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REACH,附件十七限制物质列表REACH 附件十七限制物质说明2009 年 6 月 22 日,欧盟颁布法规,修改 REACH 附件 X,法规号为 552/2009/EC,将原来附件的 52 类限制物质增加到 58 类; 要点: 1、 将原来的“配制品”改为“混合物” ; 2、 67/548/EEC、1999/45/EC 以后适用新 CLP 指令:1272/2008/EC;3、 REACH 附件 X(552/2009/EC )于 2009 年 6 月 1 日正式替代 76/769/EC;4、 本表格根据 552/2009/EC 翻译,略掉了部分内容;5、 2009/425/EC 关于有机锡的
2、增加限制部分,在 552/2009/EC 中没有体现,翻译时对其作了增加; 6、 2009/455/EC 关于二氯甲烷的限制,在 552/2009/EC 中没有体现,翻译时对其作了增加;7、 原文件 552/2009/EC 中已经将第 33 条的物质-四氯化碳以及第 39 条物质1,1,1- 三氯乙烷略去;8、 本表格中的限制类物质共 59 种。2012 年 5 月 15 日,欧盟颁布指令(EU)No 412/2012,将富马酸二甲酯加入 REACH 法规附件 17。9、 所有列表物质必须根据所限制的要求,适用时得到执行。10、附件 17 的限制物质是针对均一材质的。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 限
3、制条件1. 多氯三联苯(PCTs)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包括废油或在设备中用油,物质在混合物中质量浓度50mg/kg。2. 氯-1-乙烯(单体氯乙烯)CAS 编号: 75-01-4EC 编号:200-831-0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体喷射剂。含有氯乙烯作为推进剂的气体喷雾器不得投放市场。3 、 根 据 67/548/EEC 及 1999/45/EC定义的液体危险物质或混合物1、不能用于以下用途: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由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2、物品不符合第1条要求,不得投放
4、市场。3、除非由于财政原因,以下情况含有色素、香料或两者兼具时不得 投放市场。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且-可用作装饰灯的燃料;以及 -包装容积不超过15L 4、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记法规的其他 规定的条件下,对于第3条所涵盖的在灯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包 装,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以擦除的标记:“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 儿童不可触及处”。4、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CAS:126-72-71、不可用于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及家庭日用纺织品等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品。22、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可投放市场。(续表)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 限制条件5、苯 CAS:71
5、-43-2 EC:200-753-71、 不可用于玩具或部件,在玩具或部件中游离苯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 5 mg/kg(0.0005%); 2、 玩具或玩具部件不符合第 1 条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3、 以下情况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物质自身 -作为一种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质量分数0.1%。 4、 但是,第 3 条不适用(a)98/70/EC 指令所涵盖的汽车燃料; (b)用于工业制程的物质或混合物, 苯的排放量不得超 过 现 行 法 规 规 定 。6、石棉纤维(a)青石棉 CAS:12001-28-4 (b)铁石棉 CAS:12172-73-5 (c)直闪石 CAS:77536-67-5 (d)
6、阳起石 CAS:77536-66-4 (e)透闪石 CAS:77536-68-6 (f)温石棉 CAS:12001-29-5CAS: 132207-32-01、 禁止此类石棉纤维或含有此类石棉纤维的制造物品的销售使用。 但成员国可以将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的销售或使 用豁免, 直到其使用期限或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 2011 年 6 月 1 日,对此项豁免予以审议其最后期限。2、 2005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安装的或正在使用的第 1条所提及的含石棉纤维的装置,允许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处置或到使用寿命。 3、 在不违背欧盟其他的关于物质 /混合物的分类、 包装和标签的前提下,
7、如按此前的规定所允许销售或使用的的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 REACH 法规附件7 规定的标记。7、三吖啶基氧化磷 CAS:545-55-1 EC:208-892-51、 不可用于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及家庭日用纺织品等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品。2、 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可投放市场。8、多溴联苯(PBB)CAS:59536-65-11、 不可用于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及家庭日用纺织品等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品。2、 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物品不可投放市场。9、(a)肥皂树粉及含皂角苷的衍生物CAS:68990-67-0 EC:273-620-4 (b)绿藜芦及黑嚏根草的根粉 (c)白藜芦及黑藜芦的根粉(d)对
8、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 CAS:92-87-5 EC:202-199-1 (e)邻-硝基苯甲醛CAS:552-89-6 EC:209-025-3 (f)木材粉1、不可使用在物品或混合物中用于戏法或恶作剧,例如使人打喷嚏 的粉末和臭气弹中;2、在混合物或物品中不符合条件1要求的,不得投放市场; 3、第1、2条不适用于含量不高于1.5mL的液体的臭气弹。10、(a)硫化铵 CAS:12135-76-1 EC:235-223-4 (b)硫氢化铵 1、不可使用在物品或混合物中用于戏法或恶作剧,例如使人打喷嚏 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在混合物或物品中不符合条件1要求的,不得投放市场; 3CAS:121
9、24-99-1 EC:235-184-3 (c)多硫化铵 CAS:9080-17-5 EC:232-989-13、第1、2条不适用于含量不高于1.5mL的液体的臭气弹。(续表)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 限制条件11、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a) 溴乙酸甲酯CAS: 96-32-2 EC:202-499-2 (b) 溴乙酸乙酯 CAS:105-36-2 EC:203-290-9 (c) 溴乙酸丙酯 CAS:35223-80-4 (d) 溴乙酸丁酯 CAS:18991-98-5 EC:242-729-91、不可使用在物品或混合物中用于戏法或恶作剧,例如使人打喷嚏 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在混合物或物品中
10、不符合条件1要求的,不得投放市场; 3、第 1、2 条不适用于含量不高于 1.5mL 的液体的臭气弹。12、2-萘胺(及其盐类) CAS:91-59-8 EC:202-080-4 13、 对二胺基联苯 (及其盐类) CAS:92-87-5 EC:202-199-1 14、4-硝基联苯 CAS:92-93-3 EC:202-204-7 15、4-胺基联苯(及其盐类) CAS:92-67-1 EC:202-177-112-15,物质自身或混合物中物质质量分数0.1% 时,不得使用或投 放市场。16、碳酸铅 (a)中性无水碳酸铅 (PbCO 3)CAS:598-63-0 EC:209-943-4 (
11、b) 碱式碳酸铅2PbCO3-Pb(OH)2CAS:1319-46-6 EC:215-290-6不得将物质或混合物作为组分使用在涂料中,也不得将此类涂料投放 市场。 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除外。17、铅的硫酸盐(a) PbSO4 CAS: 7446-14-2 EC: 231-198-9 (b) PbXSO4 CAS: 15739-80-7 EC: 239-831-0不得将物质或混合物作为组分使用在涂料中,也不得将此类涂料投放 市场。 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除外。18、汞的化合物 物质或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于以下用途: (a) 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 -船壳;
12、 -笼子、 浮标、 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或贝类水产养殖场的器具或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施。 (b) 木材防腐储藏。 (c) 用于耐磨损的纺织品及用于制造该纺织品纱线的化学防护剂。 (d) 不考虑何种用途,用于工业水处理。18a、汞 CAS:7349-97-6 EC:231-106-71、下列含汞物品不得投放市场(a) 测热温度计; (b)向公众出售的其他测量器具(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体温计、及其他热测量器具)。 2、 第1条不适用于在2009年4月3日前已经使用的器具。4(续表)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 限制条件19、砷化合物 当物质或混合物用于以下用途时,不得投
13、放市场或使用 (a)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 -船壳; -笼子、 浮标、 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或贝类水产养殖场的器具或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施。 (b) 不考虑何种用途,用于工业水处理。 (c)木材防腐储藏,而且,经过该 物 质 处 理 过 的 木 材 不得在市场上销售。20、有机锡化合物 1、当物质或混合物在自由组合涂料中作生物杀灭剂时,不得投放市 场或使用; 2、当物质或混合物用作生物杀灭剂防止下列物品的污着时,不得投 放市场或使用: (a)无论长度,航行于海洋、海岸、河口及内陆水道和湖泊的船只; (b)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或 贝 类
14、 水 产养 殖 场 的设施;(c)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施。 3、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于工业水处理。 4、三取代有基锡化合物 (a)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不得在物品中使用三取代有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 、三苯基锡(TPT ) ,物品及其部件以锡当量计质量分数不得超过 0.1%; (b)不符合 4(a)要求的物品,在 2010 年 7 月 1 日后不得投放市场,在此日期前已经在欧盟使用的物品除外。 5、二丁基锡 (DBT)化合物 (a)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二丁基锡(DBT)不得用于向公众销售的混合物、物品及部件, 当混合物、物品或其部件中以锡
15、当量计质量分数超过 0.1%时。 (b) 不符合 5(a)要求的物品和混合物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后不得投放市场,除非物品在此日期前已经在欧盟使用。 (c)通过减量使用方法,5(a)和(b) 要求的以下面向公众的物品和混合物的适用期限可延至 2015 年 1 月 1日: -单室温和双室温硫化室的密封剂和黏合剂;-油漆和涂层应用于物品时含有 DBT 作催化剂; -柔性 PVC 型材,不管是其自身还是与硬 PVC 挤压在一起; -户外用 PVC 覆盖层,含有 DBT 作稳定剂; -户外雨水落水管、下水管及下水装置、屋顶和屋侧面的覆盖材料; (d) 通过减量使用方法,5(a)和(b) 不适
16、用于 1935/2004/EC 规管的材料和物品。6、二辛基锡(DOT)化合物 (a)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面向公众销售或使用的下列物品不得使用DOT,在物品或其部件中, 以锡当量计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 0.1%: -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 -手5套; -与皮肤接触的鞋类或其部件; -围巾和头巾(帽子) ; -儿童护理用品; -女性卫生用品;-尿布; -双室温硫化模具 (b)2012 年 1 月 1 日后,不符合 6(a)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除非这些物品在此日期前已经在欧盟使用。(续表)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 限制条件21、二- 氧-正丁基锡羟基硼烷/二丁基锡氢硼烷 C8H19
17、BO3Sn (DBB) CAS:75113-37-0 EC:401-040-5物质自身,混合物中物质质量浓度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仅仅将物质或混合物结合到物品中,只要保证物品中的 DBB 含有率小于 0.1%,则前段规定无效。22、五氯苯酚 (及其盐、酯类)CAS: 87-86-5 EC:201-778-6物质自身、混合物中质量浓度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23、镉(及其化合物) CAS:7440-43-9 EC:231-152-81、不得用于对由下列物质或混合物制成的物品着色: (a) -聚氯乙烯(PVC) -聚亚胺酯(PUR) -低密度聚乙烯(LDPE) -醋酸纤维
18、素(CA)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 -环氧树脂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 -尿素-甲醛(UF)树脂 -不饱和聚酯(UP)-聚乙烯对苯二酸酯(PET)-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乙烯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连聚乙烯(VPE) -高压聚苯乙烯 -聚丙烯(PP) (b)涂料 含锌涂料中镉质量分数0.1% 上述材料组成的物品或物品部件,无论其用途或目的,镉的质量分数在塑性材料中超过0.01%时,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但是第1条要求不适用于因安全原因而着色的物品。 3、不可以用作稳定剂用于下列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混合物或物品: -包装材料 -办公及学校用
19、品 -家具或汽车填充物 -服装和服饰配件 -地板及墙面的包裹材料 -纺织品-人造革 -唱片 -管件及接头 -弹簧门 -公路运输车辆 6-建筑及工业用钢板涂层-电线绝缘 上述用途,聚合物材料中镉质量分数高于0.01%时,不 得 在 市 场上出售。 4、但是第3条要求不适用于因安 全 原 因 而 使 用 镉稳定剂的物品或混合物。 5、镉电镀指金属表面上任何形式的金属镉沉积或涂覆。镉电镀金属制品不可用于: -食品制造、农业、冷藏/冷冻、印刷的设备 -以及家用制品、家具、卫生洁具、中央空调。(续表)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 限制条件24、单甲基-四氯二苯基甲烷 Ugilec 141 CAS:76253-
20、60-6物质自身或在混合物中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物品中含有该物质, 不得投放市场;25、单甲基-二氯二苯基甲烷 Ugilec 121,Ugilec 21物质自身或在混合物中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物品中含有该物质,不得投放市场;26、单甲基-二溴二苯基甲烷 DBBT CAS:99688-47-8物质自身或在混合物中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物品中含有该物质,不得投放市场;27、镍(及其化合物)CAS:7440-02-0 EC:231-111-41、不得用于 (a)穿刺耳朵或 身 体 的 其 他 部 位 ,除非镍释放量小于0.2g/cm 2/week (b)与皮肤长期接触的物品,如 -耳环; -项链
21、、手镯、手链、踝饰、戒指; -手表壳、表带和带扣; -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用在服装上的物件;如果这些物品中镍释放量超过0.5g/cm 2/week (c) 对于(b)中列出的具有无镍镀层的物品,除非这些镀层足以保证在至少两年的正常使用中,镍释放量不超过0.5g/cm 2/week 2、对于第1条中的物品,除非满足要求,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3、采用CEN批准的标准进行检测。28、29、30 根据1272/2008/EC被分类为CMR1、2类物质 (致癌、致基因突变、致生殖毒素)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情况下,28-30条适用以下规定:1、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
22、构成,或 -在混合物中 作为面向公众销售的,其单个浓度大于或等于1272/2008/EC、 1999/45/EC所规定的具体浓度。 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物质/混合物的分类、 包装、 标记法规前提下, 此类物质/混合物的包装必须具有清晰可见和不易擦除的标记: “仅限专业人士使用” 2、对于化妆品、汽车燃料、医药/兽药,不适用。31、a)杂酚油,清洗用油CAS: 8001-58-9 EC: 232-287-5b) 杂酚油,清洗用油CAS: 61789-28-4 EC: 263-047-8c) 樟脑油蒸馏油;樟脑油CAS: 84650-04-4 EC: 283-484-8 d) 杂酚油,苊的馏分;清洗
23、用油CAS: 90640-84-9 EC: 292-605-3 1、不允许用作木材处理。而且,如处理过的木材也不允许投放市场。2、免除项目包括: (a)关于这些物质和制备:可用于工业设施的木材之处理,依据欧盟法律对工作者的保护规定,如果含有下列情形者,仅能于现场再处理: (i)苯并芘的浓度低于 50 mg/k g,及 (ii)可被水萃取的酚的质量分数低于3%。该类物质或混合物于工业设施或由专业人员使 用于木材处理时:只有当包装容量大于或等于20升时才可以投放市场。不能销售给消费者。在不违背欧盟其他关于危险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记法规的前提下,此类物质/混合物的包装必须具有清晰可见和不易擦
24、除的标记: “仅限工业设施7e) 重蒽油干馏油(煤焦油),上层馏分;CAS: 65996-91-0 EC: 266-026-1f) 蒽油CAS: 90640-80-5 EC: 292-602-7 g) 焦油酸,煤,原油;粗苯酚CAS: 65996-85-2 EC: 266-019-3 h) 木榴油 CAS: 8021-39-4 EC: 232-419-1 i)碱性的低温焦油 ; 煤取物中的碱性低温焦油 CAS: 122384-78-5 EC: 310-191-5和专业人士使用”(b)对于前述(a)点,用于工业设施或由专业人员处理的木材,首次置于市场或现场再处理: 仅允许专业或工业使用,如铁路、
25、电力、电信、构筑栅栏、农业用途(如支撑树木的木桩)以及港口和航运。 (c)第一项对于上市之限制应不适用于已在2002年12月31日前,用条款31(a)到(i) 所列物质处理过,且置二手市场再使用者。 3、然而,2(b)和2(c)项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能用于: 建筑物内,不论用于何种用途 玩具 游乐场 公园,花园以及其它与皮肤有频繁接触风险的户外娱乐休闲设施 花园家具,如野餐桌 包括如下内容在内的任何用于制造,使用及再处理的物品: 种植用容器 可能与预定为人和/或动物食用的产品的原料、中间体或成品接触的包装其它有可能污染上面提到的物品的材料(续表)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 限制条件32、氯仿,三氯
26、甲烷 CAS:67-66-3 EC:200-663-8 34、1,1,2-三氯乙烷 CAS:79-00-5 EC:201-166-9 35、1,1,2,2-四氯乙烷 CAS:79-34-5 EC:201-197-8 36、1,1,1,2-四氯乙烷 CAS:630-20-6 37、五氯乙烷 CAS:76-01-7 EC:200-925-1 38、1,1-二氯乙烯 CAS:75-35-4 EC:200-864-0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的要求的情况下,32-38条适用以下规定:1、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物质 -作为构成,或在混合物中,质量分数0.1%, 面向公众销售的物质或混合物,及诸如表面清洗或纺
27、织品清洗溶剂。 2、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标记法规前提下,供应商确保在浓度0.1%的物质/混合物包装上具有清晰可见和不易擦除的标记: “仅限用于工业设施” 本规定不适用于(a)2001/82/EC及2001/83/EC所定义的药物及兽药。(b)76/768/EEC所定义的化妆品。40、符合指令 67/548/EEC 易燃性准则的物质,被划分为可燃,易燃和极易燃三类,无论其是否出现在 (EC) No 1272/2008 附录 VI 第三部分中1 其本身或其混合物不得用于喷雾器投放市场,用于公众娱乐及装潢目的,例如: -主要用于装潢的金属闪光片 -人造雪和人造霜-狂欢时用的座
28、垫 -喷射彩条 -仿真排泄物 -聚会时用的号角 -装饰雪花及泡沫 -人造蜘蛛网 -臭气弹2. 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物质/ 混合物的分类、包装、标记法规前提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上述喷雾器的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供专业人士使用” 。3. 以部分废除的方式,第 1 和第 2 条不适用于指令75/324/EEC 第 8(1a)条所提到的喷雾器。4.第 1 和第 2 条所提到的成品除非符合规定要求,否则不能投放市场。41、六氯乙烷 CAS:67-72-1 EC:200-666-4不得投放市场,或物质/混合物用于制造业或有色金属加工业。42、氯代烷烃(C10-C13)
29、短链氯化石蜡(SCCP) CAS:85535-84-8 EC:287-476-5不得投放市场当物质、作为组分的物质或在混合物中,质量分数高于 1%时,用于:-金属加工 -皮革保养43、偶氮色素和偶氮染料 1、偶氮染料释放出的22种芳香胺(列于REACH附录8),根据 8CEN标准检测(列于REACH附录10),其在物品或染色部位中达到检出限(0.003%),则不允许用于与人体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如 -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及 其 他 卫 生 用 品,睡袋; -鞋类、手套、手表带、手提包、钱夹、公文包、椅套、颈部挂包; -布或皮制玩具;以及穿着纺织物或皮制服装的玩具;-面向最
30、终消费者的纱线或其他纤维制品。 2、第1条中所提及的纺织品、皮革制品除非满足要求,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3、附录9所列的偶氮染料,其物质/混合物的质量分数大于0.1%时,不可投放市场或用作纺织品或皮革制品的染色。(续表)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 限制条件44、五溴联苯醚C12H5Br5O1、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本身; -混合物中物质质量分数0.1%。 2、物品或其阻燃部件,如果含有的物质质量分数0.1%,不得投放市场。 3、第2条不适用于: -2004年8月15日前在欧盟已经使用的物品; -遵循ROHS指令的电子电气产品。45、八溴联苯醚 C12H2Br8O1、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
31、物质本身;-混合物中物质质量分数0.1%。 2、物品或其阻燃部件,如果含有的 物 质 质 量 分 数 0.1%,不得投放市场。 3、第2条不适用于: -2004年8月15日前在欧盟已经使用的物品; -遵循ROHS指令的电子电气产品。46、壬基酚 C6H4(OH)C 9H19 CAS:25154-52-3 EC:246-672-0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C 2H4O) nC15H24O物质或混合物中物质质量分数0.1%时,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于以下目的: 1、工业或公共设施的清洁,但以下用途除外:-受控闭合干洗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专业处理洗涤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2、家用清洗;
32、 3、纺织品或皮革加工,以下除外 -不排放废水的加工; -专业加工系统,其加工用水在有机废水处理前,经预处理完全除去有机成分(羊皮脱脂) ; 4、农用乳头药浴消毒乳化液; 5、金属加工,以下除外: -使用在受控闭合控制系统中,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96、纸浆和纸张制造; 7、化妆品; 8、其他个人护理用品,以下除外: -杀精子剂; 9、杀虫剂和生物杀灭剂中的配方。47、六价铬化合物 1、 以水泥总干重计, 含有质量分数0.0002% 的可溶性六价铬时, 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2、如使用还原剂,在不违背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混合物的分类、标记和包装的规定的情况下,供应商应在包
33、装上显示清晰可见且难以擦掉的信息:包装日期、保持还原剂活性以及保持六价铬含量低于第 1 条所描述的限量的适宜条件和期限。 3、第 1、2 不适用于与皮肤无接触的受控闭合系统及全自动化工艺中的水泥/含水泥混合物。(续表)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 限制条件48、甲苯 CAS:108-88-3 EC:203-625-9物质或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当物质或混合物用在面向公众销售的胶黏剂和喷涂油漆中质量分数0.1%时。49、三氯苯 CAS:120-82-1 EC:204-428-0物质或混合物中质量分数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以下除外: -合成用中间体;或 -闭合化学反应中用作氯化反应的过程
34、溶剂;或 -用于生产TATB。50、多环芳烃(PAH) (a) 苯并a芘 (BaP)CAS: 50-32-8 (b) 苯并e芘 (BeP) CAS: 192-97-2 (c) 苯并a蒽 (BaA) CAS: 56-55-3 (d) 苯并a菲(屈) (CHR)CAS: 218-01-9 (e) 苯并b荧蒽(BbFA)CAS: 205-99-2 (f) 苯并j荧蒽(BjFA)CAS: 205-82-3 (g) 苯并k荧蒽(BkFA)CAS: 207-08-9 (h) 二苯并a,h蒽(DBAhA)CAS: 53-70-31、自2010年1月1日起,如果填充油含有以下质量浓度物质,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制
35、造轮胎或轮胎部件:BaP 含量大于1 mg/kg;或 列表中8种PAHS总含量总和大于 10mg/kg。 以下情况将被认为不违反上述限值要求:如果多环芳香族化学物(PAC)萃取物 (依石油协会标准(IP346:1998)量测)小于3%,且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每6个月或主要操作改变时(以较早都为准),均会对BaP及列表中PAHs的限制值之符合性及相关PAC萃取物的测量值进行控制。 2、自2010年1月1日起,翻新轮胎或胎面中使用的填充油如果超过第1条规定,不得投放市场;以下情况将被认为不违反上述限值要求:硫化橡胶部件不超过0.35%的湾区质子限值(以ISO 21461测试计算)。3、如果翻新胎面不含
36、有超过第1条所述的限值的填充油,则第2条不适用于翻新轮胎。 4、本项中“轮胎”是指以下指令中涵盖的车辆轮胎: 2007/46/EC 2003/37/EC 2002/24/EC51、下列邻苯二甲酸盐(或其他涵盖此物质的 CAS 和 EC 号) (a) 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 ( DEHP)CAS: 117-81-7 EC: 204-211-0 1、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中,不得使用物质或混合物, 使其塑性材料中的质量分数0.1%; 2、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性材料中含有所列的邻苯二甲酸盐质量分数0.1%时,不得投放市场; 3、欧盟委员会应于 2010 年 1 月 16 日前,根据新科学10(b) 邻苯二
37、甲酸二丁酯 ( DBP) CAS: 84-74-2 EC: 201-557-4 (c)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 BBP)CAS: 85-68-7 EC: 201-622-7报告对这些物质和替代物质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如有必要,修改相关规定; 4、儿童护理用品指为了促进儿童睡眠、娱乐、保健、喂食和吸吮的产品。52、下列邻苯二甲酸盐(或其他涵盖此物质的CAS和EC号) (a)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NP)CAS: 28553-12-0 and 68515-48-0 EC: 249-079-5 and 271-090-9 (b)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CAS: 26761-40-0 and 68
38、515-49-1EC: 247-977-1 and 271-091-4 (c)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CAS: 117-84-0 EC: 204-214-71、能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中,不得使用物质或混合物,使其塑性材料中的质量分数0.1%; 2、能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性材料中含有所列的邻苯二甲酸盐质量分数0.1%时,不得投放市场;3、欧盟委员会应于 2010 年 1 月 16 日前,根据新科学报告对这些物质和替代物质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如有必要,修改相关规定;4、儿童护理用品指为了促进儿童睡眠、娱乐、保健、喂食和吸吮的产品。(续表)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
39、限制条件53、全氟辛烷磺酸(PFOS)C8F17SO2X (X = OH,金属盐(O-M+), 卤化物、氨、以及其他聚合物衍生物)1、物质或在混合物中质量分数0.005%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2、半成品、或成品或其部件,以含有PFOS的构件或可分离的微构件计算,其含有PFOS的质量分数0.1%时, 或在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中,PFOS1g/ 时,不得投放市场; 3、第1和2条不适用于以下条款, 也不适用于制作他们所需要的物质或混合物 (a)照相平板印刷工艺所用光阻材料或抗反射涂层; (b)用于胶卷、相纸和印版的照相涂层; (c)非装饰性硬六价铬镀层的抗雾剂,或受控制的电镀系统的湿润剂; (
40、d)航空用液压油; 4、与第1条有关的泡沫灭火剂,在2006年12月27日前投放市场的,可以使用直到2011年6 月27日; 5、第2条不适用在2008年6月27日前已经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6、第1和2条不得违背648/2004/EC法规; 7、在新的详细使用信息及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可用时,欧盟委员会应就3(a)至(d)条中的各项豁免进行检讨,以达到以下要求: (a)当用PFOS替代物在技术及经济上可行时,尽快淘汰PFOS。(b)该豁免项得以在实质使用中继续的唯一情况是:当更安全的代替品不存在,以及寻找更安全的代替品的尝试被汇报时。(c)通过采用最佳可行技术达到PFOS在环境中排放最小量。
41、8、欧盟委员会应对使用PFOA的风险评估活动及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技术的可用性进行继续审查,以及提议减少风险的措施,包括限制销售及使用,尤其是当用PFOS替代物质/技术在技术及经济上可行时。54、二乙二醇单甲醚(DEGME)对于面向公众销售使用的涂料、脱漆剂、清洗剂、自11CAS:111-77-3 EC:203-906-6 发光乳剂、地板密封剂,作为其中组分的 DEGME 质量分数0.1%时,在 2010 年 6 月 27 日后,不得投放市场。55、二甘醇一丁醚 (DEGBE) CAS:112-34-5 EC:203-961-61、面向公众销售的喷漆或喷雾式清洁剂,其中DEGBE 的 质量分数3
42、%时,其首次投放市场的时间不得在 2010 年 6月 27 日之后; 2、面向公众销售的喷漆或喷雾式清洁剂,其 DEGBE的浓度不符合第 1 条规定的,在 2010 年 12 月 27 日后不得投放市场; 3、在不违背共同体其他关于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 标示的法规条件下,含有 DEGBE 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 3 % 的油漆(喷漆除外) ,在 2010 年 12 月 27日后面向公众销售的要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标记:“不能在油漆喷涂式设备中使用” 。56、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 CAS:26447-40-5 EC:247-714-01、作为混合物的组分,MDI在混合物中质量分数0
43、.1% 时,在2010年12月7日后,不得面向公众销售,除非包装符合下列要求: (a)配备符合89/686/EEC要求的防护手套; (b)在不违背共同体其他关于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标示的法规条件下,必须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以下标记: -对二异氰酸盐过敏的人当使用本产品时可能有过敏反应。 -患有哮喘,湿疹或皮肤问题,应避免接触,包括皮肤接触,使用这种产品。 -本产品不应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使用,除非使用了带有气体过滤器(即根据标准14387 A1型)的防护面具。 2、第1条(a)不适用热熔胶。(续表)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 限制条件57、环己胺CAS:110-82-7 EC:203-806-
44、21、氯丁橡胶基接触型黏合剂,其中作为组分的环己胺质量分数0.1%,包装重量大于350g时,2010年6月27日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面向公众销售; 2、氯丁橡胶基接触型黏合剂中含有环己胺,不符合第1条的规定,2010年12月27日后不得投放市场面向公众销售; 3、在不违背共同体其他关于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标示的法规条件下,含有环己胺质量分数0.1%的氯丁橡胶基接触型黏合剂,面向公众销售时,在2010年12月27日以后,必须具有明显、清晰、不易擦除的以下标记: -此产品不能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使用。 -此产品不能用于地毯的铺设。58、硝酸铵(AN) CAS:6484-52-2 EC:229-3
45、47-81、物质或混合物中与硝酸铵相关的氮的质量分数28% 的固体单一或复合化肥,在 2010 年 6 月 27 日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除非化肥符合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2003/2003/EC 附件 III 中高含氮量硝铵酸盐化肥的技术规定。 2、物质或混合物中与硝酸铵相关的氮的质量分数1216%,在 2010 年 6 月 27 日后不得投放市场,除非面向如下用户:(a) 下游用户和分销商, 包括依照指令 93/15/EEC 的有关条款得到许可或授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b)农民用于农业活动,无论 是 全 职 还 是 业 余 的,与土地面积大小无关;(c)自然人或法人从事职业活动,如园艺,温室
46、植物栽培、公园、花园或体育场、森林地的维护,或其他类似活动。 3、但是,对于第 2 条的限制,成员国基于社会经济理由,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前,可在其领土内销售与硝酸铵相关的氮的质量分数高至 20%的物质或混合物。该成员国应就此知会欧盟委会员及其他成员国。59、二氯甲烷 CAS:75-09-2 EC:200-838-9 1、含有二氯甲烷的质量分数0.1%的脱漆剂不能: (a)在 2010 年 12 月 6 日 之 后 首 次 投放欧盟市场,供公众用或者专业用; (b)在 2011 年 12 月 6 日之后投放欧盟市场,供公众用或者专业用; (c)2012 年 6 月 6 日后供专业用
47、途。本条的目的: (i) “专业”即任何在其工作过程中在工业设施外使用脱漆剂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工人、自由职业者;(ii) “工业设施”即用于脱漆作业的设备。2. 作为条款 1 的豁免,成员国可允许在其境内对某些活动使用(特殊培训的职业)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并且可允许此类脱漆剂投放该国市场供此类职业。成员国使用此豁免应该确定使用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的此类职业的健康和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应告知欧盟委员会。(续表)物质名称、种类或混合物 限制条件59、二氯甲烷 CAS:75-09-2 EC:200-838-9这些措施应包含对从业者持有由成员国认可的从事该职业的执照的要求,或者持有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
48、证明,以证明其有安全使用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的能力。 委员会应准备使用了上述豁免条款的成员国的清单,并且应使其可在互联网上供公众查询。3. 上述第2条只适用于使用了豁免条款的成员国。第2条提及的培训应至少包括:(a) 对健康风险的获知、评估和管理,包括对现有替代或过程的信息(可使其对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的危害更小); (b) 足够的通风; (c) 使用符合指令89/686/EEC的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雇主或自由职业者应用替代二氯甲烷的对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无13风险或低风险的化学试剂或工艺。 从业者应在操作时采用相关防护措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用品。4. 在不与共同体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含有二氯甲烷质量分数0.1%的脱漆剂可用于工业设施,但应该至少满足以下条件:(a) 在所有的工艺中保持空气流通,特别是脱漆物品的加湿和干燥过程:这些区域的脱漆 罐应以强制通风的方式保持空气流通,以使其暴露最小,若技术可行,应保证符合相关的职业暴露限值; (b) 脱漆罐挥发最小化措施的折中方案:在装卸过程中对脱漆罐盖盖;采取合适装卸方案;在卸载后用水或盐水 清 洗 罐 以 移 除剩 余的溶液; (c) 安全处置脱漆剂中的措施:运输脱漆剂的管道;安全清理罐和移除淤泥的合适的措施; (d) 符合指令89/686/EEC的个人防护用品:合适的防护手套,安全护目镜和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