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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doc

1、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国际经济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称为跨国经济关系。它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2、联合国公约适用条件: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

2、售合同公约” ,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3、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4、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名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

3、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等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国际惯例)5、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CIF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目的港)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保险,仅需投保最低险别。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FR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

4、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而买方投保。6、征收和国有化条件1.为了公共目的。征收和国有化必须是基于公共目的或为了公共利益公共需要,这是法律基础2 不得构成歧视。东道国必须按照投资协议要求,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不得在征收和国有化问题上存在歧视3 符合可适用的国内法。包括实体法 程序法和合法性要求4 给予补偿。各缔约国在实施征收和国有化措施之后必须要给予补偿。国有化的概念将私人企业的生产资料收归国家所有的过程。国有化是国家所有制经济形成过程中的一条重要途径。征收的概念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

5、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 7、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第一,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第二, 第二,客体的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

6、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三, 第三,调整的方法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主要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它直接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四, 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

7、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8、要约的概念(撤回、撤销)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 16 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间前,要约可

8、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9.承诺的概念(反要约的概念)一项有效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要求。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反

9、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10,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1 要求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补救方式。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2 交付替代物(前提当出现根本违反合同时)3 修理(对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替换有瑕疵的部分)4 减价(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价。但是买方请求了损害赔偿就不能再进行减价了,当然,如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

10、失,还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5 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前提 1、卖方根本违反合同 2、买房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时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11.根本违约的概念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其依合同规定期待取得的东西。即合同的存在对他期待的利益已没有什么意义了此时买方可以接触合同,如卖方只交付了一部分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相符。12.预期违约的概念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 (补救方法:中止履行义务。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必须是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

11、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但是假如对方提供担保的话,另一方就必须履行)预期违反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准备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13.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 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

12、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可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14.卖方的担保义务1 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2 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或要求的货物。如果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辩驳第三人的指控。3 知识产权担保的例外情况: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2、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3、买方在订立合同后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

13、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将这一权利和要求通知卖方。15.班轮运输的概念是指由航空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输。16.提单的法律性质: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种类:1)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2)依收货人的抬头: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转让) 、指示提单(必须背书装让)3)提单有无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4)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5)是否运费已付: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1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

14、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构成要件: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18.保险:1.平安险,即单独海损部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及意外事件造成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水渍险+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19、委付:委付:当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当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由被保险人将保

15、险标的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 定 全 损 ,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 有 权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 的 物 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构成要件:1.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2.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而不能仅就一部分标的物请求委付,另一部分标的物不委付。3.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如经保险人接受并同意给付赔偿时,尚须从被保险人方面取得授权书,保险人据以取得对该项标的的代位求偿权,即行完成委付手续。20.代为求偿:代为求偿权: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

16、的,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代为求偿权。21 跟单托收:银行受出口商委托,凭汇 票 、和发票、提 单 、保险单等商业单据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22.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或约定。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流程: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

17、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 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法律特点:1.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2.信用证方式是

18、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 款 ;3. 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23.税收管辖权的概念24.征税的计算方式、概念、解决方法重复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解决方法:通过双边协议划分征税权、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 、抵免法(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 、扣除法(居住国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纳税

19、款视为一般费用支出从本国应纳税总所得中扣除)25.逃税、避税的概念26.商事仲裁的特点、仲裁协议的特点、内容、作用、形成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第一, 对于当事人来说,就丧失了就特定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并要受仲裁裁决的约束。第二, 对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来说可以依据仲裁协议获得管辖权。 第三, 对于法院来说,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而且是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必备要素,无效的仲裁协议是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之一。商事仲裁裁决的基本类型: (1)中间裁决。是指在商事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的临时性裁决。 (2)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案件的部分事实

20、已经查明,并且有必要先行作 出裁决的,就该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3)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就提交的争议的全部问题所作出的最后裁决。WTO 争端解决基本程序及其特点。答: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磷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议等。 (2 分)其特点为:(1)单的争议解决体制;(2 分)(2)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2 分)(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2 分)(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1 分)(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1 分)根据 1958 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答:根据公

21、约的规定,一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1 分)(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1 分)(3)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

22、,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国家的法律不符。 (1 分)(5)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1 分)(6)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1 分)(7)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2 分)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 (2 分)简述信用证的特点和银行的免责。答: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

23、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 分)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忭、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2 分)(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 (2 分)(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2 分)(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头卖合同的另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

24、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1 分)此外,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延、遗失造成的后果,对电报、电传中失误、残缺、专门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等概不负责;刘由于天灾、骚乱、战斗、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1 分)什么是国际经济仲裁?它有哪些特点?谈淡你对国际经济仲裁的理解。答: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亭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5 分)国际经济仲裁具有如下特点:(5 分)(1)国际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2)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3)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4)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5)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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