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置性决定 1.概述 处置性决定就是处理、布置并告知具体内容的决定。它属于决定的一种,因其内容多为表彰先进、安排人事、设置机构等处理问题的措施,所以将它从决定中单列出来加以介绍。 2.写作要点 处置性决定仅由两部分构成: (1)标题及时间标示 处置性决定的标题,应写明发文机关、事由及文种类别,发文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某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如属后者,也应明确写出。标题下的时间标示,可能是成文的时间,也可能是会议通过的日期,都要认真标明。 (2)正文 处置性决定的正文通常并不限长,开头用简短语句说明原因或根据,下面再写决定事项,表彰先进或处理问题的决定,一般还要加上一些号召语。稍长一点的决定
2、,正文多采用这种三层式的结构。 机构、人事安排的决定用语要简练,表彰内容的决定要写清单位、人员名称、先进事迹、表彰形式,应避免空洞笼统,但也无需写清具体的理由。 处置性决定,如无特殊必要,多不写受文单位,不落款,发文单位见于标题之中,时间见于标题下的标示。 3.例文 中共市委关于命名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 (年月日) 在全面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中,我市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为振兴市做出了积极贡献。市委决定对成绩卓著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予以命名表彰,授予厂党委等 50个基层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
3、织”称号。授予等 70 名同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这些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是全市 2 万多个基层党组织和 34 万党员的杰出代表,他们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集中反映了新时期工人阶级先锋队的觉悟、智慧和精神风貌,闪耀着共产主义理想的光辉,为全市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树立了榜样。 市委号召,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都要认真学习他们的模范事迹和先进经验,学习他们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学习他们奋力拼搏,改革创新,争创第一流工作的强烈责任感;学习他们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化为行动的实干精神;学习他们为了国家兴旺发达、人民幸福而奉献的高尚情操。要以他们为榜样,更加深入广泛
4、地开展“创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全市人民认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搞好各项改革,为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市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附:命名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名单。 公布性决定 1.概述 公布性决定是一种在会议上直接公布某个议案的具体内容时使用的公文,用途比较单一,有时也用于公布会议批准的某项法规条约等。 2.写作要点 公布性决定由二部分构成: (1)标题及题下标文 标题与其它公文略有不同,它的发文机关是某次会议,所以标题应写清会议全称、事由和文种类别(决定)。题下标示是会议全称及通过日期。 (2)正文 公布性决定是
5、公布某次会议的议案,通常仅需把议案的主要内容或被批准的法规、条约的名称写明就行了。正文很简短,用语精要。 公布性决定的发文机关包含在标题之中,日期即会议通过日期,不需另外写出。 3.例文 例文一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997 年 7 月 30 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 7 月 30 日公布施行)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来我市的流动育龄人员计划外
6、生育子女的,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公安部门注销其暂住户口;从业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个人合伙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四修改为:“非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不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和非婚生育子女的,为计划外生育。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以上的和非婚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计划外怀孕的,限期终止妊
7、娠,经教育拒不接受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征计划外生育费,职工还要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终止妊娠的,预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应当予以退回。”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子女的夫妻,由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外生育费可以分期征收,也可以一次征收。” 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8、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干涉、阻碍采取节育措施或者补救措施的; (三)遗弃、残害婴幼儿的; (四)虐待女婴及其母亲的; (五)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侮辱、殴打和故意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毁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财物的。” 七、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当事人对处罚或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或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或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9、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的。由作出处罚或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在附则中增加规定“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作为第三十三条,原第三十三条顺延为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例文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7 年 12 日 24 日省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未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夫妻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节育措
10、施。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取每天 1 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采取节育措施为止。” 二、第五条修改为“计划外怀孕又未主动终止妊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取每天 2 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终止妊娠为止。” 三、第六条修改为“对流动育龄人口,未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取每天 2 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取得流动人口婚育证为止。”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外,同时由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当
11、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收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例文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
12、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
13、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14、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
15、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16、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部署性决定 1.概述 部署性决定是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为部署所属全局工作,或采取某种重大举措而使用的一种公文,用它来对重大行动作出安排。部署性决定有时也由会议直接发出,或经某次会议讨论后发出。 2.写作要点 部署性决定由二部分构成: (1)标题
17、和时间标示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事由的用语要高度概括和准确,防止标题过于冗长。 标题下的时间标示是发文日期,也可以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次会议通过的,会议名称要用全称。 (2)正文 部署性决定的正文,一般先要写清决定做出的原因、目的和意义,以使下级机关领会决定的意图,便于贯彻执行。接着写清决定的具体事项,可分条分类叙述和说明,说明做什么和怎样做,以及做得好应给予的奖励,不执行将受到的惩处。每项内容均应明确具体。 部署性决定的中心部分是有关决定的具体事项部分。说明决定的目的和意义时,要有简单的分析论证,叙述具体事项要庄重,详细并切实可行,有关奖惩的用语要注意把握分寸。 3.例文 例文一
18、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2000 年 3 月 2 日 中发20008 号) 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面临,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新中国成立 50 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地任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使生育水平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成功地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
19、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对稳定世界人口做出了积极贡献。 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之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此,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 1.随着 21 世纪的到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时期。未来几十年,在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我国人口将由低增长逐步过渡到零增长,人
20、口总量达到峰值后(接近 16 亿)开始缓慢下降,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首要的问题。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 1000 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难度。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回升。在社会
21、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管理体制、工作方法、服务质量以及干部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改革和创新的步伐。 3.未来十年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应当指出,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人口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本、最重要的国情认识不足,对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人口问题是关键认识不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切实转变观念,解决这些认识问题,克服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是当务之急。 4.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能否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改善、全民素质提高和中
22、华民族的兴衰。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和解决人口问题,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保持清醒头脑,坚持科学的态度,一年接一年,坚持不懈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未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二、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5.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 2010 年末,全国人口总数(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 14 亿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 15;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调控有
23、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6.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以下方针: 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高度重视科技和教育,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国民素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完善各项配套决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
24、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国家制定政策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实行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以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为立足点,组织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在抓好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发挥城市和东部地区的示范作用。进一步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推动不同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
25、。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维护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提供优质服务。 三、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7.建立完备的调控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改进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计划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认真做好公民身分号码编制工作。计划生育部门要制定
26、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 乡、村两级按现行政策进行管理,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8.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建设,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进程,逐步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9.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及涉农等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计划、有
27、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农村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家财政。 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建立激励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户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励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积极发展社会保
28、障事业,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优惠措施,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保证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10.将人口问题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必须坚持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两手抓,做到经济要上去,人口数量要下来,人的素质要提高。针
29、对西部地区生育率较高、贫困人口比例较大、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状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国家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实施扶贫攻坚战略,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实施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援农村,先进帮助后进的对口援助措施。加强干部培训,注重工作指导,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1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
30、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发挥作用。 12.积极创造条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在农村,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
31、活动,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城市,继续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责,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
32、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13.宣传、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等要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 14.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计划生育部门是人
33、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县(市)、乡(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网络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15.依靠科技进步,发展计划生育事业。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
34、场行为。 16.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参与国际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多边及双边活动,学习和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和科学方法,加强对外宣传,树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争取国际社会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五、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7.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新情况,协调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充分发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
35、员及其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中央每年召开一次人口工作座谈会,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中央作专题报告。 党政干部和计划生育干部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带头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利用职权超生。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18.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36、责任制,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 19.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37、,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选择优秀人才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20.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予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 2005 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 10 元。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及灾区等财政困难地区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投入倾斜。农村税
38、费改革过程中,应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国家支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参照本决定精神,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制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振奋精神,真抓实干,把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全面
39、推向新阶段,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例文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强化土地执法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8 年 2 月 25 日颁布实施)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明确在推进机构改革中要加强执法监管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要在总结一些地方进行土地执法监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强化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为贯彻十五大和通知的精神,国家土地管理局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土地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
40、须充分认识土地监察工作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 在新的历史阶段,土地监察工作担负着资源监察和资产监察的双重使命。土地监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土地管理法律的实施,关系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国有土地资本的安全营运。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把土地监察摆上土地管理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土地监察工作,及时研究土地监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土地执法的形势,提出强化土地监察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参照其他执法部门的经验,采取措施,解决好土地监察工作经费、工作条件和土地监察人员的办案津贴。要全力支持土地监察机构及其人员排除各种干扰,依法行
41、政,特别要全力支持他们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土地监察工作作为考核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二、建立健全土地监察机构,充实土地监察队伍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都应设有专门的土地监察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土地监察执法队伍。土地监察机构和监察执法队伍人员力量不足的,要予以补充,切实做到机构、队伍健全,人员精干、充足。各地可以借鉴河北省设立土地监察局的经验,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立相对独立、有权威和相应规格的土地监察机构。 要注意理顺土地监察机构与土地监察执法队伍的关系。土地监察机构负
42、有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行使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职权。土地监察执法队伍隶属于土地监察机构,是土地监察机构的辅助组织和外勤力量,按照土地监察机构的部署,开展巡回检查,对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和对土地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受土地监察机构委派,协助人民法院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等。 三、抓好土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理顺土地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 土地监察体制改革必须体现“土地管理要强调高度集中统一”和“必须要有独立的土地监察系统,才能管得住”的原则。当前,各地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土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理顺土地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各级土地监察机构一方面受本级土地管理
43、部门的领导,另一方面受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的领导;下级土地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处分,应当征得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的同意;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要对下级土地监察机构的主要领导定期进行考核;下级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同时,各地还要抓好土地监察委直领导试点。 四、建立土地管理部门内部相关职能机构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制约的机制 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本部门内土地监察机构与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地籍管理等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共同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并保证土地管理部门内各职能机构依法行政。要建立农地转用、土地征用
44、和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和地价确认的会审制度,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参与会审,在会审中做好合法性审查的工作。用地审批后,建设用地管理机构要将情况书面告知土地监察机构。地籍管理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中发现土地违法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土地监察机构查处。没有土地监察机构的书面意见,不得为违法占地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用地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五、加大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督办力度,抓好土地监察工作的制度建设 为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举报或掌握的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可责成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并限期报告结果;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立案后,必须向督办部门报工作进度、报处理结果;督办部门可视情况,以文
45、电形式或派员督办。为使政府越权审批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土地和跨地区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等,以及有关地方土地管理部门长期拖延不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今后,国家土地管理局将以下达查处令的方式,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有关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查处令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反馈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工作进度,3 个月内报告查处结果。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定需要延期结案的,必须书面请示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无故拖延不办或者缓办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涉及地方党政领导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各省、自治区、
46、直辖市之间可以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协调下相互交叉进行调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向地(市)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令。 土地管理部门对自己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分别在立案后 5 天内和结案后 1 个月内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阻挠土地监察人员如实上报的,一经发现,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土地监察机构和个人要给予相应奖励;对在执法中发生严重过错的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扎扎实实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 从 1998 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并制
47、定全国统一的土地“执法模范县”评定标准。国家土地管理局每 3 年评选一次土地“执法模范县”,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每年度评选一次。凡连续 3 年被评为省级土地“执法模范县”的均可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报参加国家级土地“执法模范县”的评选。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好本地区的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做到质量上有保证、内容上有创新、达标数量上有增加。同时,不断完善检查评比措施。 七、建立和完善特邀土地监察专员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都应建立特邀土地监察专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知名人士参与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遇有重大土地监察
48、活动,请特邀土地监察专员参加;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征求特邀土地监察专员的意见和建议。应注意充分发挥特邀土地监察专员在土地管理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方面的特殊作用。有条件的大城市也要建立特邀土地监察专员制度。 八、加强对土地监察人员的培训 国家土地管理局培训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地(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培训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要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拟定全国统一的考核试题,实行全国统一考核制度。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承担土地监察工
49、作。 九、建立表彰土地监察先进工作者制度 从事土地监察工作 5 年以上,且有较大贡献的,以及查处土地违法大案、要案成绩显著的土地监察人员,可以报请国家土地管理局予以表彰;有特别贡献的,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商人事部联合表彰。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表彰活动,每 3 年进行一次。 例文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 (1992 年 6 月 16 日) 为了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的要求,必须使第三产业有一个全面、快速的发展。 一、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第三产业的加快发展是生产力提高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第三产业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缓慢,水平较低,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可以促进市场充分发育,提高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有利于劳动、工资、价格、企业经营机制和流通体制等一系列改革顺利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更多地吸引外资,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三)我国工业经济效益差,农业商品率低,流通不畅,财政困难,已经严重障碍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