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它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
2、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新的劳动合同法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十四条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
3、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 于 缺 乏 对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的 正 确 认 识 , 不 少 人 认 为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是 “铁 饭 碗 ”、 “终 身 制 ”, 认 为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一 经签 订 就 不 能 解 除 。 因 此 , 很 多 劳 动 者 把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视 为 “护 身符 ”, 千 方 百 计 要 与 用 人
4、单 位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另 一 方 面 , 用 人单 位 则 将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看 成 了 “终 身 包 袱 ”, 想 方 设 法 逃 避 签 订 无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义 务公司遵守新的劳动合同法 ,按照第 14 条规定于 2012 年 3 月,组织与公司工作满十年的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 立 无 固 定 期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员 工 可 以 长 期 在 一 个 单 位 或 部 门 工 作 。 对 于 用 人 单 位 来说 , 有 利 于 维 护 其 经 济 利 益 , 减 少 频 繁 更 换 关 键 岗 位 的 关 键 人 员 而 带来 的 损 失 。 对 于 普 通 劳 动 者 来 说 , 也 有 利 于 实 现 长 期 稳 定 职 业 , 钻 研 业务 技 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