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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外部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经一2005412 号)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不少于 3000 万元,并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

2、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内容不受企业规模限制)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执行。(该暂行规定已被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2011 年)替代,其中四、 (十三)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区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昌平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形成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学投入体系,并逐步建立企业多渠道融资方式及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和风险储备金,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

4、持重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或市)级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支持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政府按照国家(或市)级资金补助 10%(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1符合区政府确定的能源科技、生物制药等重点产业要求的项目;2通过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及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和商业流通资金使用要求,需区级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区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

5、。第十条 参照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暂行办法(试行) ,孵化面积在 6000 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在 40 家以上,有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对在孵企业开展投融资、技术、营销、生产等方面服务的孵化器,经区科委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十一条 为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经区科委提出扶持研发项目的意见,区财政局复核后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为鼓励企业上市,区政府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完成上市后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 60 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6、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对制(修)订国际、国家及重大标准并被采纳,且获市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资金奖励;因制(修)订其它标准并被采纳,且获得市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十四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区政府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资金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区政府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十五条 为鼓励投资,促进就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注册资本金在 1000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的新登记注册企业及由区外迁入本区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其登记注册费由区政府代为支付。第

7、十六条 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中国名牌证书、北京名牌证书的企业,连续两年上缴财政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在200 万元以上或区级收入在 50 万元以上的,区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 20 万元和40 万元的奖励。 (原昌政发200534 号第八条及实施细则第八条第 4 款对企业的奖励政策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第十七条 申请区专项资金支持的,或需区级配套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连续两年财务报表和上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缴税情况证明材料。

8、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八条 申请孵化器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需向区科委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房产证复印件。3上一年度在孵企业名单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4上一年度真实融资服务案例 2 个以上(含 2 个) ;技术、营销、生产等方面服务案例 3 个以上(含 3 个) 。5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九条 对申请中国名牌、北京名牌、市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按昌政发200534 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对申请上市专项资金支持(或奖励)的企业,需向区发改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已经改制成功,申请上市

9、辅导期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2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北京昌平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协会成员证明材料; 3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的辅导协议;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督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二)对上市成功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2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北京昌平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协会成员证明材料; 3上市成功的证书或证明材料。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一条 因获得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

10、资金,申请区政府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需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所获专项补助资金的证书或证明材料。3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二条 对认定国家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申请区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需向区工业局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认定为国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证书或证明材料。3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三条 申请区政府代为支付登记注册费的企业,应先交纳登记注册费。在昌平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申请退还已交纳的登记注册费,并需向工商昌平分局提交以下材料:1加盖本

11、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收取相关登记注册费用的票据。符合区政府代为支付登记注册费的企业,从工商昌平分局认定之日起,半年内到工商昌平分局领取登记注册费,逾期不再支付。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末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和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审核确认后,向区财政局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第四章 财务处理第二十五条 企业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项目支持资金,应先计入“其它应付款”科目,待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第二十六条 企业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和区政府代为支付的登记注册费计入“补贴收入”科目。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及专项奖励资金后,应专项用于项目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用款单位应单独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业务人员,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可随时终止该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权,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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