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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资料.doc

1、11、 教育法学: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2、 教育法学最初形成于 20 世纪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的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3、 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 16 世纪至 17 世纪的欧洲,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 19 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法。19 世纪末德国行政学家施泰因提出了教育的法律适应性原则,主张国家应以立法的形式对对教育事业进行干预,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4、 1957 年,德国黑克尔学校法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5、 美国爱德华兹法院与公立学校 ,最早的学校判例法研究著作之一;诺尔特和林恩 学校法教师手

2、册 ,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6、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7、 1993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以及法律责任,规定了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8、 1995 年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里程碑。9、 教育法学体系: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10、教育法体系:是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率高

3、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11、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我们所讲的教育行政是指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教育行政的特点: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12、依法治教的关键在于“依”字。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即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13、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14、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初等义务教育法。15、国外教育法发展三阶段:习惯法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

4、段。国外教育法的功能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政治功能。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必然经历一个由重实体到重程序的过程。法律规范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又可分为行为法和组织法。16、二战后,义务教育年限一次次延长,职业教育的比重不断增加,高等教育出现大众化趋势。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建国以来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单行法律。18、我国的立法体制概括为“一元、两级、多层” 。一元:中央立法机关为最高立法机关;两级:我国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分中央和地方两级;多层:中央和地方的立法主体是多层级的。教育立法的五步骤:教育立法准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公布法律。19、教育法律

5、的遵守:是指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20、教育法监督,是指所以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18、教育法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9、要把与侵害对象区别开来。教育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是指具体的受害者,而不是教育社会关系(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 。20、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

6、律制度。21、教育行政复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口头提出。教育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1)原告只能是教育行政相对人,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2)人民法院审理教育行政案件只限于就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的案件。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不能审查。 (3)必须是教育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教育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不服行政复议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教育行政争议案件。 (4)不适用调节。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起诉;经过复议的案件相对人不服复议决定的,

7、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起诉。20、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施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所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公益性,不得以赢利为目的。21、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22、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格局,是我国改革办学体制的方向。社会各界办高等学校应以职业学校为主。23、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负责制。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部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实行董(理)事会与校长

8、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设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作为实行民主管理的具体形式。24、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5、受教育者:一般是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广义上,指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并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一切人;狭义上,指在正规学校接受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历的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26、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2)获得奖、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和起诉

9、的权利(5)享有其他法定的权利27、高等学校: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主体。 28、高等教育: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29、教师职业的特征:强烈的示范性;独特的创造性;时间上的长期性和迟效性;空间上的协同性。30、教育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是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教育法学的边缘性,是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

10、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各种教育权既是权利 ,又是义务。 )31、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治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32、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原则(2)机会均等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4)程序法制原则(5)责任教育原则33、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关系主要涉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政府、教

11、育者、受教育者、与教育有关的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依据其特征分: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34、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 (2)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 (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没有教育过程所体现的教育关系,就没有教育法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35、教育法渊源的种类:(一)制定法。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5)法律解释(6)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7)国际条约(二)非制定法。 (1)判例法(2)学理36、教育法体系的组成部门:在教育基本法之下的子部门主要有(1)教育行政组织法(2)基础教育法(3)职业教育法(4)高等教育法(5)成人教育法(6)教师法(7)国防教育法(8)民办教育法(9)特殊教育法(10)教育投资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教育行政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

13、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 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是基础教育法。37、教育法制定的原则:(1)从实际出发原则(2)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3)系统性原则(4)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原则.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制定教育法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教育法律的系统性要求教育法律制定者制定的教育法符合法律层级的要求38、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 1、 有 法 可 依 : 指 人 们 的 行 为 有 完 备 的 法 律 可 供 遵 循 。 前 提 条 件 2、 有 法 必 依 : 指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 政 党 、 社 团 和 公 民 在 自 己 的 活 动

14、 中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国 家 的 法 律 , 依 法 办 事 。 中 心 环 节 3、 执 法 必 严 ;指 执 法 人 员 和 执 法 机 关 执 行 法 律 是 必 须 严 格 、 严 肃 、 严 明 , 维 护 法 律 的 尊 严 和 权 威 。 支 撑 条 件4、 违 法 必 究 : 指 对 一 切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行 为 都 必 须 依 法 平 等 的 予 以 追 究 制 裁 。 保 证 条 件 。39、教育法责任及其种类: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存在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

15、律责任的前提。种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的最主要的一种责任。违反教育法的行政责任的承担2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40、教育法律救济途径:(1)行政救济 通过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方式,由国家行政机关裁决纠纷。 (2)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程序,依据纠纷性质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司法解决。 (3)非诉讼的调解、仲裁等方式通过教育组织或其他民间仲裁机构,依据人民调解制度或仲裁法律加以解决。41、教

16、师申诉制度: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救济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即接到教师申诉 30 日内对教师申诉做出处理决定。申诉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42、学生申诉制度: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43、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

17、,并逐步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44、高等教育越来越趋向三个目标:从关注知识本身转向关注获得知识的方法和能力;职前教育发展到继续教育或终身教育;专业化教育复归到“通才教育” “自由教育” 。45、早期的中国大学有三个模式:京师大学堂教育模式、教会大学模式、清华学堂教育模式。46、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7、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一般条件:(1)中国公民;(2)遵守宪法和法律;(3)热爱教育事业;(4)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18、;(5)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学历;(6)有相应的教学能力;(7)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合格。48、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行为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49、我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具有国家的基本法律地位,在教育法体系中居于第一层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效力。50、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兼具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双重属性。51、高校教师聘任制应遵循的原则:(1)平等原

19、则(2)自愿原则(3)合法原则52、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教育经费筹措的新体制: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生学费,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投入和捐款,校办产业的利润、智力成果转让费和社会服务收入。53、我国教育法的特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必须遵循我国的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

20、共产党的领导。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教育的方针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制度的总概括。54、我国的教育方针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我国教育事业的性质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国教育事业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德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法实施的主要形式是:禁止性实施、义务性实施、授权性实施。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

21、教育四个等级。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不得以赢利为目的。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主体,直接承担着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1980 年 2 月 12 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 198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1986 年 4 月 12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 1986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它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199

22、3 年 10 月 31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 年 3 月 28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 199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规定使用三种名称: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

23、制度的活动。 ”这一规定体现了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系统,目前我国教育法体系还是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体系。教育法制渊源不是来源,是表现形式。法律制裁仅仅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责任。法学和教育法学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论述题:1、试论教育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实际上是指法对于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教育法作为法律具有法的一般作用,同时又具有自身独特的社会作用。(一)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教育法作为行为规则而直接作用于法律主体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和预测作用:指教育法律

24、规范对主体行为的导向、引导作用以及主体根据法律规范预先估计相互之间怎样行为和行为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 (2)评价和教育作用:指教育法律规范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标准所起的作用以及通过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运作而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正当行为的作用。 (3)强制作用:是指教育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来维护教育法律秩序,强制作用也是教育法存在的保障。(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教育发作为社会调节手段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1)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2)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 (3)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 (4

25、)教育法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2、试论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具有法的一般特征,此外,还有自身的不同于其它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特征。1)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它不是以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法,也不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民法,而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2)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

26、教育法是国家有意识、有目的地发展教育事业、管理和参加教育活动的产物,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教育关系,从而与国家的管理和干预有密切的关系。3)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教育政策是执政党和国家为了实现特定历史时期的目标而制定的指导性行为准则,在教育政策的指导下把其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法律化,成为教育法律规范。我国教育立法的发展与执政党和国家对教育的认识和教育政策有密切的关系。4)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法律规法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行为主体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程序法是指以规定该种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实现方式为内容的法律规范。教育法既非纯粹的实体法,又非纯粹的程序法,而

27、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结合。5)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法律规范可以分为行为法和组织法。行为法指用以调整、规范和约束某种或者某类行为的法律规范;组织法是指规定某类社会组织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运行的法律规范。教育法具有行为法和组织法的双重特征,它调整的行为主要是教育教学行为和教育管理行为,属行为法范畴;它又具有组织法的特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都要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非法设立教育机构。所以说,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33、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

28、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我们所讲的教育行政主指第二层含义。依法治教可定义为:广大公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务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中的不良倾向,亟待改正。(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

29、育行政责任。(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的持续发展(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科学合理的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限,从而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2 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34)(1)有法可依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加强教育立法,实现有法可依是教育法制现代化的第一步。(2)有法必依这是教育法制建

30、设的中心环节。有法不依己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瘤疾,而且这种现象有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根源。(3)执法必严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执行各种教育法律法规都必须切实,不能上有国法,下有家规。(4)违法必究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保障。要严格追究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4、联系实际,如何保障教育法律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1)教育法遵守的外在保障。守法最基本的保障措施是外在的强制力和威慑力。教育守法的外在保障可分为两类:国家保障方式,即国家的强制性制裁及其

31、威慑力;社会保障方式,即社会舆论的道德压力。仅仅要靠外在手段不可能真正保障法律被普遍遵守。(2)教育法遵守的内在保障。守法的内在保障是守法主体自觉自愿接受甚至对法律的虔诚信仰。人类之所以选择法律并遵守法律,根本因素是内在的需求,而非外在的强制。教育守法行为要从外在的规范和制度内化为守法者内在需求的自觉意识,转化为公民的自觉行为,教育法律才能普遍有效的得到遵守。5、论述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有关客观规律制定的,既是对我国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而来。(一)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

32、、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高度重视德育工作是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二)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我们既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又要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三)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区别,在受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四)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施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所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公益性,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五)教育的终身化原则。教育终身化是 20

33、 世纪 60 年代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教育思潮,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终身教育体系包括学校教育体系和社会教育体系,是对受教育者一生各个阶段分别进行不同种类和形式的教育。确立终身教育原则是我国教育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六)教育的民主性原则。在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平等机会的同时,教育民主性主要体现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尊重学生人格,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加强社会社会监督、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等。(七)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八)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汉

34、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6、论述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一)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成人教育是公民接受终身教育的一种具体形式。 (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是对下级人民政府

35、的工作或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现阶段教育督导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教育评估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做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为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五)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在我国,凡年满 15 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种族、民族,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等。 7、制定和实施教师法的意义。(1)为尊师重教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师法以立法的

36、形式,全面规定了教师的待遇和保障措施,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教师的基本行为规范,规定了对教师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了教师队伍管理的新机制。同时,还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教师的待遇及教师的合法权益等进行法律保护。从根本上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2)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障。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上确认及保障了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及教师对国家、社会和学生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教师行为既依法保护,又进行了必要限制。有利于更好地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3)使教师队伍的管理形成了现代化的管理体制

37、。 教师法从我国教师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有关教师资格认定、任用、培养、培训、考核、奖励等一整套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化的教师管理机制。为教师管理工作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4)为教师的合理待遇提供了保障。 教师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既对教师待遇作出了原则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有在教师的津贴、医疗、住房等方面作出了比较优惠的规定。为教师得到合理的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8、联 系 实 际 分 析 教 师 应 如 何 维 护 自 己 正 当 的 合 法 权 益 。教 师 的 权 利 1、 教 师 权 利 是 指 教 师 在

38、教 育 教 学 过 程 中 , 由 相 关 法 律 对 其 进 行 保 护 的 自 由 和 利 益 。 2、 教 师 的 基 本 权 利 第 一 、 教 育 教 学 自 主 权 。 ( 1) 教 师 应 该 也 必 须能 够 依 据 国 家 制 定 的 课 程 计 划 , 结 合 学 校 、 教 师 自 身 和 学 生 的 实 际 , 自 主 地 组 织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2) 教 师 的 教 育 自 主 权 限 定 在 国 家 、 社 会 、 学 校 、 学 生 和 家 长 之 是 相 互利 益 关 系 允 许 的 范 围 之 内 。 ( 3) 教 师 可 以 在 教 育 教 学

39、 形 式 、 方 法 和 内 容 等 方 面 进 行 教 学 改 革 和 实 验 。 第 二 、 学 术 自 由 权 , 指 教 师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可 以 自 由 从 事 科 学 研究 , 学 术 研 究 交 流 , 参 与 学 术 罢 休 , 并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自 由 发 表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科 研 成 果 。 第 三 、 指 导 评 价 权 , 即 教 师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对 教 育 教 学 对 象 进 行 指 导 评 价 的 权利 。 第 四 、 获 取 报 酬 权 , 即 教 师 付 出 劳 动 后 贪 污 获 得 经 济 报 酬 的

40、 权 利 。 包 括 : ( 1) 教 师 有 权 要 求 所 在 学 校 和 地 主 教 育 工 作 者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 按 时 、 足 额 发 放 教 师的 劳 动 报 酬 。 ( 2) 教 师 有 权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动 作 的 各 种 福 利 待 遇 , 并 在 寒 暑 假 中 享 受 带 薪 休 假 。 第 五 、 参 与 教 育 管 理 权 , 即 教 师 拥 有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及 其 他 活 动 的管 理 的 权 利 。 第 六 、 培 训 进 修 权 即 教 师 享 有 继 续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维 护 教 师 权

41、利 的 途 经(1)教师要认真学习教师法 ,切实准确的把握教师法的内容。(2)教师要主动自觉的履行教师法为自己规定的义务,以实际行动赢得全社会的尊重。 (3)对社会上存在的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教师要以教师法为武器全力进行抗争,使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有效的得到制止。如: 当 教 师 受 到 侮 辱 、 殴 打 时 ; 受 到 打 击 、 报 复 时 ; 所 以 应 得 报 酬 不 全 或 受 到 拖 欠 时 ,均 应 可 进 行 申 诉 或 依 法 申 请 教 育 法 律 救 济 。 教 师 可 以 进 行 行 政 诉 讼 , 教 育 民 事 诉 讼 , 教 育 刑 事 诉 讼

42、等 途 经 依 法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利 。9、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教育法的作用,我国按照发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势和内容之不同分为教育法德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它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德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枪支等规范作用。教育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导向、引导作用以及主体根据法律规范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和行为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教育法的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标准所起的作用以及通过

43、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运作而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正当行为的作用。教育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教育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来维护教育法律秩序,强制作用也是教育法存在的保障,不仅在于对违法行为的特殊预防,而且是建立教育法律秩序,实现教育法一般预防作用的保证。(2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第二,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第三,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第四,4教育法还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总之,发挥教育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将教育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教育必须为社会予以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

44、,教育必须依靠法制。教育法正是具有上述应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这个法制。10、联系实际,谈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教师有六项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自主权。该项权利只赋予已取得教师资格并被聘任的教师。(2)学术自由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科研成果。(3)指导评价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教育教学对象进行指导评价的权利。(4)获取报酬权。是教师付出劳动后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5)参与教育管理权(6)培训进修权。教师有六项基本义务:(

45、)遵纪守法义务。教师教书育人,更当模仿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育教学义务。作为教师,主要的任务就是做好教育教学工作。()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不仅是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尊重学生人格义务。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教师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教师要终身学习,走在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的前列,不断更新自己,提高自己。11、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

46、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高等教育法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具有重大意义。首先,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确立,使高等学校可以以法人的身份独立自主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办学自主权空前扩大,在根本上改变了高校对政府的附属地位。其次,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确立,意味着高等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办学者的财产权和举办者的财产权区别开来,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能够促进市场条件下高等学校的迅速发展。再次,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学校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现了权利、义务的统一,增强了高校的责任感

47、和风险感,有利于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12、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及时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一般主体和基本主体之一,又参加各种具体高等教育法律关系,成为各种具体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高等学校学生有如下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基本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提出诉讼;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守则和高等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学费。高等学校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是高等教育法新确立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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