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国古代的“礼 法合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丁 鼎 王 聪摘 要 礼和法都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礼依靠道德教化的方式引导人们遵守社会规范 , 而法则依靠强制力使人们遵守礼的有关规范 , 从而达到社会安定有序的目的 。“礼 ”与 “法 ”( 刑 ) 相 辅相成 , 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两大基石 。“礼 法合治 ”思想奠基于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 , 后经战国末期儒学大师荀子的推阐 , 其影响进一步扩大 。汉武帝 “罢黜百家 , 独尊儒术 ”之后 , 儒家 “礼法合治 ”的思想正式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得以实施 。此后 , 虽然朝代更迭 , 但 “礼法合治 ”思想基本上为后世所继承发展
2、。“礼 法合治 ”的思想和实践可以为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宝贵的政治智慧和法律资源 。关键词 礼 法 刑 礼法合治 国家治理模式中图分类号 B222; D6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 2627( 2015) 05 0020 08作者 : 丁鼎 , 男 , 1955 年生 , 山东莱西人 , 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 主要从事儒家经学与中国古代文化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 王聪 , 男 , 1990 年生 , 山东泰安人 , 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研究生 。济南 250014在中国传统文化体系中 , “礼 ”与 “法 ”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二 者相辅相成
3、 , 共同对社会秩序发挥着调节 、约束的功能 。“礼 ”是指规范社会人生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礼 ”产生于氏族部落时期一些具有原始宗教性质的活动 。后 来 ,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 “礼 ”的内容逐步扩大化 、系统化 , 人类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礼节仪式也逐步被纳入 “礼 ”的范畴 , 礼的内容和意义逐渐扩大 , 从宗教领域逐步扩展到政治 、法律和社会伦理领域 , 并最终发展成为中国古代维持社会 、政治 、伦理秩序 , 巩固等级制度 , 调整人与人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与准则 。法产生于礼之后 , 是从 “礼 ”中衍生出来的 , 管子 枢言 云 : “法出于礼 。”礼被赋予了强制力便是法
4、。“礼 ”是一种社会道德教化工具 , “法 ”是 一种事后的惩罚措施 。正如 大戴礼记 礼察 所说 :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 , 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和法都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礼依靠道德教化的方式引导人们别贵贱 、序 尊卑 ; 法则依靠强制力使人们共同遵守礼的有关规范 , 从而达到社会安定有序的目的 。礼与法虽然存在差异 , 但它们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周公制礼作乐后的 “礼治 ”时代 , “法 ”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 。礼治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了道德教化的作用 , 而法 ( 刑 ) 则在礼治的框架之内对社会的违礼行为发挥着约束和惩戒作用 。春秋战国至秦代
5、是 “法治 ”形成和确立的时代 。这一时期 “礼坏乐崩 ”, 礼 、法分离 。原本附属于 “礼 ”的“法 ”日益得到统治者的重视 , 并逐步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时机 , 并最终发展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 。礼与法虽然经历了从夏商周三代到春秋战国时期由 “合流 ”到 “分流 ”的变化 , 但在中国古代社会数千年的发展中 , 却始终不离不弃 。二者之间的关系 , 既是对立的 , 又是统一的 。礼与法之间 , 既有斗争的一面 , 又有相辅相成的一面 。历代统治者往往采用礼法互补的方式进行社会治理 。一 、中国古代 “礼法合治 ”思想产生的思想基础与历史演进( 一 ) “礼法合治 ”思想产生的思想基础中国古
6、代 “礼法合治 ”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厚的思想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 , 法家逐步从儒家中衍生出来 , 形成了与儒家相对 、并立的显学 。法家虽然源于儒家 ,且法家与儒家在主张大一统 、维护君权 、维护社会等级制度方面并不对立 , 但儒 、法两家关于礼法 、德刑关系却有着各自不同的价值判断 。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 , 儒家主张 “礼治 ”, 而法家推崇 “法治 ”。早期儒法两家关于 “礼治 ”与 “法治 ”的碰撞 、交锋和论战 , 为后世 “礼法合治 ”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实际上 , 孔子虽然极力推崇礼治 、德治 , 但在他的思想中已经蕴含着 “礼法合治 ”的萌芽 。孔子说 :“道之以政 , 齐之
7、以刑 , 民免而无耻 ; 道之以德 , 齐之以礼 , 有耻且格 。”( 论语 为政 ) 在孔子的思想认识中 , 作为治国的工具 , 除了礼之外 , 还有刑 。这里所谓的刑 , 实际上就是法 。类似看法 , 在许多先秦儒家文献中都有所体现 , 如 礼记 明堂位 云 : “礼 、乐 、刑 、法 、政 、俗 , 未尝相变也 。”礼记 乐记 曰 : “故礼以道其志 , 乐以和其声 , 政以一其行 , 刑以防其奸 。礼 、乐 、刑 、政 , 其极一也 , 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荀子 成相 说 : “治之经 , 礼与刑 , 君子以修百姓宁 。明德慎罚 , 国家既治四海平 。”可见 “礼法合治 ”的思想
8、一直是儒家经典的基调 。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所倡导的 “礼法合治 ”思想并不适应春秋战国时期礼坏乐崩的形势 , 因而难以得到当时君王的青睐 , 而法家所倡导的 “法治 ”思想却备受关注 , 甚至大行其道 。法家的代表人物如李悝 、商鞅 、韩非等 , 重视法律的作用 , 突出法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作用 , 强调使用严刑峻法治国 , 与儒家提倡的 “礼治 ”或 “礼法合治 ”的思想大异其趣 。法家思想为秦所推崇 , 但秦王朝虽然统一了天下 , 却二世而亡 。秦的短命使得汉朝统治者开始反思 。他们认识到面对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 , 单靠严刑峻法难以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 于是便试图寻找新的治国方
9、法 。经历了汉初黄老之学短暂的统治之后 , 汉武帝最终确立了 “罢黜百家 , 独尊儒术 ”的治国方略 , 使儒学一举成为两千多年中华文明的主流思想 。由此 , 儒家所提倡的 “礼法合治 、德主刑辅 ”的思想才真正被统治者贯彻到治国之中 , 并发展成为一种轮廓清晰的政治实践 。汉代 “礼法合治 ”的政治实践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一个礼法合流的历史过程 。正如张晋藩先生所指出的那样 : “礼法合流的具体表现是 : 以礼为主导 , 以法为准绳 ; 以礼为内涵 , 以法为外貌 ; 以礼防范于先 , 以法惩治于后 ; 以礼移民心于隐微 , 以法彰善行于明显 ; 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 , 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 ;
10、 以礼行法从而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 , 以法行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 。礼法结合的发展轨迹显示了它的社会作用不断加强 , 它对社会文化的影响不断深化 , 它所塑造的中华法系的特征 , 不断鲜明 。”“礼法合治 、德主刑辅 ”思想在汉代由思想理论落实为政治实践 , 标志着儒 、法两家思想经过长期的斗争与融合终于形成为一套行之有效的治国方略 。它代表了一种兼容并蓄的政治心态 , 这样既避免了纯儒家的迂阔柔弱 , 也避免了纯法家的苛察严酷 。公开倡导儒家的礼治学说 , 说明统治者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教化人心和控制思想的重要性 , 这是治国技巧更加圆熟的标志 ; 在政治实践中推行法家的法治思想 , 说明统治者
11、洞察到传统儒家空洞的政治理想主义的弊端 , 而具有了清醒的政治现实感 。于是 , “礼12中国古代的 “礼法合治 ”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张晋藩 : 论礼 中国法文化的核心 , 载 政法论坛 1995 年第 3 期 。法合治 、德主刑辅 ”思想最终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主导思想 。( 二 ) “礼法合治 ”思想的历史演进“礼法合治 ”思想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 , 形成于秦汉之际 , 确立于汉武帝时期 , 并一直在我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得到不同程度的实践和调整 。而这一思想的最显著特征则是由 “法家造就其躯体 ”、“儒家赋予其灵魂 ”。如果说 , 孔子所谓 “道之以政 , 齐之以刑 ”是 “礼法合治 ”
12、思想的基石 , 那么战国时期的 “礼下庶人 ”、“刑上大夫 ”则标志着 “礼法合治 ”时代的到来 。战国末期的荀子既 “隆礼 ”又 “重法 ”, 突出了礼法并重的思想 。荀子要求将 “礼 ”法律化 , 从而引法入礼 , 把体现奴隶主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维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新礼 。秦代厉行法治 , 二世而亡 , 给社会政治经济造成毁灭性打击 , 引发了汉初统治者的深刻反思 。汉代初年 , 社会经济凋敝 , 百废待兴 。当时的统治者有鉴于秦王朝奉行严刑峻法以致二世而亡的教训 , 便将主张清静无为 、与民休息 、垂拱而治的黄老之学奉为治国方略 。黄老之学在政治上最主要的特点是清静无为 , 主张因俗
13、简礼 、宽刑简政 、刑德并用 、轻徭薄赋 、与民休息 。汉初最早根据黄老思想理政的是政治家曹参 。曹参用黄老术治齐九年 , 齐国大治 ; 继萧何为相国 , 又把黄老这套治国之术推行于全国 。后来 ,继曹参为相的陈平也 “本好黄帝 、老子之术 ”。汉初执政的文帝 、景帝及窦太后都程度不同地尊崇黄老之学 。史云 : “文帝本修黄 、老之言 , 不甚好儒术 , 其治尚清静无为 。”“窦太后好黄帝 、老子言 , 景帝及诸窦不得不读老子尊其术 。”汉初统治者虽然矫正了秦王朝实行的严刑酷法 , 奉行黄老之学 , 但并非实行黄老之术的专制 , 而是 “明倡黄老 , 辅以儒教 , 暗用法家 ”。也就是说 ,
14、汉代初年的国家治理虽然表面上是以黄老之学为指归 , 但实际上是在黄老思想框架下兼用儒 、法的治国之术 , 也就是礼 、法兼用 。因为 ,一方面黄老之学本身就吸收了儒家和法家的一些治国思想 , 另一方面黄老无为而治的社会实践也为儒家 、法家治国理念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汉代初年 , 贾谊从治国 、安邦 、理民的高度提出了加强礼治的主张 。他认为礼是治国之本 , “礼者 , 所以固国家 , 定社稷 , 使君无失其民者也 。主主臣臣 , 礼之正也 ; 威德在君 , 礼之分也 ; 尊卑大小 , 强弱有位 , 礼之数也 ”。同时 , 贾谊也很重视法 , 认为礼与法各有不同的作用 , 二者不可偏废 。他说
15、: “仁义恩厚 , 此人主之芒刃也 ; 权势法制 , 此人主之斤斧也 。势已定 , 权已足矣 , 乃以仁义恩厚因而泽之 , 故德布而天下有慕志 。”在他看来 , 权势法制是实行礼义的前提 , 没有权势法制 , 仁义只能付诸空谈 。显然 , 在贾谊的治国思想中 , 儒家的礼治思想和法家的法治思想的影响都是很明显的 。到了汉武帝时期 ,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家顺应时代要求登上历史舞台 。董仲舒首先提出统一思想 、独尊儒术 , 同时在阴阳思想的指导下提出以德治为主 、德刑兼备的治国思想 , 亦即以礼为主 、礼法结合的治国方略 。他说 :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 阳为德 , 阴为刑 ; 刑主杀而德主生
16、 。”君主遵循天道治国 , 就必须实行德治 。所谓德治 , 实际上就是儒家所倡导的礼治 。礼治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 其一是行教化 。22孔子研究 2015 年第 5 期参见陈顾远 : 中国文化与中华法系 , 台北 , 三民书局 , 1969 年版 , 第 201 页 。司马迁 : 史记 , 北京 , 中华书局 , 1957 年版 , 第 2062 页 。王利器 : 风俗通义校注 , 北京 , 中华书局 , 1981 年版 , 第 96 页 。 班固 : 汉书 , 北京 , 中华书局 , 1962 年版 , 第 3945, 2502 页 。刘泽华 、葛荃主编 : 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 , 天津
17、, 南开大学出版社 , 2001 年版 , 第 179 页 。 贾谊 : 新书 , 上海 , 上海古籍出版社 , 1989 年版 , 第 44, 18 页 。董仲舒说 : “圣人之道 , 不能独以威势成政 , 必有教化 。”教化就像堤防一样维护着社会纲常伦理 , 如果堤防毁坏 , 必然伦理溃败 , 奸邪横行 , “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 , 其堤防完也 ; 教化废而奸邪并出 , 刑罚不能胜者 , 其堤防坏也 ”。因此帝王 “南面而治天下 , 莫不以教化为大务 ”。教化的目的是教育引导社会各阶层认可并服从儒家倡导的纲常伦理 。其二是施仁政 。他要求统治者要尽可能防止社会两极分化以至形成严重的贫富
18、对立 , 应该使 “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 , 外足以事上共 ( 供 ) 税 , 下足以畜妻子极爱 ”。通过实行仁政 , 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 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董仲舒主张 “德治 ”与 “礼治 ”, 但并不排斥 “法治 ”( 刑罚 ) 。他主张礼法结合 、德主刑辅 。董仲舒认为治理国家应该 “大德而小刑 ”, “务德而不务刑 ”。国家治理不应该专任刑罚 , 应该以 “礼 ”为主 。他说 : “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 , 犹阴不可任以成岁也 ”, 否则就是 “逆天 , 非王道也 ”。至于二者的施用比例 , 应该如同天之 “暖暑居百 , 而清寒居一 。德教之与刑罚 , 犹此也 ”。董仲
19、舒礼法合治 、德主刑辅的思想得到汉武帝的认可 , 被确立为汉王朝官方正统思想 。此后 , 汉王朝的治国方针基本上都以这种“礼法合治 、德主刑辅 ”的思想为圭臬 。这就是汉宣帝所说的 : “汉家自有制度 , 本以霸王道杂之 , 奈何纯任德教 , 用周政乎 ? ”宣帝所谓 “霸王道杂之 ”, 实际上就是礼法合治 。“霸道 ”, 就是指法治 ; “王道 ”, 就是指礼治 , 也就是指 “德教 ”与 “周政 ”。汉王朝所奉行的这种 “霸王道杂之 ”的礼法合治方针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 甚至形成一种传统的理政范式 。唐高宗时期 , 由长孙无忌 、李勣等在隋代 开皇律 和唐初 武德律 、贞观律 基础上修
20、订而成的 永徽律疏 ( 即传世的 唐律疏义 ) 集中体现了 “礼法合治 、德主刑辅 ”的治国理念 。唐律疏义 是传世的我国古代最早 、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 此法典最重要的特色就是 “一准乎礼 ”瑏瑡。所谓 “一准乎礼 ”, 一方面是指本法典的编撰以儒家倡导的 “礼教 ”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 另一方面是指在法律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也以 “礼教 ”为依据和标准瑏瑢。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法律实践的经验 , 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出了细致的解释与说明 , 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中有关 “礼 ”的论述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正如 唐律疏义 卷一 名例 所讲 : “德礼为政教之本 , 刑罚为政教
21、之用 。”在唐律体系中 , 为礼所肯定的便是合法的 ; 礼所不容许的 , 即为法令所禁止的 。唐律中的许多条目 , 如十恶 、八议 、犯罪存留养亲 、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等 , 都是礼在法典中的体现 。无怪乎四库馆臣在 唐律疏义 提要中说 : “唐律一准乎礼 , 以为出入 , 得古今之平 。”瑏瑣唐律的编纂完成说明自汉代开始以来 , “礼法合治 ”的思想和实践历经数百年的演化 , 至唐代臻于完善 , 基本上实现了 “礼 ”与 “法 ”的合一和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的 “一准乎礼 ”, 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礼法合治 ”思想在宋明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在宋明理学
22、的影响下形成的理学法律观认为礼与法是 “天理 ”的派生物 , 其实质都是 “天理 ”的外在表现 。如二程说 : “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 , 己何与焉 ? 至如言 天讨有罪 , 五刑五用哉 ! 天命有德 , 五服五章哉 ! 此都只是天理自然当如此 。”瑏瑤朱熹则说 :32中国古代的 “礼法合治 ”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瑏瑡瑏瑢瑏瑣瑏瑤 董仲舒 : 春秋繁露 , 北京 , 中华书局 , 1975 年版 , 第 387, 400, 400, 400, 401, 434 页 。 班固 : 汉书 , 第 2503, 2503, 1137, 277 页 。张廷玉等 : 明史 , 北京 , 中华书局 , 1974
23、年版 , 第 2279 页 。参见曾振宇 : “一准乎礼 ”: 儒家孝观念对唐律之影响 , 载 理论学刊 2013 年第 4 期 。永瑢 、纪昀 :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 北京 , 中华书局 , 1965 年影印本 , 第 712 页 。程颢 、程颐 : 二程集 , 北京 , 中华书局 , 1981 年版 , 第 30 页 。“礼者 , 天理之节文 , 人事之仪则 。”“礼字 、法字实理字 。”他们从理学的视角说明了礼 、法 ( 刑罚 ) 与天理的内在联系 。此外 , 朱熹还在 论语集注 中解释德 、礼 、政 、刑的关系说 : “子曰 : 道之以政 , 齐之以刑 , 民免而无耻 ; 道之以德
24、, 齐之以礼 , 有耻且格 。愚谓政者 , 为治之具 。刑者 , 辅治之法 。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 , 而德又礼之本也 。此其相为终始 , 虽不可以偏废 , 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 。德礼之效 , 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 。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 , 又当深探其本也 。”显然 , 在朱熹看来 , 德与礼是治国的根本 , 实施德 、礼 , 人们就会自觉地守法 , 迁善远罪 ; 而政刑则相对说来处于 “末 ”即处于辅助的地位 ,只是一种辅助统治的方法 。贤明的统治者不应舍本求末 , 而必须坚持德主刑辅 , 如此才能治理好国家 。二 、中国古代 “礼法合治 ”思想的社会功能在 “礼法合治 ”的国家治理模
25、式中 , “礼 ”与 “法 ”( 刑 ) 都是国家制定的规范 。但是 , 二者的关系并非平行的 , 而是以 “礼 ”为主 、以 “法 ”( 刑 ) 为辅 。具体说来 , 就是 “法 ”( 刑 ) 据 “礼 ”而制 , “法 ”( 刑 ) 为 “礼 ”而设 。也就是说 “礼 ”是 “法 ”( 刑 ) 的指导思想 , “礼 ”所包含的思想是国家意识形态的体现 ; “法 ”( 刑 )的制定必须与 “礼 ”的指导思想相统一 , 违 “礼 ”即违法 , 就需要用 “法 ”( 刑 ) 来强制矫正之 。“礼法合治 ”的思想与实践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发挥了巨大功用 , 其社会功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 一
26、) 教化功能“礼法合治 ”最主要的社会功能之一 , 就是其伦理教化功能 。这一功能的实现虽然主要由 “礼 ”来承担 , 但是 “法 ”也在其中承担着一定的任务 。礼记 经解 说 : “夫礼 , 禁乱之所由生 , 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 。故以旧坊为无所用而坏之者 , 必有水败 ; 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 , 必有乱患 。故礼之教化也微 , 其止邪也于未形 , 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 是以先王隆之也 。”“礼法合治 ”的教化功能教育和引导人们从最基本 、最常见的社会生活行为开始 , 一切按照儒家经典规定的行为模式来确立个人的生活方式 , 个人行为要严格遵循礼法划定的标准 。“礼法合治 ”思想为
27、人们的社会生活构筑了一张不可逾越的 、疏而不漏的恢恢 “天网 ”。这张网由礼与法交织而成 , 内礼外法 , 既是对社会成员自身的严格要求 ,又是对社会集体的约束 。在 “礼法合治 ”思想的严密而全面的控制和统治之下 , 社会个体的人性和自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限制与压抑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 , “礼法合治 ”的控制网络通过其教化功能可以在较少使用暴力强制手段的情况下 , 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能够心悦诚服地把生存欲望保持在礼法限定的安全范围内 , 自然欲望被忠 、孝 、仁 、义 、礼 、智等伦理道德观念所取代 。这样就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共同的伦理道德观以及统一的价值判断准则 , 使社会各阶层在日常生活中
28、自觉地规范自身行为 , 使之符合 “礼 ”与 “法 ”的要求 , 从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 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 使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各阶层 、各群体能够最大限度地和平共处于一个矛盾而又统一的社会之中 。更为重要的是 , 通过 “礼法合治 ”的教化功能 , 忠君爱国与遵礼守法等观念深入人们的骨髓 , 社会各阶层对现行制度的反抗意识就会被压缩到最小的限度 , 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危害社会统治秩序的越轨行为 , 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有序发展 。42孔子研究 2015 年第 5 期黎靖德编 : 朱子语类 , 北京 , 中华书局 , 1986 年版 , 第 101 页 。朱熹 :
29、 晦庵集 卷四八 答吕子约 , 影印文渊阁 四库全书 第 1144 册 , 台北 , 商务印书馆 , 1986 年版 , 第 436页 。朱熹 : 四书章句集注 , 北京 , 中华书局 , 1983 年版 , 第 54 页 。( 二 ) 政治功能我国古代历代统治者不仅依靠军事的强制力量来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 , 而且更多地把 “礼法合治 ”作为一种政治手段进行社会治理 。具体说来 , 就是首先利用一套有关衣 、食 、住 、行 、婚 、嫁 、丧 、祭的礼仪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进行限制和规范 , 将 “礼制 ”付诸实践 , 依靠 “礼 ”来维持 “尊尊亲亲 ”、“尊卑有序 ”的社会秩序 , 然后再辅之以
30、 “法 ”的强制力来维护和推行 “礼 ”的实施 , 通过 “礼法合治 ”, 达到维护和巩固社会统治秩序 , 也就是使社会各阶层的成员自觉地或被强制地处在一个上下有等 、尊卑有序 、贵贱有别的等级体系中 。“礼法合治 ”思想的政治功能不仅表现在统治阶级对下层民众的管理上 , 还表现在对统治阶级自身的约束上 。统治者在利用 “礼法合治 ”思想加强对社会成员思想监控 、行为调控的同时 , 其自身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 “礼法合治 ”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和规范 。一方面 ,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 “礼法合治 ”思想的权威性 , 因而在施政上要尽可能遵循 “礼 ”与 “法 ”的规则 , 不敢过分随意妄为 ; 另一
31、方面 , 当统治阶级严重违犯 “礼 ”与 “法 ”的规范要求时 , 往往会受到社会其他阶层的批评和反对 , 甚至是暴力反抗 。因此 ,“礼法合治 ”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君权 、保障下层民众部分政治权利的作用 。在 “礼法合治 ”的政治格局中 , “礼 ”与 “法 ”所指向的是一整套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 , 虽然其主旨是对封建等级秩序等的维护 , 但其中所蕴含的自我修养等道德内涵无疑也会对统治阶级本身进行约束 , 从而使统治阶级不至于随心所欲 、为所欲为 。这样 , 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 “礼法合治 ”思想引导下 , 找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点 , 有助于整个社会政治格局保持一种动态的稳定
32、 。正如王建芹先生所说 : “无论如何 , 传统中国礼法合治 的治理传统延亘数千年 , 虽然说礼治中蕴含着对等级和尊卑等封建秩序的肯认 , 无疑属于历史的糟粕 , 而法治则流于维护封建统治的 严刑峻法 , 但就其思想本质而言 , 其本质上重于 德 而轻于 法 的文化脉络却是值得肯定的 。德主刑辅 , 为政以德 , 正己修身 , 政得其民 等都能给后人以重要的启示 。同时以 礼治 和对传统的尊重来组织社会 , 无疑属于成本最低的社会治理模式 。”( 三 ) 法律功能“礼法合治 ”思想得以实施之后 , “礼治 ”与 “法治 ”的功效相得益彰 。与单纯实施 “法治 ”相比 , 法律规范发挥着更大的作
33、用 , 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和层面 。在 “礼法合治 ”的国家治理模式之下 ,“法 ”( 刑 ) 据礼而制 , “法 ”( 刑 ) 的制定必须与 “礼 ”的指导思想相统一 。国家制定法律时往往将 “礼 ”所要求的内容直接法律化 , “礼 ”的施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礼 ”寓于 “法 ”之中 , 看似无形 , 却时刻发挥着巨大的约束力 , 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对婚姻 、家庭关系与继承制度 , 以及其他一些伦理关系的规定上 。例如法律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遵循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的规定 ; 婚姻的解除也必须符合 “七出 ”“三不去 ”的原则 , 这些规定和原则原本均出于 “礼 ”, 后
34、来转化为法律条文 , 更增强了其强制约束力 ,并对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礼法合治 ”思想在家法族规的实施上作用尤为明显 。家法族规既是 “礼 ”在家族管理中的应用 , 也是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承认家法族规在维持统治 、调节社会矛盾时所发挥的作用 。家法族规的一些内容 , 本身就是 “礼 ”。如 礼记 内则 记载子事父母 、妇事公婆的 “家法 ”以及 周礼 地官 大司徒 所载 “以乡八刑纠万民 : 一曰不孝之刑 , 二曰不睦之刑 , 三曰不姻之刑 , 四曰不弟之刑 , 五曰不任之刑 , 六曰不恤之刑 , 七曰造言之刑 , 八曰乱民之刑 ”的 “族规 ”。这些 “礼
35、 ”的条文不仅成为后世家52中国古代的 “礼法合治 ”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王建芹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还需关注其道德内涵 中国古代治理文明中 “礼法合治 ”思想的启示 , 载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5 年第 1 期 。法族规的条文 , 也成为后世刑律的条文 。古代许多家法族规不仅体现了 “礼 ”的精神 , 而且得到了 “法 ”的认可和确认 , 从而大大增强了其权威性与控制力 。一旦出现了违背家法族规的情况 , 不仅要受到“礼 ”的谴责 , 更要受到 “法 ”的制裁 。礼 、法与家法族规的统一 , 一方面提升了家法族规的地位 , 另一方面丰富了 “礼法合治 ”思想的内容 , 扩大了其影响范围
36、 , 尤其是对中国古代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 , 中国古代 “礼法合治 ”思想的实践有着特殊的机制 : 法律与礼相融合 , 礼与法律相促进 , 形成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约束机制 。“礼 ”的规则融进国家刑法之中 , 施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 体现和发挥着法的约束作用 。三 、中国古代 “礼法合治 ”思想的当代价值( 一 ) “礼法合治 ”思想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启示我国古代 “礼法合治 ”思想可以为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提供宝贵的历史借鉴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 必须要有中国人自己的价值观 , 也就是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 “人
37、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 , 对一个民族 、一个国家来说 , 最持久 、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观 , 承载着一个民族 、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 , 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 。”要培育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必须深入到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所创造的不朽文化之中 , 把长期以来我们民族形成的积极向上的思想文化充分继承和弘扬起来 ,只有这样 , 才能培育出属于中国人自己的价值观 。因此 , 我们要重视中华传统文化研究 , 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而 “礼法合治 ”思想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礼法合治 ”思想不仅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
38、用 , 其中所蕴含的许多思想观念 , 如 “以民为本 ”的观念 、“和为贵 ”的精神 、“为政以德 ”与 “德主刑辅 ”的思想等 , 都是我们今天所倡导的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天然基因 。或者说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在中国传统文化 ( 包括 “礼法合治 ”思想 ) 的基础上的精神升华 , 是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 、解决现代社会新问题而提炼出来的 。( 二 ) “礼法合治 ”思想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3 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
39、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决定 提出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是自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 首次将“以法治国 ”作为全会的主题 , 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时期的重大政策考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 :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 , 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 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 、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 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40、, 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 、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这说明依法治国要想发挥最佳效用 , 必须处理好法律与道德之62孔子研究 2015 年第 5 期习近平 : 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 , 载 人民日报 2014 年 5月 5 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载 2014 年 10 月 29 日 人民日报 。间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 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 “法 ”与 “礼 ”的关系 , 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德与礼是相通的 : 礼是外在的行为规范 , 德是内在的符合 “礼 ”的道德情感 。“礼 ”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良好风气
41、的基本准则 , 在礼的形式下 , 体现着道德的情感和要求 。对社会来说 , 道德建设要通过礼来落实 , 礼是社会风气 、文明程度的标尺 。而 “礼法合治 ”思想恰好为我们更好地理清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考 。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体系中 , 往往礼法并用 , 以礼施法减少了推行法的阻力 ,以法作为礼的保障措施又增强了礼的约束力 , 通过 “礼法合治 ”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 , 从而达到实现国家治理 、社会稳定的目的 。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中 ,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底线 , 法律的判决是解决矛盾的最终方式 。但一个和谐的社会决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力 , 还要有道德 ( 礼 ) 的教化和
42、约束 。在社会主义法制与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 ,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种关系 : 法律的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 ,道德是法律实施的内在心理基础 。另一方面 , 法律是道德建设的支柱 , 道德发挥作用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作后援 。道德与法律二者取长补短 , 相辅相成 。因此 , 依法治国必须重视德治 ( 亦可谓之礼治 ) , 坚持法律和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 。一个国家要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实现良好的社会控制 , 在完善法制的同时 , 也必须建立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 ; 而且 , 只有当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同社会道德规范体系两相协调时 , 国家法律规范才具有实施的社会基础 , 社会控制方能取得预期
43、的效果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必须正确处理推进法治建设与深化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统一 。法律的实施主要靠国家强制 , 具有刚性 ; 而道德 ( 精神文明 ) 则主要通过教化提高人们的自律 , 属于柔性 。实践中 , 法治和德治可以刚柔并举 、相辅相成 。( 三 ) “礼法合治 ”思想对我国国家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启示2014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 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 :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 , 中华民族创造了独树一帜的灿烂文化 , 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
44、政经验 , 其中既包括升平之世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功经验 , 也有衰乱之世社会动荡的深刻教训 。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 、政得其民 , 礼法合治 、德主刑辅 , 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 、治国先治吏 , 为政以德 、正己修身 , 居安思危 、改易更化等等 , 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 。治理国家和社会 , 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 , 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 。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 。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 , 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 , 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讲话 ,揭示了当代中国推进国
45、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举措基于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一个国家想要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 , 必须选择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治理模式 。中国古代用 “礼法合治 ”思想来治理社会的成功经验 , 对于我们现代化国家治理无疑具有宝贵的参考借鉴价值 。我国古代 “礼法合治 ”思想中固然存在着许多过时 、落后的思想因素 , 如等级观念 、对 “三纲 ”的过分强调等等 , 但其提倡礼治与法治并举 、道德与法律并重的治国思想和治国模式 , 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批判地继承发扬 。72中国古代的 “礼法合治 ”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牢记历史经验历史教训历史警示 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 , 载 2014 年 10 月 14 日 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