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江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权益,保证基建、修缮工程和物资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及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建工程是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等基建项目;修缮工程是指已经使用的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翻新、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项目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物资是指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办公设备及其它大宗物资。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概(预)算在 50
2、万元至 100 万元内的项目。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项目进入国家规定公开招投标程序,纳入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学院大宗物资采购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五条 学校建立项目招标审批制度。招标方式必须报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予以实施。第六条 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简便高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凡纳入本招标管理办法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和物质采购的招标活动,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3、由国资处、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基建处、实验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组成。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程序第八条 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一)工程项目单项造价在 5010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工程,可以进行校内自行招标;单项造价 50 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视工程情况邀请三家以上单位进行议标后发包。(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配套绿化等服务性的事项,单项合同价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30 万元以下的单项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招标或发包。(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 (二)条之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
4、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四)采购金额达到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教学、科研、实验设备仪器和国有资产购置由职能部门及专家逐项研究,负责招标,国资处参与招标活动,纪检部门全过程监督。第九条 招标程序。(一)成立学校项目招标小组;(二)由招标小组拟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具体程序及日期;(三)由招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在评标前公布) ;(四)邀请投标单位;(五)统一领取招标文件;(六)召开答疑会及踏勘现场;(七)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由招标小组评标;(八)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学校有关领导同意备案。以上程序解释权均在项目招标小组,并由招标小组组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