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座里程碑造就美国的 34 次经典审判美 迈克尔特拉赫曼第一部分导论如果缺乏根深蒂固的宪法传统,一个国家将难以渡过如前所述的各种危机,堕入灾变,命运叵测。幸好,至少从现在来看,根据美国的传统与文化,这种灾变应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尊重,追本溯源,植根于“一个政府,要法治,不要人治”的理念。 1.“一个政府,要法治,不要人治” 2.首要的制衡:“司法审查权” 3.今天的宪法怎么来的? 4.第十四修正案 5.联邦最高法院如何运作? 6.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发布的命令无人 第二部分联邦最高法院何以“最高”现在,官员们都清楚,任何时候,在精明的律师指点下,百姓们可以求助于司法审查权以检
2、验官方制定的法律与决策是否合宪。宪法权威至高无上,有了这样的前提,每个公民都能直接使唤政府,而不是政府控制百姓。 1.联邦最高法院何以“最高” 2.“马伯里 v.麦迪逊”案:首席大法 3.“马伯里 v.麦迪逊”案:马歇尔的 4.“马伯里 v.麦迪逊”案对后世的贡献 5.“斯科特 v.桑福特”案:联邦最高 6.“斯科特 v.桑福特”案:为了自由 7.斯科特案的判决及其后果:南北之争 8.“斯科特 v.桑福特”案:林肯加入 第三部分文化熔炉:种族、歧视和多元化 1.文化熔炉:种族、歧视和多元化 2.“布朗 v.教育委员会”案:种族隔 3.“布朗 v.教育委员会”案:法院判 4.“格鲁特 v.博林杰
3、”案:我们能以 5.“格鲁特 v.博林杰”案:联邦最高 6.“格鲁特 v.博林杰”案:种族平等 7.“美国童子军 v.戴尔”案:俱乐部 8.“美国童子军 v.戴尔”案:拒绝与 9.“美国童子军 v.戴尔”案:伦奎斯 第四部分限制帝王总统诚然,先人们对于总统应该拥有多大的权力,意见不一,但若说要让总统获得绝对的专制权,则是完全不得人心的,反对的人,实在太多。 1.限制帝王总统 2.“扬斯顿钢板钢管公司 v.索耶”案 3.“扬斯顿钢板钢管公司 v.索耶”案 4.“扬斯顿钢板钢管公司 v.索耶”案 5.“美国 v.尼克松”案:尼克松,行 6.“美国 v.尼克松”案:“三级盗窃 7.“美国 v.尼克松
4、”案:联邦最高法 第五部分结语先人们倡导“一个政府,要法治,不要人治”,这是我们始终如一坚持的信念。然而,只要有人手握大权能改变法律,我们就必须时时刻刻保持警惕,以免信念落空。 1.美国式的民主 2.“最坏的政府形式” 3.创造未来 “一个政府,要法治,不要人治”在高中聆听过公民学(civics)课程的人都知道这些常识:美国的政治体制由三大部门构成;其中,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院适用并解释法律;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级别最高的法院,法律纠纷如何解决,最终由它说了算。 这些说法,是事实不假。但如果只是这样来看待联邦最高法院,就好像把香槟酒说成葡萄汁,把科罗拉多大峡谷说成一条河沟-
5、说得不算错,但太肤浅、不全面,可能会造成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误解。150 多年前,杰出的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研究了联邦最高法院之后,得出结论:“历史上从未有过如此强有力的司法机构。 ”这一真知灼见,今天依然不过时。首要的制衡:“司法审查权” (Judicial Review)就像其他民主国家里级别最高的法院一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决定那些已经制定出来并在现实社会中生效实施的法律的真实含义。1964 年的民权法案 (the Civil Rights Act)能够保护妇女免受性骚扰吗?残疾人法案 (Disabilities Act)的对象包括了那些心脏病人吗?各地法院对这些问题的看法莫衷一是
6、。依靠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法案中的术语和具体条文的解释,分歧也就烟消云散了。 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远远不只是对法律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解释那么简单。宪法赋予了我们每个公民一系列基本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则是这些权利的诠释者和守护神。历史学家普遍认为,美国联邦宪法是至今仍在生效的年代最为久远的一国之宪法,而它之所以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原因在于:它在许多方面的规定都不甚明确,存在不少模棱两可的条款,因此能够适应各种难以预料而此后不断变化的情形。诸如工业革命的来临、奴隶制的余殃、二战的爆发以及互联网的兴起等,当初谁都想不到。没有人能未卜先知,宪法之父们也不例外,但他们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事
7、物会不断的发展变化。因此,他们觉得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维持宪法的生命力,于是,联邦最高法院应运而生。 联邦最高法院用以维持宪法活力的方式有两种,且彼此关联。其一,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像解释一般的法律那样来解释宪法。比如,你焚烧国旗,以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这符合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权的规定吗?国会有权依据宪法中的“贸易条款”(Commerce Clause)来制定禁止种族歧视或打击网络色情的法律吗?这些问题,还有其他无数界定了我们的权利范围与生活方式的问题,就是由联邦最高法院来决定。大法官们既要充分考虑历史上的先例,又要时时扪心自问,求助于个人的价值判断和哲学修养。我们的宪法之父是一群 18 世纪
8、的学者、农场主、商人、士兵和政治家。他们如何理解宪法中的字句?如果他们面临 21 世纪这些超乎想像的新局面,又会如何处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目标,就是要找出这些问题的答案。 联邦最高法院维持宪法活力的另一条途径是:它有权判定出自任何政府部门或官员的法令违反了宪法,从而否定其效力。对此,托克维尔以及后来许多研究美国民主制度的学者都啧啧称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审查权” (judicial review) ,而这种权力,实际上不受什么限制。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否定镇长、市长、州长乃至美国总统的指令,也有权裁定市镇法令、各州法律乃至国会法案无效。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任期是终身制,所以不必担心作
9、出的判决与“正确”的判决不符。他们,拥有说“不”的权力。 这是美国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联邦最高法院如果能运转正常,就可确保百姓的财产和自由将得到宪法的守护,免受政府的侵害,而国会、白宫或市政厅的当家们都奈何不得。这一首要的制衡原则,使芸芸众生孜孜追求、约翰亚当斯精炼首倡之“一个政府,要法治,不要人治”的理想成为现实。 联邦最高法院很善于运用手中的权力,一点儿都不含糊。它作出的判决,命运迥然:有的曾万众敬仰,而如今备受责难,被认为谬误至极;有的曾千夫所指,但现在却成为了自由的堡垒,被当成智慧的明灯。这绝不是高估或者夸大了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社会的影响力。它废除了学校中的种族歧视制度;它在二战期间允
10、许拘押日裔美国人;它可以要求你的饭馆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服务谁、又该雇佣谁;它告诉你在遭受雇主性骚扰时如何声张权利;它对于堕胎是否合法的问题给出了答案;它决定谁应成为美国历史上第四十三位总统;当市镇委员会征收你的后花园来修建一个商业用途的停车场时,它站出来充当你的后盾。 要解决在 21 世纪里面临的那些热点问题,我们仍然离不开联邦最高法院。比如:校方可以不顾你的强烈反对而给你的孩子灌输“智能设计” (intelligent design)这类“神创论”思想吗?政府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以国家安全的名义监视你的电子邮件和银行账户?对于总统竞选中的企业政治献金,该如何进行规范?网络及相关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各
11、色难题,不论已经广为人知,抑或还只是潜在隐忧,林林总总,该如何处理? 对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我们唯有服从,因为,那里就是最后说理的地方。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选任,总会引发强烈的关注,掀起激烈的争论,还会动用数以百万计的游说资金。对此,我们不必大惊小怪。毕竟,在美国,比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对百姓生活的影响还要大的人,能有几个?今天的宪法怎么来的?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新大陆的各个殖民地,也就是后来的各个州,依照邦联条例(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创建了一个松散的中央政权,除了国会,别无其他机构。因为没有总统,也没有司法部门,国会制定的法律,只能寄望于各州自动
12、遵守,没办法强制推行。另外,各州之间你争我夺,罕有合作。显而易见,只靠邦联条例 ,各殖民地不可能组成一个“国家” 。为改变这种状况,先人们召开了 1787 年费城制宪会议,起草联邦宪法。之后,每一个州都经由一番表决程序来确定是否批准新制定的联邦宪法,这个过程耗时两年,其间争论不休。直到 1789 年,宪法才正式生效。 宪法明文规定,它是“美国最高的法律” 。宪法的大部分内容,涉及的是如何创建一个联邦政府:设立三个不同的部门,划定它们各自的权力,而它们的权力都应受到明确的限制;这最后一点,是起草者心中的重中之重。后来,正是因为权限之争,数度引发国家危机。这些纷争,有的是政府三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叫板
13、,有的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较量。最后,都是由联邦最高法院来收拾局面,通过解释宪法,消弭分歧。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韩战期间,杜鲁门总统接管钢铁企业;水门事件败露后,尼克松总统拒绝将录音带交给国会。这些风波,都靠联邦最高法院来平息。 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 权利法案由宪法前十项修正案组成。当年,不论开国元勋,还是各个州,都有这样的顾虑:如果不明确地赋予民众以若干基本权利,依据宪法而建立的中央政府就有可能走向专制。为了消除顾虑,在联邦宪法出台数年之后,便应运而生了明文规定我们今日之基本自由权的权利法案 ,各州依次批准实施。对此,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H.
14、Jackson)的一席话堪称经典:“权利法案的真正宗旨,是要使若干事项摆脱变幻莫测的政治纷争,置于大多数人和官员们都无法触及的地方,并将其确立为基本的法律原则,由法院来保护。 ” 权利法案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关于确立国教、干预宗教信仰自由或者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同时也赋予民众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规定了经常被援引的“民众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 第三修正案吸取了殖民时期英国统治者的教训,规定士兵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 第四修正案赋予民众不受政府无理搜查和拘押的权利;并规定只有理由充足适当并详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和对象(人或物)时,政府才能颁发搜
15、查令。 第五修正案涉及多种权利,包括:在一般情况下不经起诉则不受死罪或重罚;不允许“双重治罪” (double jeopardy,即因同一罪行两次受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我归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补偿,政府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第六修正案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应享有下列权利:由中立而公正的陪审团予以公开审判,不得拖延;可获知自己受到了什么控告,原因何在;可同原告证人对质;可运用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可获得律师的协助辩护。 第七修正案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只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即应由陪审团审判。 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或特别的刑罚
16、” 、过多的保释金和过重的罚金。 第九修正案明确指出:宪法只列举了若干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否定或忽视由民众保有的其他权利。换句话说,民众的权利不是只来源于宪法。 第十修正案则规定: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各州保留或归民众行使。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量判决,都是在界定并重申由权利法案所列举的这些基本权利,或者是在这些权利彼此冲突时给出解决的意见,消除纷争。本书随后将会谈到这样的案例。第十四修正案1868 年通过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包括了多个条款,其中最著名的是保障公民基本自由权的“正当程序条款” (Due Process Clause)和“平等保护条款” (Equal Protection Clau
17、se) 。和权利法案一样,这两个条款也是联邦最高法院经常讨论的焦点。两者规定:“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 权利法案以清晰明确的措辞,禁止联邦政府冒犯公民的基本自由,而州政府则不受此限。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制订于奴隶解放宣言(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之后,目的是要表明,州政府至少应严守“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 ,这是一种宪法性的义务。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对第十四修正案作出最终的解释,要求各州也必须尊重权
18、利法案中的核心条款,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获得律师帮助等内容。 有些州不愿遵守“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 ,不愿公平地适用权利法案 ,于是引发了大量纷争,联邦最高法院忙于处理,这在 20 世纪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些判决,诸如废除种族隔离制度、限制宗教在学校和政府中的影响、保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等,导致了重大的社会变革。其中若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本书将逐一介绍。联邦最高法院如何运作?本书中的案例,向我们展示了联邦最高法院究竟是怎样解释宪法,以及如何运用司法审查权来一再地勾画我们的生活空间。对这些案例的来龙去脉了解一番,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的成员包括
19、九名大法官,其中有一名首席大法官。他们均由总统提名,再征求参议院的“意见与共识” (advice and consent) 。参议院的这一批准程序,从详尽的调查,到漫长的司法委员会听证,最后是全体参议员投票。整个流程,简直是场折磨,尤以近二十年为甚:电视新闻报道铺天盖地,有雄厚资金撑腰的游说人士则在主流媒体上大打口水仗。 总统一般会提名那些与自己的政治立场和司法哲学相同的大法官人选,然而,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一再发生这样的故事:外界普遍猜测某位大法官将作出某种判决,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这样的终身职位,大权在握,可改写公民基本权利,左右国家政策,且不必听命于任何权势,难怪大法官不会固守某种政见
20、。 例如,艾森豪威尔总统认定沃伦(Warren)是个保守主义者,因而提名其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来的事实表明,沃伦是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立场最倾向于自由主义和激进主义的首席大法官之一,艾森豪威尔唯有悔称这次任命为“我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 。当 1990 年苏特(Souter)被提名出任大法官时,全国妇女组织(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 Women,NOW)认为他将推翻“罗伊 v.韦德”一案的判决,于是广为散发小传单,上面写着“阻止苏特尔,否则女同胞们末日来临” 。但是苏特出任大法官之后,却帮助维护了“罗伊 v.韦德”一案原先的判决。 一般来说,联邦最高法院有
21、权选择它所要受理的案件。在案件经由州法院或低级别的联邦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有权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一个调案复审令(writ of certiorari) 。这是个专业术语,指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上诉案件后发出的令状。 联邦最高法院一年要处理大约 7000 个上诉申请。面对这么多申请,大法官们主要考虑那些在宪法上有重要意义的案子,以及其他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依照这样的标准,将剔除掉大部分上诉申请。然后,每逢周三和周五,大法官们齐聚一间禁止外人入内的密室,开会讨论经过筛选之后剩下来的上诉申请。会议前,大法官们已经对这些申请了然于胸。讨论的时候,先由首席大法官概述这些案件,随后,按照资历深浅,每个人
22、依次发言。资历最浅的大法官负责与门外的人联系:当需要参考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时候,他就亲自到门外通知工作人员,拿到这些东西后再回屋,其他任何人都不允许进入会议室。 至少要有四名大法官投票同意,申请才能“获批” (grant cert) 。如果申请未获批准,则下级法院的判决将维持不变。在上世纪 80 年代,联邦最高法院每年从数千个申请中选择受理大约 150 个案件。到伦奎斯特(Rehnquist)担任首席大法官时,这一数字下降到大约80 个。刚上任不久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Roberts)已表示要增加受理案件的数目。 联邦最高法院的开庭期,始于十月份的首个周一。此前律师要代表当事人提交详尽的案情摘要
23、以供大法官们仔细研究。庭审过程对公众开放,律师要在大法官们面前进行口头辩论。大法官经常会打断律师的发言,抛出一些颇具难度而又有针对性的问题。大法官的提问,有时是为了探求问题真相,有时则是为了批驳异见,同时巩固自身立场以期获得其他大法官的支持。 口头辩论之后,大法官们将专门开会讨论,并投票决定案件该如何判决。如果首席大法官站在多数意见一边,他将负责写出多数判决意见,或指定另一位大法官来写;如果首席大法官不同意多数意见,那么将由多数一方中资历最深的大法官来承担这个任务。其他每个大法官都可以写出同意或反对的判决意见。然后,大法官们传阅这些判决意见,尽可能达成共识。在他们交换意见的过程中,争论是不可避
24、免的,各自的判决意见也会有所修正。 最后,每一位大法官自行决定是否支持多数判决意见。投票支持多数判决意见的大法官也可以写出自己的附和意见,以说明自己的观点。反对多数判决意见的大法官可以写出反对意见,说明他们的判决依据和理由。大部分案件的判决争议不大,但也有大约 20%的案件是以 5 比 4 的微弱多数作出判决的。还有些疑难案件,争议太大,产生了多个判决意见,而无一能获得多数大法官的支持。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发布的命令无人听从,又会如何?联邦最高法院手中没有军队,不能独自去强制实施它作出的判决,这个观点已是老生常谈。当需要强制执行判决时,联邦最高法院只能转求他方,一般来说,得靠总统。比如,“布朗 v
25、.教育委员会”一案的判决作出后,军队进驻学校,以强制废除种族隔离制度。 联邦最高法院若总能令出必行,那当然最好。但现实并非如此,意料之外的危局难以杜绝。本书中的不少案例都牵出这个问题:联邦最高法院曾不得不与总统直接叫板,也曾冒天下之大不韪去探求宪法真意。如果总统公然违抗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将会怎样?如果总统获得民众的支持,国会还敢为了维护宪法而去弹劾总统吗?这样的争端,该如何收场? 如果缺乏根深蒂固的宪法传统,一个国家将难以渡过如前所述的各种危机,堕入灾变,命运叵测。幸好,至少从现在来看,根据美国的传统与文化,这种灾变应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尊重,追本溯源,植根于“一个政府,要
26、法治,不要人治”的理念。 然而,未来是否会有变局?这将取决于全社会对大法官们的一种判断:他们作出的判决,毋庸置疑确实只忠于宪法吗?真的没有夹杂什么政治阴谋或是听命于某种社会成见与宗教观念吗?如果大法官们的高尚信念总是出现严重的偏差,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在道义上的权威-实际上这是它所拥有的唯一的也是最后的权威- 将丧失殆尽,灾难性的后果也会随之而来。 本书所提及的案例,不仅在美国历史上意义重大,对民族性格的形成影响深远,而且跟美国人今天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写这本书的目的,是想让读者了解这些判决的不易,明白它们对今日的影响。大家不妨评价一番这些判决,思考一下联邦最高法院是否建立起了在道义上的权威,然
27、后自己作出一个有根据的合理判断。 虽然有些判决已是历史遗物,有些判决则因 21 世纪的新问题而催生,但是,所有的判决,都能帮助解答这类困惑:我们是谁?我们将往何处去?通过这些案子,我们看到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多微妙,看到既照顾多数人的要求又尊重少数人的权利有多困难,看到技术革新、文化变迁后还依然适用过时的法律有多麻烦,看到既需解决眼下的危机又想维护长远的利益有多必要。不管你喜欢也好、讨厌也罢,这些判决,会影响甚至会改变我们每一个人,以及我们的子孙后代。联邦最高法院何以“最高”“不是因为我们从不犯错所以成为最高权威,而是因为我们是最高权威所以不会犯错。” -大法官杰克逊(Rober
28、t H. Jackson) 联邦最高法院并非在创立之初就居于最高地位,它是通过自己的判决创设了这种特权-事实上,是联邦最高法院自己创造了自身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 1803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 v.麦迪逊”案中作出了一个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权” 。正如上文提及,这种权力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决定什么情况符合宪法、什么情况违反宪法,而且可以判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政府行为和法律无效。司法审查权确保了宪法得以遵守,从而构筑了美国民主制度的框架,同时它也成为世界各国立宪民主制度仿效的典范。 然而,正如我们今天所知道的,司法审查权也可能造成错误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所作出的一个错误判决,
29、影响之大,甚至可能改变整个社会的面貌,流毒数十年,甚至几个世纪。“马伯里 v.麦迪逊”案:首席大法官马歇尔(Marshall马伯里 v.麦迪逊,1803 年 MARBURY v. MADISON 联邦宪法刚开始生效那几年,显得很不明确,因为没有人确切地知道宪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含义,而且政府各部门又公然地争权夺利。 “马伯里 v.麦迪逊”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联邦最高法院到底可以有什么能耐,宪法的起草者并没有说清楚,这也引发了无数的争端和分歧。许多人认为,联邦最高法院至多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推翻法律。实际上,在建国之初,联邦最高法院甚至没有自己固定的办公大楼(国会慷慨地允许它在国会大厦的一间
30、地下室里办公) 。作为一个地位并不突出、只起制衡作用的政府部门,其职能显得空泛而苍白。 1800 年,共和党人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一场艰苦激烈的总统竞选中战胜了在任总统、联邦党人亚当斯(John Adams) ,变革的种子由此埋下。就在亚当斯离任之前,为了巩固联邦党人在司法机关的地位,他任命了 16 个新的巡回法院法官和 42 个新的治安法官。然而,由于在总统权力交接之时,行政机关极为混乱,尽管亚当斯已经签署了委任状,参议院也已经批准,但马伯里这位刚被任命的治安法官,却并没有收到他的书面委任状。 共和党人与联邦党人势不两立,杰斐逊自不例外。为显示自己的政治能量,同时也想
31、试试总统大权究竟几何,杰斐逊拒绝向马伯里颁发委任状。杰斐逊甚至还宣称,他有权力去做他愿意做的事情,并不在乎马伯里将会做出何种回应。 大卫 Vs 歌利亚圣经中有大卫战胜巨人歌利亚的故事。后来人们往往借此典故,比喻以小搏大。-译者注:马伯里的反击 被激怒了的马伯里向法院求助,起诉国务卿麦迪逊(James Madison,因为由国务卿负责签发委任状) ,要求法院命令麦迪逊签发委任状。杰斐逊大为不悦。 马伯里是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对麦迪逊的诉讼。正常情况下,一个案子在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之前,必须经过低一级法院的审理,但是国会 1789 年通过了司法法 (the Judiciary Act) ,允许像马
32、伯里提起的此类诉讼适用非常规的程序,绕过低级法院直接提交联邦最高法院。 虽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认为马伯里受到了杰斐逊不公正的对待,但是他也意识到 1789年司法法违反了宪法。在马歇尔看来,宪法不允许此类诉讼直接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国会也无权制定一部与宪法的明文规定相抵触的法律。“马伯里 v.麦迪逊”案:马歇尔的妙计马伯里的案子,为马歇尔提供了一个期待已久的绝佳机会,以解决这样的问题:跟国会、总统同为政府三大部门之一的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由国会制定、经总统签署的法律(比如这个案子中的 1789 年司法法 ) ,是否有权力裁定其违宪而使之无效?如果一个部门能够干脆地否决其他部门的行为,那又谈何三个部门之
33、间的制衡?这个问题,马歇尔以轻描淡写的口吻坦陈:“一部法案,如果与宪法相抵触,还能不能成为我们国家的法律?这个问题,在美国人看来,有意思得很。 ” 同时,马歇尔意识到,他不仅仅是在判决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在为后世勾勒美国政府体制的框架。马歇尔清楚:如果他支持马伯里而命令杰斐逊签发委任状,杰斐逊很有可能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而如果他驳回马伯里的请求,就无异于向世人宣告联邦最高法院已经臣服于总统。无论选择哪条路,联邦最高法院都可能就此降到次要地位。马歇尔绝不会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他深知,如果能借此为最高法院争取到制衡权,将泽被后世。 处理政治事务跟解决法律问题一样内行的马歇尔,精心设计了一个方案。直
34、至今日,这依然被看作是一个几乎无懈可击的判决。 首先,马歇尔宣称马伯里应该得到他的委任状,从而将了杰斐逊一军,显示出联邦最高法院的形象绝非阿谀卑微。 随后,马歇尔判定,作为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案并撤销杰斐逊不当行为之法律依据的 1789 年司法法 ,违反了宪法。对马伯里来说,大事不妙。但是,这样的裁定使得马歇尔避免了与杰斐逊的正面冲突,同时联邦最高法院有机会就此奠定自己的地位:它有权独立地裁定任何法律违宪,从而使之无效。马歇尔充分利用了这个千载难逢的良机,而他在此案中所运用的逻辑和语言,都足以彪炳史册。 马歇尔在判决中写道,美国民众有权“为他们未来的政府去创建一些他们认为最能增进自身幸福的原
35、则” ,宪法即是一个例证。宪法代表了人民“根本的、最高的意志” ,是“我们的立国之基” 。由此,马歇尔合乎逻辑地推出了他的最终结论;而美国的今日模样,在极大程度上,即是拜其所赐: 毫无疑问,宪法的制定者,都把宪法视为一个国家最基本和最权威的法律,因此,政府都必须遵奉这样的原则: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若与宪法相抵触,则归于无效。“马伯里 v.麦迪逊”案对后世的贡献从我们现在的观点来看,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并没有带来司法观念的飞跃。但是,如果没有因“马伯里 v.麦迪逊”案的判决而牢固确立下来的原则,那么,国会、各州议会或是地方市镇委员会除了担心在下一次选举中失势之外,其行事将无所顾忌。而只要大多数选民对
36、于政府的举措予以支持,或者抱着不闻不问的态度,那么政府就可能出台包含如下内容的法律:言论自由不得用于批评政府、私人财产的使用要受强行限制、某个种族或某种宗教获得特别优待、把为图私利而擅自改划的选区予以固定其实,只要这些官员能成功地占据相应职位并控制办事流程,他们就能为所欲为。 而在“马伯里 v.麦迪逊”案之后,游戏规则改变了,政治玩家也不得不随之调整策略。现在,官员们都清楚,任何时候,在精明的律师指点下,百姓们可以求助于司法审查权以检验官方制定的法律与决策是否合宪。宪法权威至高无上,有了这样的前提,每个公民都能直接使唤政府,而不是政府控制百姓。 “马伯里 v.麦迪逊”案给了美国民众一个契机去维
37、持这个国家首要的伟大特质:一个政府,要法治,不要人治。 今天,几乎所有的宪法课程,一开始都要提到“马伯里 v.麦迪逊”案。世界各国的立宪民主政体,都把这个案子奉为制衡原则之源。而正是有了制衡原则,一个富有生命力的、真正的民主制度才能变为现实。“斯科特 v.桑福特”案:联邦最高法院引发了南北战争?斯科特 v.桑福特,1857 年 DRED SCOTT v. SANFORD “马伯里 v.麦迪逊”案了结 50 多年后,联邦最高法院才再一次运用司法审查权裁定国会制定的法案违宪,此即臭名昭著的“斯科特 v.桑福特”案。今日好莱坞式的各色惊悚情节,这个案子一样不缺-令人动容的凄恻遭遇、迫在眉睫的国家危机
38、、见不得光的私下协议、道义的捍卫者面临强大的敌对势力、政府高层道德沦丧、无名斗士成为大英雄而流芳千古。只是,令人欢欣的结局并未出现。斯科特案强化了联邦最高法院这样的角色:对于美国社会中最具争议的纠纷,联邦最高法院是最终的裁决者。同时,这个案子也是个反面教材:如果运用司法审查权时误入歧途,会给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作为斯科特案的核心内容,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奴隶和黑人自由民不属于应受宪法保护的公民,他们可被视为合法财产,即使是在那些自由州也如此。这个判决,是对奴隶制的坚定支持。南北双方本已渐趋剑拔弩张,这下子更是火上浇油,事态加速发展。最终,林肯当选总统,南北战争的爆发已不可避免。 这个“自残
39、的创伤” (self inflicted wound,一位后世的大法官对该案的形容) ,严重削弱了联邦最高法院至少在一代人心目中的威望。“斯科特 v.桑福特”案:为了自由,德雷德斯科特要打官司美国宪法通过后,由于该宪法并未明确而坚定地反对奴隶制,废奴派与蓄奴派两股势力之间针锋相对的斗争进一步加剧。斗争导致了 1820 年的密苏里妥协案 (Missouri Compromise):国会规定,作为准许缅因州和密苏里州加入联邦的条件之一,位于密苏里州南部边界以北的州(密苏里州除外) ,应当废除奴隶制。 德雷德斯科特是出生在弗吉尼亚州一个庄园里的奴隶,后来被卖给了密苏里州一个叫埃莫森的随军医生做仆人。
40、随着军队换防,他跟随着主人来到密苏里妥协线以北地区(自由州)居住。几年后,主人又带着他搬回了密苏里州(蓄奴州) 。1850 年,攒了一笔钱的斯科特想从他当时的主人(埃莫森的遗孀)那里买回他的自由,但遭到拒绝。于是,斯科特向密苏里州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自己曾在自由州居住过,所以是个自由民。之前,许多法院都处理过类似案件,还形成了一个普遍采用的原则:只要一个奴隶到达了北部自由州,那么他就自动获得解放,成为自由民。 斯科特得到了陪审团的支持而胜诉,但接着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理由是:“一个州法院,以州外的法律为依据,没收本州公民的财产,是一件令人感到羞耻和滑稽的事情。 ”换句话说,国会远
41、在华盛顿特区,其制定的法律对于密苏里州而言是一部“州外的法律” ,本州不必遵行。因此,斯科特仍然是财产,不是公民。 斯科特的律师随后撤销了在密苏里州法院的起诉,把案件提交联邦法院。当时的形势,对斯科特颇为有利:首先,作为联邦的一部法律, 密苏里妥协案应当在密苏里州得到遵守;其次,根据密苏里妥协案 ,斯科特曾经在自由州居住过,而考虑到这一点,他就应算是美国公民;最后,只有美国公民才能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看起来,斯科特的权益会有保证。 但是,斯科特败诉了。接下来,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上诉。联邦最高法律受理该案之后,埃莫森夫人再嫁,斯科特在法律上被转让给埃莫森夫人的弟弟桑福特。所以,这个案子被称为“斯
42、科特 v. 桑福特”案。 斯科特案使得那个时代最尖锐的冲突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黑人是有权获得宪法保护的公民还是仅供买卖的财产?根据宪法,联邦政府是否有权要求各州解决奴隶问题? 就在联邦最高法院仔细斟酌斯科特案的时候,整个美国掀起了一场废奴派与蓄奴派的激烈辩论。群情高涨之时,道格拉斯,这位著名的伊利诺伊州参议员和演说家,向国会提出一个法案,要求在堪萨斯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废除密苏里妥协案 ,以使这些州能够摆脱联邦的干预而自行处理奴隶问题。这一法案大大激怒了北方,共和党应运而生,它极力反对奴隶制在地域上的扩张。当时,不论南方还是北方,街头巷角抑或市政大厅,到处都有情绪激动的老百姓在扎堆辩论着奴隶问题。
43、斯科特案的判决及其后果:南北之争1857 年 3 月 6 日,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坦尼(Taney)宣读了他与其他 6 位大法官一起做出的对于斯科特案的判决。他在判决中写道:当联邦宪法通过的时候,黑人被认为是劣等种族,因此,黑人没有公民权,也就不能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于是,斯科特被干脆地逐出了法院。判决应该到此为止,如果还嫌不够,想更进一步的话,可就没什么理由了。而坦尼还真的没有就此止步。他走得太远了。 坦尼运用司法审查权,作出这样的裁决:国会在制定密苏里妥协案时超越了宪法所授予的权限, 密苏里妥协案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密苏里妥协线以北的州也不是自由州。因此,斯科特就不能再宣称因曾到过自由
44、州而自动获得公民资格了。坦尼进一步补充说,仅仅因为一个奴隶到过自由州就认为他是自由民,这是违宪的,因为这是在没有提供任何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剥夺了奴隶主的合法财产。既然政府没有支付对价就不能拿走一个人的农田和牲畜,当然也不能凭空拿走一个人的奴隶。 斯科特案的结局是,奴隶仍然是奴隶。由此,而联邦政府处理奴隶问题的权力被大大削弱。 就连那些原本对这场争端漠不关心的北方人,也认为斯科特案的判决吹响了战斗的号角,激进的废奴主义者阵营日趋壮大。著名的记者和政治家格瑞莱(Horace Greeley)在其主办的纽约论坛报 (New York Tribune)这份当时最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表文章说,对斯科特案的看
45、法“成为了一种道德衡量标准,可以拿到任何一家华盛顿酒吧里作为对多数派的检验” 。与此同时,南方对判决结果大加赞赏,政客们和报纸都在鼓吹:斯科特案的判决表明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了州权的有效性,尤其是各州有权自行决定奴隶制在本州是否合法,而不用考虑联邦政府的意见。 有些愤世嫉俗者推断:部分大法官可能受到了某些政治势力的影响。当时,布坎南总统已经赢得大选,正在静候就职典礼。他明确表示反对并想推翻密苏里妥协案 。近年来,历史研究人员找到了有力的证据,表明布坎南曾通过明显有违道义的接触,游说了至少两位大法官去支持坦尼的观点。“斯科特 v.桑福特”案:林肯加入论战斯科特案判决一年之后,初入政坛、不为人知的林肯
46、,向后来成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的道格拉斯(Douglas)的伊利诺伊州参议员席位发起挑战。林肯以一次彪炳史册的演讲开始他的征程。他指出,根据斯科特案的判决,一个生活在自由州的奴隶仍然是奴隶,这是有悖正义的。 “房屋分成两半就会倒塌。我相信,在半是奴隶半是自由民的国家里,政府也长久不了。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上演了林肯与道格拉斯的著名辩论。林肯多次抨击斯科特案的判决,斥责那些认为黑人无权获得独立宣言及宪法保护的民众。 道格拉斯所持的中庸立场,在南北两方都未能赢得选民的信任。1860 年的总统选举中,道格拉斯成为代表民主党的候选人,但是南方阵营抛弃了民主党而提出了亲奴隶制的本方候选人。斯科特案发生
47、后名声一落千丈的辉格党(Whigs)也推出了代表,共和党则以林肯作为候选人。四方竞争总统宝座的局面,分散了民众的选票-虽然林肯在普选时只获得少数票,但在选举人投票时赢得了胜利。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林肯 1861 年的总统宣誓就职仪式,正是首席大法官坦尼主持的。 一上任,林肯所要面对的,就是立场南辕北辙的民众。北方人担心斯科特案将导致联邦最高法院禁止北方自由州在本州范围内开展废奴运动(林肯在与道格拉斯的辩论中曾经不断地提起过这样的警告) 。同时,南方人则憧憬着波士顿公园(the Boston Commons)位于波士顿市中心,是美国最早的公园,建于 1634 年。这座公园曾是牧牛和练兵的场所,后来
48、变成市民集会演讲之地。由于为居民所共用,所以有“commons”之名。-译者注里能出现奴隶贸易一片繁荣的景象。 随后的事,则世人皆知了。 最终,美国国会于 1868 年通过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奴隶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并受到宪法的保护。第十四修正案实际上推翻了斯科特案的判决,并将其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然而,现实并不像法案规定的那么完美,南部各州制定了所谓的黑人法典(Black Codes) ,把黑人视为劣等公民,黑人的处境更糟糕了。直到 20 世纪 60 年代联邦政府制定并强制实施(在有些场合甚至动用了武力)意义深远的民权法案之后,局面才改观。 说说斯科特后来的命运。1857 年,埃
49、莫森的遗孀再婚了,新任丈夫反对奴隶制,于是,斯科特后来又回归了原来的主人布洛家族(the Blow Family) 。布洛家族让斯科特一家成为自由民。次年,斯科特不幸死于肺结核,安葬在圣路易斯。墓碑上,镌刻着这样的话:德雷德斯科特,生于 1799 年,卒于 1858 年 9 月 17 日。联邦最高法院 1857 年的一个判决,否认黑人有公民资格,使密苏里妥协案归于无效,并成为南北战争爆发的原因之一。德雷德斯科特即是这个案件的主角。文化熔炉:种族、歧视和多元化“法庭应该公平对待每个人,不管他何种肤色” -律师阿提克斯芬奇(Atticus Finch) 引自杀死一只知更鸟 ,哈珀李(Harper Lee)著 我们经常说,从许多方面来看,美国的历史就是一部种族关系史。联邦最高法院在这部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其中还不乏令人遗憾的败笔。当然,最终,联邦最高法院纠正了法律上曾经的不公,宣布种族隔离违宪,从而在根本上改变了美国社会。由此产生的反歧视法规,富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