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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培训题2.doc

1、1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

2、他严重情节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 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 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

3、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

4、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

5、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 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

6、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2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

7、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

8、证据。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 义务教育的权利。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9、、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 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 务院备案。

10、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2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

11、温、冷水作 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 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 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3(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

12、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33.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

13、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6.安 全 生 产 违 法

14、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第 五 条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一 )警 告 ;(二 )罚 款 ;(三 )责 令 改 正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四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非 法 开 采 的 煤 炭 产 品 、采 掘 设 备 ;(五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六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有 关 许 可 证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有 关 执 业 资 格 、岗 位 证 书 ;(七 )关 闭 ;(八 )拘

15、留 ;(九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处 罚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将 前 款 的 责 令 改 正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规 定 为 现 场处 理 措 施 的 除 外 。37.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安 全 培 训 的 考 核 应 坚 持 教 考 分 离 、统 一 标 准 、分 级 负 责 。38.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与 其 所 从 事岗 位 相 应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16、训 ;从 业 人 员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或 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新材 料 的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39.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员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培 训 ,具 备 与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力 。煤 矿 、非 煤 矿 山 、危 险

17、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等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理 人 员 ,必 须 接 受 专 门 的 安 全 培 训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理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任 职 。440.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培 训 应 当 包 括下 列 内 容 :(一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政 策 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18、 标 准 ;(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基 本 知 识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安 全 生 产 专 业 知 识 ;(三 )重 大 危 险 源 管 理 、重 大 事 故 防 范 、应 急 管 理 和 救 援 组 织 以 及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有 关 规 定 ;(四 )职 业 危 害 及 其 预 防 措 施 ;(五 )国 内 外 先 进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经 验 ;(六 )典 型 事 故 和 应 急 救 援 案 例 分 析 ;(七 )其 他 需 要 培 训 的 内 容 。4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加 工 、制 造 业 等 生 产

19、 单 位 的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必 须 经 过 厂 (矿 )、车 间 (工 段 、区 、队 )、班 组 三 级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生 产 经 营 单位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性 质 对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保 证 其 具 备 本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应急 处 置 等 知 识 和 技 能 。4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厂 (矿 )级 岗 前 安 全 培 训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一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及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知 识 ;(二 )本 单 位 安

20、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三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和 义 务 ;(四 )有 关 事 故 案 例 等 。4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车 间 (工 段 、区 、队 )级 岗 前 安 全 培 训 内 容 应当 包 括 :(一 )工 作 环 境 及 危 险 因 素 ;(二 )所 从 事 工 种 可 能 遭 受 的 职 业 伤 害 和 伤 亡 事 故 ;(三 )所 从 事 工 种 的 安 全 职 责 、操 作 技 能 及 强 制 性 标 准 ;(四 )自 救 互 救 、急 救 方 法 、疏 散 和 现 场 紧 急

21、 情 况 的 处 理 ;(五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使 用 和 维 护 ;(六 )本 车 间 (工 段 、区 、队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及 规 章 制 度 ;(七 )预 防 事 故 和 职 业 危 害 的 措 施 及 应 注 意 的 安 全 事 项 ;(八 )有 关 事 故 案 例 ;(九 )其 他 需 要 培 训 的 内 容 。44.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班 组 级 岗 前 安 全 培 训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一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二 )岗 位 之 间 工 作 衔 接 配 合 的 安

22、 全 与 职 业 卫 生 事 项 ;(三 )有 关 事 故 案 例 ;(四 )其 他 需 要 培 训 的 内 容 。45.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从 业 人 员 在 本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内 调 整 工 作 岗位 或 离 岗 一 年 以 上 重 新 上 岗 时 ,应 当 重 新 接 受 车 间 (工 段 、区 、队 )和 班 组 级 的 安 全 培训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实 施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或 者 使 用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时 ,应 当 对 有 关 从 业 人员 重 新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安全 培 训 。46.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47.危险源: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 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48.危险源辨识: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49.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50.目标:组织在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方面所要达到的目的。51.职业健康安全: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 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条件和因素。52.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53.风险: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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