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 (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三年四月全许办(2003)49 号附件目 录1 总则 (1)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1)3 企业取得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申请和受理 (3)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4)6 产品抽样与检验 (5)7 审定与发证 (5)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9 收费办法 (7)10 附则 (7)附件 1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8)附件 2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9)附件 3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企业应具
2、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0)附件 4 锅炉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11)附件 5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17)附件 6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8)附件 7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36)附件 8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样单(47)附件 9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测记录表(48)附件 10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表面质量、尺寸检验记录表 (49)1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
3、.1 为了做好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9 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的所有企业、单 位和个人(以下简 称企业),不 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用
4、钢管(管坯)产品分为低中压用钢管、高压用钢管、不锈钢管和管坯四个单元(见附件 1)。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2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由国家
5、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派员共同组成,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 负责起草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
6、部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76 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010-62182864;62182841传 真:010-62182864联 系 人:宋志敏;张宪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5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
7、单位负责: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76 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010-62182864;62182841传 真:010-62182864联 系 人:宋志敏;张宪3 企业取得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 2);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计量和检
8、验手段(见附件 3);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1.4 锅炉及 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见附件 4)一式三份。4(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
9、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 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 请书一式三份。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 4.1 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 15 日内将相
10、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
11、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5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 填写经济联合体生 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 5)。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
12、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 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 2-4 人。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2 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
13、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 6)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 审查计划要求。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6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 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 生产许可证受
14、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 认真整改, 2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 7)抽样,并填写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样单 (见附件 8)一式三份。当需要进行现场检验时,应填写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测记录表(见附件 9)。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 15 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
15、活动符合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 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提交申证企业所在省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交申 证企业,一份提交 产品审查 部。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 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7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
16、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 2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方式:证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产品申证单元、产品规格范围和牌号范围,每个企业一张证书 。7.2 在本次换证时,对于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之日前 1 年内(含 1 年)补证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重新进行换证, 证书 有效期 5 年。7.3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 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7.4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 3 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 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 复印件一份)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 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7.5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 可证办公室。7.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审定。7.7 经审 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