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在众多国际贸易惯例当中,与国际货物买卖直接有关的当推国际贸易术语。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长期形成的,用以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一、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主要特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简称 INCOTERMS)。国际商会(ICC) 为了统一解释主要贸易术语,使之具有国际通用性,以方便进行国际贸易的当事人,1936 年制订了通则 ,随后于 1953 年、1967
2、 年、1976 年、1980 年、1990 年、2000 年作了修订,目前使用的是 2000 年最新修订本。此次修订的目的:(1)为了适应电子资料交换系统(EDI)日益广泛使用的需要。因此通则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资料交换系统提供各种单据,如商业发票、清算单据、交货证明单据以及运输单据等。 (2)适应运输方式的变化,特别是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在短程海运中使用陆路车辆和铁路敞车的滚装运输中的货物集合化。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修订本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编排方面都与旧版本有很大的不同。主要特点如下:1、本合并与增加了某些术语。修订本有 13 种术语,而旧版本有 14 种术语。(1)新版本中的 FOR
3、(铁路交货)、FOT(敞车交货) 和 FOA(机场交货),在修订本中合并为 FCA(货交承运人) 。这样,FCA 成了适用范围最广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它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2)修订本新增了一个国际贸易术语DDU。DDU 的全称是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它的特点是,卖方必须在进口国目的地交货,但不负责进口清关手续,不支付关税。2、在编排方面,修订本更为科学合理(1)修订本按卖方责任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了 4 组术语:即 E 组、F 组、C 组和 D 组。这 4 组分类也是考虑到凡有共同点的术语分为一组,如 E 组为启运术语;F 组为运费未付术语;C 组为
4、运费已付术语; D 组属到达术语。(2)对每一具体贸易术语,修订本将买卖双方的义务均用 10 个项目分列,相互对应,便于知悉和阅读理解。旧版本虽然也是将各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由小到大依次排列的,但没有分组。3、修订本把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电码作为国际贸易术语新的缩略形式。在旧版本中,国际贸易术语的缩略形式不很统一,这会给国际贸易中充分利用电子资料交换系统带来障碍。修订本统一使用三个英文字母组成国际贸易术语的缩略形式。新的缩略形式有 EXW(原为 Ex Words)、FAC( 原为 Free Carrier)、CFR(原为 C&F)、CPT( 原为 Freight of Carri
5、age Paid to )、CIP(原为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DAF( 原为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原来 Ex Ship),以及DEQ(原为 Ex Quay)。(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通则的 13 种贸易术语,分为 E、F、C、D 四个组。1、E 组术语。卖方只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交付买方或置于买方控制之下。E 组术语只有 1 个,即工厂交货(EX W) 。工厂交货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 (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负担自卖方所在处所提取货物至所需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
6、险。但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这个术语。2、F 组术语。卖方负责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F 组术语包括:货交承运人(FCA) 、船边交货(FAS)和船上交货( FOB) 3 个贸易术语。F 组术语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由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只要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运载工具,就完成了交货义务。F 组术语中的 FCA 和 FOB 作为常用的贸易术语,将另行介绍,这里只简要介绍 FAS 术语。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履行了交货义
7、务。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于 FAS 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该术语。3、C 组术语。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发运之后的风险和所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C 组术语包括 4 个:成本加运费 (CFR)、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CIF)、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PT)、运费与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其共同点是:它们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而不是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也就是说,装运或货交承运人后就等于交货;买卖双方费用划分地点与风险划分地点不一样。其
8、不同点是:所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FR 与 CIF只适用于水上运输,CPT 和 CIP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我们将详细介绍 CFR 和 CIF。4、D 组术语。卖方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D 组术语共有5 个,即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 (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未完税交货(DDU)和完税后交货(DDP)。其共同点主要是它们均属于到货合同,也就是说卖方应自负费用并承担风险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置于买方的掌管下。其不同点是:DAF 、DES 和 DDU 这 3 个术语,卖方不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和支付进口税,而按照 DEQ 和 DDP,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并支
9、付进口税。二、其他常用的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一 )华沙 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于 1932 年制订的,因其曾先后在华沙、牛津等地拟订或修订而得名。该规则共 21 条,主要说明了 CIF 术语,并规定了在 CIF 条件下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该规则对 CIF 术语的解释,在内容上与通则有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卖方交货的义务、不可抗力的解释、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和卖方交付提单等方面。(二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 该定义是由美国商会、美国进
10、口商理事会和全国对外贸易理事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于 1941 年制订的。它对 6 种国际贸易术语作出了解释。该定义对 6 种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订的通则所作的解释有很大区别。该定义主要是在美国、加拿大以及美洲一些国家流行。该定义所解释的 6 种国际贸易术语是指产地交货即 Ex (Point of Origin)、FOB 及其变态形式、FAS、CIF、C&F 、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三、若干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2000 年通则规定的 13 种术语中,根据经常使用程度、适用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这些因素,FOB、CIF 、CFR 最为常用,很适宜于多数国家特别是我国对外贸易主要通过
11、海运方式实现的现状。另外,FCA 可适用于包括铁路、公路、海运、空运、 联运等运输方式,所以 FCA 也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一)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它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 术语中最须注意的特点是,该术语是将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分界线。FOB 在中国也称“离岸价格” 。根据 FOB 的含义,使用该术语时,通常要求在术语后面指定装运港,例如
12、FOB SHANGHAI,即表明货物在上海港装船,卖方交货地点在上海港。根据2000 年通则在 FOB 术语下,卖方的责任如下: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Message) ,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2、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4、除非买方未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运点(loading point)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或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
13、达,或未接受货物,或比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卖方承担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5、卖方必须支付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和其他费用。6、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充分通知,说明货物已按照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7、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除非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等。如果双方约
14、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讯息(EDI)代替。8、卖方必须支付为按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9、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FOB 术语下,买方的责任如下:1、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货物价款。2、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3、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4、
15、在卖方按照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时,受领货物。5、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由于未按照规定将所订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较原订通知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6、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于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原订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未能就租船事宜给卖方相应的通知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16、。但以该项货物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7、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8、接受相应的交货凭证。9、支付任何装运前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10、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其他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FOB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FOB 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但如果船舷不适合实际,比如在滚装运输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已经失去实际意义,不能作为划
17、分买卖双方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分界线时, 通则建议使用 FCA 更为合适。(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卖方除了承担与 CFR(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海上保险,也即卖方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当然,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在2000 年通则下,CIF 术语下卖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根据通常情况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
18、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2、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据,以使买方或其他任何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险等。3、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货物在目的港越过船舷时为止;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的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在需办理海关手续时需支付的费用,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4、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CIF 术语规定的买方的责任与义
19、务如下:1、当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时,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2、买方必须支付自卖方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合同规定这些费用由卖方支付;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如果买方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买方必须支付,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为限;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所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在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3、如果买方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
20、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的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CIF 在国内也有人称为“到岸价格” ,进而有人将 CIF 认为是到货合同,认为卖方要承担货物抵达目的港前的一切风险。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CIF 术语从价格术语这个角度讲,卖方确实是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港前的一切费用;但从风险转移角度讲,买卖双方仍以装运港船舷为划分风险的界线,所以 CIF 同FOB、CFR 一样应该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在 CIF 合同中,卖方是在装运港象征性交货的。修订本在“导言”第 12 段中作了如下说明:“由于费用划分
21、地点为目的地国家,因而 C 组术语常常被错误地认为是到货合同,即卖方在货物实际抵达约定地点之前,仍然负有风险和费用。但是必须再次强调,卖方是在装运地或启运地国家履行合同,C 组术语和 F 组术语中的合同一样,属于装运合同类型。 ”此外,由于 CIF 术语只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如果船舷不适合实际需要,比如在滚装运输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适用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则更为合适。(三)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履行了交货义务。按商业惯例,若需要卖方协助买
22、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则卖方的协助应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这个术语可以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四)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已装上船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CFR 也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旧版本中缩写为 C&F,而在修订本中改为 CFR。该术语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方式,同 FOB 一样,船舷是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分界线。但是与 FOB 不同的是,在 CFR 条件下,卖方须自负费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而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由于 CFR 只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如果船舷在划分风险无实际意义,比如在滚装运输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使用 CPT 术语(运费付至)术语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