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060备案号: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DB52/ 535-2007贵 州 米 酒2007-11-16 发布 2007-11-28 实施贵 州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 52/ 535-2007I前 言本标准第5章和8.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贵州省标准化协会、黔东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黔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黔西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榕江侗乡蜜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三都水族
2、自治县九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惠水酒厂等参与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志强、寻思颖、张倩、孟望霓、张建、罗薇、李穗渝、熊建军、韩志平、杨国先、黄卫红、周筑平、肖扬、李春宇、廖浩然。DB 52/ 535-20071贵 州 米 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米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以水、大米、糯米(黑糯米)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蒸馏型、配制型和发酵型米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
3、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8817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 10345 白酒试验方法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13662 黄酒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
4、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贵州米酒(蒸馏型)以水、大米、糯米(黑糯米)等为主要原料,经传统固态法或半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 ,具有米香型风格的白酒。3.2贵州米酒(发酵型)以水、大米、糯米(黑糯米)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贮存、调配而成的酿造酒。3.3贵州米酒(配制型)DB 52/ 535-20072以蒸馏型或发酵型米酒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照一定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3.4 聚集物发酵型成品酒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沉淀(或沉降
5、)物。4 产品分类4.1 贵州米酒(蒸馏型):酒精度(vol) 20.053.0;4.2 贵州米酒(发酵型):酒精度(vol) 8.0;4.3 贵州米酒(配制型):酒精度(vol) 8.053.0。5 要求5.1 感官指标5.1.1 贵州米酒(蒸馏型)贵州米酒(蒸馏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 指 标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透明,无悬浮物及沉淀物 a香气 米香纯正,无异味口味 醇和、协调、干净风格 具有米香型酒风格注: a 当酒液温度低于 10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当酒液温度在 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5.1.2 贵州米酒(发酵型)贵州米酒(发酵型
6、)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感官指标项目 指 标色泽和外观 淡黄色至深褐色,清亮透明,有光泽,允许包装容器底部有微量聚集物香气 具有米酒特有的醇香,无异香口味 醇甜,爽口,协调,无异杂味风格 具有发酵型米酒风格DB 52/ 535-200735.1.3 贵州米酒(配制型)贵州米酒(配制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感官指标项目 指 标色泽和外观 具有本品应有色泽,澄清透明,无悬浮物及沉淀物 a香气 具有本品特有香和酒香,各种香和谐纯正口味 醇和,顺畅,协调风格 具有本品独特风格注: a 当酒液温度低于 10以下时,允许出现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当酒液温度在 10以上时应逐渐恢
7、复正常,12个月以上的瓶装酒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5.2 理化指标5.2.1 贵州米酒(蒸馏型、配制型)贵州米酒(蒸馏型、配制型)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理化指标项 目 蒸馏型 配制型酒精度/(% vol) a 20.053.0 8.053.0总酸(以乙酸计)/(g/L) 0.1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0.15-苯乙醇/(mg/L) 8.0固形物/(g/L) 0.70 注: a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1.0%。5.2.2 贵州米酒(发酵型)贵州米酒(发酵型)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5 规定。表 5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酒精度/(20 % vol) a 8.0总酸(以乳酸
8、计)/(g/L) 2.20总糖(以葡萄糖计)/(g/L) 40.0氨基酸态氮/(g/L) 0.10-苯乙醇/(mg/L) 20.0注: a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1.0%。DB 52/ 535-200745.3 卫生指标5.3.1 贵州米酒(蒸馏型、配制型)应符合 GB 2757 的相关规定;5.3.2 贵州米酒(发酵型)应符合 GB 2758 的相关规定。5.4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执行。5.5 其他要求贵州米酒(发酵型)可以按照 GB 2760 规定添加(符合 GB 8817 要求的)焦糖色,但不得添加其他非自身发酵产生的物质。6 试验方法6.1 贵
9、州米酒(蒸馏型、配制型)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的检验按 GB/T 10345、GB/T 5009.48 执行;6.2 贵州米酒(发酵型)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的检验按 GB/T 13662 执行;6.3 净含量的检验按 JJF 1070 执行。7 检验规则7.1 贵州米酒(蒸馏型、配制型)检验规则按 GB/T 10346 执行;7.2 贵州米酒(发酵型)检验规则按 GB/T 13662 执行。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按 GB 10344 规定执行。8.2 包装、运输、贮存8.2.1 包装、运输、贮存按 GB/T 10346、GB/T 13662 执行;8.2.2 贵州米酒(发酵型)保质期不低于 3 个月,具体期限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