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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广陵镇兴宁村依法自治章程.doc

1、泰兴市广陵镇兴宁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提请 2004 年 12 月 15 日兴宁社区居委会第六届居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在我社区贯彻落实,实现依法自治的总体目标,发挥社区整体功能,凝聚社区力量,推动社区建设,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创建社会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必须在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由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要体现民主选举、民

2、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三条 社区党总支部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在社区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在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确保党组织对社区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社区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本章程是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体社区居民的行为规范。第五条 本章程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经过全体居民共同讨论,居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的居民自治规定,对全社区干部、群众均有约束力。第六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实施,它的制定、修改

3、、补充和解释权均属居民代表大会。第七条 凡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对章程的制定以及修改有建议权,有监督实施和自觉遵守的义务,在实施过程中,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居委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凡本社区居民在外地工作及外地人员在本社区工作,本章程同样适用。第二章 社区干部的行为规范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领居民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第十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当好人民公仆,热心为居民服务。第十一条 严以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执行居民自治章程,履行居民应尽的义务。第十二条 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不侵吞集体财产,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

4、督。第十三条 开拓进取,勤奋工作,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第十四 作风民主,心系群众。第三章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社区自治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本社区年满 18 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共 126人组成。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 条 社区居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时,应从原居民小组中补选产生。第十八 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一) 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

5、计划,审议决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二) 对涉及全体居民和驻区单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共同关心的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对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有关事宜进行民主议事;(三) 听取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派驻社区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四) 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选举。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一)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果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参加会议有效,过半数以上的与会代

6、表通过的表决才有效。(二) 会议议事程序: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会议成员,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再由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发言) ,然后集中正确的意见对方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并当场宣读,并要完整地做好原始记录。(三) 社区居民代表形成的各项决议,其内容凡涉及社区居民的,都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代表应当热心社区工作,热心为社区居民报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代表享有下列职权:(一) 代表居民的意愿参与议事和行使表决权;(二)

7、有了解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等社区居民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三) 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经常向联系的社区居民群众,宣传有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精神;(二) 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长做好与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三) 密切联系居民,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居民的共同意愿;(四) 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第四章 经济管理第二十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属全社区居民共同所有,全体居民人人有权参与承包、加入股份,有义务支持和保

8、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干扰它的发展,对违犯而又不听劝告者,居委会可提出警告,并负责追回其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二十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的承包人,必须依法组织生产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承包人不按合同履行,拖欠上缴款和各项税费的现象,集体有权中止合同,留置抵押物,并有权依法追缴所欠上缴款。在经营生产和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不欺行霸市、强行买卖,提倡文明经商。第二十五条 社区主要干部离任必须组织审计。第二十六条 居民应缴各项费用和应完成的各项义务,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或借故拖延的,除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外,居委会有权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维护国家、集体、

9、人民的利益,并按照银行借款利息结算迟纳金。第五章 土地管理第二十七条 社区内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居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居民不得侵占他人使用的土地以及集体公共路道和预留路道,否则,必须承担其侵占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处理和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 。严禁利用路道打谷晒场,因此造成事故的,当事人除承担相关损失外,一律处以 50 元200 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全体居民的社会福利和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必须放在优先地位,分期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居民有支持和服从大局的义务,对不服从规划而故意阻碍、干涉集体利益的行为,居委会有权追缴因此而造成的误工费及其他责任和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 居

10、民建房必须服从镇、社区统一规划,按规定程序领取合法手续,经定点放样后方可实施,违者必须停工或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建房户在领取合法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正常施工,他人不得影响或刁难,违者承担一切责任。第三十条 互不毗连的建筑主体部分南北方向之间距离,不得少于位于南部建筑的最高高度。房屋的所有人以将雨水直接注泻到邻地上的方式建造屋顶的,邻地权利人有权要求予以改建,也可以接受赔偿而维持现状。如有公共排水系统,应当将雨水通过屋檐或者排水沟导入公共排水系统。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动产所有人或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而未提出异议的,不得主张权利。第三十一条 宅基地管理:公民经审批可以

11、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不得损害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使用权不得转让。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宅基使用权应当随之转移。宅基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宅基使用权人可以单独就房屋设定抵押。在实现抵押权而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一同转移。居民只能以户的形式申请宅基地,并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在因转让房屋所有权或者实现抵押权而使宅基地发生转移的,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但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第三十二条 居委会应做好为生产服务的建设工作,认真制定好涉及居民切身利益和子孙造福的排灌实施、节水工程、路

12、道建设等,居民并按计划组织实施。鼓励群众对农业加大投入逐步引导群众向农业产业化转移。第三十三条 界址管理:凡本社区境内户与户之间的界址,无论住宅还是大田,一律以 1994 年土改丈册记载的尺寸为准。第三十四条 排水系统的设置,除社区集体统一组织实施的排水系统外,各户排水原则上必须从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排水,不得影响相邻一方的权益,造成侵害的,侵害者必须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三十五条 定植树木,栽植时必须确保所植树木与邻地建筑门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树木的高度。超过此高度的,邻地建筑权利人可请求修剪或者拔除。银杏树等果木已经栽植并且已经挂果的,如距离界址较近,可以与相邻一方协商,协商得成的可

13、以保留并按照协商内容实施(协商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留存并报一份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 ;协商不成的,该树木的枝头一律不得伸展到相邻一方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有伸展趋势的,必须予以限制,已经伸展到对方土地上的,必须锯除或者整体移栽。已经栽植但尚未挂果的的树木(包括非挂果的其它林木) ,必须移栽到预计不影响邻地权益的位置,定植后生长过程中有影响相邻一方权益趋势的,必须加以限制,防止损害相邻一方;形成损害事实的,必须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条前三款之规定相邻各方权利人有互相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凡是距离路界较近的银杏树,未挂果的,必须移栽;已经挂果的原则上必须移栽,因为技术等原因暂时不能移栽的,必须整理好枝

14、条,确保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凡是已经伸展到路道上空的,必须锯除,凡是不自行锯除的,被车辆行人碰断(碰伤)的,车辆行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车辆行人损害(伤害)的,树主须承担相应责任。逾界根枝除去请求权: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邻地权利人除去逾界树木的根枝。邻地权利人在适当期限内未除去的,不动产权利人得自行除去,并有权请求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第六章 社会秩序管理第三十六条 社区内所有公共设施,居民有义务加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否则居委会有权制止侵害,视情节轻重按照 15 倍处罚,后果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 严禁封建迷信活动,对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者,除没收迷信用具和非法所得外,另外以 3

15、5 倍罚款,对造成后果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严禁以宗教信仰为借口进行非法集会,宣扬“法轮功” 、 “实际神”等歪理邪说。第三十八条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使生产、工作、学习有良好的环境,家庭、亲友、邻居之间要和睦相处,发生矛盾纠纷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行解决,当事人解决不行的,可申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对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居委会有权对其劝阻,要求其赔偿损失,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可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直至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得作为以后工作中的借口而拒绝承担各项义务。第三十九条 居民饲养家禽家畜,一律实行圈养,减少环境污染,因放

16、养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由饲养人承担一切损失。第四十条 精神病人应由监护人监护,如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有其监护人负责。第四十一条 每个居民都要认真学法、用法、守法,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居民与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关心,不准打架斗殴,不准醉酒后闹事,不准侮辱他人人格,不准扰乱公共秩序,提倡公平竞争,不准强行买卖,不准强行运输、建筑、装卸,不准阻扰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打架属不轨行为,不管有理无理,对打架的双方,居委会有权给予妨碍社会治安管理给予 50 元200 元的经济处罚,当事人视责任承担相关费用。本社区或外社区发生恶性事件,居民不得聚众闹事,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

17、财产损失,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二条 严禁偷窃行为,保护群众利益,对有偷窃行为或损害公共财物者,居委会有权要求返回原物,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价值 35 倍处罚,屡教不改的,报送公安部门处理。滥伐、滥砍、盗伐林木者,每伐一棵树,令其栽活五棵树,并按照 100 元/棵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十三条 坚持火化制度,禁止使用棺木二次土葬,骨灰统一按规定处理,否则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居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保持社区容社区貌的整洁和家庭清洁,不随地倒垃圾和乱扔死禽死畜,自觉安装自来水,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促进文明建设。第七章 社

18、区街道管理第四十五条:社区街道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本社区必须遵守本规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花草树木、社区设施及交通秩序,服从管理,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或破坏环境卫生、花草树木、公用设施、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 社区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等,必须符合规定的社区容貌标准,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洁。公民要自觉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在社区焚烧树枝树叶和其它杂物;不得从高空向下或从建(构)筑物、车辆向外掷物、泼水、抛撒纸钱;不得在墙壁、电杆、树上乱刻、乱涂、乱写、乱画、乱贴。经营者必须按照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守法经

19、营,否则,社区居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整改直至取缔。经营者之间必须和睦相处,发生纠纷可以请居委会介入调解,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得打架闹事,否则按照妨碍治安秩序给予处罚。经营者必须按时足额交纳清洁卫生费以及其他应该交纳的服务费用。街道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道路;(二) 擅自堆放各种物料、摆摊设点、生产作业;(三) 擅自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上悬挂标语、横幅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四) 擅自设置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 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弃物;(六) 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七) 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在非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八) 在

20、非指定路段清洗车辆、试刹车;(九)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经批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在社区道路上行驶在社区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向社区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废水;(二) 向排水设施内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水或具有腐蚀性、放射性、有毒、有害的废水;(三) 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弃物、堵塞、损坏、盗窃排水设施;(四) 擅自拆除、移动和占压排水设施;(五) 其它影响排水设施畅通、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排水户内部管道及接入社区排水主管网的支管由排水户、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凡向排水管道、沟渠、洪道排放污物、废水的,必须按规定社区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八章 婚

21、育管理第四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手续,坚持婚姻自主,反对暴力干涉和变相的买卖婚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非法同居必须落实避孕措施,居委会有权按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并限期补办结婚证,对非婚而造成怀孕,除进行人工流产、引产外,并要按有关规定及相关合同协议处罚。第四十七条 全体居民必须坚决执行计划生育国策,遵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各级政府的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男方必须达 22 岁零 3 个月,方可领取结婚证,生育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包括无计划生育外对象) 。迟一天按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处罚。凡计划外怀孕的对象(包括新婚未领取结婚证前怀孕的对象)一律自觉自费按规定实施流产引

22、产,新婚领取结婚证后或往婚未育的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孕前妇检,领取准生证,凭证到卫生院分娩,违者按有关部门有关规定和居民章程接受处罚,遇有特殊情况造成自然流、引产现象,必须立即报计生部门验证,否则视作为选择性流、引产处罚,已生育一孩的对象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八条 居民有义务做好自己亲属和邻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计划生育条理处罚。1、 窝藏计划外生育对象的;2、 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3、 收养计划外生育小孩的,符合收养条件的必须履行合法手续,擅自收养作超生处罚。第四十九条 育龄妇女必须按期参加透环妇检,凡是不按期参加妇检者,一律按照“六项协议”进行处罚。第

23、九章 妇幼及老年人保护第五十条 发扬家庭道德,儿女小辈都要尊敬长辈、赡养老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管老人是否有财产供赡养人继承,赡养人都必须尽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

24、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必须履行其子女接受九年教育义务,保证子女就学的资金和生活。第五十一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共同承担家庭生产、生活的义务,共同管理家庭生产、生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教育子女,反对男尊女卑,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五十二条 提倡社会公德,提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参加新型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对五保户的供养,居民有义务给予必要的捐助。第

25、十章 兵役第五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第十一章 实 施 与 执 行第五十四条 本自治章程属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规范,全体居民应自觉认真学习、认真执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社区组干部、居民代表等都应起模范带头作用,为全体居民作出表率。

26、居民履行本章程的情况,居委会将作为评定十星级文明户的依据。第五十五条 居委会、居民小组,必须严格按本章程规定贯彻执行,在章程面前一视同仁,人人平等,切实做到禀公办事,如发现徇私舞弊,居民有权提出批评,提请上级部门监督实施。第五十六条 处罚措施1、 批评教育。2、 赔礼道歉。3、 赔偿损失。4、 经济制裁。5、 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经济制裁 50 元以下由居委会主任决定,50-200 元由居委会集体作出决定。200 元以上由居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不完善之处,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可以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与法律有抵触时则服从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新的章程通过后,本章程自然消失。兴宁社区居民委员会二 0 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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