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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doc

1、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1 年 1 月 3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04 号公布根据 2005 年 11 月 2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 3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礼花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储存、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

2、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烟花爆竹产业布局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居住地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第四条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

3、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和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三)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烟花爆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四)县以上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管理,并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监督。(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

4、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一)烟花爆竹药

5、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其他从业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其他人员。

6、第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歇业、迁址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名称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发照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第二章生产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前款规定的许可手续前,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许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凭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三条 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区域内生产加工烟花爆竹。现有的烟花爆竹生产基地,应当按照规范化、企业化要求进行改造。改造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8、限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产品的质量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纸、地老鼠等烟花爆竹危险品,但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除外。第十八条 在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三章 储存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因特殊原因需在燃放现场临时储存烟花爆竹的,由所在地县(

9、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二)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盗报警和防雷设施;(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储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仓库守卫看护、出入库查验登记和定期检查、整理、清点等制度;(二)库房内储存数量不得超过仓库的设计容量,禁止在库内存放其他物品;(三)禁止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禁止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四)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

10、配带火星熄灭装置,在指定地点停放,装卸时应由保管员监装监卸。第二十三条 在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章 经营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零售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所在地烟花爆竹销售的规划要求。烟花爆竹销售实行销售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申请销售许可证,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凭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法律、

11、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四)有健全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销售许可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凭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条件对申

12、请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外设立销售网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销售许可证;在企业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不需要申请销售许可证。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可以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批发销售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到当地批发销售企业进货,禁

13、止直接从生产厂家或者其他部门进货(代销)。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准现场试放,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货物混放。第五章 运输第三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购买烟花爆竹需要运输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爆炸物品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在设区市市区范围内或者本县(市)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凭买卖合同或者提货单副联运输,可不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第三十二条 承运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严格

14、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托运烟花爆竹的批发销售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派专职押运员押运,并随车、船携带爆炸物品运输证。第三十三条 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悬挂危险品标志;(二)货物包装应当牢固、严密,装载烟花爆竹的汽车、火车、轮船货厢(舱)内,不得混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三)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船应当限速行驶,与前后车、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靠时须有专人看守;(四)敞篷车、船装载的烟花爆竹,应当用苫布盖严、捆牢;(五)运输、装卸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铁路、水上运输烟

15、花爆竹,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到铁路部门和港(航)务监督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三十四条 禁止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客车、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伪装或者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第六章 燃放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区域。第三十六条 举办以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等烟花爆竹为主的焰火晚会,应当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规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 从事

16、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持有省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方可承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第三十八条 下列场所及其安全距离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其他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二)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三)粮、棉、油、麻及其他可燃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四)重点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五)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附近;(六)其他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和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和区域。第七章 原材料第三十九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纳入爆炸物品管理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

17、 烟花爆竹原材料的储存、运输管理,按本办法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管理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原材料。第四十一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和销售登记制度。第四十二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销售给合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禁止将烟花爆竹原材料及半成品销售、提供给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或者销售劣质烟花爆竹原材料。第八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二)不按规定购进、批发烟花爆

18、竹及其原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2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三)超过许可的范围、规模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或者超过许可的范围、规模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2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

19、改正,可以并处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二)未经许可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吊销许可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四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无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20、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内增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增建的,由业主负责拆除;经批准增建的,由批准建的部门负责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依照前款规定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失,未经批准擅自增建的,由业主自行承担;经批准增建的,由批准增建的部门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 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法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原材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第五十条 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及其原材料储存、经营、运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原材料,仅指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第五十三条 烟花爆竹的出口业务由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营;外贸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贸出口烟花爆竹的储存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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