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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堂讨论:从报纸、期刊或网络中选择一例环境违法案例,简要阐述主要违法事实。并说明该案违反了哪项环境保护原则或制度,并对该原则或制度的内容作简要叙述。,第六章 法律责任,2019年4月29日,2,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新华网北京2007年6月29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

2、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4月29日,3,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法律责任可分为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和 刑事责任 三种。,法律责任的概念,2019年4月29日,4,法律制裁,是指国家对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 与法律责任相对应,法律制裁也分为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2019年4月29日,5,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1、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就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一 般都导致对其实施法律制裁。 2、对

3、承担某种法律责任者,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不 同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不同的制裁,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甚至免予法律制裁。,2019年4月29日,6,法律责任的主客体,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包括自然资源利用者、环境保护监督者、管理者,客体:是指环境保护法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行为、物,2019年4月29日,7,2019年4月29日,8,2019年4月29日,9,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责任 第二节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019年4月29日,10,第一节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

4、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分,2019年4月29日,11,一、行政责任,2019年4月29日,12,1、 行政责任 1.1 行政责任的概念 1.2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行政制裁 2.1 行政制裁的种类 2.2 行政制裁的特点,1.1 行政责任的概念,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2019年4月29日,13,“法人” 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个人”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环境

5、保护领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律责任(含行政责任)者,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019年4月29日,14,指承担-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为违法 行为有危害后果 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有过错。,1.2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2019年4月29日,15,1.2.1 行为违法 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行为不违法,就不承担行政责任。 拒绝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 拒报或者谎报

6、污染物排放污物事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4月29日,16,1.2.2 行为有危害后果 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 分三种情况 一些场合,它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是从重情节的判断依据;例:伪造数据,处以 ;后果特别严重者,处以(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追究其行事责任) 另一些场合,只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成为构成要件;例:伪造数据造成危害者,处以 还有另一些场合,只有“危害后果”较重时,才为构成要件。例:伪造数据,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2019年4月29日,17,1.2

7、.3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例:企业偷排酸液,使另一家企业的废水毒性加强,导致死鱼事件。 注意: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2019年4月29日,18,1.2.4 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

8、可以避免,以致产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2019年4月29日,19,2019年4月29日,20,总结 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可称“必要条件”; 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故可称为“选择条件”。,2019年4月29日,21,2. 行政制裁的种类及特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对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两类 与行政强制执行有明显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强制落实行政制裁,2.1 行政制裁的种类,2019年4月29日,22

9、,2.2 行政制裁的特点,必须体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惩罚违法者,也要保护环境,不能为惩罚而导致环境的再破坏。 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凡破坏环境而依法应令其恢复时,决不能罚款了事。 必须严格区分的主体和对象。不能越权处罚。 行政处罚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和非履行环保职责的个人) 行政处分则由受处分者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部门实施(履行环保职责的公职人员),2019年4月29日,23,二、行政处罚,2019年4月29日,24,1、行政处罚的概念 2、行政处罚的特点 3、行政处罚的原则 4、行政处罚的情节4.1 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4.2 从重处罚情节 5、行政处罚的种

10、类 6、行政处罚的程序 7、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一般是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的行为(不够刑事惩罚)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019年4月29日,25,2、行政处罚的特点,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对象是相对人(被管理者)中的违法者。 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 是行政机关单方性强制行为。 具有时效性。,2019年4月29日,26,3、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

11、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在环境保护法中设置行政处罚规范和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贯串于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是具有约束力必须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也是使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和“适当”的法律保障。,2019年4月29日,27,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依据、处罚形式和幅度、处罚程序对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2019年4月29日,28,公正、公开原则 指执

12、法部门在对当事人提起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和情节,以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不偏不倚、不隐瞒。 该原则要求 1-公布法律; 2-告知; 3-调查与处罚决定人员分开; 4-回避; 5-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等。,2019年4月29日,29,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轻重与行政责任的大小相当原则) 指立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设定或者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2019年4月29日,30,4、行政处罚的情节,行政处罚的情节-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或者免予处罚的各种情

13、况。,2019年4月29日,31,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这些情况分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和从重处罚的情节两大类。,2019年4月29日,32,4.1 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予违法者适用较轻的处罚形式或者较少金额罚款的情节; “减轻”处罚情节-因法定情形存在而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以外给予轻微处罚的情节。(多见于未成年人),2019年4月29日

14、,33,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 对于“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019年4月29日,34,案例1:16岁少年盗窃免于起诉,本报讯(通讯员长庆武控记者童家松) 母亲一句玩笑话,16岁少年竟盗窃同事银行卡上2600元准备回家过年。 案发

15、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从人性化执法和办案的社会效果出发,依法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2月10日,这名16岁少年被父亲带回家。 据介绍,这是该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23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例案件。,2019年4月29日,35,武进检察院从人性化执法和办案的社会效果出发,考虑到张林犯罪动机特殊,主观恶性不大,又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且赃款也被全部追缴等实际情况,该院认为他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并当天作出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2019年4月29日,36,4.2 从重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予违法者适用较重的处罚形

16、式或者较大金额罚款的情节。 违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威胁、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 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的;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多次违法不改的。,2019年4月29日,37,案例2:盗窃加重处罚案,被告人:廖小红,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江西省南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赣南光彩大市场三街“食为天”酒楼服务员,家住南康市蓉江镇。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5日被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3日被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17、 2002年4月2日晚,在赣南光彩大市场三街“食为天”酒楼做服务员的被告人廖小红乘人不备,将该酒楼业主放在柜台内的一台TCL999D手机及装有70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该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78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及装有700元现金的钱包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廖小红的认罪态度较好,2019年4月29日,38,赣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廖小红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18、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4月29日,39,5、行政处罚的种类,警 告-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者的警示和遣责。对企业影响巨大。 罚 款-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令违法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2019年4月29日,40,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单位,强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其中,对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是责令其停止生产;对非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则责令其停止使用。(该处罚由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责令停业、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

19、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29日,41,6、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 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6.1 行政处罚程序概念,2019年4月29日,42,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1.1 简易程序,2019年4月29日,43,立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

20、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6.1.2一般程序,2019年4月29日,44,作出处理(3个月内)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

21、同情况作出决定。五种不同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报请上级批准后出处罚决定;提出处罚意见后,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申辩和听证阶段-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当事人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4月29日,45,1998年6月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 ,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

22、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案例分析,2019年4月29日,46,刘某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某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违法问题,其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法庭撤销环行决定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口头答辩,承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环行决定19

23、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19年4月29日,47,问:本案中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有哪些?,2019年4月29日,48,7、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P373),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4、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2019年4月29日,49,第十二条 下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2019年4月29日,50,第十

25、三条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2019年4月29日,51,三、行政处分,2019年4月29日,52,1 、行政处分概述 2、 行政处分与行

26、政处罚的区别,1 行政处分概述,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违法失职,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对象一:对情节比较严重的环境破坏或者污染事故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实施。 对象二:环保监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2019年4月29日,53,2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2019年4月29日,54,陕西省旬阳县环境监管失职案,由于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严重失职,在陕西省旬阳县汉江边先后批准建立了13家铅锌选矿企业,超标准排放大量的有毒废水,严重污染了汉江水域。 这起污染事件引

27、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01年7月27日,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水利部组成的国务院调查组,逐个检查了旬阳县的13个选矿厂。 截至8月8日18下午时,旬阳县13家铅锌选矿企业,除银联选矿厂按国务院调查组要求正在实施整改外,其余12家铅锌选 矿企业所有证照 全部被吊销。生产用电被切断,可移动的机械设备全部被拆除,同时,拆除厂房30余间。,2019年4月29日,55,2001年8月10日安康市委做出决定 现成旬阳县政府向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给予旬阳县政府副县长肖文严行政警告处分; 撤销白建友旬阳县环保局副局长职务; 撤销旬阳县庙坪乡企业办主任职务; 给予旬阳县水电局副

28、局长周登平行政警告处分。 截至8月20日,陕西省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共行政处理16人,拘留6人。,2019年4月29日,56,第二节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2019年4月29日,57,一、民事责任,2019年4月29日,58,民事责任的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的程序,1.1 民事责任-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包括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大致相同)和污染环境者的民事责任两类。 本节着重阐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指单位或者个人

29、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2019年4月29日,59,1.2 民事责任的特点,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是平等双方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 范围与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相当。 不依致害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2019年4月29日,60,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390,1.3 民事制裁的概念及特点,定义: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追究并强制因污染危害环境而承担民事责任者履行其民事义务。 与民事责任有

30、联系,也有区别 不主动履行民事责任者,所遭受的强制性履行措施。,2019年4月29日,61,民事制裁的特点 具有国家强制性 人民法院一旦判绝就应实行赔偿义务,否则由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实施机关(民事制裁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2019年4月29日,62,2、无过错责任原则,2019年4月29日,63,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2.2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2.3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意义 2.4 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无过错责任 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

31、担民事责任。,2019年4月29日,64,案例:过错责任原则分析,泰山小区八号楼十二层居民张由义酷爱花草,在其阳台上放置花盆数个。1983年8月3日,天气突然变化,刮起8级大风,将张由义的一个瓦质花盆吹落,正好砸在行人王匡头部,血流如注。后经医院治疗痊愈。花去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3000元。王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由义赔偿。张由义以花盆为风刮落,不是自己碰落为由,拒绝赔偿。 据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当地气候以风沙天著称,每年七到八月风力常在七到八级左右,故案件发生当天为八级大风,并非当地罕见气候。,2019年4月29日,65,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 张由义为本地居民,对该地夏季风力较大的气

32、候特点应当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 故在高层建筑物上放置物品,应当预防被风吹落,发生危险。但张由义并未采取任何防风措施,在阳台上放置了花盆,造成花盆坠落砸伤行人的严重后果。 故张由义对王匡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张由义自愿赔偿了王匡的全部损失。,2019年4月29日,66,一般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四:1 行为有违法性;2 有损害结果;3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 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例如,行为人具备了上述前三个条件,但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可将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称为过错责任原则。,2019年4月29日,6

33、7,公害民事责任只要具备上述前三个条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当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民法中承担特殊责任的特殊原则,但却是公害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2019年4月29日,68,2.2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公害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公平。受害者很难提供致害者实施侵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等证据,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等于承认致害者的“污染权”,是很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2019年4月29日,69,2.3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

34、意义,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就会导致赔偿责任,不论有无过错或过错的形式 有利于推动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排污者为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治环境污染,从而避免经济损失,2019年4月29日,70,某钢琴厂诉铝厂环境污染赔偿案析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XX钢琴厂(以下简称钢琴厂)原名市工艺美术厂,其制镜产品先后于1981年、1983年连续两次荣获省“名牌产品”号。1986年,被告XX市铝厂 (以下简称铝厂)新建“六千吨铝锭车间”(厂方称为一期改建工程),距相邻的钢琴厂厂区最近处一百四十余米。1986年7月28日,铝厂新建的六千吨铝锭车间试生产。同年8月

35、中旬,钢琴厂即发现其制镜产品废品率达100(正常生产时废品率仅为5)。在反复检查而找不到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钢琴厂于同年10月11日被迫宣布制镜生产线停产。,2019年4月29日,71,后查明,制镜产品出现百分之百废品是受铝厂生产冶炼过程中排放出的氟化氢等有害气体污染所致,遂向市政府申诉,要求铝厂赔偿经济损失。市政府指派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在双方当事人派员参加下,对钢琴厂制镜生产受污染的状况进行了技术论证。结论为:试生产的18片镜片全部不符合企业标准要求;镜片表面呈乌状,不光亮,不清晰,镜面有点状和条状污点,其污点面积占整个镜片面积60以上,此状况是受铝厂冶炼生产过程中放出的氟

36、化氢有害气体污染所致;该厂不宜在铝厂附近继续生产。市政府并委派财政局对钢琴厂因此受到的损失数额进行计算。,2019年4月29日,72,钢琴厂于1988年11月1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本厂制镜生产线因遭受铝厂生产排放的氟化氢等有害气体的污染,致使其产品废品率达百分之百。该生产线被迫停产,设备出卖,给本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铝厂给予赔偿。 铝厂辩称:我厂是由沈阳铝镁设计院设计,符合国家标准,投产后对大气稍有污染,但已向有部门交纳了排污费。钢琴厂提供的证据不确实,制镜产品不合格与已无关 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铝厂提不出原告钢琴厂遭受污染的事实与自己排污无关的证据,应对钢琴厂受到的经济

37、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省高院于1991年3月18日作出判决:铝厂应赔偿钢琴厂由于受污染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78618158元。,2019年4月29日,73,2.4 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是指致害者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由于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也称免责条件。,战争行为;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排污单位又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者或者受害者自身的过错。,2019年4月29日,74,案例分析,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

38、乡岗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 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2019年4月29日,75,在案件审理过程

39、中,被告辩称 (1)排矸场的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 (2)由分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 (3)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而原告则主张 (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 (2)在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2019年4月29日,76,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2019年4月29日,77,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40、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排污单位又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3、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一般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其中,前八种为财产责任形式,它们都适用于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2019年4月29日,78,3.1 赔偿损失,3.1.1 赔偿损失的概念 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直接受到损害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样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规范只调整因环境污染

41、造成人身伤害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因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至于人身受伤害本身的法律责任则由刑法加以判定。,2019年4月29日,79,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受到损害者与间接受到损害者 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与赔偿有关的几个术语,直接损失为实际损失 如死亡鱼苗的现有价值为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正常条件下可得到的真实预期收入 间接损失为成鱼价值减去现有价值及预期投入。,2019年4月29日,80,3.1.2 赔偿损失的原则1、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等额);2、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 产损失原则,但不免除其刑事责任;3、适当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我国环

42、境保护法至今尚未作具体的规定。但应注意防止只赔偿直接损失,而忽视了赔偿间接损失。,2019年4月29日,81,3.1.3 赔偿损失与责令赔偿损失存在巨大区别 赔偿损失-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直接受到损害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样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责令赔偿损失-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自然资源破坏致使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令其以金钱弥补受害者损失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性质不同-前为民事责任,后为行政处罚 适用的条件不同-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的对象不同-前为污染受害者,后为

43、资源破坏而导致的受害者 适用的程序不同-前者为民事赔偿程序,后为行政处罚程序,2019年4月29日,82,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场。 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的6家养殖厂,使厂内即将成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 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赔偿案例分析,2019年4月29日,83,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

44、其排污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4月29日,84,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 除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 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 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18人开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万元。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因贝类、鱼类死亡所遭

45、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365.97万元。,2019年4月29日,85,3.2 排除危害,指国家强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这样一种民事责任形式。,2019年4月29日,86,4、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的程序,我国解决环境污染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程序 一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这是两种并列的程序。但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最终解 决纠纷的程序。,2019年4月29日,87,是平等双方当事人的公害赔偿纠纷。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

46、或者起诉之后才能受理。 执法或者司法机关是以“第三者“居间对民事争议作出调解处理或者判决 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即法律只要求受害者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的证据,赔偿要求即告成立,若致害人要否认,就须提出反证。,4.1 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程序的特点,2019年4月29日,88,实行因果关系推定(非直接认定)原则 我国环境保护法至今尚无此项规定,但理论界大都认为我国也应在公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和审判程序中实行该项原则,执法和司法实践也不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证据。 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将“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规定

47、为三年,而不是二年或者一年。,2019年4月29日,89,举证倒置案例,案情: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

48、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2019年4月29日,90,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点评1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三个: 一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否成立; 二是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是否有道理; 三是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否被支持

49、。,2019年4月29日,91,点评2 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点评3 在本案中,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则是显而易见的。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也已经存在原告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 现在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被告的排污行为是否与原告患有急性混合型白血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原告患病是否因被告排放污染物所造成。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没有造成原告患病的结果,也就是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2019年4月29日,92,点评4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提出:“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人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环境污染损害确实可能是多种因子复合作用的结果,如何认定确实是个难题,我国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借鉴国外的“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被害人只需证明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或证明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便可推定因果关系。 苯是导致白血病的一个重要病因,这已经被实验所证明。 因此,本案中的盖然性是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可以推定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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