10000 元,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罚款 1000 元。拒绝、妨碍、阻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对单位罚款5000 元,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罚款 500 1000 元。(三)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联责考核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扣除公司副总师、助理及机关部室人员相应比例的安全奖。公司副职及以上领导按地方政府及神华集团公司处罚标准执行。(1)原煤生产发生 1 起因工死亡事故,扣除机关全体人员当季安全奖 50%;原煤生产发
34、生 1 起因工死亡 2 人事故或累计因工死亡2 人,扣除公司机关全体人员全年安全奖 50%;原煤生产发生 1 起因工死亡 3 人事故或累计因工死亡 3 人,取消公司机关全体人员全年安全奖,已发月份从工资中扣回;(2)非原煤生产发生 1 起因工死亡 1 人事故,扣除公司机关全体人员当月安全奖;非原煤生产发生 1 起因工死亡 2 人事故或累计因工死亡 2 人,扣除公司机关全体人员当季安全奖;发生 1 起因工死亡 3 人事故或累计因工死亡超过 3 人,取消公司机关全体人员全年安全奖,已发月份从工资中扣回。2.机关专业职能部室在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业务管理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或工作失职,根据事故性质、业
35、务保安职能及事故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分。(1)发生 1 人因工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或 1 次重伤3 人以上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给予涉及的相关专业职能部室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责任分管副职警告直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责任分管科(部)室正职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涉及的责任分管专业职能科(部)室直接负责相关人员警告直至行政降职处分。(2)发生 1 次死亡 2 人(含 2 人)以上事故,根据事故性质,给予涉及的相关专业职能部室负责人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给予责任分管副职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给予责任分管科(部)室正职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给予涉及的责任分管专业职能科(部)室直
36、接负责相关人员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3.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行政处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公司领导班子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按照神华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神华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主要责任事故行政处分标准 、 神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非主要责任事故行政处分标准及神华集团针对事故的处分执行。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1.因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2.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3.因忽视劳动条件,消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4.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5.发生事故后,不按“
37、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6.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八条 定义:1.发生未遂事故: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影响时间和范围的程度较小,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严重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2.责任分管领导:是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业务职责分工,对事故应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班子分管成员。3.事故直接责任人: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4.事故主要责任人: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5.事故性质:本办法所指事故性质按照事故发生的专业技术和分管职责划分。第九条 安全考
38、核由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经分管部门审核、主管经营经理审批后,兑现奖罚。同时,根据年度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要统一提出年度考核意见,上报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第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罚款统一缴纳财务部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账户安全罚款款项由安监局考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对举报瞒报或谎报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及严重“三违”行为的人员,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有特殊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并起到较好效果的安全管理创新成果或小改小革,给予一定数额的嘉奖。第十一条 取消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年终根据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在总经理奖励基金中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单位
39、进行嘉奖。第十二条 安监局驻在科级及以下安监人员按驻在单位机关生产科室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工会群监会日常工作机构成员享受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的相关待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自行制定科级以下管理人员奖惩标准,上报安监局和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第十五条 责任事故认定成员的组成办法、事故处理程序等,由公司董事会授权部总经理办公会议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对“三违”行为及人员的处罚执行神华大雁集团公司“三违 ”人员及行为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因“三违” 行为导致事故的,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神华大雁集团公司。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公司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大雁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 (雁矿发200952 号)和关于印发大雁煤业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办法的通知 (雁煤发200564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