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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套路版.doc

1、1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发明,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发明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 了被告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发明构成销售假药罪,在定性上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在定性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由于被告人李发明对金葵宝保健品是否含有西药成分,在主观上,没有认知的可能性;因此公诉方所指控的销售假药罪,不能成立。首先,本案的核心的焦点是,被告人李发明对金葵宝保健品含有西药成分,到底是否知情?通过刚才的庭审,以及举证质证,

2、被告人李发明在主观上对金葵宝保健品含有西药成分,是不知情的。还有,被告人李发明也没有任何的医学知识背景,要求其对该保健品含有西药成分的认知,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更何况,药品生产厂家已经提供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证明金葵宝是合格产品。其次,公诉机关指控能够证明被告人李发明知情的直接证据是,第一次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被告人李发明提出强烈质疑。 认为是侦查机关所问的和被告人李发明回答的是完全不一致。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我们恳请法庭能够予以准许,我们要求调取监控录像,当庭播放。查看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如被告人李发明庭审所供述的那样。如果属于非法的,辩护

3、人要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否则,在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支撑下,该第一次讯问笔录,是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证据使用。还有,从证人证言上看,本案不同证人陈述就被告人李发明对金2葵宝保健品含有西药成分知情的事实,存在相互矛盾情形,而且都是道听途说或者主观上的臆测,根本就不是通过科学检测的途径知道客观事实。因此,本案的证人证言最多属传来证据。在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对该证据是不足采信。最后,被告人李发明同样也没有告知另一被告人张海林生产含有西药成分的保健品。只是希望能够生产效果明显的保健品。这是很正常的商业交易中生产厂家与销售商之间的信息反馈。是最不违法的行为。而且,另一被告人 张海林,也没有告知被告人李发明

4、该金葵宝保健品是含有西药成分。对于公诉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根本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故而,根据主客观 相一致的原则,不能 认 定被告人李发明构成销售假药罪。辩护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据以定罪的证据,应当是客观证据。由于本案在客观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发明是知道该金葵宝保健品含有西药成分。公诉方指控认为被告人李发明知道金葵宝含有西药成分,这 些都是主观上的推定,没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如果以此定罪,这显 然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对起诉书指控的所谓事实,存在脱离客观实际。如果被告人李发明真的知道金葵宝保健品含有西药成分,而且公司的其他大部分员工都是知道该事实的,而且都参与对外进行的销售。根

5、据共同犯罪理论,为什么不追究其他的参与人,即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呢?偏偏仅仅追究被告人李发明的刑事责任。这岂不是违反刑法的平等适用原则。这样肆意的适用法律,难以让社会接受。二、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告人李发明的行为构成所谓的销售假药罪,辩护人 对其指控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犯罪数额有异议。首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即使成立,但在客3观上,该销售金葵宝保健品行为并没有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等的后果。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 的事 实,依法是不能成立。其次, 本案不能以销售的产品数

6、量或者销售数额来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否则,是 严重的违背了罪刑法定。所谓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中的“生产、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 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来作为“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 节” 依据,是完全不合法的。 该纪要是不能作为本案的量刑的依据。理由很简单,它不是法律,甚至连司法解释都够不上。如果一旦适用,必将违背刑法的最基本原则。还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指控被告人李发明涉嫌的犯罪数额为685872 元,其 计算公式是,销售 3464 盒 198 元=685872 元。表面上看上去

7、,似乎合理。但,与客观实际严重脱离。因为,被告人李发明是提供电话直销,大部分都是采用买一送一,买二送一,甚至买三送二。这是电话直销的促销基本手段。真实的销售额,最多只要指控数额的一半。这是 侦查机关根本就没有去查证,公诉机关也没有去认真的核实。更何况,被告人李 发明处的 8 粒装的金葵宝总量为 3464 盒+550盒=4014 盒。超过了起 诉书指控的进货 8 粒装的金葵宝 4000 盒。这其中肯定包括不含有西药成分的合格保健品。所以,辩护人认对指控的数额持有异议。再有,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另一个被告人张海林生产数量 8 粒装 76400 盒,销 售的数量 8 粒装 18800 盒,而被告人李发明

8、销售的数量8 粒装仅 3464 盒。二者行为在产品数量上相差 20 多倍,二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孰轻孰重,自然可以一目了然。如果仅仅以各自销售4的金额来定罪量刑。显然是违背了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最后,本案的二被告人张海林与李发明是不是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其共谋的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如果一定要违背法律,强行采用以数额定罪。也是必须用同一销售价格来计算。或者用 30 元或者 198 元单位价格。否则,会更加的不公平。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发明不构成犯罪。如果法院一定要认定其构成销售假药罪,一定要处于刑罚。恳请法院尽量的不要违背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以及公平原则。否则,

9、该结果是无法让社会认同的。辩护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5含有西药成分,不知情销售数额有争议,最多为指控数额的一半。询问:李发明 :第一次笔录是怎么做的你去检查测过该药品吗你有让张海林在生产金葵宝的时候,弄些西药成分进去吗?张海林告诉你该药含义西药成分吗?厂家给你提供过相关的检测报告了吗?你对金葵宝保健品是提供什么方式销售的?价格? 有什么促销手段?有多少是买一送一,买二送一,买三送二的,张海林:李发明是否要求对生产的金葵宝保健品添加含有西药成分材料?6第一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有异议。我们要求提供同步的录音录像。以核 实程序的合法性及内容的真实性。质证: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李发明知道所销售的金葵宝保健品含有西药成分的事实。证人是证明知道该药品含有西药成分?是通过检测,还是其他人告知的?质检报告证明被告人李发明所销售的金葵宝产品就是多宝强力胶囊。多宝强力胶囊是通过合法检测,被告人对指控的金葵宝保健品是否含有西药成分,是不知情的。也没有认知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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