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编 特 别 程 序,第二十二章 特 别 程 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一、 特别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 特别程序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二) 特别程序的特点特别程序与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显著的特点:(1) 程序的性质不同。 (2) 程序的适用状况不同。 (3) 对案件起诉的要求不同。,(4) 审判组织不同。 (5) 实行的审级制度不同。 (6) 审结的期限不同。 (7) 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的程序不同。 (8) 是否免交案件受理费不同。,二、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1) 选民资格案件;(2) 宣告公
2、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3) 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 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就是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二、 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1) 选民资格案件的提起和受理必须以经过选举委员会处理为前置条件;(2)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只能是选民本人或其他公民,被诉人是选举委员会;(3)
3、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不能进行独任审判;(4)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三、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规定(一) 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从级别管辖来看,所有的选民资格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此类案件;从地域管辖来看,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 、其他任何公民 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选民资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四) 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首先,从裁判的形式看,选民资格案件应当适用判决而不得适用裁定
4、。 其次,从裁判的内容看,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既要对起诉人的起诉作出裁断,还要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做出裁断。 再次,从裁判的效力看,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程序与宣告公民死亡程序,一、 宣告公民失踪程序 (一) 宣告公民失踪程序的概念 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程序,称为宣告公民失踪程序。,(二)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1、 申请与受理(1)
5、实质要件第一,必须存在公民失踪即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法律事实;第二,公民失踪必须达到法定的期间。 第三,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 形式要件第一,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判决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三) 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关系:失踪人的财产,应当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管。代管人的职责是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财产。 2、人身关系: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宣告失踪而消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失踪期间实
6、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四) 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以恢复其正常的权利义务状态。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无权再代管财产,并应负责对原代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返还原财产及其收益。为管理和保护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偿付。,二、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一)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的概念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
7、满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称为宣告公民死亡程序。,(二)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1、申请和受理(1) 实质要件第一,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第二,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第三,有利害关系人提出。 (2) 形式要件第一,必须以书面申请。 第二,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
8、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判决,(三)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宣告死亡结束了被宣告死亡人以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活动中心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终结。 宣告死亡毕竟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其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四)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被宣告死亡
9、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首先,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其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第四节 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程序,一、 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程序的概念 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包括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二、 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一) 申请与受理1、
10、实质要件(1) 必须有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2) 有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2、形式要件(1)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2)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二) 鉴定(三) 审理(四) 判决,三、 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如果经过治疗病情痊愈,造成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
11、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撤销对他的监护。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一、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或者失去所有权人的财产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称为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二、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 申请和受理1、实质要件(1) 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2) 财产确实失去了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 (3) 财产没有所有人或
12、者所有人不明的持续状态已满法定期间。 2、形式要件(1) 必须有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 必须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二) 公告(三) 判决三、 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作出后,财产的原所有人或者继承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权利主张,请求恢复所有权。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六节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一、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概念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非诉讼程序。二、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五、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的效力六、驳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的裁定及当事人的救济,第七节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一、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二、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申请由担保物权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三、审查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