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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1、-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流动安全、高效,提高资金集中效率和运用收益,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增强公司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关及各级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心支公司仅指在财务系统中拥有三级机构代码的省辖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营业部。县级机构指县(市)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其在财务系统是以成本中心设置,在上级中心支

2、公司管理下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管理。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 所指资金,仅指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不包括其他货币资金。第五条 资金管理坚持“高度集中、核定下拨、统一运用、安全高效” 的原则,制度化、 规范化、系 统化的进行资金管理-2-和运用。第六条 公司采取高度集中的 资金管理模式,除活期存款外,资金运用业务全部集中在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银行存入定期存款或开展其他各种形式的资金运用。第七条 资金管理 坚持“ 收支两条线,收入类资金点对点上划,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逐级核定下拨”的管理方式,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直接将收入类账户中的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指定的同行账户中;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通过“逐级上

3、报资金需求、逐级核定下拨资金”的方式,由省公司汇总各级机构资金需求,并向总公司提出申请,总公司根据省公司费用率、赔付率情况核定可下拨资金额度后,将资金划拨至省公司账户,再由省公司逐级下拨。省公司将根据各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的可用费用率、赔付率进行资金的下拨。第八条 公司倡导优先考虑网银转账和 POS 机刷卡方式进行资金划拨和支付,尽量减少使用现金。省公司将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在辖内逐步推行零现金支付方式。对公业务赔款及个人赔款 3000 元以上的,须通过转账支付,3000 元以下的个人赔款也应优先选择转账和 pos 机刷卡支付。第九条 省公司及各中支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和检查制度,并

4、保证其有效实施,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有-3-效防范资金风险。各中支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金安全负责。 各级财务会计部门是公司资金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及直接责任部门。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编制资金收支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收支,增强资金支出的计划性和规律性。第十一条 严禁从公司外部拆入、借入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融资业务。第十二条 严禁同级机构之间相互划拨、调剂资金。第十三条 各中支机构应以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具体制度。第十四条 省公司资金管理的职责是:(一)严格落实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

5、及规定,并结合当地监管情况和自身管理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对辖内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二)根据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分支机构账户操作行为、控制账户数量、确保账户使用安全,督促辖内分支机构及时做好账户开立、撤销的报备工作。-4-(三)督促辖内分支机构及时上划收入类资金,确保辖内收入类资金的定向、单一、快速、安全流动。(四)定期汇总分支机构资金需求并向总公司提出资金需求申请,在保证辖内分支机构费用正常支出和业务给付的同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和管理,确保各项资金支出合规、账户资金头寸水平合理。(五)负责辖内网上

6、银行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对辖内分支机构网银开设、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六)对辖内资金供需、结余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保证资金收支的计划性和合理性。第十五条 中心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按要求开设网上银行,切实做好账户、资金管理,确保账户使用合规安全、资金头寸控制合理、资金收支流程规范、资金账目日清日结。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的分类分支机构的人民币账户按性质可分为四类,即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类账户、费用账户和其他账户。上述四类账户均有严格指定的用途,严禁混淆使用。第十七条 收入类账户包括传统业务收入账户和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其中,传

7、统业务收入账户可分为一般业务-5-收入账户和代理业务收入账户(必须签订代理业务协议)。(一)代理业务收入账户用于归集协议银行代理的非投资型业务保费收入以及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除此以外公司收到的任何资金(包括其他渠道的传统业务保费收入资金、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资金、营业外收入资金、其他资金等)须存入一般业务收入账户。(二)公司开展投资型业务而收取的保户投资金,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须在专门的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中归集。收入类账户只允许发生以下三种情况的资金流出:一是按上级机构要求向指定的资金汇总归集账户定期或临时划转资金。二是根据总公司要求或报经总公司批准同意的其他资金流出。三是因上

8、述资金划转而发生的汇划费用支出。第十八条 业务支出类账户包括传统业务支出账户和投资型业务退保账户。(一)传统业务支出账户用于支付传统业务赔款、直接理赔费用、退保及因资金划转而发生的汇划费用支出。(二)投资型业务退保账户专用于投资型业务的退保以及因此而发生的汇划费用支出。业务支出类账户除上级公司拨入资金以及本账户产生-6-的活期利息外,不得有其他任何形式资金来源。业务支出类账户只允许发生以下四种情况的资金流出:一是按照理赔流程正常支付保单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按照退保流程正常支付退保资金。二是向下级机构划拨所需的赔款资金或投资型业务退保资金。三是根据总公司要求或报经总公司批准同意的其他资金流出。四

9、是因上述资金划拨而发生的汇划费用支出。各级机构在申请资金时,应认真做好资金计划预测工作,总公司将对各分公司的资金余额进行监控和考核。如因预测失当,造成业务支出类账户期末余额过大、需要回划资金的,经请示上级机构同意后,将余量资金转入收入账户直接上划总公司,并保留相关书面申请、审批记录。第十九条 费用账户 用于支付除业务赔款、直接理赔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支付间接理赔费用、各项税费、业务及管理费、 资产类支出等。费用账户除上级公司拨入资金以及本账户产生的活期利息外,不得有其他任何形式资金来源。第二十条 公司倡导各级机构集中管理赔款和费用支出,限制县、区 级机构开立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第二十

10、一条 费用账户应 开立为基本账户,收入类账户、业-7-务支出类账户和其它账户可开立为专用账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第二十二条 其他账户 是指除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账户、费用账户外,各级机构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或其他因公需求而开立的各类账户,如纳税专户等,其他账户应严格用于相关业务的收支结算。其他账户的开立,必须严格坚持“事前报批,事后报备”的原则办理。分支机构须开立纳税专户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证明。第二十三条 账户开 设的数量管理分支机构账户开立上限数量要求如下:传统业务收入类账户 业务支出 账户一般业务收入账户代理业务收入账户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 传统业务支出账户 投资金退 保账户费用账

11、户其他账户省分公司本级 建议无 不允许 不允许 1 1 1 报批省分公司营业部 3 3 1 1 1 报批地市级中心支公司 3 3 1 1 1 报批县级支公司 1 不允许 不允许视情况,不超过1个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一)各级分支机构在满足结算需要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账户开立数量。(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传统业务收入账户。(三)原则上,县、区级机构费用支出采取报账制管理,不得-8-开立费用账户,确需开立的,应报省、总公司审批。(四)县、区级机构如须通过支出户支付费用项目,应报上级机构批准。(五)如确有超过收入类账户开户数量限制的账户开立需求,省公司须向总公司说明该银行渠道代理业务的保费规

12、模情况,并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开设,如3个月内达不到预期业务规模,则必须主动撤销该账户。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资金“收支两条线” 的管理原则,除以下三种情形外, 严 禁同级账户之间串户调动资金:(一)本级费用账户向税务专户、公积金账户、工会账户拨款。(二)本级机构的传统业务收入账户之间、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之间为汇总上划资金而进行的横向资金归集。(三)本级机构业务支出户资金出现短缺,暂时无法从上级机构获得补充的,并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保户投诉、形成银行不良记录等),在获得省公司、总公司同意并保留相关书面申请、审批纪录的前提下,可从本级费用账户中向本级业务支出账户中划转批准额度的资金

13、。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户必须坚持“事前报批,事后报备” 的原则。银行账户的 变更、修改、启用等事项,均须通过资金管理模块报总公司审批后完成相应操作;-9-银行账户的停用与撤销,必须做到“事前清零,事后报备” 。其中,“事后 报备” 一是指新 账户开立后,必 须及时将新账户相关信息维护进资金管理系统中。二是指分支机构在完成账户开户、变更、撤销等手续后,必须将所有相关的银行开户、变更、撤销资料,清晰扫描后报总公司财务会计部备案。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在资金管理模块中填写任何涉及开户银行网点名称的事项,须按以下简称规范填写银行一级名称: 各银行一级行名 规范简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4、公司) 工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发行 广东发展银行 广发行 农村信用社 农信社 深圳发展银行 深发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国家开发银行 国开行一级名称外的字段,按开户银行网点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全称填写,没有营业执照的,按对公业务用章上载明的银行网点名称填写。上表中未列明的银行,按开户银行网点营业执

15、照载明的名称全称填写,没有营业执照的,按对公业务用章上载明的-10-名称全称填写。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获得总公司批准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的开户、撤销以及相应的系统维护和银行资料扫描报备工作。若获得批复后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开销户,或没有进行相关的系统维护,总公司将作废审批记录,视同申请、审批无效。若获得批复后个工作日内,没有将相关银行资料扫描后报备,总公司将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并在今后财务检查和年终考核时,酌情扣分。第二十八条 各级分支机构应在全国性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严禁在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社、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

16、账户。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结算纪律,不得开具空头支票,不得出借账户及套取银行信用。第三十条 各级分支机构严禁设置账外银行户头(向社保局缴纳住房公积金专户、按要求开立的工会账户除外)。严禁将公款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对当地各银行的服务和收费情况进行了解,在服务质量接近的前提下,选择收费最低的银行开立账户和网银,并将开立在该行的收入类账户指定为“主收入账户 ”。其中, “主收入账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 账户:(一)其开户行必须是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招行五家-11-银行中的一家;(二)用于汇总归集辖内(包括下级和本级机构)收入类账户资金;(三)是本级唯

17、一一个指向总公司同行账户,并向上划转收入类资金的账户。第三十二条 为便于管理和结算,原则上,省公司辖内各级机构的业务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应在同一家银行系统开立。同级的业务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应在同一个银行网点开立,业务支出类账户应开立为专用账户,若只能开立为一般账户的,可与费用账户分别在不同的银行网点开立。第三十三条 各级分支机构不得开立任何形式的贷记卡、信用卡等可透支账户。如确需开立的,应向总公司专项申请。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立账户所使用的机构名称,必须与该机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一致。同一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必须具有相同的机构名称。任何机构均不得使用以其它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第三十五条

18、 各级机构必须按如下规则为所开立账户取名:(一)开立收入类账户的取名规则是:1.传统业务收入账户: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收入账户”;-12-2.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投资金账户”(二)业务支出类账户1.传统业务支出账户: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支出账户”2.投资型业务退保账户: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投资金退保账户”(三)费用账户:“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费用账户”(四)其他账户:比照纳税账户的取名规则:即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纳税专户”第三十六条 省公司应负责辖内网上银行结算体系的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将辖内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纳入网上银行系统。原

19、则上,系统内资金上划与下拨业务主要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处理。如客观条件所限,确实无法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往来结算。第三十七条 合署办公的分支机构应共用一个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不应另设银行账户。第三十八条 中心支公司须开设传统业务代理收入账户和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的,应与当地银行签订传统业务代-13-理协议或投资型业务代理协议。第三十九条 中心支公司在一个银行系统只能开设个传统业务代理收入账户和个投资型业务 投资金账户,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开立代理业务保费收入账户。第四十条 在没有开展投 资型业务的地区,分支机构不得开立用于归集投资型业务投资金和退保账户。第

20、四十一条 上报代理业务收入账户开设申请时,必须附有代理协议以及当地保监局批准的代理资格证明,并对该渠道业务规模情况给予说明。代理账户开设后给予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代理账户没有发生额或发生额远低于预期水平的,中心支公司应在三个月后主动撤销该代理账户。第四十二条 中心支公司开设代理收入账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需在与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范围内的银行开立账户的,必须向总公司报备所签订的与总公司标准协议范本一致的代理协议。(二)需在未与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范围内的银行开立账户的,须按总公司标准协议的要求签订代理协议,并报总公司备案。(三)代理协议必须明确资金结算的流程、时间要求和违约责任,其中代扣、代收

21、、代理保费资金划转的时间原则-14-上要求为代理机构收到保费资金的 3 个工作日内。第四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应随时监控辖内各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资金流动情况、交易明细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确保辖内账户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头寸合理。 第四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至少每季度对辖内开立账户的使用情况系统检查一次,对满足下列条件的账户,应予以清户和撤销:(一)个月以上不发生业务或发生额远低于预期。(二)预计今后不会再发生业务或只发生零星业务。(三)因管理调整,已无必要保留或可被其它账户替代。(四)重复开立且账户用途接近。 ;对于不及时清理账户的省公司,总公司将不再批准设立新的账户。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 应加强

22、与银行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结算技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降低资金管理及汇划成本。第四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至少每月对辖内实际开户数与系统内账户统计数量核对一次,确保所有开立账户均已报批,并及时维护进总账系统。第四十七条 每个工作日 结束后,出纳人员或收付人员应将手工记录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本级资金管理员进行交接,然后由资金管理员在系统中完成现金日记-15-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录入或导入。(参见附件 3:出纳日记账登账模版)第三章 资金上划管理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将在全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 系统 ,充分利用 “网上银行”的结算技术和服务,提高系统资金的上划、归集效率。第四十九条 中

23、心支公司向总公司开立的同行账户上划资金的,应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操作。第五十条 公司收入类资金的上划规则(一)总公司分别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招行开立传统业务保费资金归集账户和投资型业务投资金归集账户(详情见附件 1)。(二)收入类资金上划以中心支公司为单位,实行“点对点”的资金上划方式,即中心支公司将收入类资金直接上划至总公司指定的同行账户中,不再通过分公司中转。(三)中心支公司在资金上划前,须先将同城收入类账户(包括本级收入类账户和下级收入类账户)资金汇总到一个“主收入账户”中,再由该主收入账户上划资金至总公司开立的同行资金归集账户中。(四)中心支公司上划收入类资金时,必须坚持唯一和对-1

24、6-应的原则。唯一是指一个中心支公司只有一个主要收入账户,且仅有该账户指向总公司对应账户,一个中心支公司不得同时有多个账户向总公司上划保费收入;对应是指中心支公司通过主收入账户上划保费资金时,必须选择总公司开立的同行保费收入归集账户,作为汇款的对方账户。例如:中心支公司选择当地农行作为主收入账户,并上划保费资金,则其应将资金上划至总公司同样在农行开立的收入归集账户中。第五十一条 上划收入 类资金时,各机构须按以下规则填写网银、电汇的“汇款用途”栏或 “摘要”栏:(一)没有成立省会城市中支公司的省分公司营业部上划传统业务保费收入资金的:“省名”+“保费”;上划投资型业务投资金的:“省名”+“投资

25、金”;如:四川保费或四川投资金,“四川”后不加“省”。(二)省分所辖中心支公司上划传统业务保费收入资金的:“省名”+“市名”+“保 费” ;上划投资型业务投资金的:“省名”+“市名”+ “投资金”;如:四川绵阳保费或四川绵阳投资金,不加“省”、“市”-17-(三)如省会城市既有省分公司营业部又有省会城市中心支公司,省分公司营业部比照(一)填写,省会城市中心支公司比照(二)填写。(四)如省会城市有多个省分公司营业部,各省分公司营业部均比照(一)填写。未尽情况比照上述规则填写,不应随意填写“汇款用途”栏或 “摘要”。第五十二条 支公司(包括营销服务部)收入类账户余额达到 5 万元的,以 10 元的

26、整数倍全额上划至上级主收入账户。中心支公司上划收入类账户资金的规则是:(一)主收入账户当日资金余额达到 30 万元的,当天以100 元的整数倍全额上划资金。(二)主收入账户当日资金余额不足 30 万元的,待达到30 万元后的当日,以 100 元的整数倍全额上划资金。对于确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上划的资金,必须向总公司书面说明。第五十三条 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收入类资金上划方式,比照中心支公司执行。即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汇总辖内分支机构保费收入资金后,统一上划至总公司。第五十四条 为减少在途和未达账项,中心支公司、直-18-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在每月最后 1 个工作日,不应向总

27、公司上划资金。第五十五条 公司将逐步实现收入类账户网上银行的自动、定向划款。第四章 资金下拨管理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下拨的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分支机构业务类支出(包括传统业务支出和投资型产品退保支出)和费用类支出。第五十七条 系统资 金的申请和划拨采取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总公司三级“ 逐级上报,逐级审 批,逐级下拨” 的方式。即中心支公司每月定期将资金需求上报至分公司,分公司审核调整后汇总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审核调整后将资金下拨至分公司,再由分公司分别下拨至辖内各中心支公司。第五十八条 总公司每月 应下拨的资金额度,以分公司汇总上报的资金需求数为基础,同时根据分公司赔付率和费用率情况、以及分公司账户头

28、寸管理情况进行调整。如分公司赔付率、费用率超出总公司考核标准,则会产生超额资金,总公司将按以下标准核定当月分公司可用资金总额:(一)业务支出类资金(传统业务支出资金、投资型产品退保资金),按分公司上报数下拨,不予扣减。但会对业务支出类账户的资金头寸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19-(二)所有前期、当期超额资金,均在当月费用户资金的下拨额中予以核减,具体做法是:本月可下拨费用资金总额=分公司申请的费用资金需求资金额-传统业务支出超额资金- 费用超 额资金需-本月应返还的上年超额业务资金额-本期应返还的上年超额费用资金额其中:1. 传统业务支出超额资金传统业务支出账户本年累计下拨资金(实际赔付率考核赔付

29、率)/考核赔付率;2.费用超额资金=(费 用账户 本年累 计下拨资金资产类累计支出资金累计代扣代缴车船税)(可用费用执 行率1);3.本期应返还的上年超额业务资金额上年累计传统业务支出超额资金/12;4.本期应返还的上年超额费用资金额上年累计费用超额资金/12。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所有 资金申请和审批,均须通过资金管理模块进行操作。 第六十条 每月资金的下拨方式(一)对于传统业务支出资金和费用资金的划拨采用“每月申请一次,每旬下拨一次”的方式,在 资金管理系统中进行,-20-具体流程是:(以省分公司为例)1.分公司首旬资金需求由总公司在每月 3 日(节假日顺延),按如下方式核定下拨:(1)拨至

30、分公司费用账户的首旬资金额(该分公司上月实收保费总公司核定的固定变动费用率1.3)/3 应付代收代缴车船税;(2)下拨至分公司支出账户的首旬资金额截至上月末传统业务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截至上月末本年累计月数3 );(二)在上个月会计报表生成后,各分公司根据资金管理模块提供的资金计划参考表,合理确定当月第二、三旬的资金需求量,并在当月 7 日前在资金管理模块中提交当月正式资金申请。正式资金申请的首旬资金申请额,必须按总公司实际下拨金额填写。(三)总公司在按上述方法核定本月应下拨的资金额度后,在每旬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将该旬资金下拨至分公司。第六十一条 以下情况分公司可申请临时资金:(一)收到的资

31、金在下次拨付前,确实无法满足支付需求的。(二)遇到突发的、没有纳入原先资金申请计划的大额资金支付。-21-(三)外币资金支付需求。第六十二条 为减少资金沉淀,对于投资型产品退保业务,在初期发生较为零星且无法准确估计金额的情况下,采用临时资金申请的方式解决。待投资型业务退保情况可以较为准确的合理估计时,在比照传统业务支出资金的划拨方式管理。第六十三条 各分公司应在年末根据本年实际支出总额及下年度资金支付计划,确定下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编制资金预算,上报总公司审核并备案。第六十四条 单笔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 200 万元的业务或费用支出,须由分公司向总公司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总公司审核同意

32、后方可支付。第六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 应和当地银行积极沟通,如出现资金短缺现象,在总公司资金尚未到位前,可通过银行垫付等方式解决,采用此方式须事先和银行方面签订相关协议,并报总公司备案。第五章 资金业务内控及授权审批管理第六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加强资金收付业务的合规性管理,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牵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配备合格人员,确保办理-22-资金业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第六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应责任,明确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及工作规范。严

33、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审批人要按照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财务会计部门及经办人应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超越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业务指令,有权拒绝办理,并上报审批人的上级。第六十八条 一切 资金收付必须纳入账内管理,严禁账外经营,严禁开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虚构事实套取资金,或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第六十九条 除系 统内部上划和下拨资金外,对于重大的资金支付业务,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具体办理时还应实行财务负责人、公司领导双签制度,除加盖个

34、人印鉴外,应予以手签。第七十条 会计、出纳岗位必须职责分明,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23-严禁一人保管可以支付款项的所有印章。使用计算机查询资金余额和使用电子凭证办理资金业务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 IC 卡或密码的保管和使用制度。第七十一条 对于现金管理规定如下:(一)收付员当日收到的资金要当日存入银行,不允许将滞留所收资金。有特殊情况当日无法存入银行的,须报上级领导同意,妥善保管。(二)各级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合理的现金存量,不得超定额存放现金过夜;不得单人提取大额现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不得坐支现金。(三)现金日记账应坚持日清

35、日结。出纳人员必须按原始凭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收、支、结余情况,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日结,确保账实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四)业务员收到的保费收入资金应及时上缴公司,严禁藏匿不报、少报、占用、挪用保费收入资金,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将给予警告和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七十二条 对于银行存款的管理规定如下:(一)各级公司必须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发生业务的顺序逐笔序时登记,并按日结出余额。(二)每月末出纳应与核算会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财务系统中的明细账余额相符。(三)所有账户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必须由会计人员-24-在次月 10 日前编制完成,未达账项的未达

36、原因要与出纳人员逐笔落实,无特殊原因,未达账项应在编制月度内清理完毕,不得超过一个月,当年的未达款项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处理。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完成后,须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交开户银行确认盖章。(四)银行余额调节表管理要求要求如下:1.凡需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对账的分支机构,对账单应在次月 10 日前编制完毕,并由制表人(会计人员)、复核人(出纳)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经理审核并签字。2.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财务部门应将编制完成的上季度银行余额调节表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3.会签后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会签单、由各分支机构装订成册随同会计资料一

37、并保存。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等机构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的审核,由上级机构负责。第七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 应按内部控制和牵制原则,建立网上银行分级授权制度。通过网上银行实施的资金交易,制单、复核、授权等不得由一人兼任。第七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要建立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资金业务相关岗位以及人员-25-的设置、库存现金管理情况、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以及票据的保管、使用情况等。第七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有价单证管理制度,确保有价单证安全、妥善保存与使用。本办法所指的有价单证,是指狭义上的有价单证

38、,仅指支票、汇票、本票、定期存单等。第七十六条 有价单证的购入和领用程序如下:有价单证购入时,单证保管员要在“有价单证登记簿” 上登记有价单证的实际数量、金额,并签字确认。有价单证要专人妥善保管。单证管理员负责有价单证的登记、发放与保管工作,并定期对有价单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定期存款证实书等重要、大额的有价单证必须存入保险柜(箱),其钥匙和密码应由二人分别保管。保险柜(箱)应存放在防火、防盗、防潮的地方,以确保有价单证的存放安全。有价单证领用时,领用人需填写“有价单证领用表” ,重要、大额有价单证的领用还需相关领导的签字同意。发放时,保管员要在“ 有价单证 登记簿” 上登记领 用的有价单

39、证的数量和金额,让领用人在上面签字确认。第六章 再保和外币业务管理第七十七条 再保业务资金实行统一收付,总公司财务-26-会计部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人结算再保资金。各级分支机构不得与再保人发生再保资金结算业务。第七十八条 各级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经总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许可后,凭总公司批准文件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七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在规模较大、信誉较好, 在经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外币,严禁在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外币账户。外币的开立、变更和注销,须报总公司

40、财务会计部审批,并到当地外管局备案。 第八十条 外币账户 的开设原则上只限于分公司,且每家分公司就某一外币币种只允许开设一个外币账户。个别中心支公司因外币业务量大,确实需开设外币账户的,需报总公司审批。原则上,分公司根据各自业务来源特征,初期可在美元、港币、欧元、日元四个外币币种中,选择个或多个币种开设账户,但开设的外币账户不应长期闲置(超过三个月),否则应及时撤销。外币账户的其它操作管理要求,比照人民币账户。第八十一条 外币的使用范围为:收取以外币承保的外-27-汇保费资金;支付外币承保项下的外汇保险赔偿及相关支出;其他任何外币资金的支付,均应报总公司审批,不得擅自挪用外币资金。第八十二条

41、外币资金的规则是:账户当日资金余额达到等值 2 万美元的,应在当天,以100 元的整数倍上划。第八十三条 在经营 外汇业务期间,各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与指导。第七章 资金检查及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 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资金管理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制度,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资金检查的方式包括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编制相关资金检查报告。第八十五条 资金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切实贯

42、彻执行。(二)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现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存在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的情况。-28-检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达账项的情况。(三)账户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账户设置是否符合总公司有关规定,账户开立数量是否超过审批数量,是否有在总公司禁止开户单位开户以及开立账外账户等现象。(四)资金业务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资金业务岗位及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情况,是否存在不兼容岗位混岗情况以及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情况。(五)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以及重大资金支付业务的授权审批手续是

43、否齐备。(六)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印鉴由一人管理的现象。(七)资金业务操作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支机构是否能够按规定及时汇总上划收入类资金,是否将业务支出类、费用类资金账户头寸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以及县级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的备用金管理情况。第八十六条 严格 执行重大事项上报制度,对于日常工作及财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第八十七条 针对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尽快纠正完善,并将整改情况说明以书面形式及时汇报上级公司。如发现的问题在次年检查中依然存在,将追究-29-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44、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检查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二)未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经常性核对并做到日清日结的。(三)挪用现金或者白条抵库的。(四)保费收入资金未及时入账,或者收入现金未及时存入银行的,或者私自设立“小金库” 的。(五)未按规定开立、设置账户的。(六)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七)违反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违规进行资金运用的。(八)利用职权挪用公款或者公款私存的。(九)其他适合本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第八十九条 发生重大资金案件,资金遭受重大损失的,除追究本级公司领

45、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监督和检查不力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0-第八章 资金管理的考核第九十条 总公司在月末和年末均会对分公司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排名和考核。月末考核主要用于监控分公司日常资金管理情况,对账户开立数量过多、资金上划不及时、账户资金沉淀较大的,给予及时提醒,督促其改善和调整。第九十一条 总公司设立考核指标一个、监控指标两个,分别对分公司资金上划的及时情况、支出账户和费用账户的头寸控制情况以及分公司账户设立数量情况,进行考核、监控和排名:(一)资金下拨上划比(考核指标):公式:资金下拨额/资金上划额考核标准:由总公司适时确定(二)账户余额保费比(监控指标):公式:1. 所有业务支出账户日均余额之和/当期实收保费2. 所有费用账户日均余额之和/当期实收保费标准:由总公司适时确定考核方式:排名(三)账户机构比(监控指标):公式:1. 辖内传统业务收入账户总数/(已开业中心支公司+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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