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南财大教字2005119 号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一条 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新生所在院(系) 、部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 2 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
2、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处。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并于通知之日起 2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 1 周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
3、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符合入学条件),取消其入学资格。2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并办理入学手续。学生须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 、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 2 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
4、规定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和评审。考核和评审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 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每学期期末,必修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选修课程考核在课程教学结束后由课程归属院(系、部)安排,教务处备案。第七条 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论文、作品、口试等形式(根据各类课程特点具体掌握)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
5、改动。第八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文科类期末成绩占 70,平时成绩占 30%。理工科类期末成绩占 60,平时成3绩占 40%。第九条 为逐步推行完全学分制,自 2003 级学生开始,考核成绩的评定,在百分制或五级制的基础上,采用国际通行的平均学分绩点制(General Point Average,即 GPA)。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习的量和质。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互换关系表制式 互换关系五级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不及格百分制 100-90 89
6、-80 79-70 69-60 59 以下绩点制 5.0-4.0 3.9-3.0 2.9-2.0 1.9-1 0学分绩点的计算:1以 60 分的学分绩点为 1.0,100 分的学分绩点为 5.0,从 60 分到 100分每增加 1 分,递增 0.1 学分绩点。2课程学分绩点:将课程考试成绩按上表转化为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其积则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3平均学分绩点:将一学期(或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或该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第十条 学生所修各模块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
7、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学生所修各模块必修课程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学生所选各模块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不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以未修处理。学生可改选同类选修课4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以修完该模块所规定的学分。第十一条 课程重修规定:1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不单独编班教学。由学生本人查阅本专业开课年级的教学计划,自行选择重修学期。2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分别按自学重修和跟班重修办理重修手续。必修课程第一次期末考核成绩(指卷面成绩)在 45 分(含 45 分)以上者,可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即自学重修
8、。凡申请自学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办理重修课程手续在本人所在院(系、部)登记并填写重修申请表,院(系)领导批准,自学重修学生在自学的过程中,应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基本作业(含小论文等),如不能完成课程基本作业,即为自动放弃自学重修。自学重修的学生在重修学期期末,到教务处领取课程重修证,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自学重修的课程不计平时成绩。必修课程第一次期末考核成绩(指卷面成绩)在 45 分以下者,须跟班重修。凡跟班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办理重修课程手续在本人所在院(系、部)登记并填写重修申请表,院(系、部)领导批准,获得跟班重修资格,并凭重修证跟班听课,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
9、证件参加重修考试。跟班重修学生的成绩评定方法与正常修读课程成绩评定方法一致。3课程重修证的有效期为 1 学期。取得课程重修证、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在当次重修学期期末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故不参加重修考核的,此次重修即作废。学生须在以后的学期中再次重修。重修次数不作规定。4参加课程跟班重修的学生,一般与开课年级学生同堂听课。因课程冲突无法听课者,经教务处认可,可不参加听课,而通过自学在重修学期末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5重修考核成绩合格,以实得分数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注明“重修”字样, 重修考核成绩合格绩点计 1;成绩不及格,不计入学生本人学籍卡。56同一门必修课程或教学实践环节考
10、核成绩不及格的,只在按正常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计不及格门次 1 门;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计不及格门次。7本科四年制学生在第七、八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中,有课程未取得学分的,教务处可在第八学期期末前单独安排 1 次重修考核。第十二条 缓考、旷考规定:1缓考。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院(系)的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缓考即失去一次考核机会。缓考的学生不单独组织补考,须参加自学重修。自学重修办法同本条例第十一条。2旷考。学生
11、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 旷考” 字样,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 分计,并计不及格门次一门。旷考的学生须参加跟班重修。跟班重修办法同本条例第十一条。3学生应参加而未参加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重修考核,不计缓考、旷考。第十三条 凡考试(包括重修考核)违纪或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 分记。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重修。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按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处分。第十四条 体育课考核记分按我校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每学期在期末考核后,任课教师在考试后全部结束
12、 3 天内将学生学期总评成绩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期学生成绩报告单,经系(教6研室)主任签字后交送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学生对评分如有疑义,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个别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转专业、转学:1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3对于在校一直
13、表现良好,仅因有关课程学习存在困难而无法继续本专业学习的同学,在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学界限前,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在本校内转专业的申请,但所转专业必须是可以避免其学习困难的专业,其高考成绩也要达到或接近转入专业的要求。转专业申请批准后一律从一年级开始进入转入专业学习。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书,应由其家长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所在院(系、部)。所在院(系、部)根据该生情况研究后签署意见,如同意转出,提供该生入学时的高考成绩及在校学习成绩证明,一并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在学校教学资源可以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提请拟转入的院(系、部)进行相关考核。拟转入的专业所在院(系、部)对学生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
14、。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5从 2003 级起,对按专业组招生的学生实行在组内打通培养,自主选择相应专业;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的优秀学生在二年级末可按一定比例申7请转专业。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3由专科转入本科。4本科三年级或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或二年级以上。5由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转入我校。6由举办大专层次教育的中等师范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转入我校。7由校外办学点转入校本部。8在校学生成绩已达到退学标准。9无正当理由。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
15、部)提出申请。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我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所在院(系)院长(主任)推荐或提出处理意见,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江苏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2学生在江苏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我校推荐和说明转学原因,经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我校,由我校以文件形式正式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审批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3我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须由我校许可推荐,经转入院校同意接受,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发函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文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我校,方
16、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院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须经转出学校许可并与我校联系,并由转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正式发函与江苏省教育厅联系;同时,我校审核同意后,8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5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年的 56 月份办理。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转专业时其已取得学分和成绩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第二十条 因转专业、转学而被编入同一年级
17、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被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1/3(或 6 周)以上。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限。本科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2 年,但累计不得超过 2 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极其特殊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其休学手续必须最迟在期末考试前 15 天办理完毕。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
18、办理:1休学学生贷学金停发。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有关事宜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4申请休学的学生,须递交附相关证明的休学申请书,由所在院(系、9部)的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经学校医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5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 2 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完休学手续。6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第二十四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
19、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要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复查,认为能坚持正常学习,经院(系)院长(主任)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会签,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被批准复学的学生,其所在院(系)办公室要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3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
20、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五章 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l有既往病史,但因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2凡学期必修课程有 5 门以上(含 5 门)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3历年必修课程累计有 9 门以上(含 9 门)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104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 2 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 1 年。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6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7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自学校决定休学之日起不办休学手续而滞留学校超过 1 个月者。8经过指定医院
21、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疾病者。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10需出国留学者。11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12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13其他达到退学条件者。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分管领导签字,以文件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复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3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校修读至少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书。4退学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提到的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次,按下列规定办理:1凡 1 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