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法律法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借用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局办公 OA 系统虚拟网(简称内网)和 Internet 上网环境(简称外网)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使用、安全、维修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
2、管理工作。第二章 使用管理第五条 局办公室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接入控制及服务内容的监管。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设置局机关计算机的固定IP 地址,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停止使用计算机时应当及时关闭电源。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工作时间上网闲聊或游戏;(二)擅自更改计算机的 IP 地址设置;(三)擅自拆装配发计算机的硬件设备;(四)加装非配发硬件设备;(五)随意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3、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第十一条 处理涉密文件的,应当单独使用一台计算机,并不得与内网、外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连接。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二)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
4、密载体;(四)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八)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十)窃取保密信息。第四章 维修管理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第十五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局机关各处室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统一处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
5、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计算机及网络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借用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局办公 OA 系统虚拟网(
6、简称内网)和 Internet 上网环境(简称外网)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使用、安全、维修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工作。第二章 使用管理第五条 局办公室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接入控制及服务内容的监管。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设置局机关计算机的固定IP 地址,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停止使用计算机时应当及时关闭电源。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工作时间上网闲聊或游戏;(二)擅自更改计算机的 IP 地
7、址设置;(三)擅自拆装配发计算机的硬件设备;(四)加装非配发硬件设备;(五)随意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第十一条 处理涉密文件的,应当单独使用一台计算机,并不得与内网、外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连接。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8、(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二)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载体;(四)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八)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十)窃取保密信息。第四章 维修管理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
9、除。第十五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局机关各处室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统一处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计算机及网络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
10、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借用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局办公 OA 系统虚拟网(简称内网)和 Internet 上网环境(简称外网)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使用、安全、维修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工作。第二章 使用管理第五条 局办公室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接入控制及服务内容的监管。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设置局机关计算机的固定IP 地址,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
11、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停止使用计算机时应当及时关闭电源。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工作时间上网闲聊或游戏;(二)擅自更改计算机的 IP 地址设置;(三)擅自拆装配发计算机的硬件设备;(四)加装非配发硬件设备;(五)随意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第十一条 处理涉密文件的,应当单独使用一台计算机,并不得与内网、外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连
12、接。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二)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载体;(四)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八)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
13、戏;(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十)窃取保密信息。第四章 维修管理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第十五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局机关各处室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统一处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计算机及网络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南京市市
14、政公用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借用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局办公 OA 系统虚拟网(简称内网)和 Internet 上网环境(简称外网)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使用、安全、维修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工作。第二章 使用管理第五条 局办公室设立网
15、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接入控制及服务内容的监管。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设置局机关计算机的固定IP 地址,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停止使用计算机时应当及时关闭电源。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工作时间上网闲聊或游戏;(二)擅自更改计算机的 IP 地址设置;(三)擅自拆装配发计算机的硬件设备;(四)加装非配发硬件设备;(五)随意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16、。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第十一条 处理涉密文件的,应当单独使用一台计算机,并不得与内网、外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连接。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二)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载体;(四)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
17、康的信息;(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八)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十)窃取保密信息。第四章 维修管理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第十五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局机关各处室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统一处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
18、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计算机及网络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借用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局办公 OA 系统虚拟网(简称内网)和 Internet 上网环境(简称外
19、网)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使用、安全、维修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工作。第二章 使用管理第五条 局办公室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接入控制及服务内容的监管。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设置局机关计算机的固定IP 地址,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停止使用计算机时应当及时关闭电源。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工作时间上网闲聊或游戏;(二)擅自更改计算机的 IP 地址设置;(三)擅自拆装配发计算机的硬件设备;(四
20、)加装非配发硬件设备;(五)随意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第十一条 处理涉密文件的,应当单独使用一台计算机,并不得与内网、外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连接。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
21、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二)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载体;(四)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八)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十)窃取保密信息。第四章 维修管理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第十五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向
22、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局机关各处室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统一处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计算机及网络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
23、,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借用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局办公 OA 系统虚拟网(简称内网)和 Internet 上网环境(简称外网)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使用、安全、维修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工作。第二章 使用管理第五条 局办公室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接入控制及服务内容的监管。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设置局机关计算机的固定IP 地址,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停止使用计算机
24、时应当及时关闭电源。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工作时间上网闲聊或游戏;(二)擅自更改计算机的 IP 地址设置;(三)擅自拆装配发计算机的硬件设备;(四)加装非配发硬件设备;(五)随意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第十一条 处理涉密文件的,应当单独使用一台计算机,并不得与内网、外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连接。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
25、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二)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载体;(四)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八)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十)窃取保密信息。第四章 维修管理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第十五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局机关各处室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统一处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计算机及网络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南京市市政公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