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章 城市构成与用地规划,第一节 城市的系统构成一、 城市系统构成的概念(一) 城市作为系统的特征(1) 整体性和综合性:系统方法认为,任何系统都是若干子系统或部分(要素),为了一定目标而构成的有机整体。系统整体的性质、特征和功能存在于各要素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之中,而决不是各要素性质、特征和作用的简单叠加。,(2) 层次性和结构性:系统内部诸多要素按不同等级层次有序地组成一个整体。任何一个系统既是一个有下一层次要素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系统,同时又是更高一级系统的构成要素,由此产生了系统的层次性。系统整体中各个层次之间形成了一个交错的网络,这决定了系统的各要素之间是相互作用,并排列
2、组合成一定的结构,而非独立的存在或者毫无内在联系的堆积,这是系统的结构性。(3) 系统的动态性:任何一个系统都是不断运动变化着的。系统的动态性决定于系统内部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同时,系统的结构特征又决定了系统运动的方式和方向。(4) 系统的环境联系性:任何系统都存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之中,并不停地与环境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二) 城市系统的构成 1、构成城市的各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总和。各要素:社会系统、经济系统、空间系统、生态系统、和基础设施系统。 2、研究城市系统构成的最终目的:从本质上全面把握城市的功能及内部结构,以及城市各组成部分的关系。,二、 城市社会系统的构成1、 城市
3、的政治系统: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分析,一是政治团体角度; 代表了不同阶级、或特别集团利益的集体组织;二是市民之间的政治关系。 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受各国各地区的社会制度影响。2、 文化系统:城市文化系统是由精神产品的生产、传播、使用和储存四个方面构成,涉及教育科研、文化传媒、咨询服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图书展览、体育卫生等。3、 人口系统:是城市社会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不仅涉及到人群分类,更涉及到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宗教信仰等,以及他们在城市空间上的布局。,三、 城市产业系统构成(一) 按照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分类方法城市产业可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1、 城市的第一产业:城郊的农、林
4、、牧、副、渔业,世界上没有一座城市可以完全脱离对其郊区农副产品的依赖。2、 城市的第二产业:制造业和加工业3、 城市的第三产业:服务对象超出城市自身的范围。,(二) 根据城市产业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 城市产业可分为:主导产业、配套产业、一般服务性产业1、主导产业:是城市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产业,它决定了城市的形成发展的类型。在大城市中主导性产业一般包括多个产业门类。2、配套产业:围绕主导产业而建立发展起来的3、一般服务性产业:所有城市拥有的产业:交通邮电、供水、能源、饮食服务等产业。,四、城市空间系统构成1、城市范围内,社会、生态以及基础设施各大系统的空间投影及空间关系的总和
5、。2、城市空间形态是城市总体布局和分布密度的综合反映。它包括了城市平面和高度的三维形态。五、城市其他系统构成1、 市政基础设施系统:一座城市由交通邮电、供水、能源等产业构成。2、 社会设施系统:一座城市又可以由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产业构成。,城市的系统构成1.1 城市系统构成的概念:就是指构成城市的各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总和1.2 城市社会系统的构成:城市的政治系统构成、文化系统构成、人口系统构成1.3 城市产业系统的构成:城市的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第二节 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一、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1、自然条件分析:(1) 地质条件:建筑地基、滑坡与崩塌、冲沟、地震、矿藏工程地
6、质条件地耐力(土地承载力)地质构造冲沟、崩塌、滑波沙土液化、地质断裂带地下矿藏,(2) 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水体的作用:有利因素:水源、水运、改善气候、泄洪、排水、稀释污水、美化不利因素:洪水(城市防洪设防准)、淤积(河床高于城市)、污染水文条件:地表水流量、流速、水位、水质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的存在方式、水深、水位、含水层的厚度、矿化度、硬度、水温等水资源 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总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流域规划、中水系统、节约用水解决北方城市缺水的措施 节约农用水、南水北调城市对水文环境的影响地面径流比例增加 渗透、蒸发比例减少,地下水补给少地面径流峰值增高 排水不畅,城市受淹,(3) 气候条件:太阳
7、辐射、风象、温度、降雨和湿度太阳辐射日照标准 日照小时数、无日照日数、卫生条件建筑间距 影响到技术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用地建筑朝向 主要能源温度温度对城市的影响 南方与北方、建筑、采暖、地下管道热岛效应逆温层对流和城市大气污染风象风力风向玫瑰图与城市布局的关系降水与湿度 雨、雪、冰雹等的总称对城市防洪、排涝、排水及用地有直接影响雾都酸雨,(4) 地形条件:地形地貌分类 山地(高、中、低山)、丘陵、平原(高原);台地、阶地、盆地、冲积平原、水系、河漫滩、沙洲、礁石、沟坳等地形地貌与城市规划建设高程、高差与城市规划建设高程 高原城市的高山反应,滨海(江河)城市的防洪高差 城市道路系统、竖向
8、规划、建筑布置、城市形象坡度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利于城市排水影响城市道路、铁路、机场等建设适宜坡度地形地貌与城市布局形态 平原城市规矩,山区城市自由,水乡城市活泼 威尼斯2000多桥,2、城市用地适用性评定: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城市自然环境条件的分析城市用地的评定结果一类用地 适于城市建设的用地二类用地 需要采取一定工程措施,才能建设的用地三类用地 不宜进行城市建设的用地,二、城市用地的选择1、用地选择的影响因素:建设现状用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状态;基础设施用地内以及周围区域的水、电、气、热
9、等供应网络以及道路桥梁等状况;生态环境用地所在的区域自然环境背景以及用地自身的子让基础和环境质量。文化遗存用地范围内地上、地下已发掘或带探明的文化遗址、文物古迹以及有关部门的保护规划与规定等状况。社会问题用地的产权归属、动迁原住民涉及社会、民族、经济等方面问题。,三、用地选择原则:(1)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以及相关法律。(2) 新城选址既要满足建设空间与环境的需要,同时要为将来进一步发展预留余地;旧城扩建用地选择,要结合旧区的布局结构考虑城市扩张重构城市功能布局的合理性;要充分利用旧城的基础设施,节省建设投资。(3) 用地选择应对工程地质条件作出科学的评估,做到
10、地尽其利,地尽其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4) 注意保护环境的生态结构,原有的自然资源和水系脉络。要注意保护地域的文化遗产。,第三节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用地构成,一、城市用地的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二、 城市用地的构成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三、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第3.0.
11、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四、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第4.1.1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以下图表
12、4.1.1的规定。,第4.1.2条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II级内确定。 第4.1.3条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第4.2.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第4.2.2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
13、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m2/人。 第4.2.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0m2/人。 第4.2.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 第4.2.5条 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第4.3.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第4.3.2条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V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