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资料下载:http:/ )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2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前提。(3 )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4 )破产是一种法定程序(二)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在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上,企业破产法采取有限度的普及主义,即本国开始的破产程序,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在国外开始的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含义:一是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只限于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也包括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
2、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包括债务人在境外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三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在国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国外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继续进行;四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以其境外的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二、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分两种:1.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也资不抵债,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情况;2.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二)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和
3、停止支付 1.不能清偿(1 )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而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方法清偿债务。(2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有确定名义的债务。(3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是处于连续状态,而不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2.资不抵债。3.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意思表示。(1 )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依主观意思作出的外部行为,而不是其财产客观状况。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资料下载:http:/ 1.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2.和解申
4、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得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二)破产申请的撤回根据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 15
5、日。2.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3.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
6、。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1)指定管理人(2)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及公告(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1.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资料下载:http:/ 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2.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7、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3.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税收法律重点汇总:破产法律制度(3)一、管理人概述管理人就是管理破产财产的人,它由法院指定,要对法院负责。管理人的特点:独立性、专业性、全程参与性、职责的明确性。二、管理人的确定、更换、职责与监督(一)管理人的确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二)管理人的更换1.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更换的情形。2.个人管理人更换的情形。这两种情形需区分掌握。见教材 P253254
8、。(三)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2.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行为时,如
9、不动产所有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以及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收回担保物等,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经其许可;未设债权人委员会的,应报告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征得法院许可。(四)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三、管理人的种类、资格及报酬(一)管理人的种类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资料下载:http:/ P255。(三)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
10、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税收法律重点汇总:破产法律制度(4)第四节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债权的申报(一)破产债权的特征 1.破产债权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2.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债权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4.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5.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二)破产债权1.债权申报的概念及特征债权申报的特征: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主要内容;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
11、申报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2.债权申报期限、要求及效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三)债权申报范围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
12、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资料下载:http:/ )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教材 P257258。(2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 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3 )表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有支持或否认权利的债权人,包括依法申报债权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
13、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能就担保物受足额清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以及其他可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指那些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发表意见,但对债权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债权人会议研究的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4 )决议及其撤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2 以上。特殊决议的表决,即债权人会议
14、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分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 以上。(5 )裁定及复议由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与否,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和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裁定权,即债权人会议表决不能通过这两项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仍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债权人委员会(1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 1 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 9 人。(2 )债
15、权人委员会的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税收法律重点汇总:破产法律制度(5)第五节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一、重整程序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资料下载:http:/ 1/10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重整申请的裁定对重整申请的审查包括,见 P265 最后一段。3.重整期间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时的期间。导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在重整期间,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
16、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三,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4.重整期间有关事项的处理(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上学吧为您提供注册税务师考试资料下载: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