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8.1 汽包锅炉应至少配置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计和两只远传汽包水位计。水位计的配置应采用两种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以保证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锅炉汽包水位的正确监视。8.2 汽包水位计的安装。8.2.1 取样管应穿过汽包内壁隔层,管口应尽量避开汽包内水汽工况不稳定区(如安全阀排汽口、汽包进水口、下降管口、汽水分离器水槽处等),若不能避开时, 应在汽包内取样管口加装稳流装置。8.2.2 汽包水位计水侧取样管孔位置应低于锅炉汽包水位停炉保护动作值,一般应有足够的裕量。8.2.3 水位计、水位平衡容器或变送器与汽包连接的取样管,一般应至少有1:100 的斜度,汽侧
2、取样管应向上向汽包方向倾斜,水侧取样管应向下向汽包方向倾斜。8.2.4 新安装的机组必须核实汽包水位取样孔的位置、结构及水位计平衡容器安装尺寸,均符合要求。8.2.5 差压式水位计严禁采用将汽水取样管引到一个连通容器(平衡容器),再在平衡容器中段引出差压水位计的汽水侧取样的方法。8.3 对于过热器出口压力为 13.5MPa 及以上的锅炉,其汽包水位计应以差压式( 带压力修正回路) 水位计为基准。汽包水位信号应采用三选中值的方式进行优选。8.3.1 差压水位计 (变送器)应采用压力补偿。汽包水位测量应充分考虑平衡容器的温度变化造成的影响,必要时采用补偿措施。8.3.2 汽包水位测量系统,应采取正
3、确的保温、伴热及防冻措施, 以保证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正确性。8.4 汽包就地水位计的零位应以制造厂提供的数据为准, 并进行核对、标定。随着锅炉压力的升高,就地水位计指示值愈低于汽包真实水位 ,8.5 按规程要求对汽包水位计进行零位校验。当各水位计偏差大于 3Omn时,应立即汇报,并查明原因予以消除。当不能保证两种类型水位计正常运行时,必须停炉处理。8.6 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及各项制度,对水位计及其测量系统进行检查及维护。机组启动调试时应对汽包水位校正补偿方法进行校对、验证,并进行汽包水位计的热态调整及校核。新机验收时应有汽包水位计安装、调试及试运专项报告,列入验收主要项目之一。8.7
4、当一套水位测量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时,应填写处理故障的工作票,工作票应写明故障原因、处理方案、危险因素预告等注意事项,一般应在 8h 内恢复。若不能完成,应制定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允许延长工期, 但最多不能超过 24h,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8.8 锅炉高、低水位保护。8.8.1 锅炉汽包水位高、低保护应采用独立测量的三取二的逻辑判断方式。当有一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二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 ,并办理审批手续,限期 (不宜超过 8h)恢复;当有二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一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应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措施 ,经总工程师批准,限期(8h 以内) 恢复 ,如逾期不能
5、恢复,应立即停止锅炉运行。8.8.2 锅炉汽包水位保护在锅炉启动前和停炉前应进行实际传动校检。用上水方法进行高水位保护试验、用排污门放水的方法进行低水位保护试验,严禁用信号短接方法进行模拟传动替代。8.8.3 在确认水位保护定值时,应充分考虑因温度不同而造成的实际水位与水位计( 变送器 )中水位差值的影响。8.8.4 锅炉水位保护的停退,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8.8.5 汽包锅炉水位保护是锅炉启动的必备条件之一,水位保护不完整严禁启动。8.9 对于控制循环汽包锅炉,炉水循环泵差压保护采取二取二方式时。当有一点故障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一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并办理审批手续 ,限期恢复( 不宜超过
6、 8h)。当二点故障超过 4h 时,应立即停止该炉水循环泵的运行。8.10 当在运行中无法判断汽包确实水位时,应紧急停炉。8.11 高压加热器保护装置及旁路系统应正常投入, 并按规定进行试验,保证其动可靠。当因某种原因需退出高压加热器保护装置时,应制定措施, 经总工程师批准, 并限期恢复。8.12 给水系统中各备用设备应处于正常备用状态, 按规程定期切换。当失去备用时,应制定安全运行措施,限期恢复技人备用。8.13 建立锅炉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维修和设备缺陷档案, 对各类设备缺陷进行定期分析,找出原因及处理对策,并实施消缺。8.14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监盘思想集中,经常分析各运行参数的变化,调整要及时,准确判断及处理事故。不断加强运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事故判断能力及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