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法定依据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69 号二、征收标准 排放标准是排污收费法律、法规、规章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排污费征收原则、标准和方法规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染因素及因子 收费标准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其中二氧化硫收费标准 0.6 元 / 污染当量 1.26 元 / 千克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1(dB) 2(dB) 3(dB) 4(dB) 5(dB) 6(dB) 7(dB) 8( dB ) 350 元 / 月 440 元 / 月 550 元 / 月 700 元 / 月 880 元 / 月
2、1100 元 / 月 1400 元 / 月 1760 元 / 月 9(dB) 10(dB)11(dB)12(dB) 13(dB) 14(dB) 15(dB) 16(dB)以上 超标分贝数( dB ) 2200 元 / 月 2800 元 / 月 3520 元 / 月 4400 元 / 月 5600 元 / 月 7040 元 / 月 8800 元 / 月 11200 元 / 月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物当量值( kg ) 污染物 污染物当量值 悬浮物( SS ) 4 PH 值 化学需氧量( COD ) 1 ( 1 ) 01 , 1314 0.06t 污水 生化需氧量( BOD 0.5 (
3、 2 ) 13, 1213 0.125 t 污水 石油类 0.1 ( 3 ) 23,1112 0.25 t 污水 氨氮 0.8 ( 4 ) 0.5 t 污水 34,1011 硫化物 0.125 ( 5 ) 45,910 1 t 污水 动植物油 0.16 ( 6 ) 56 5 t 污水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物当量值( kg ) 烟尘 2.18 二氧化硫 0.95 氮氧化物 0.95 一般性粉尘 4 三、征收程序(一)、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
4、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1、申报登记)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乌海市环境监察支队主动申报,申报时间:每年的月日前,申报内容: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区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变更申报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
5、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支队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根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 7 日内补报,逾期不补报的视为拒报。受理
6、排污申报的环境监察大队收到补报表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 30 日内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受理排污申报的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季末日内,对排污者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季终了后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四)、排污申报复核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 7 日内申请复核,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的环境监察支队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排污者,
7、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 五)、排污费核定 环境监察支队核定排污费,市局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排污费核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在由局务会集体讨论研究通过。排污费经核定后,向社会公告。(六)、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环境监察支队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天起)每天加收 滞纳金。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的 180 日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