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丰县建设工程规划现场公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对建设工程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透明度,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有关规划公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清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经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清丰县规划技术评审委员会审定,并依法取得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采取设立规划公示牌的方式,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2、等规划许可内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予以公示。涉及安全、保密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建设工程除外。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具体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便于接受城乡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公示牌的规格为:240cm360cm。第四条 公示时间自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 20 日内至该工程项目建成通过规划综合竣工验收止。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妥善管理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期间如有损坏和公示内容缺失、不清晰,应及时维护或重新制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应如实反映以下内容:( 一) 建筑工程项目。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土地使用证号
3、;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层数及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3、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图(显示相邻地块关系);4、彩色渲染图( 含鸟瞰图、沿街效果图、局部效果图、夜景照明效果图) ;5、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统一注明: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3-7209104) ;6、城乡规划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 市政工程项目。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位置,道路、管线长度及走向位置等);2、道路红线图、断面图、桥涵平面布置图及桥涵效果图;3、管线的性质
4、、剖面图、以及与相邻管线的技术要求(标注在 1:500 或 1:1000 地形图上);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统一注明: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3-7209104) ;5、城乡规划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六条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组织对建设工程放线位置进行查验、开工定位检查时,要同时对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进行核查,凡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或公示牌反映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七条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设置及维护情况纳入规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内容。第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公示的内容及图纸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并经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股审查。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拒不设置公示牌或擅自改变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公示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据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